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发行股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关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审核七大高频重点问题案例分析-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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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审核七大高频重点问题案例分析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0:15:38
证券研究报告导语根据证监会信息公开中的公众公司监管显示,在2016年7月证监会核准通过了两家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申请。7月14日,分豆教育(831850)获得了证监会核准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7月15日,四维传媒(430318)获得了证监会核准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按照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以及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均需要证监会审核。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截至日,新三板市场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共有214家。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审核意见统计,截至日,向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新三板公司中有75家收到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其中有10家企业定向发行没有通过证监会核准。广证恒生选取了反馈意见中出现频率较高以及证监会重点审查的7个问题,并结合相关企业案例进行分析,供相关挂牌企业参考。一、75家企业收到证监会95次反馈意见,关于财务指标问题出现次数最多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审核意见统计,截至日,证监会向75家申请定向发行的新三板公司总共发送了95次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出现次数最多是关于营业收入、毛利润、现金流等企业财务指标异常的问题达到了47次,其他反馈意见中重点涉及的问题还有关于募集资金、关于发行对象、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中介机构适格性问题、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以及企业资金占用问题。二、反馈意见中重点涉及的7大问题及相关企业案例分析目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相关条例可参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3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与非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法规条令相比,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法规条令在对企业定向发行的具体要求上更加详实,针对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因此我们结合证监会针对挂牌公司制定的《准则第3号》,并参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对证监会给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中重点涉及的7大问题结合相关企业案例进行分析,供有意申请定向发行的相关企业参考。2.1关于财务指标问题案例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文件目录中明确要求定向发行公司要披露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证监会在审核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时,多次围绕公司的财务指标,例如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公司现金流量净额等提出反馈意见。【银都传媒(430230.OC):营业收入上升,但净利润、现金流净额下降】银都传媒于2015年6月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说明书,证监会于7月初提出了此次定向发行的反馈意见,其中第一点便是针对银都传媒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对于财务指标提出的反馈意见,原文如下: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4年度营业收入上升,但毛利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请申请人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以上情况具体原因及影响。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银都传媒对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上升,但毛利率、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进行回复,补充披露财务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影响。这里我们选取了银都传媒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3,123.56万元,较2013年度增加817.55万元,主要为2014年申请人投资拍摄了悬疑类电影《全城通缉》,该片于日全国上映。电影收入一般包括电影票房分账收入、海外发行收入、音像版权收入及电视、航空及网络播映权收入,电影票房收入一般占电影收入的80%以上。2014年申请人实现了电影网络版权收入780.00万元,使得2014年营业总收入较2013年有较大幅度增加。2、公司2014年度的综合毛利率为46.63%,较2013年下降了4.02%。主要原因为2014年电影收入的毛利率仅为4.65%,大幅拉低了2014年度的综合毛利率。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能够公允反映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2014年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等情况符合申请人业务增长情况,申请人对反馈问题中提到的财务变动的解释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状况相符。银都传媒在回复中详细解释了公司营业收入上升但公司毛利率、净利润下降的原因,同时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均发表了银都传媒财务指标真实准确的明确意见,最终银都传媒在日获得了证监会同意定向发行的批复。【特辰科技(831242.OC) :未回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异常问题】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科技)于2015年12月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说明书,证监会于2016年1月回复了反馈意见。里面只有一条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异常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原文如下: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上半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3000.67万元、1983.06万元和2070.74万元,且其中支付往来款金额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这条反馈意见的关注点在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异常,要求特辰科技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证件会官网没有特辰科技就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的文件,特辰科技最终并未获得证监会的批复函,并且在2016年没有进行定向发行。关于财务指标问题小结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文件目录中明确要求定向发行公司要披露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证监会关于财务指标方面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司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这些财务指标上是否前后矛盾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申请定向发行的企业需要完整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并对部分异常情况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做出合理解释。2.2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问题案例分析证监会在审核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时,对于募集资金用途问题也是重点关注,95份反馈意见中,关于募集资金问题出现了38次。根据《准则第3号》中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中第六点即是募集资金投向,但并没有对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做出详细规定。