酒店行业转深圳一般纳税人条件件

酒店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筹划策略-工商税务-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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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筹划策略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肖远菊
酒店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筹划策略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方案。根据该方案,属于生活服务业的酒店企业将从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不再缴纳营业税,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酒店业是生活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之一,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酒店业也将适用新政策。本文旨在分析实施全面&营改增&后,酒店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的意义,以及应如何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以降低企业税负,从而在市场竞争中长足。  一、全面&营改增&后,酒店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的意义  (一) 降低酒店企业的负担  按照新政策,小微型酒店企业将不再按照原来营业全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该类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减轻的。但对于大型酒店企业而言,税率从5%提高到了6%,看似税负加重了,实则不一定。因此,对于该类酒店企业而言,如何才能在实现既定收入前提下,通过对增值进行筹划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就非常必要了。  (二) 降低酒店企业涉税风险,并提高财务、水平  全面&营改增&后,酒店企业将由原来营业税纳税人身份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应的税收政策将会发生很大变化。新政策实施初期,酒店企业一方面要尽量减轻税负或至少避免税负加重,另一方面又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利用相关法规、政策,因此只有通过积极财务、会计人员学习并熟练掌握新政策,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要求做到财务健全、正确核算、准确申报、如期纳税同时,又通过对新政策的有效利用来减轻税负而又避免涉税风险。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财务、会计人员将更加熟知新政策,从而提高酒店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二、全面 &营改增&后,大型酒店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策略  由前述分析可知,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小微型酒店企业税负会减轻,而大型酒店企业税负是否减轻则不一定。因此,此处主要讨论大型酒店企业的身份选择问题。全面&营改增&后,身份选择为一般纳税人的大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型酒店企业将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既定的大型酒店企业,我们将在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用&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来讨论该酒店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例如某大型酒店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年含税(增值税,下同)购货额为M,年含税销售额为N。  当该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纳增值税额为:  N&(1+17%)&17%-M&(1+17%)&17%  当该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纳税额为:  N&(1+17%)&17%  当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同时,有:  N&(1+17%)&17%-M&(1+17%)&17%= N&(1+17%)&17%  可求得平衡点为:M/N=79.9%  由上可知,当该酒店企业当年的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的比重M/N 等于79.9%时,该酒店无论成为哪种纳税人身份,其增值税税负无差异。当M/N大于79.9%时,该大型酒店企业继续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将更轻。而当M/N小于79.9%时,该大型酒店企业则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税负更轻。  我们知道,大型酒店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客房、餐饮和其他项目(如内设健身房、品牌专卖店等)。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核算对比后得出结果,某大型酒店M/N的比值大于79.9%,则可以考虑将其转变为几个小规模纳税人。比如,把酒店内设的健身房、品牌专卖店等分拆出去成为独立纳税人,从而缩小销售规模,即将一个一般纳税人拆分为几个小规模纳税人。  三、大型酒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通过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可以降低大型酒店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相关问题。  (一) 要考虑纳税人身份转化成本的大小  如前所述,出于节省增值税的目的,酒店企业可以通过转变纳税人身份来实现。但在中,应重点考虑纳税人如此操作的成本。若某大型酒店企业通过测算得出结论,由一个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几个小规模纳税人将可以减轻增值税税负。那么,该大型酒店企业就要考虑到在对原酒店进行分拆时的成本。例如,分拆出去的健身房、品牌专卖店等是否需要新建或租赁新的营业场所?若需新建或租赁新的营业场所,其投入的成本是多大规模?建设周期将是多久?分拆为几个小规模纳税人时,注销原酒店和注册几个新企业的相关货币、时间成本等又是多大?这些都是需要实际思考的问题,且对这些相关成本的预测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  (二) 要考虑身份转换后对消费者群体的影响  当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大型酒店转变为几个小规模纳税人  后,还要考虑到对消费者群体的影响。对于部分在意酒店品牌和规模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会选择品牌优、规模大、功能齐全(既可住宿,又可餐食、健身、娱乐等)的大型酒店。当大型酒店将各功能区分拆后,可能会损失部分这类消费者群体。因为消费者可能会感觉到消费的不方便,比如原来能在一家大型酒店的一栋大楼内就能实现住宿、餐饮等各种消费活动,所有的消费发票也可以从一个企业就取得,但是现在若要消费较多项目可能就要去几个企业了,相关发票也要从几个纳税人处取得,因此而带来诸多不便。那么,这部分消费者群体将很有可能选择其他酒店进行消费。  另外,大型酒店企业舍弃一般纳税人身份后,同时将失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对其客户中那些因公出差的入住消费者而言,若这些消费者也是一般纳税人的人员,那么他们将要求从酒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入住的酒店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消费者可能也会选择其他酒店进行消费。作为大型酒店的企业主应该要对此可能的后果进行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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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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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征税问题?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二辑规定: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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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酒店业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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