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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危化管[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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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二十四)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产品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企业投保有关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取证时间、有效期、发证单位)及其证书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要求;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二)新建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三)新建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
(十四)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申请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一项中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设施清单、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到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复制件;
3.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上级单位文件;
4.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5.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应当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分别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体现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要求;
8.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9.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10.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仅含能力或品种变化)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变更确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确认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开展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6.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7.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异地搬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须将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书外申请材料,编制顺序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及变更申请采用文本材料和网络两种途径同步申请。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直接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办事大厅”栏目,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现场审查:
(一)新建企业首次申请和涉及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
(二)申请到期换证企业需要现场审查的,试剂分装企业、蓄电池企业、复配农药加工企业、无合成树脂生产的涂料及油墨加工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其余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具体审查时间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受理状态后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情组织抽查。
(三)申请法人代表、地名、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县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在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直接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免于现场审查的申请到期换证企业,由当地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安全条件、文件资料实质内容无疑问),可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直接予以到期换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 &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时,审查专家应当在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内选择邀请,原则上每次参与现场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聘请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应当避免出现专家与被审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设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现场审查时,应当明确审查组及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逐项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经过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查看资料台帐、现场实地核实、询问陈述、审查组讨论形成意见等工作程序。
现场审查专家组应当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逐项审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企业总平面布置规范符合性、总图布置与现状一致性,评价描述分析、评价定性定量描述、工艺设备设施与实际情况相符性,评价报告依法依规情况、评价整改意见和确认对应完整情况、评价结论确定性等内容。
专家组应当为审查组提供结论明确的专家组意见,审查组应当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如实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查组形成现场审查意见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宣读具体意见。如有具体整改内容的,应当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组织现场审查意见整改确认时,必须有现场审查组成员参加。整改确认须按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明确最终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寄(送)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
整改确认涉及专业性内容时,可以由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先出具整改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现场审查的单位,应当在审查书上出具受委托单位的具体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三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许可决定情况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或办事窗口通知,申请企业直接到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许可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申请、地方安监部门确认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到期换证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组织审查的单位和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
