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革后,法检两院还存在地方财政支出吗

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现象,是对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归纳。
此次修法,拟将“两个任何”法律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8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此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既包括对原条文的修改,也包括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现行两院组织法已颁布实施30多年,不少内容陈旧僵化,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改革的需要,也无法体现党中央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因此,这次修改是适应时代变化的,十分必要。”对于此次大修,曾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现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毕玉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属于司法管理体制顶层设计上的改革,是一种良性的塑造。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属于稳健性的修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责任制原则写入总则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为两院工作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要求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认为,司法责任制这一内容作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出现,是对这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肯定,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这一规定可以说浓缩了我国五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基本点。”杨伟东分析指出,一是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改革花了很多功夫去做的内容,包括内外职权的匹配、员额制、人财物省级统管等,这些内容都是围绕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的。”二是司法责任制,“也就是说,给了法院、检察院权限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杨伟东看来,此次把司法责任制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但他认为,这个规定够不够,还值得讨论。
“这一基本原则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的,包括如何追责等,这些都需要在两院组织法中体现。但两院组织法中没有责任方面的规定。因此,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两院组织法中能有细化的规定更好,如果没有,可以运用其他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这个原则落实到位。”杨伟东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司法责任制的规定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但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两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吸收不够,司法责任的追究应当明确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追责范围,追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改中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的惩戒委员会的第三方监督作用。”
机构设置在继承中加以发展
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新增多项内容。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还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发展情况,增加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现象,是对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归纳。之前的改革试点主要是依靠中央的政策来指导,现在通过两院组织法,将其从政治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推进试点,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新的动能。”毕玉谦说。
但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怎么设置,设在哪一级、职权是什么,这些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正在运行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四中院和上海三中院这两个在直辖市设置的跨区划人民法院。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相关工作仍需要试点,两高也正在对跨区划设置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还分别增加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行使职权更具法律保障
在职权方面,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除了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要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之外,还新增了多项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了和最高法院相同的提出议案、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外,还包括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等。
“这些新增的职权,有些在其他法律中已有所体现,有些则没有。”杨伟东分析指出,一方面,把相关的分散的单行法律的内容都统一到两院组织法中来,可以更清晰一些。另一方面,把一些实践中已经行使了的职权上升为法律,法院、检察院的职权行为就有了组织法上的法律保障。
杨伟东说,组织法解决的问题,首要的是组织成立的正当性,其次是明确职权的内容,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再次就是规定工作机制、保障和责任等。
“因此,此次修法将原先很分散的规定在组织法中集中体现,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就更有保障,界定也更为清晰。既对外宣示了自己的职权,又明确了行使职权的边界。过去的规定很空泛,现在把框架规定得很清楚,等于是画了一个圈,而这些职权的核心功能就是司法权。”杨伟东说。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拟入法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都设专章予以明确。员额制被正式写入修订草案。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检察官员额分别根据人民法院审级、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中关于员额制相关条文的表述,进一步总结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设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充分总结了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过程中不少试点省份的经验,强调了员额的全省统筹与动态调整等科学规律。
“司法管理体制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都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这一点,此次修订草案表现得很充分。”毕玉谦指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消除地方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地方利益的存在等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的统一性,消除司法地方化,强调国家意识、全局意识。基于此,此次两院组织法的修订,将有助于排除地方干预司法,建立起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
据了解,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试点省市在省级(直辖市的市级)设立遴选委员会,实现了法官、检察官的省级统一遴选、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省级统管人事的改革任务。此次,修订草案对人财物省级统管这一改革内容也作出回应,除了规定在员额制的把关上由省级在省级员额制的范围内进行总量控制和调整外,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由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商编制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人财物省级统管可以有效降低外部干预。”程雷认为,法检两院的干部管理权限收归省级统管后,基层法院、检察院具有更为独立、良好的发展空间,防止人事权管理的地方化,同时为上级院统筹开展员额分配、调配司法力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程雷同时指出,虽然目前修订草案中对于人的省级统管及落实机制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法院财权的省级统管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因此,他建议,对于这项中央统筹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否上升为法律以及如何在法律机制中加以实现,需要增加更为细致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对中央文件中提出的探索人财物省级统管,一直存有误解。对此,此次修法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员的任免和人财物管理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程序,后者则属于行政程序,此次修订草案专门加以明确。
新增职业保障相关内容
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新设了“行使职权的保障”专章。其目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可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将“两个任何”法律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
