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广州公共租赁房,我在佛山买房,政府会单位强制收回公房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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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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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清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清退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反映(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清退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的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住房保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开展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的清退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兼顾现状,依法、依规、有序地实施清退,着力解决违规违约使用(占用)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问题,稳步推进区属直管公房改革,充分发挥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住房保障的作用,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公租房、直管公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徐&&航(区委常委、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
副组长:李鸣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志诚(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常务副局长、城乡建设分党组书记)
莫海勇(区公资办主任)
成员由以下单位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区公资办、区住房保障中心、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工商局、南庄镇政府、石湾镇街道办事处、张槎街道办事处、祖庙街道办事处、禅城供电局、禅城燃气分公司、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副局长、城乡建设分党组成员郑剑兴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胡国明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政策宣传、综合协调、受理信访及督查本方案的执行。
(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为清退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责作出实施清退的行政决定,指导区住房保障中心实施清退;接受申诉,应对清退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公布清退对象名单;其他按职能应当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完成的工作事项。
(三)区住房保障中心:为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清退工作;对清退对象提起诉讼;受理申诉、信访及协助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应对行政诉讼;其他按职能应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完成的工作事项。
(四)区公资办:为清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监督区住房保障中心实施清退工作,协调清退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其他按职能应由区公资办完成的工作事项。
(五)区工商局:负责配合办理清退房屋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的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
(六)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禅城燃气分公司、禅城供电局:负责办理清退房屋供水账户、燃气账户、供电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七)各镇(街道):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区住房保障中心解决在清退中遇到的问题。
(八)本区内其他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应给予区住房保障中心便利,保障清退的工作的进行。
三、清退范围和对象
凡承租(或实际居住)我区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以及正在轮候或发放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经由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清退名单,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依法、依规审核为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不符合直管公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四、清退条件及租金调整
(一)公租房的清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承租人应当实施清退: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或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佛山市范围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8.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清退的情形。
领取租赁补贴及轮候的申请人如违反上述7、8、9条款之一的,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收回公租房:
1.在佛山市范围内购有预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尚未交楼并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延期,能按市场租金缴纳的;
2.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住房,因其它条件不符合保障资格,但能按市场租金缴纳的。
(二)区属直管公房的清退条件。
1.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清退:
(1)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禅城区,南海区的桂城、狮山和大沥,顺德区的陈村、乐从另有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2)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变相买卖(转移)承租权的;
(3)擅自加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4)在承租房屋内违反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5)故意损坏房屋的;
(6)故意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累计6个月以上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出租人利益的;
(10)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2.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清退:
(1)承租人符合清退条件3—5项规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在实施清退前能主动整改的;
(2)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实施清退前能主动交纳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的;
(3)拥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不是配偶、未成年子女关系,且在实施清退前已经迁出的。
3.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实施清退,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租金标准。
(1)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的人均面积未超过保障标准,但住房建筑面积与承租公房的面积累加超过75㎡,超过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存在与近亲属共有、夫妻离婚后尚未完成产权分割等原因致使不宜共同居住的,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3)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且存在与他人共有情形,房屋不宜分割或不宜居住的,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情况特殊的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批准后,可暂不调整租金;