但详细情况我们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募集资金投向范围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要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润农节水(830964.OC):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挂牌以来,分别于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进行了两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针对这两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润农节水对之前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同时对此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补充披露,反馈意见原文如下: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没有披露历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的使用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自挂牌以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这条反馈意见的关键点在于之前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的使用情况”,这里我们选取了润农节水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申请人自挂牌以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募集资金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曾持有过短期、保本、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润农节水在回复中提及了企业层使用募集资金持有过短期、保本、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但并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且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后续证监会并未就募集资金用途问题作进一步问询,润农节水于2015年11月顺利通过证监会定向发行审核。【分豆教育(831850.OC):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申请于日被证监会正式受理,在随后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针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分豆教育之前三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了反馈意见,部分原文如下: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已完成了三次发行,共募集资金1.073亿元,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已使用完毕,是否已充分完整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结合历次发行方案说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方案一致;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已考虑现有资金规模和其他方式可获取的资金,分析并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反馈意见要求分豆教育对之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这里我们选取了分豆教育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申请人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当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相符,未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申请人目前尚无计划通过贷款、信托、股权质押等方式获取资金,充分考虑了现有资金规模与远期规划的契合度,申请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是必要、合理的。申请人预计两年共投入资金约6.7亿元,其中截至日自有资金约1.6亿元,预计2016年现金净流入不低于0.8亿元,尚有约4.3亿元资金缺口。因此,本次拟募集资金4亿元,资金缺口不足部分由2017年度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补足。申请人为保障募集资金用途按计划合理使用,采取具体措施如下:(1)尽快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2)开通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本次募集资金;(3)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4)申请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会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分豆教育在回复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之前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明确表示没有变更资金使用用途,并对本次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也给出了后续管理募集资金的具体措施。证监会后续并未就募集资金问题对企业进行进一步问询,分豆教育最终于7月14日收到证监会核准同意定向发行的批复。关于募集资金问题小结关于募集资金的问题主要包括:之前发行募集资金是否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相关措施四个方面。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可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购买低风险、短期的保本理财产品对公司定向发行不会产生影响,但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详细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2.3 关于发行对象问题案例分析根据《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提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准则第3号》第八条规定: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目前也多次出现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箭鹿股份(430623.OC):发行对象范围和确定方法】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说明书,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的第二点就是关于此次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具体确定方法,原文如下: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了具体的发行对象,如果没有,请补充披露“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以及保证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具体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中要求箭鹿股份对股票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和确定方法作出说明,针对发行对象这一问题,这里我们选取了箭鹿股份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是指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在上述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中,申请人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方法为:优先选取了解纺织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及政策导向、在纺织行业产业链上下游有一定的资历,并与申请人未来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方向较为契合的投资者。箭鹿股份在反馈意见回复中详细解释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外部投资者”,并对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加上主办券商和律师都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箭鹿股份定向发行于2015年7月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时空客(831335.OC):股东是否参与此次定向发行】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初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申请,并在当月就收到了证监会的核准批复,不到20个工作日证监会就完成了对时空客定向发行的审核。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第一点就提到了现有股东是否参与此次发行的问题,部分原文如下:申请材料显示,6名董事和30名股东因为有意向参与本次定向发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回避表决。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因为有意向参与本次定向发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回避表决的6名董事和30名股东是否已与申请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是否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保证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措施。反馈意见中要求时空客对现有股东是否参与此次定向发行做出说明,并披露保证此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措施。这里我们选取了时空客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上述6名董事和30名股东尚未正式成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审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以前申请人陆续收到上述6名董事书面提交的《股票认购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以前申请人收到了上述30名股东书面提交的《股票认购函》,由于他们均有意向按照申请人本次发行相关程序认购申请人股票,因此在审议《定向发行方案》议案时上述人员回避表决该项议案。但上述人员只是意向参与本次发行,尚未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是否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决于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是否按照申请人的股票发行程序签署股票认购合同、缴纳股票认购款。