二是对“三个维护”加以体现。维护生效裁判权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庭秩序和办案安全。规定对妨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为防止法官、检察官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修订草案作出特别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四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作出原则规定。关于工资,修订草案专门规定,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关于编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关于经费,规定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需要。
对于这些新增的职业保障内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体现了进步和创新。
“这一章节意义重大。这些规定实际是从内外两个方面予以具体保障,一个是防止内部的干预,一个是防范外部的干扰,不再是空头的许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解决司法公正,就要对其提供保障。原来没有这些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后续的职权的规定,这对于保障是不够的。通过这些新增的内容,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可以得到落实和切实保障,改革举措通过法律得以落实。”杨伟东说。
毕玉谦认为,司法管理体制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就要体现在职业保障上。“审判权、检察权这些司法权,必须要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从宏观上讲,法律的权威来自司法的权威,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具有全局性、战略性,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贯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议题,即强调保障司法权,使其按照司法规律公正运行,排除外来干预。从微观上讲,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给其提供职务保障,强调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工资待遇等专设独立运行,从而强调这个群体的特殊性”。
信息化入法体现与时俱进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展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当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次产生了交汇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检察”等类似的改革趋势正在为不少地方接纳并深度应用。
此次修法专门提到了信息化保障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这是2017年司法机关的亮点内容,也是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程雷认为,对于信息化建设,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设立一个概括性授权条款是完全有必要的,但他同时指出,在名称上,“信息化”已经不能反映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建议将本条改名为“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等。法制日报北京8月28日讯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 王伟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理顺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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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理顺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此,要厘清司法权的性质,逐步实行司法权的国家统一管理,理顺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关系。
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但可授权地方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外仅指法院,在我国是指法院和检察院。我国实行单一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实行联邦制和分权原则,但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各异、关系复杂,根据现行宪法,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检察院还对上级负责)。另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地方党委与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共同管理本级地方司法机关领导人员。
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不同,现行宪法没有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那样分别按中央与地方分类,而是将法院和检察院单列一节,并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另外,根据作为宪法相关法的《立法法》的规定,司法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
这表明:其一,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除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外,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地方并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性质上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的事权。其二,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机构而非地方自己的机构。其三,国家通过宪法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是基于我国地域辽阔的国情和管理便利的需要,并没有因此改变其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属性。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判权、检察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职权的行使和人财物的管理受到地方的影响甚至干预,有的地方还存在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倾向。这妨碍了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实现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其理论前提是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立论依据也是基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因此,从理论上、从宪法和宪法规定精神上,厘清审判权、检察权的国家权力属性,确立法院、检察院是国家而非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不妨碍可以把司法权授权省级地方统一管理。
司法经费目前可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司法经费属于国家政权运转所需经费,要与事权相匹配。这首先就要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从我国的情况看,国务院具体划分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职权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管辖事务的性质、领导或管理事务涉及的地域范围、领导或管理事务的效率、经济性和法律限制等,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公开性、独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等,必须统一行使,因此在性质上属于中央事权。
与政权级次相对应,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支出、省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支出、县级财政支出和乡镇级财政支出五级组成。政府财政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含法院、检察院等经费)、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保及就业、医疗卫生、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重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预备费、国债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省级和省级以下统称为地方财政支出。
根据现行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来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由于司法经费属于维持政权机关运转经费,应与事权相匹配,这样才能体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性质。根据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全国法院、检察院经费支出1100亿元左右。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并遵循循序渐进改革的原则,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和物资由省一级统一管理,目前可先实行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和专门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但按照中央事权授予地方中央仍承担支出责任的要求,将来应主要由中央财政保障司法经费。
规范地方与司法机关的组织人事关系
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但可授权省级地方,因此不妨碍省级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发挥领导作用。目前,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领导等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上收到省级地方统一管理后,地方党委仍然有教育和监督司法机关领导等职责。由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我国国情特点和司法工作业务的特殊性,省级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对司法机关领导等人员的管理上,也体现在业务工作上。省级地方党委应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对本区域各级司法机关发挥领导作用,并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权和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相关组织法授予的。关于司法机关领导等人员的产生,目前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提名权由省级掌握,然后由地方各级人大或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即提名权上收而选举或决定任命程序不变;另一种是提名和选举或决定任命都上收到省一级,但不同的是所有法官、检察官的选举或决定任命都上收到省一级,还是只有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的选举上收。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后,如不再实行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并实行法院、检察院向本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则涉及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这样改革的难度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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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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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
