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铜山区时是否能办生产添加剂徐州营业执照查询

徐州营业执照转让
具体地址: 徐州鼓楼
来源:非中介意向:转让转让形式:空转执照注册资金(万元):600转让价格(元):40000
营业执照全部质料齐全。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我要出兑网看到的,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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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出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投资与购买请联系QQ  一、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办
  二、许可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补领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6.《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010年第127号令)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8.《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
  9.《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号)
  四、收费标准:无
  五、数量限制:无
  六、提交材料目录(书面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9.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附页原件及复印件(换证企业提供);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如: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如: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4)地名管理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县食药监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附页原件及复印件 。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遗失补领申请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原件(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第六项第(一)款要求的全部材料。 
  说明:
  1.若申请人申请事项涵盖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时,例如:换证同时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及换证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DFDA&)网站 www.相关栏目下载。
  八、申报流程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请登录SDFDA网站,在主页右侧&业务系统连接&板块点击&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入申报登陆界面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登陆界面链接网址为:http://123.232.28.37:8899/JYJCNET/login.jsp?itemid=1312)。申请人登陆成功后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在线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书成功后,请及时前往省食药监局SDFDA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应同时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对。
  (二)受理 SDFDA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决定,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企业。
  申请材料需补正的,SDFDA将发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告知书内容补正完毕后再次登陆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并将纸质补正材料送交或邮寄至SDFDA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查 作出受理决定后,SDFDA将组织2-4名评审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合格的,按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四)审批 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SDFDA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SDFDA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五)送达 SDFDA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人应持本企业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到SDFDA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六)查询 申请人可在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本企业账户中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承诺时限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审批工作,但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十一、实施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发证工作。
  十二、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复配食品添加剂怎样办理营业执照?要许可证怎办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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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怎样办理营业执照?要许可证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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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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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30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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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根据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
  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
  (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
  (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
  (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三)生产设备完好;
  (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
  (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
  (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要求。
第三章办证程序
  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所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下载。
  第十一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在10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农业部自收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将申请提交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新办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并由农业部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异地生产的;
  (二)设立分厂的;
  (三)变更生产地址的;
  (四)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
  第十八条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备案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农业部。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督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备案材料汇总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考核符合要求、并经农业部审核合格的,换发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吊销后,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生产许可证收回后上交农业部。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由农业部公告。
  第二十四条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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