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如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许可对象、内容等变化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举例范围的,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化工规划布局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片区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规划的说明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件等。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书格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参照格式)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情况反馈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版权所有: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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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开发:定海新闻网 张善甲同志在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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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善甲同志在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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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在企业发展中的摆位,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实质内涵,充分认清当前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下一步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做好的重点工作,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居安思危,深刻认识危化品生产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我市“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建设的扎实推进,各类危化品生产企业已达到230多家,年进出危化品总量约2800万吨,其中道路运输量为2300万吨,平均每天在我市辖区内行驶的危化品车辆高达2500余辆,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一)危化品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巨大、处罚严厉。去年以来,国内、省内相继发生了几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批相关责任人被严肃追究责任。其中涉及危化品的有: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涉氨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万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主任姚改政等19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所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等34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日青岛市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63名相关人员受到处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尚凤山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逮捕,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等6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日晋济高速公路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66名相关人员受到处理。日,湖南邵怀段1309公里处一辆装载有6.52吨乙醇的小货车与一辆福建开往贵州的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爆炸燃烧,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5台车辆被烧毁。公安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有关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者等20名责任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4起涉及到危化品的重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惨重,造成至少500多个家庭家破人亡,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教训十分惨痛。&
(二)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较多、形势严峻。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薄弱、安全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依然突出,加上历史欠账较多,产业结构层次还比较低,事故隐患仍大量存在,安全生产还处于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很多时候我们都是与大事故擦肩而过。今年的3月18日15时30分,中华西路菏泽中心血站附近的天然气管道出现泄漏,大量的天然气进入附近的排水管道内。这与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的前期有极大的相似性,现在想来还心有余悸。因为天然气局部空间的浓度达到5%以上时,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而当时血站附近的一个检测点已达到15%,体育场附近的检测浓度也达到了5%的临界点。该地段又离小商品批发市场较近,人员密集,这时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整个路段的爆炸。市领导带领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支队、公安交警、应急办、安监局等部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封闭道路,疏散行人及附近危险区域的人员,排除事故隐患,经过3个小时的紧急排查和处置,天然气浓度降低到安全范围。之后,又对整个管线全部进行浓度监测,直至深夜2点,一场危机得到有效化解。类似的情况还分别发生在4月28日和5月24日,4月28日18时左右,市演武楼东侧东方夏威夷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因打桩不慎,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5月24日10时40分,菏泽城区大学路与牡丹路交汇处,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地下钻孔时不慎将燃气输送管道打裂,导致燃气泄漏,好在紧急处理比较及时,避免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也是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的易发区。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濮阳的一辆载有30吨甲醇的罐车在菏泽牡丹园入口东500米处发生泄漏,经应急处置避免了事故发生。甲醇属于易燃易爆液体,与今年3月1日晋济高速上造成40人死亡的爆燃事故和7月19日湖南境内高速上造成43人死亡的爆燃事故属同一种液体。5月25日凌晨2时左右,一辆自徐州开往濮阳的装有100余桶氯甲酸甲酯的车辆,在郓城境内发生事故,造成8个货桶破裂,部分氯甲酸甲酯外漏。郓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交通等部门及时进行了应急救援,市安监局带领有关安全专家现场进行处置,到中午1时,事故现场全部清理完毕,避免了事故的扩大和危险物品对环境造成的次生灾害。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的一些县区的化工园区先后出现多起非计划停电事故,每次都引起焦炉上空火光一片,浓烟滚滚,一旦系统失灵,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安全生产事关百姓民生,社会关注度高,也会造成局部的社会不稳定。巨野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因非正常停电造成鼓风机跳停,焦炉炭化室压力过高,大量荒煤气放散,在炉顶区域形成一片火海,现场照片被媒体发布在互联网炒作,给我们造成了不小的舆论压力和不利的社会影响。今年以来,我市还发生了几起立式小锅炉爆炸事故,引发了火灾,其中1起事故造成了2人死亡。目前,这种立式小锅炉在某些乡镇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使用还比较普遍,个别木材加工相对集中的乡镇,一个乡镇就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隐患十分突出。从以上这几起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可以看出,我市安全生产的基础还非常脆弱,有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我们不能因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没有发生大的事故就在思想上放松警惕,盲目乐观。&
(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不正、投入不足、隐患众多。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倾向还很严重,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投入是“投资”,而不是“消耗”的观念,觉得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能少花一点是一点,在整治隐患上得过且过,敷衍应对,更没有算清一旦出现事故后的得失账,报着侥幸心理“过日子”,有的企业甚至是“奖状满墙、隐患遍地”。二是这几年我市危化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扩张速度快,企业应用的生产原料种类多,新工艺、新装置被大量运用,危险性因素成倍增加,高素质员工需求量大。很多企业在岗员工没有接受专业培训或者只短期培训就上岗操作,专业知识和经验严重不足,遇到紧急情况时就不会、不敢、不能妥善处置,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的隐患是致命的。三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不健全,或者“制度”锁在抽屉里,“责任”悬在半空中。有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不强、配备不足和应急装备器材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企业甚至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用品等也未能按要求配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难以保证企业和员工安全。四是有些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形同虚设,认为预案只要拿钱让中介机构编好备一下案就行了,既没有针对性,更没有实用性,也不组织认真学习和演练,这些都给企业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五是发现隐患后整改不到位,特别是需要投入资金较多或者影响生产效益时,故意降低标准或根本就不整改,总认为不可能发生事故。