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心是个什么单位

这是可以的,同样有效。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居民原有的“老房本”依然有效,《通知》规定,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 ......
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据悉,该实施细则已从2016年 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
的确一个是事业单位编制,一个属于公务员编制.但参公的比一般事业单位要好一些.具体如下: 1、人员管理必须建立在机构和编制属性上,个人身份的确定同样应建立在机构和编制属性基础上,这是前提。《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个条件缺一不可,很显然,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不符合第2个条件,其人员不在公务员的范畴,其身份不是公务员。当然个别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是另一种情况。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流动问题。《公务员法》第64条对公务员调任作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很显然,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人员调入机关适用调任程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其人员只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其单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所以其人员流动应严格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进行。[收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国土资源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紧迫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尽快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各地涉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复杂,按照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要求,2015年年内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尽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二、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市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不动产登记。
(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草原(场)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海域、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审查、审核、审批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设
(一)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独设置不动产登记管理科,规格为科级,济南、青岛两市可称处,规格为处级;也可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可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二)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市、县(市、区)要从全局着眼、从实际出发,本着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可为副处级(济南、青岛两市可为副局级),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可为副科级。
(三)统筹整合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后,合理核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编制。要按照精简效能、“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及时划转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装备、经费等,编制不足的在本级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具体由市、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确保相关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对现有登记机构中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过渡期后,及时划转农业部门相关行政、事业编制及人员。
四、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市县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具体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指导和协调,牵头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人员划转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房产、农业、海洋、林业等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移交、登记系统对接融合等工作,顺利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流程。市县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海洋、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各项规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程序,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无缝衔接。要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房产交易大厅等资源,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集中设置不动产业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设区的市实行城市区域内统一登记的,要采取多点办理等方式,科学布局登记网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好存量登记信息,切实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有关部门之间要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单位能够共享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报。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市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三)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纪律。各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开展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第一季度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超编或违反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收起]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以下是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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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县级登记中心工资能有多少
刚刚去逛了一下官网 看...
至今没成立
各地不同吧,我们这3000左右,看工龄职称
都按工资标准执行吧,但各地工资差别很大,没有参考价值。
我们这到手2000,四川
楼主有没有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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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有点大
我最少不说了,期待不动产能全额
地区差异很大啊。五六千在一线城市都只刚够租房和物业的,可四五线城市,五六千差不多算得上小康了
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额拨款,工资看当地财政,行政序列的事业单位工资能高么,都透明了,看一下当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就知道了,比他们略低(少补贴),饿不死,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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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国土资源局到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参观学习
二师国土资源局到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观摩学习
(库尔勒讯&彭忠艳)2016年3月24日,二师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费增敏带领土地登记和信息中心业务人员一行6人,前往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参观学习。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3月18日颁发全疆首批不动产权证书,主要针对如何整合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地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数据对接等业务进行观摩学习。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领导还对抵押登记中如何增设金融机构审核备案,查封解封登记和档案查询中如何设立钥匙牌等实际业务中好的经验都一一做了详细的介绍。通过这次观摩学习,二师国土局将结合二师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二师不动产登记的前期整合、制度建设和平台搭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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