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杭州炒货店被罚20万罚20万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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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09:29:17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3个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被要求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被罚款20万元。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一个&最&字,价值20万元,方林富觉得冤,网友也为他鸣不平,20万一个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专门欺负老实人,是要把炒货店逼上绝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同情心爆棚,这是人之常情。
  但是,情与法冲突时,如果只讲情而不顾法,并不妥当。去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全国最佳、中国第一、全网首个、史无前例等表达都不能再用了。其实,广告法在修订前已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换言之,不能用最字表达,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规定,厂家、商家都有责任遵守。
  至于罚款20万元,高不高?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20万元的处罚并不高。方林富不服,当然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说到法治信仰,我们常常引用卢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既然广告法已经出台了,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不能因为违法的是小贩就网开一面,违法的是垄断企业就依法严惩。
  有时,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同样引起舆论强烈质疑。有人甚至拿该案与贪官贪污数千万被判刑相比较,炮轰审判不公。其实,随着媒体深度介入,真相渐渐被还原,当事人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还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此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所谓的在家门口掏鸟窝并不属实,所掏的鸟也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动物,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是普通的游戏,而是专门捕猎,性质非常严重。
  同样的逻辑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广告,并非心血来潮,也不是无意为之。他用最好打广告,已是由来已久,且他一再强调自己的栗子确实最好吃,比如他说过:&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虽然你觉得你的炒货是最好吃的,但在广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觉得你的炒货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货&的广告语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广告法谁就应该被依法处理。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广告?广告法的尊严何在?
  顺便说一句,不少网友认为方林富只是小本经营,根本赚不了钱,却被罚20万元,太亏了。其实,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货店,就知他还真不是小本经营,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规模有销量,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小摊贩。法律的刚性正在于不管是小摊贩还是大商家,只要违法就应该依法处理。
  无论结果如何,但愿方林富案能够成为一堂普法课,即告诉所有人,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法律,发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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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北京青年报
&&&&王石川&&&&3个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被要求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被罚款20万元。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一个“最”字,价值20万元,方林富觉得冤,网友也为他鸣不平,20万一个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专门欺负老实人,是要把炒货店逼上绝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同情心爆棚,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情与法冲突时,如果只讲情而不顾法,并不妥当。去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全国最佳、中国第一、全网首个、史无前例等表达都不能再用了。其实,广告法在修订前已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换言之,不能用最字表达,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规定,厂家、商家都有责任遵守。&&&&至于罚款20万元,高不高?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20万元的处罚并不高。方林富不服,当然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说到法治信仰,我们常常引用卢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既然广告法已经出台了,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不能因为违法的是小贩就网开一面,违法的是垄断企业就依法严惩。&&&&有时,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同样引起舆论强烈质疑。有人甚至拿该案与贪官贪污数千万被判刑相比较,炮轰审判不公。其实,随着媒体深度介入,真相渐渐被还原,当事人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还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此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所谓的在家门口掏鸟窝并不属实,所掏的鸟也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动物,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是普通的游戏,而是专门捕猎,性质非常严重。&&&&同样的逻辑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广告,并非心血来潮,也不是无意为之。他用最好打广告,已是由来已久,且他一再强调自己的栗子确实最好吃,比如他说过:“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虽然你觉得你的炒货是最好吃的,但在广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觉得你的炒货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货”的广告语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广告法谁就应该被依法处理。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广告?广告法的尊严何在?&&&&顺便说一句,不少网友认为方林富只是小本经营,根本赚不了钱,却被罚20万元,太亏了。其实,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货店,就知他还真不是小本经营,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规模有销量,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小摊贩。法律的刚性正在于不管是小摊贩还是大商家,只要违法就应该依法处理。&&&&无论结果如何,但愿方林富案能够成为一堂普法课,即告诉所有人,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法律,发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不看人下菜碟,民营企业违法了要处理,国有企业违法了也应处理。如果厚此薄彼,就难以让人信服,法治权威就会受损。<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华图教育微信号:hua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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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炒货店“最”广告被罚20万,到底冤不冤?