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日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发生的重大爆炸事故,这次事故造成了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实际上,在这起事故发生的7天前,一线员工在安全检查时就发现异常,向企业负责人建议停机检修。老板认为整个装置过几天就要停产检修了,稍微等几天没事。事发前3天,该处报警装置一直报警,企业负责人竟然下令拆除警报器,结果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这是典型的掩耳盗铃。这起事故的恶果就是企业董事长张秀山、总经理李立爽、二分厂厂长孟庆勤等一大批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六是我市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省消防总队对我市石油化工企业灭火救援能力评估时明确指出:我市的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都极具危险性,泄漏、燃烧、爆炸、腐蚀等潜在危险性突出,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后果严重、扑救困难、影响巨大,要求我市改进和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增加消防站和灭火救援装备,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构建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综合协调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我市目前虽然有鲁西南应急救援中心,但其应急救援能力还不能满足当前化工企业应急救援需求,一旦企业突发事故,扑救将会十分困难。&
二、苦练内功,不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企业不消除隐患,事故就消灭企业”。消除隐患的根本在于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隐患的存在形式,除环境因素外,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要通过人来发现和整治。因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要义,就在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提高人的素质,增强发现和治理隐患的能力。下步工作中,要下大气力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要继续加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三道防线”建设。一是企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自查自纠第一道防线。省政府260号令,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为“五个责任”(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资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和“四项管理”(证照管理、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现场管理),我们将其细化为24大项121小项,制作成了表格,便于企业逐项进行落实。二是以企业聘请专家为抓手,建立技术保障第二道防线。企业要自主与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协议,由外聘专家对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推动第三方专家团队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是政府以请专家审计评估为标尺,通过执法促整改,建立政府监管第三道防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对前“两道防线”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打分,对于不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约谈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等措施,直至隐患整改到位。在推进“三道防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个别企业自查自纠开展不认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不规范。二是还有23家企业没有与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专家签订安全服务协议。三是个别企业在利用签订服务协议的专家查隐患上流于形式,专家职责没有履行到位,没有严格按照“三道防线”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也有注重现场检查,轻档案资料管理的现象。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推进这项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使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大力推行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应会制度。去年,我们在开发区和其他县区的部分企业,先后进行了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卡”、“岗位承诺卡”和生产岗位《应知应会手册》的编写、学习、应用试点活动,它对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熟知岗位危险危害因素、掌握本岗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提升安全素质以及建立各级人员“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长效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地作用。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在全市危化企业中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应会制度”。一是要认清推行岗位应知应会的必要性。我们知道,安全生产的受益者是多方面的,而一旦发生事故,首要受害者是一线岗位职工。因此,我们说安全生产谁最需要?企业需要安全,政府需要安全,但最需要安全的应该是一线员工,因为企业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受到伤害的、伤害最严重的以及伤害持续时间最长的都是一线员工,所以他们最想也最需要安全。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我们依法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促进企业抓好安全隐患整治只是外在因素,只有企业负责人和一线岗位的员工真正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从企业内部消除安全隐患才是内因,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谁是安全生产的最有效保障?也是一线员工。据调查,96%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一线员工长时间与装置、设备打交道,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是一线员工,如果我们的一线员工都能“懂安全、会安全”,也就是说,平时就能从气味、声响、温度、压力等异常现象中发现隐患,及时判断处理,就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有一个重要的法则叫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只要有效消除隐患就能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将广大一线员工发动起来,提高他们发现隐患的能力,及时将异常现象上报,通过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解决这些问题,就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增强《应知应会手册》编写的实用性。《应知应会手册》涉及很多内容,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编写班子,吸收安全管理、工艺技术、动力设备等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和一线骨干员工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企业外聘专家的技术优势,提高手册的趣味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编写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哪些工作存在安全风险,哪些岗位需要作业指导,怎么进行应急处置,本行业以前发生的事故对我们有什么启示等等。要按照最有用、最有效的原则,使手册通俗化、标准化、专业化,让大家谁看了都懂,谁都会用。要注重《手册》编写的过程,要将这个过程变成企业技术骨干自身业务素质学习提高的有效途径。三是要注重《应知应会手册》内容的针对性。从试点的情况看,《应知应会手册》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企业简介,重点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装置、工段分布、工段前后工艺对接情况;第二部分是岗位安全技术,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隐患辨识、应急疏散知识,以及如何开展岗位安全自查自纠等内容;第三部分是同类装置事故案例分析,重点解析同类或类似的安全事故原因、启示和教训,建立本单位事故发生应急响应程序及安全措施。试点中,有的企业在此基础上,将通俗易懂的岗位操作口诀、接地气的安全警示文化和触目惊心的事故案例警示图片等充实到手册中,更加丰富和充实了手册内容。大家在编写手册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借鉴这些经验做法,既要涵盖企业的整体情况,又要细化到企业的每个装置、每个员工所从事的工段,落实到具体岗位。尤其是对每个工段可能会出现的各类事故,其前兆是什么,怎么通过气味、温度、压力等现象进行判断,遇到事故如何处置等,都要编入。另外,还可以把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企业内部制度、规范等一并纳入,并对违规操作要受到何种处罚等进行具体明确。四是要抓好《应知应会手册》学习和运用。