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注销申请是什么意思我是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小心点击了专家注销申请,手机显示系统正在处理中,会注销吗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的部署,遵照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以降低性交易成本为牵引,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经对我委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归并和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征求稿)》、《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 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
  (三)招标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的;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
  附件(1)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等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的;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
  (七)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初审部门等信息变更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影响正常抽取的;
  (八)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
  (一)索要合法劳务报酬外财物的;
  (二)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
  (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
  (四)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
  (六)违反评标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作出不良行为初步认定。
  不良行为自初步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初步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做出维持初步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评标专家对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委提出申诉,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家被刑事判决、行政处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2)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
  为规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依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1.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2.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3.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为止。评标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
  (1)评审费用的小时支付标准按评标所在片区地市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的5-8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3)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5)因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而超出合理评标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理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4.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4)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5)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5.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6.资深专家的评审费可参照普通专家评审费的1.5倍发放。
  7.异地远程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评审所在地市的标准直接支付到专家个人银行帐户。支付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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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前款第一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是指从事通信新技术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工作单位认可并推荐。
  第八条&评标专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选择申请专业(每个申请人最多可申请两个一级专业),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等材料,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还需提供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管理平台?报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初审或审核。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工作单位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的,直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标专家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的名单及其专家编号。
  第九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在评标专家库中选择并聘用足够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本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
  招标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应当征得评标专家同意。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其具体程序为: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可以选择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专家地域、专业、数量等抽取条件。设置抽取条件后,可供抽取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拟抽取专家数量的5倍。
  (三)?管理平台?随机抽取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逐一联系、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出席,系统存档备查。
  (四)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继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直至确认出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和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评标专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履职评议进行申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检查及投诉处理;
  (二)准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维护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担评标专家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禁止违规挑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结束后,重新登陆?管理平台?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
  履职评议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能力、态度、成效等进行评分,并填写相关评语。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无申辩的,该履职评议记入评标专家档案;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有申辩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判定。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的联系电话、职称等个人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登录?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等变更的,由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将暂停其参加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资格6个月:
  (一)连续三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参加评标活动;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者错误;
  (四)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将取消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进入评标专家库;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或投标人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影响评审公正性;
  (八)自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3年内未参加评标专家继续教育;
  (九)被暂停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格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注销其相关信息: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或推荐登记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以及结果;
  (二)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及其履职评议;
  (三)评标专家奖惩信息;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并加强?管理平台?的安全防护,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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