(4)承租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未交付使用的,在腾退公房前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5)承租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没有住房,在单位已领取住房补助金(货币分房)及享受过房改政策优惠的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6)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除禅城区,南海区的桂城、狮山、大沥,顺德区的陈村、乐从镇以外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区住房保障标准的,承租人应当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7)承租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共同居住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属于危房或质量瑕疵导致不宜居住的,可以不调整租金。承租人主张上述事实,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若承租人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也可经镇(街道)、居委会出具不宜居住的证明;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证明住房属于危房或不宜居住的房屋,经承租人申请,可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区公资办、区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到现场核实。
4.清退对象承租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按以下方法执行:
(1)承租人私产与区属直管公房形成共有关系,可按现行购买共有产权方式,由双方协商进行。双方无法达成买卖协议的,区属直管公房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租,必要时可采取物理分割或通过诉讼方式分割产权份额;
(2)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房属第三人私产与直管公房共有,依据本方案实施清退。共有产权人有异议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买卖协议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可按市场价格承租共有人产权份额或以市场价格将产权份额出租给共有人。必要时可采取物理分割或通过诉讼方式分割产权份额。
本次直管公房清退暂不考虑承租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待本区直管公房全面改革实施后,按新规定实施清退。
五、清退方式
(一)公租房的清退方式。
1.对于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通知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
2.对于正在轮候的保障家庭(含已抽签),自取消轮候资格通知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消保障房轮候资格;
3.对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已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入住的家庭),自清退通知送达之日起,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租人应当限期退还公租房。
对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取消轮候及退还公租房的通知有异议是指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或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提出书面申诉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二)直管公房的清退方式。
直管公房的清退方式参照公租房的清退方式进行。
六、公租房(含区属直管公房)实施清退的具体程序
(一)发放清退预通知。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向拟定清退的对象发出清退预通知,告知将要对其实施清退,并将实施清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事实、理由告知拟清退对象。若清退对象对清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异议的,拟清退对象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中心反馈意见。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拟定清退对象的名单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作出是否对拟定清退对象实施清退的决定。
(二)清退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清退对象下达清退通知书。
清退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
1.承租人及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
2.承租人不符合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原因;
3.清退的法律法规依据;
4.交还公租房时限要求和有关规定;
5.不配合退出公租房的后果;
6.清退实施单位及下达通知日期;
7.对清退有异议提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管部门(单位)。
(三)上门劝退。
送达清退通知书且申诉期满后,未主动交还公租房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组织上门劝退。上门劝退可采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含信函)、亲自上门等方式。上门劝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解释住房保障政策,二是说明不配合清退的后果,三是耐心做好劝退工作。亲自上门劝退须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并佩带工作证。工作人员对劝退的情况进行登记。
(四)租金调整。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交还公租房的,在上门劝退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调整租金,租金调整从送达调整租金通知之日起计收。
对有合理理由并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延期交还公租房的,根据省、市、区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调整租金,租金调整从送达调整租金通知之日起计收。
(五)公示和曝光。
在限期交还公租房期限届满后,拒不交还公租房或未有实际交还公租房行为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名单报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决定是否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区政务网上公示,并视情况邀请媒体、报刊等机构组织予以曝光。
(六)诉讼。
根据合同及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应就收回公租房和拖欠租金等进行诉讼。
(七)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承租户仍拒不交还公租房或缴纳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应当将相关判决书张贴在公租房所在地点。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区电力、水务、燃气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清退前将清退用户的户名和地址清单发送至区供电、水务、燃气管理部门等单位,方便其提前进行电费追收;
2.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清退前以文件形式向供电、供水、燃气管理部门提出配合的工作,同时附上清退用户的清单,以便相关部门留存;
3.清退停电、停水、停气时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同时进行,以确保停电、停水、停气、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有关工作
(一)文书的送达。
清退文书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
3.无法通过1、2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留置送达,并将相关文书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送达的认定:
送达清退通知书应记录送达时间、方式。直接递交的,承租户应当签收,承租户拒签的,应当有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签字记录为“该通知已送达,承租户拒绝签收”;张贴拍照的,应当作好记录,该记录为已送达清退通知书依据;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寄回执。