时空客在反馈意见回复中对现有股东是否参与此次发行做出了详细说明,并在后面披露了保证此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措施,回答在定向发行对象上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最终时空客于日受到了证监会核准定向发行的批复。关于发行对象的小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证监会在对于定向发行对象的审核上主要集中于外部投资者是否符合规定,内部股东是否参与此次定向发行,关于保证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措施三个方面。公司在选择发行对象时需要注意审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为投资者不符合规定影响定向发行进程。 2.4 关于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不完整案例分析根据《准则第3号》第十八条:“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中备案文件包括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在定向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需要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表明确意见,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对审核此次定向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就成了证监会重点关注的地方。【指南针(430011.OC):关于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不完整】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日受到证监会正式审理,于2015年10月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有一点是关于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不完整,原文如下:审核中关注到,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意见不完整。对此,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披露核查方式并就本次发行的价格、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等方面发表明确意见。这里我们选取了指南针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1、关于发行价格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价格系申请人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成长性以及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定价合理、公允。2、关于优先认购安排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申请人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中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的安排符合申请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关于限售安排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中的股票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南针的主办券商和律师按照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围绕《准则第3号》逐条审查,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指南针于2015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准。关于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小结证监会对于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不完整提出的反馈意见大多是围绕《准则第3号》逐条进行核查,以及对此次发行的价格、程序、合规性等多方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务必仔细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对于此次定向发行各个要点是否都发表了明确意见,保证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完整性,避免缺漏。 2.5 关于中介机构适格性问题案例分析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证监会在审核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的申请时,十分看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及适格问题。如若中介机构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有适格性不清晰的问题,证监会会就此提出反馈意见,并要求其余其中机构就其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东电创新(430362.OC):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的适格性问题】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创新)聘请的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在证监会给东电创新的反馈意见里有一点是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反馈意见原文如下:审核中关注到,为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2014年年报时的违规行为于2014年12月被我会立案调查。对此,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相关情况并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审计机构的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对于会计事务所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东电创新回复如下: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1)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注册号为629的《营业执照》;持有会计师事务所编号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持有证书序号为000126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该证书有效期至日;为申请人本次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从业人员孙卫国、万奇见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因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其经办人均具备为申请人本次发行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2)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2014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卫国、万奇见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参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案件的审计工作,不存在不良执业记录。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上述注册会计师在为申请人提供审计服务时能够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审计机构具有适格性。通过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审计机构具有适格性,东电创新于日通过证监会审核。【成大生物(831550.OC):关于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的适格性问题】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申请材料,证监会针对成大生物聘请的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适格性提出了反馈意见,部分原文如下:审核中关注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对本次定向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据此,要求主办券商核查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主体适格性、出具的程序等方面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馈意见中要求成大生物的主办券商对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主体适格性进行审查,这里我们选取了成大生物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主办券商认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申请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出具程序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主办券商对律师事务所的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成大生物在日收到了证监会核准定向发行的批复。关于中介机构问题的小结当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适格性在反馈意见中被证监会提及时,主办券商需要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适格性并发表明确意见。2.6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案例分析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准则第3号》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中包括披露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润农节水(830964.OC):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价格是否公允】润农节水在向证监会提交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提到公司于2015年与实际控制人薛宝松土地、房产关联交易事项,证监会给润农节水的反馈意见中就针对此次关联交易提出了相关问题,反馈意见相关部分原文如下: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具体交易情况为:(1)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且在6月份申请人向实际控制人薛宝松购入土地及房产,并向其支付648万元,为购房总价的30%;(2)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显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如与关联方免费拆借资金,免费或低价租入关联方房产等。