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招牌广告&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虽然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白纸黑字,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1月14日《钱江晚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晨报苑广阔:当地消费者和全国网友之所以为店家喊冤,一方面是觉得这家店一直以来的信誉都不错,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另一方面也觉得不过是一家炒货店,被罚20万有些重了。但信誉与法治本来就是两码事,一个平时信誉再好的人,只要触犯了法律,也一样要接受处罚。情感归情感,但法治归法治,对于这家炒货店因为违反广告法而被课以20万元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没有任何问题。况且店大店小和这起案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况且这家炒货店在杭州已经开了三家分店,它的广告语在多家分店使用,确实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所以说,&小店大罚&的背后反映出的实际上是人情与法治之争,而当两者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情理应让位于法治,坚持法治优先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为这家炒货店举行听证会,最终确定处罚方式和额度,但即便20万的罚款已经不可更改,不管是店主还是网友,都应该接受并尊重这样的事实。&小店大罚&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既可以警醒其他商家依法经商,守法经营,又可以让普通老百姓普及法治精神、法律意识。
@钱江晚报刘雪松: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方老板的炒货店的&最&字当中,社会舆论这次体会到了另一种分量,另一种纠结。生意一点点做起来,方老板是非常用心的,口碑没得说。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听起来很有道理的理念,你会发现它其中也有着充满悖论的武断在里面。20万至100万的处罚,对于违法使用&这最那最&的经营者来说,它首先有个体量大小、影响力大小的区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着主观恶意和非主观恶意的区分。像方老板这样的小老板,全中国遍地都是,他们有的文化水平不高,有的可能在获取法律信息上还有盲区,那么,对于这样冒冒失失的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部门有没有告知的义务和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执法的一碗水端平。这个一碗水端平,不仅要体现在有举报必查处,更要体现在没举报也要主动查处上。一碗水端平要求在法律的尺度上、在执法的方法和力度上,都必须让整个社会感觉你是科学的、准确的,是站得住脚的。否则再是个什么法,都容易弄成更多社会情绪的波动。
@京华时报王琳:执行法律的确没有折扣可言,执法者也不能任意变通法律,法外执罚或法外开恩。但炒货店遭遇的&天价罚单&又的确与多数人心中的自然正义不符。违法当罚,又要罚过相当。炒货店自称&杭州最优秀&,但要说这个用在店面招牌上的&极限用词&影响有多恶劣、违法得利有多少,倒也未必。法律虽然在罚款数额上给定了从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这个区间,执法人员是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定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不当得利多寡、危害后果影响多大等具体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罚款额度,但必须指出,对于小微企业甚至个体户来说,20万元可能仍然偏高。
而越是底层、越是弱势的小微企业或个体户,越少关注到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广告法。这说明,我们的法治宣传工作仍有不少角落需要照亮。据称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所领到的&天价罚单&在法定程序里还有一个听证的机会,不管老方最后领罚多少,这都是一个值得所有的经营者汲取的深刻教训。
@嘉兴日报房媛:仅仅因为在招牌和标签上使用了&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宣传标语,小小炒货店便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不仅让方老板觉得很冤枉,众多网友也给予了极大的同情。不过,杭州市有关执法部门也是依法办事,因为按照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有违反,将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20万元是最低限度的罚款,已经体现了执法部门人性化的一面。
依法律,方老板被罚20万元并不冤枉;依情理,20万元罚单确实太重。问题的症结,可能在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意是为了防止虚假和夸大宣传,本意不错,但现实是复杂的。比如广告发布平台问题&&在中央级媒体和地方性媒体、在电视台和小业主的招牌上做广告,宣传效果和影响力有着天壤之别,岂能一概而论?再比如广告主的身份问题&&一家是大型跨国企业,一家是卖糖炒栗子的小本生意,如果适用同样的处罚标准,那么前者可能根本不当回事,而后者则会倾家荡产。所以,炒货店&最&广告被罚20万元,这件事不仅对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值得立法者深思。
@红网谢晓刚:新广告法的颁布,主要还是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惩那些虚夸功效、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严格执法没有错,但任何法律的出台,政府部门都有义务进行事前的法治宣传,做到广而告之。
因此,炒货店广告违规用&最&,其罪虽当罚,但却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炒货店&最&广告危害到底有多大,是否言过其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治宣传部门是否履行过对辖区内商家、民众的普法义务。只要真正做到了广而告知,严格执法,铁面无私,别说是炒货店,即使是街边摊违法了,被罚到关门、走人,民众也只会是鼓掌叫好。
华图解析:仅仅因为在招牌和标签上使用了&最&字,这家小小炒货店便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别说老板觉得一肚子委屈,就连广大网友都直呼&受不了&,但是,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有违反,将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是依法执行,而当地消费者和广大网友之所以为其叫屈,其实是觉得炒货店本是小本生意,被罚20万有些过重了,这可能与当地执法部门对于新广告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人对广告法认识不清所致。其实,对于大企业来说,这20万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小小的炒货店就成了天文数字,甚至会倾家荡产,相信这也是执法者不愿意看到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还希望有关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方林富给予轻微处罚,不得不说,此时事件,不仅对方林富本人来说是个教训,对广大经营者来说也是个警示,而对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来说,更应从中看到问题所在,有必要针对薄弱环节及时做出改进提高,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让公众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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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排行榜“最好炒货”罚20万冤不冤
05:12:31 &&来源:重庆日报
在浙江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为门口招牌上有个“最”字,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虽然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执法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据《钱江晚报》)法律若不能有效执行,不过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炒货店既然因“最”挨罚,就不能因同情免单。执法部门的意思是,既然出面了,就要依法执罚,不能擅用自由裁量权;而店家的意思是,“20万元对我来说真是天文数字。”民众的意思更简单,炒货店的“最”,算得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吗?新广告法的初衷,是“吹牛就得挨罚”。因此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若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还是要看到两点:一则,违法广告有大小,影响的恶劣程度有差别。一家炒货店的店招广告,和一家知名企业在央媒上重金推出的视听广告,显然不是一个级别。再具体到执罚标准来看,双创浪潮之下,小微企业遍地,广告一不小心触法就20万“起步”,悔过的成本实在有点太过高昂。二则,新法要执法以严,这固然无可置喙。但眼下的现实是,不少中小业主、尤其是小商小贩,对新广告法并非了然于胸,对于处罚标准更不清楚。如果工商等部门的告知或宣讲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原来的“最”字头广告烂大街的现象,莫非就要成了“20万罚单”满天飞?法律没错,执法没错,但人性化的提醒与警示责任,不能省略。法律固然没有抓大放小的逻辑,法不责众也不能成为违法不究的托词。既然新法利剑出鞘,既然违法事实板上钉钉,该罚的要罚,该管的要管。不过,公众还是希望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更重要的是,权力监管部门还是要给商户做好普法宣传,省得最后在情与法之间辗转两难。(作者系江苏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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