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以最新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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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日前,部、国家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出台,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的延续,其精神与财税[2009]64号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一条,并延长了政策的执行时间。
  新增条款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该条的主要精神是金融企业如果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宽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则金融企业不再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由于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为日,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发文时间是日,在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之后,因此财税[2009]64号出台时,没有涉及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问题,财税[2012]5号是对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补充。
  执行日期有变化
  自2011年1 月1日-日止,在财税[2009]64号执行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了3年。
  根据《企业所得》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一般企业只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才可以申请扣除。企业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对应收账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则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对按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先作调增处理。
  那么,哪些是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支出的资产呢?
  从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期货行业,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三类资产就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的资产,其提取的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金融企业》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财税[2012]5号明确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口径,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趋于一致,进一步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具体分为了以下三类:
  1、贷款
  2、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以上规定既有效解决行业会计规定与税法的衔接问题,同时更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等资产。
  因此,首先要需要醒金融企业执行财税[2012]5号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分清哪些是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
  税务机关在前几年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64号文件时,对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资产与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资产划分不清,对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也计提了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导致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例如:目前买入返售金产是否属于贷款类风险资产?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包含种类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包括买入返售票据、证券、贷款等不同性质的资产。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金融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照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则应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这里如果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属于税定的风险资产,而贷款则属于税法口径的风险资产,新出台的财税[2012]5号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贷款类风险资产也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只有符合贷款特征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才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个需要提醒的问题是:只有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财税[2012]5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因为,虽然我国金融企业性质上属于商业银行,具有企业的性质,但也同时承担国家的经济调控的任务,故对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将税法规定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单独核算,以提高汇算清缴的税法遵循度。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A金融企业科目余额表2010年末拆出资金余额为10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0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000亿元,委托贷款100亿元,进出口押汇4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未拆出资金余额为15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5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亿元,委托贷款200亿元,进出口押汇3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初风险资产余额为:100+500+0(亿元),1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2011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150+550+0(亿元),2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
  A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0&1%=10(亿元)
  则2011年末计提呆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亿元)
  &&&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 10(亿元)
  如果A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10亿,应当相应调增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个需要提醒纳税人的问题是:金融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减少税务风险。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10]21号),。这一办法是在总结金融企业前几年呆账核销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统一了呆账核销执行的范围与程序。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该文件自日起施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自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意味着2011年时将适用新规定。
  25号公告的最大的改变就是将以前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
  25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合规性及逻辑性审核后,其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
  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报批了,税务机关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一旦有批文,企业的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你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
  25号公告政策第二大改变,是强调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现行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首先要按财金[2010]2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然后在按照25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注意资产损失政策的重大变化。
  为规避企业风,无论财金[2010]21号,还是国家税务局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都要求金融企业从内部做起,建立较好的内控制度。2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以在这里提醒金融企业,为减少税务风险,企业一定要结合文件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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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投资创业:
48小时热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作者:赵国庆
来源:中华财会网
点击排行榜金融机构应收股利损失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昨晚在其网站公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此外,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通知的执行期为日起至日止。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去年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将会按照现行办法被追溯,并在今年的财报中体现出来。
  新的税收政策将会对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发生怎样的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对比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中对可抵税的贷款资产范围有所限定。如此次通知中指出,应收股利、国债投资等贷款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这在2002年的办法里是可以抵税的。具体到对每家商业银行的利润影响,还需具体分析。
  今年4月16日,财政部曾下发对证券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通知。第二天券商股应声而起,领涨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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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网整理 21:00:24
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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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简称为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账户分析方法的特点是不先审查报表和凭证,而是直接在账面上审查,以便发现可疑账项,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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