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的利息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在税前已经扣除了,为什么计算税

星期四 农历二月廿六
A公司计划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列支?
我们分析,已实际支付的永续债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税前列支,建议A公司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或其他必要文件,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A公司发行永续债,持有人不参与A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A公司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A公司对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并不是A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属于股息。
由于永续债并没有明确到期日,发行人拥有赎回权,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对于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的利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A公司支付的利息,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对于A公司支付的利息,A公司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A公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时参考《》第4个问题,证监会回复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4.优先股通常被认为是“介于股债之间的产品”,那么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产品有什么区别?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A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永续债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税前列支。建议A公司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或其他必要文件,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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