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2015年与关联方交易的具体情况,关联交易是否公允;(2)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交易事项是否已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已经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内部规定的情形,同时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分析关联方交易对申请人财务情况的影响,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中要求润农节水对与实际控制人薛宝松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披露,就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说明,这里我们选取了润农节水部分回复供企业参考: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此关联交易依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050017号评估报告定价;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国有土地评估采用市场法,以该工业用地本地区一级市场拍卖价格95%计算,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此次关联交易必要性:因原定审批土地未能落实,而标的建筑物申请人已租用两栋,现又生产急需,办公场地也严重不足,为了满足迅速扩张的工程量的需要及申请人的整体建筑规划。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通过核查相关披露文件、交易合同、评估报告,认为申请人与实际控制人薛宝松土地、房产关联交易事项真实、合理、定价公允、必要。由于润农节水说明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同时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也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润农节水于2015年11月顺利通过证监会定向发行审核。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的小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不会影响公司定向发行的正常实施。因此申请定向发行的公司需在提交材料时充分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关联交易,并说明其合法合规性。2.7 关于资金占用的案例分析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证监会在审核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材料,十分注重资金占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了资金占用的问题,定向发行申请将难以通过核准。【凌志环保(831068.OC):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导致定向发行失败】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申请材料,证监会对凌志环保的定向发行申请一共提出了两次反馈意见,第一次和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关于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第一次反馈意见部分原文如下: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向发行申请材料,证监会对凌志环保的定向发行申请一共提出了两次反馈意见,第一次和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关于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第一次反馈意见部分原文如下: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凌志环保对实际控制人往来款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做出回复,凌志环保部分回复如下:2014年末,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凌建军往来款11,782,257.50元,其中5,210,679.20元实际控制人凌建军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系由于实际控制人凌建军将其持有公司2,746,604.00 股股权转让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款28,800,000.00元,转让溢价所得26,053,396.00元产生的。另外6,571,578.30元实际控制人凌建军部分用于垫付项目前期费用,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凌建军日常支出明确区分开。因此,上述实际控制人凌建军与公司往来款项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上述借款事项发生时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凌志环保在回复中承认实际控制人来往款构成了资金占用,并说明资金占用未经相关程序决议以及信息披露。证监会在2015年11月又对凌志环保资金占用问题提出了第二次反馈意见,原文如下: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占用时间、占用方、占用金额等;2、历次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3、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关于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等相关规定,如是,请说明对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挂牌后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违反了挂牌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有关承诺,是否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4条关于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其披露的承诺的有关规定,如是,请说明对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要求凌志环保更加详细地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但是凌志环保没有及时对证监会的第二次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凌志环保在年都没有进行定向发行。关于资金占用问题小结资金占用问题会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应避免募集资金占用问题的发生,如果在申请定向发行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应充分披露企业资金占用的合法合规性。结语以上整理了证监会在审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中重点的7大问题,希望能给众多新三板企业在提交申请时一些参考,避免自己在申请中也遇到相关的情况。广证恒生数据支持:谭椿柳新三板团队介绍:在新三板进入历史机遇期之际,广证恒生在业内率先成立了由首席研究官领衔的新三板研究团队。新三板团队依托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丰富研究经验,结合新三板的特点构建了业内领先的新三板研究体系。团队已推出了周报、月报、专题以及行业公司的研究产品线,体系完善、成果丰硕。广证恒生新三板团队致力于成为新三板研究极客,为新三板参与者提供前瞻、务实、有效的研究支持和闭环式全方位金融服务。 团队成员:袁季(广证恒生总经理、首席研究官):从事证券研究逾十年,曾获“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最具声望的100位证券分析师”称号、2015年度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中国证券业协会课题研究奖项一等奖和广州市金融业重要研究成果奖,携研究团队获得2013年中国证券报“金牛分析师”六项大奖。2014年组建业内首个新三板研究团队,创建知名研究品牌“新三板研究极客”。赵巧敏(新三板研究团队长,副首席分析师,高端装备行业负责人):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金融市场硕士,7年证券研究经验。具有跨行业及海外研究复合背景。曾获08及09年证券业协会课题二等奖。肖超(新三板研究副团队长,副首席分析师,教育行业研究负责人):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硕士,6年证券研究经验,2013年获中国证券报“金牛分析师”通信行业第一名,对TMT行业发展及公司研究有独到心得与积累。敏(新三板医药生物行业研究员):西北大学硕士,理工科和经管类复合专业背景,在SCI、EI期刊发表多篇论文。3年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医药行业研究经验,参与某原料药龙头企业“十三五”战略规划项目。温朝会(新三板TMT行业研究员):南京大学硕士,理工科和经管类复合专业背景,七年运营商工作经验,四年市场分析经验,擅长通信、互联网、信息化等相关方面研究。撰写大数据专题基础篇、行业篇等系列深度报告,重点研究大数据产业链、精准营销、大数据征信等细分领域。黄莞(新三板教育行业研究员):英国杜伦大学金融硕士,具有跨行业及海外研究复合背景,负责教育领域研究,擅长数据挖掘和案例分析。林全(新三板高端装备行业研究员):重庆大学硕士,机械工程与工商管理复合专业背景,积累了供应链管理与航天企业精益生产和流程管理项目经验,对产业发展与企业运营有独到心得。熊斌(新三板新能源新材料行业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能源材料博士,发表多篇SCI、EI论文并拥有多项授权发明专利,拥有丰富实业从业经验,对新能源和新材料行业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陆彬彬(新三板主题策略研究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金融硕士,负责新三板市场政策等领域研究。 联系我们: 邮箱:.cn电话:020-
微信号:gzgzhs_x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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