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罪 30万贷款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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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案中,县房改办的性质是经编委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改资金是专门资金。被告人周X才以房改办单位的名义为袁X正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保证的特征,但违反了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改办不具备保证人资格,该属。既然保证合同无效,那么银行就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的约定,直接从房改办资金中扣划本息,否则,就属违法行为。本案中,虽然客观上发生了银扣划房改资金还款的后果,但由于此后果是由于银行违法行为造成的,被告周X才对银行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个人行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属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人周X才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没有证据表明其谋取了个人利益,其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不符,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周X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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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在公司的货款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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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08:32地区:广东-中山咨询电话:13590***帮助网友:33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07:07信贷员造假挪用资金 违法发放贷款获重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漯河频道
作者:蔡强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及其信贷员的本职所在。但本案的被告人张某不仅知假造假挪用资金,而且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57.9万元的损失无法收回。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双罪并罚依法作出判决。
  现年42岁的张某曾任舞阳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日,张某利用某村李某某的身份证暂放其处的便利,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金融机构贷出80000元贷款,用于其和前妻开办幼儿园使用,该笔贷款至今未清偿。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份,张某明知邢某贷款用途是归还其子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邢某发放四笔贷款,共计216000元,至今未清偿。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份,张某明知霍某贷款用途是归还本村刘某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霍某发放五笔贷款,共计273000元,至今未清偿。2008年4月至7月份,张某明知赵某贷款用途是归还其兄之前的贷款,仍违反相关规定向赵某发放三笔贷款,每笔30000元,共计90000元,至今未清偿。
  因上述贷款到期无法收回,张某见行迹败漏潜逃外地,其所在的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展开网上追逃,日张某在吐鲁番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79000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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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内蒙古自治区调研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nbsp男子从银行借款偿还公司债务 被判非法挪用资金
楚天金报讯 从银行借来4000万元果品钱,全部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原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等三人,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案昨日在武汉中院二审,罗某等三人欲做无罪辩护。2009年6月初,公司经董事会商议,决定向银行申请借款4000万元,以避免流动资金不足。同年6月23日,白沙洲大市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只可购买果品,不得用于工程款”,并于当日收到全部借款。到款的第二天,因白沙洲大市场曾向港商杨明(化名)借款4000万元,罗某便与公司总经理周某、财务总监万某商议,决定挪用贷款归还债务。为了避免银行查账,罗某三人首先将贷款中500万元转至周某兼任总经理的武汉某农产品公司,万某是该公司监事。两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货款为名,随后将该款转至某海鲜公司账上,最终转入杨明控股的公司账户 。同年7月,罗某三人再次将借款中的3500万元从白沙洲大市场账户转入武汉某农产品公司。之后,三人通过在银行开设账户,转入其他四家公司账户后,将3500万元全部汇入杨明控股的公司账户,自此,借款全部还清。昨日,罗某三人同台受审。罗某表示自己用公司的钱还公司的债,只是违背了与银行的约定,属于对银行不诚信。其律师做无罪辩护,表示罗某违规挪用银行资金,其行为属于法人的违规行为,不属于非法挪用资金。公诉人认为,白沙洲大市场与银行明确约定借款只能用来购买果品用款,三人却将4000万元以工程款和支付货款的名目来还款,挪作事实是客观存在。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后依法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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