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书怎么写缴纳养老保险的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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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来源:作者:市人社局
群众在办理社保业务。
  案例回放
  小骆大学毕业前,通过校园招聘向某家公司投递了工作简历,2013年9月他正式成为了公司一员,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
  小骆入职后,公司要为其购买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从小骆的月工资中代扣。小骆根据社保缴费比例粗略计算了一下,发现自己每月2800元的工资要缴纳约300元的社保费。由于家在农村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加上初出茅庐对社保认识不深,小骆认为每月多拿300元现金比较实际。下定了决心的小骆与单位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2014年7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在即,公司对小骆的工作表现有所不满并明确表示不会再与其续签。8月底,小骆办理完移交工作,领着公司发放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就正式离职了。
  2014年9月中旬,小骆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一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该公司明确表示没有为小骆参保,但未参保的原因是小骆提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提交了小骆签名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作为证据。因此,公司认为不缴纳社保是遵循了小骆的个人意愿,且每月应扣除的个人缴费部分也按月发放给了小骆,没有补缴的义务;另外公司与小骆解除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经裁决,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购买社保具有强制性,小骆和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公司要为小骆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年。
  &协议&横空出世的原因
  在不少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大企业的手中,都握着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样本,类似的协议甚至能在百度上随意搜索到。被滥用的协议背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种不愿缴纳社保的原因。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原因大概分为三类。第一,部分劳动者工资偏低,甚至在一些技能含量较低或工作量不高的岗位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就是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依法缴纳社保,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些人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对缴纳社保的认识存在偏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导致劳动者认为缴纳满15年后就不需再缴,或者是感觉自己现在还年轻,打算过几年再参保。第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对原单位存在的欠费无可奈何,导致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时无法办理参保手续。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亦可分为三类。第一,缺乏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认为社保是对员工的福利,可有可无,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参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增加用人成本。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纳额占了大头。不少用人单位觉得这笔费用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不利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三,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行业性质约束,人员流动性强,存在新参保几个月就离职的现象,个别企业为了减轻办理参、停保手续的负担,自行制定了工作满半年或一年以上才参保的&内部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明文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的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尽管《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社保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是签订了协议,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小聪明暗含大风险
  尽管用人单位就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项增加了不少用人成本,尽管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例,但无论是哪一种,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将可能给自己带来多种法律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是依法补缴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即便当时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一样要为劳动者依法补缴,而且可能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罚款。
  二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企业流失人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稳定性。
  三是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除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增加用人成本的风险。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全面保障了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遇上工伤、大病等事宜,用人单位是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的,而如果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损失难以估量。
  人社部门提醒,性质类似的协议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让不少用人单位吃了&大苦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避免贪一时小利而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若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员工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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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15:40:40来源:湖南民生网作者:吴珍文编辑:寻晓雷
案情回放:刘某等六人于2009年2月份进入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具制作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入职后,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刘某等六人约定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以现金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员工,刘某等六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双方签字认可。2014年8月刘某等人离职,并到劳动部门投诉称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帮他们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要求补缴工作5年的养老保险。
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失业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日《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则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虽然刘某等六人跟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协议,刘某等六人要求某家具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仍然应该依法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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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为由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底,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录用陈某为该社信贷部业务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日至月31日,陈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保险费用由单位和陈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陈某自己承担,单位按月从陈某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但陈某认为,信用社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免除其依法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将陈某工资中扣缴的应当由其为陈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信用合作社退还应当由其为陈某缴纳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信用社以双方事先有协议、陈某自愿放弃信用社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硝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协议约定显然与《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属无效约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依法所负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能否因劳动者主动放弃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谁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且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违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该义务。也就是说,这种义务不因未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而免除,亦不可能通过约定加以免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己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只能构成该约定的条款无效即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并不能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无效,即双方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在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争议机构确认该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无效,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无效,而不是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据此,本案中的陈某有权依法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保险条款无效,并有权要求信用社依法缴纳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对于应由信用社为陈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陈某自己全部承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陈某有权要求信用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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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 篇一: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 ___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全职员工,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意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员工统一参保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若公司强制扣缴,势必导致部分员工离职。为此,乙方自愿申请不愿意在甲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申请自愿不在甲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甲方将每月另行支付人民币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作为乙方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费用不被涵盖于乙方的任何工资收入内。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后,乙方应将该费用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事宜,从乙方递交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此外,乙方提出申请之前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乙方亦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清楚了解社保法规政策,明白因此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及后果,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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