(二)对清退、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决定不服的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公租房、直管公房承租人对清退决定不服,公租房轮候对象及享受租赁补贴对象对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收到清退通知、取消轮候资格通知、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通知后10日内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或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诉;
2.收到清退通知、取消轮候通知、停止发放补贴通知后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
3.收到清退通知、取消轮候通知、停止发放补贴通知后6个月内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项1中规定的申诉期限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清退、取消轮候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决定的执行。
八、收回直管公房、公租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交还公租房、直管公房前,应当将水、电、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并报停该帐户。
(二)交还公租房、直管公房时,应当与承租方办理终止合同、交还房屋等相关手续。
(三)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公租房、直管公房时,应就室内物品、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对缺损的设施应当按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或补齐。收回公租房后,应当登记备案,更新管理系统信息。
(四)承租人实际已从公租房、直管公房搬离的,或经联系答应办理手续,但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不来实际办理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可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工作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收回。房屋内遗留物品将在原地或异地保管,并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内搬离物品,1个月内不搬离物品的视为承租人遗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处置;不宜处置的物品(违禁物品等),应当报警交公安部门处理。
实施强制收回公租房、直管公房后,应当通知水、电、燃气、电信、电视等单位(部门),停止该用户帐户。该帐户欠费的,由各相关单位向原承租户进行追缴,各相关单位不得以原承租户欠费等为借口不办理下一承租户的申请。
实施强制收回公租房后,应当将原承租人纳入不良住房保障诚信行为名单,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更新记录。
承租人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作抵扣拖欠的房屋租金。
九、投诉受理及监督工作
清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清退工作中清退对象对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监督清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实施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设置投诉专线电话。
十、保障措施
(一)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充分做好发动,制定宣传方案,制作宣传资料,将本次清退收回公租房有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
(二)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预防应急方案,明确事态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要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接受清退对象咨询、申诉等,并做好各方面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区公资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就此次清退工作与各自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做好法律应对准备,随时处置清退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五)区住房保障中心要预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本次清退工作,预留一定经费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广州公租房再征民意现场直播_新浪房产_新浪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新浪乐居讯 今日<>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浪乐居前线记者在现场微博直播。@乐居新闻
  [14:38] 市保障办表示将组织市民、专家">
下载“口袋乐居”
广州公租房再征民意现场直播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张佩薇 陈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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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乐居讯 今日&#8810;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征求意见稿)&#8811;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浪乐居前线记者在现场微博直播。
  [14:38] 市保障办表示将组织市民、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座谈,尽快出台。办法规定,收入线拟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
  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和提供公租房相结合,保障房对象领取补贴后,既可以租公租房,也可以在市场租房。而公租房租金标准则参照市场租金水平定,低保低收入或特困职工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4:45]广州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参照市场租金计租后,对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租公租房和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适用不同标准。其中租公租房补贴为市场租金的60%到80%。
  [14:50]在新公布的&#8810;办法&#8811;广州公租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以下,以40方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14:55]据了解,广州公租房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法筹集,或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土地方面除了划拨供应,可试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
  [14:58]保障办表示,不诚信骗租公租房将纳入广州市个人诚信纪录,以后将对银行贷款等有影响。
  [15:10]新旧政策如何衔接?如在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就等合同到期后按新规定执行,已领取廉租房补贴的,从新办法实施月开始按新标准发租赁补贴。经适房方面除了已经立项外暂停新批经适房建设计划,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范围,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可申请公租房。
  [15:20]存量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下一步在公房摸底后,研究公房公租房并轨管理的意见。
  [15:30]另外,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办法条件的纳入解决范围,属于人才的饿,按照正在制订的人才住房管理规定实施。另外政府将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支持异地务工人员聚集的园区单位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的公租房,另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租房,结合积分入户解决部分异地优秀务工人员住房困难。
  [15:33] 2012年版本着重规范政府运营的公租房规定,对于刚毕业大学生,会研究相关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15:40] 如何规避公租房补贴挪为它用?保障办表示会有配套办法监管。公租房市本级在建2.9万套,2013年推出第一期约1万套房源。
  [15:50] 为什么公租房第一次制订意见在2010年,隔了两年才再出台文件征求民意?保障办表示其中一个原因为保障房去年建设要求量大,第二是因为广州为创新点,要与需求,政策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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