实行省以下地方法检两院人财物统管,一个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接全省法检两院,会不会大幅增加人员工作量,会不会经常沟通“线路”塞车?安徽以实践证明:不会。以省财政厅归口部门政法处为管理主体,由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分别设立一个财务管理中心,发挥桥梁作用的“一处两中心”财物统管安徽模式,就能很好地破解“扁平化”管理带来的点多、面广、幅度大的问题,成为被广泛借鉴的样本。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政法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检两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推进警务机制改革,开展多项司法行政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徽经验,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全面推进落实员额制改革日,5400多名法官和4200多名检察官走进安徽省各个地市的考点,统一参加员额内法官、检察官遴选考试。这标志着安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如何从现有法官、检察官队伍中选出真正在办案、能办案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入额,成为员额制改革“重头戏”。在资格条件上,安徽法检两院突出了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参加遴选的人员不仅政治上要立场坚定、忠诚可靠,而且要符合办案工作年限、任职最低年限等要求。在遴选方式上,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整个遴选工作需要经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遴选考试、考核推荐等多道程序。目前,安徽省已分四个批次完成遴选员额法官4860名、员额检察官3203名,全部安排到办案一线。在入额法官、检察官中,有一部分是各级院的领导干部,虽然有着领导身份,但他们与其他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职权相同、责任相同。安徽法检两院要求,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责任,严格执行办案数量要求,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安徽省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责任制和员额检察官动态考核,确定不同人员的办案任务,提出量化质效考评标准,尤其是把亲历性作为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核定标准,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只有独立承办或担任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才认定为亲自办理案件并作为考核依据。审核案件、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等不认定为办案,想办挂名案、凑数案更是不可能。今年1月至8月,安徽省法院办结案件518070件,院庭长办案达257369件,占总数的49.68%。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763名已入额院领导人均办案10.3件,占员额内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4.8%,安徽法检两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创建财务统管新模式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点任务之一。安徽立足实际,着力加强顶层设计,抓住省级财政统一管理与全面充足提供经费保障这两个重点,创造性地提出“一处两中心”财务统管模式,即由安徽省财政厅确立政法处,负责经费供给安排,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等工作;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各设立一个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法院、检察院预决算编制和资金初审、预算执行日常监督等事项。这样一来,安徽法检两院财务管理中心既可以协助省财政厅开展财务统管,也方便与各下级院对接,发挥财物统管的桥梁作用,解决了“扁平化”管理带来的点多、面广、幅度过大的难题。为保障这一模式规范运行,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安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机制暂行办法》《预算省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省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和《非税收入省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四项配套管理办法,科学厘定省级和市县管理职责权限,充分调动省级和市县的“两个积极性”,避免统管后可能出现的工作断档、保障脱节等情况。为了确保模式运行平稳,财务管理中心还组织召开预算编制会议,集中布置、指导预算编制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认真督促强化落实预算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半年就接受省财政厅政法处和省高院财务管理中心对该院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经过多次修改,严格把关,把预算项目细化到经济科目,真正做到“精打细算”。在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和试点院的共同努力下,各试点院财务运行平稳,经费保障有力,“一处两中心”运行机制日趋完善。 2016年,11家先行试点法院的预算比2015年增长28.3%,预算总额达30811万元,2017年预算数再创新高,达到32832.1万元,较2016年增长6.6%,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人员收入稳定增长,实现了“托高补低”的改革承诺。深化公安司法行政改革公安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进警务机制改革,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为引领,把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应用作为事关公安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打破信息数据资源壁垒,发挥好大数据效能,创新侦查、研判、指挥一体化实战机制,增强侦查打击的精确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同时,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科学治理,善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实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实时检测、动态感知和科学预警,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效能;注重源头治理,会同综治、维稳等部门,建立安全风险治理责任清单,构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责任体系,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注重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队伍依法治理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徽公安机关还推出一系列便民利企举措,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化配套措施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优化营商和服务环境;进一步打造“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战略,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过程中,安徽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行政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律师独立调解商事和财产纠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继续开展安徽省建立律师专业化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省委有关司法行政改革任务,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尽快建成减刑假释网上监督系统并投入使用,协调推进政法系统法律文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各项改革落地生根。信息化建设稳居全国第一方阵率先建成集司法公开和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和电话服务热线,积极探索以智能语音系统为核心的“智慧检务”建设,开发皖警云搜、人像对比等系列应用服务于打击犯罪,建成涵盖司法行政主要职能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监狱等八大类综合业务系统……安徽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接连不断涌现出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经验,信息化建设工作稳居全国第一方阵。在此基础之上,各部门在继续做好深度开发的同时,已开始探索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融合,并取得一定成效。
在全国率先建成全省法院与检察机关、监狱系统跨界融合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被最高法向全国推荐;安徽法院建成执行查控系统,有效整合金融、房产等27家联动单位信息资源,积极推动执行难问题解决;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建立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工作机制,共享办案数据,有效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效率;省司法厅律师系统与省法院诉讼平台对接,实现司法行政与法院系统案件信息共享交换。安徽省政法系统对信息化建设成效进行了梳理,好的项目将继续深化,继续打造升级版,同时针对司法办案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实现弯道超车、跨越式发展,力争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安徽品牌。
(原标题:安徽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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