手册编好后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让每一名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掌握,真正应用于工作之中。要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推动安全职责的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学习制度、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和防护用品使用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认真搞好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和应急演练。当前,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普遍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如:安全生产的日子久了,有的人就觉得应急演练是多余的,从而产生了懈怠思想,导致演练走过场;有的单位应急演练基本上是“演”的成分远大于“练”的成分,应急演练只有安保部门唱“独角戏”,缺乏多部门的积极参与,没有形成应急救援的合力;有的在演练过程中,因对预案不熟悉,在出现一些紧急情况时无法有效应对;有的组织不严密、应急意识不强,参加人员按部就班、不慌不忙,甚至在“逃生”或“扑救”时出现嘻嘻哈哈的现象。应急演练还有追求所谓成功率和宣传效果的倾向,这种做法,不重实战,不图实用,已经丧失了应急演练的本来意义,也难以通过演练达到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长此以往,一旦发生事故,便会自乱阵脚,后果不堪设想。&
吉林宝源丰公司出现火灾事故并引发液氨泄露后,车间通道封闭,人员得不到疏散,121名死亡的员工中,有91人死在了封闭的车间大门里侧,当打开大门时,死亡的人堆竟然有2米多高,随着大门的打开而轰然倾倒,这是怎样一种惨烈景象?而今年4月18日18时左右,我市一食品加工企业发生火灾,该事故与吉林省宝源丰公司这起事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一是都是食品加工企业,车间内人员密集;二是都是涉氨企业,都有大量液氨储存;三是都是局部起火引发了主车间火灾,这起事故的起火部位发生在复烘车间。由于吉林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引起了我们的高度警觉,在全市迅速组织涉氨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了应急演练、人员逃生疏散等应急演练活动。这起火灾发生时,该企业的车间安全通道畅通,人员从车间迅速得到了疏散撤离,液氨储罐与管道的应急闭锁装置有效驱动,该事故除生产车间损毁外,人员无一伤亡,液氨储罐没有因火灾引发泄漏造成危害,成功地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组织好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仅能够完善各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员工应急意识和救援能力,增强企业应对突发重大事故的信心和能力,而且能够发现许多工作的不足,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为了使这道屏障牢固可靠,首先要有“练”的态度,对待应急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每位员工要有深刻认识,能够主动参与。其次要有“练”的行动,在演练时要严密组织,确保全员参与、职责清楚、任务具体、措施明确,各环节紧凑协调,使演练活动“科学、安全、有序、快速”。最后要有“练”的效果,要通过演练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提高自救互救技能,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检验应急物质、装备、技术的准备情况,使演练达到应急意识强化、预案程序改进、协同能力提升的实效。&
三、强化措施,确保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表明了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共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对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执政理念的高度重视。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这几项关系企业安全发展和员工生命安全的工作抓好抓细抓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也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亲自组织参与上述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亲历亲为,直接负责,成立重点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好“三道防线”建设、《应知应会手册编写》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扎实推进。各县区安监局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及时督导本辖区内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要严格时间节点。会后,各企业要立即着手《应知应会手册》编写准备,争取12月份开始,2015年6月份前编制成册,报各县区安监局危化科备案,并在企业中开展学习和运用的热潮。自日起,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各企业《应知应会手册》编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一线生产岗位随机提问,要求员工嘴念手动,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标准依法给予处罚。市安监局将把这项工作作为2015年度对县区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要确保编写质量。各企业要充分调动一切力量,既可让本企业安全技术人员担纲编写,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写,还要充分发挥与企业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协议的外聘专家的技术优势,吸收一线骨干员工的工作经验,共同把好《应知应会手册》的质量关。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要注重《应知应会手册》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全面性,又要注重手册的通俗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手册的编写质量,增强手册的实际使用效果。&
四、依法治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增强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认真学习好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办发[2014]52号)等重要文件。&
《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实施,与原法相比:一是强化了政府安全监管。赋予了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增加了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二是强化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考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引入第三方参加安全管理等各项新规定。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外,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加大了违法成本,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并且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条文,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事故等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甚至100%的罚款。四是实行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它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生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这五大责任是企业“三道防线”建设的重点,是企业推动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办发[2014]52号)从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防控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等五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规范和明确,增加了安全生产在科学发展考核中的权重,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文件规定: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部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或2起及以上亡人事故的乡镇(办事处)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直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科学发展评先树优资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等等。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要求,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同志们,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要我们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就一定能够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主办单位: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查询电话: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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