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前武汉房价2016年暴涨暴涨 合同是否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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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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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要求涨价的现象较为常见,面对这种严重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作为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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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上涨怎么办?卖方可以不交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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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昆山的房价日益高涨。方先生在昆山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2月底才签的合同,3月初卖家就说学区调整,房屋涨价不卖了。无奈之下,方先生将卖家起诉到法院。近日,昆山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民事判决。不仅如此,卖家还承担了近两万块的诉讼费用。
方先生与张先生于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张先生将房屋以110万元出售给方先生,中介费和其他费用由方先生承担。双方于日前过户。但是在约定过户之日前,张先生口头告知方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需要增加40万元。方先生不同意,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双方协商不成。
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系根本性违约,方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方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先生过户完毕,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被告向法院申请领取购房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予遵循。当前昆山市房价不断上涨,导致卖方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碰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方先生选择继续履行,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认可了法院生效判决,一致同意履行判决,也从侧面印证了判决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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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能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法院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案件分析】1、买卖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但主要条款具备,应属买卖合同性质;2、买卖双方合同有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3、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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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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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房价上涨房主反悔 先前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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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某一家四口为某村村民,几年前,因农村自有楼房被列入征迁范围,黎某一家可安置取得商品房多套。2005年,黎某一家与朋友胡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其中的一套100㎡的商品房以40万元转卖给胡某,当时黎某还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绝不反悔。
  2007年6月,胡某与黎某一家正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胡某在黎某家安置取得的房产中选择其中一套100㎡的商品房,房屋单价4000元/㎡。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2007年9月前胡某支付定金7.6万元,钥匙交付时由胡某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在办理好产权登记手续后三日内付清。
  其实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胡某已经分三次向黎某家给付定金6万元。协议签订后,胡某按约支付了剩余定金1.6万元,只等黎家抽签拿房。 2011年7月,黎某一家经抽签取得三套商品房,胡某随即与黎某联系要求交付其中一套,但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交付。
  由于黎某一家始终不愿交付房产,无奈之下,近日,胡某将黎某一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胡某与黎某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黎某家须限期内交付房屋,并协助胡某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徐海峰律师
  本案争议的产生有着特定的社会环境,征迁安置房屋的交易从合同签订到房屋交付再到过户登记,中间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由于前些年房价上涨,房屋升值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房屋买卖的毁约行为有所增加。
  契约精神神圣不可侵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那么,怎样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徐律师表示,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胡某与黎某家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在此提醒,房价的上升或者下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买卖双方应签订详细有效的买卖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买卖双方都应当提高以物权登记为准的意识,尤其农居征迁安置房,必须要仔细审查产权证书,交易后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发生争议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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