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光伏电站路条“路条”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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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审批制度能否遏制光伏“路条”投机?
10月28日,能源局发布特急文件《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通知》指明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资深光伏业内人士称要想避免“路条”潜规则就要改革审批制度。
  OFweek网讯:10月28日,能源局发布特急文件《规范电站投资开发秩序》(下简称《通知》),《通知》指明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这是短期内能源局针对规范所发的第三个文件,也是继10月12日发布同为&特急文件&的《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官方又一次明确强调要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剑指高价路条倒卖和囤积路条不开工等现象。  众所周知,一个光伏电站项目,只有拿到路条后,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预审、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文件才能启动。随着光伏电站市场的日趋火热,电站的路条价格也水涨船高,为此开发企业的利润被进一步压缩。目前,光伏电站路条的发放权在各地方政府,据悉,一般有比较强的地方资源关系的人,可以在地方上拿到路条,而在拿到路条以后,又可以用一个很高的价格把路条出售。有业内人士透露,得到目前路条的价格大约在0.3-0.5元/瓦之间,而一个光伏电站每瓦的建设成本目前也只有大约7元每瓦。也就是说,一个10MW的项目,路条价格就高达300万到500万之间。  据了解,在去年底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之前,光伏行业有大小路条之分,备案制之后则没有&小路条&概念,只有&大路条&。&小路条&一般是指当地省发改委签发的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拿到&小路条&之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获取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许可、环境评价、矿产压覆、电网接入在内的&大路条&批准。过多的审批环节,给长袖善舞的&路条&掮客留下了寻租、套利的空间。并且,&路条&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而100兆瓦电站建设期大概只要5个月,这也留下了&倒卖&时间。  倒卖&路条&,一方面抬高了市场开发成本,又拖延了项目投建进度,更侵蚀了电站运营商的利润。  此次《通知》指明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并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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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何遏制光伏业“路条”潜规则?
  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
  硅业在线赢硅网12月10日讯 近年来,由于国家原则上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
  其中,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所谓“路条”,是指有关行政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项目的稀缺性。
  为了整顿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环节出现的一系列投机乱象,保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国家能源局继2014年10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文”)及《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450号文”)后,又于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477号文”),为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施加了又一记重拳。与445号文和450号文相比,477号文的内容更加细化,措施更为有利,其整顿范围包括规划、资源配置、备案管理、路条倒卖、地方保护等光伏领域面临的各方面问题。
  其中,477号文特别强调,要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具体而言,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此外,477号文还要求,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477号文中对于违规进行项目转让以及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规定不甚明确,并且由于该文件颁布时间不长,目前从公开途径并未见光伏电站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因违反477号文的规定被认定为违规转让项目而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处或处罚的实例。我们在近期进行的几个光伏电站收购项目中,就上述问题与多地的能源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和沟通。
  经汇总整理多次沟通的一手调研资料,我们注意到,在477号文出台后,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事宜普遍明确地持否定态度,即已经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并且,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亦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
  由此可见,477号文和能源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投产前违规进行项目转让及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投资主体”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477号文的实施已经并将持续对光伏电站的收购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风险。投资人不仅要在律师的协助下分析论证拟进行的并购交易之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需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
  回顾我们近期所进行的光伏电站的并购交易,我们通常会建议并协助投资人与政府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讨论,在对法律规定和主管政府部门监管尺度进行微妙把握的基础上对交易结构进行拆解和重整,寻求交易方案合规性与对项目的控制力之间的平衡,并在核心交易文件中通过违约条款和退出机制等的设定以确保投资人利益之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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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并恭候您的垂询!能源局新政严查投机 光伏业“路条”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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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新政严查投机
意在打击光伏项目“路条”买卖的两份重要通知,引发业内震动。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与运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又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现象,要坚决制止。分析人士称,“路条”买卖利益链或将受到重创,可能会转为私下行为。
相关研究报告
“路条”潜规则
通知里提到的新项目投机行为主要指的就是“路条”倒卖,这是项目审批制度下或行政配置资源下的常见现象,这种“潜规则”在各个行业都有。中国能源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红炜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去年底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之前,光伏行业有大小路条之分,备案制之后则没有“小路条”概念,只有“大路条”。“小路条”一般是指当地省发改委签发的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拿到“小路条”之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获取包括、土地许可、环境评价、压覆、接入在内的“大路条”批准。过多的审批环节,给长袖善舞的“路条”掮客留下了寻租、套利的空间。并且,“路条”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而100兆瓦电站建设期大概只要5个月,这也留下了“倒卖”时间。
据了解,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风源情况,不同的并网条件,“路条”价格也有差异。一位业内人士曾指出,“在某些地区获得路条需要0.2元/瓦的成本,而转让价格可能在0.5元-0.8元/瓦。”这意味着10兆瓦的项目可以获利300万元以上。
今年8月12日,光伏巨头英利集团和天合光能曾在所,为了云南当地一个光伏地面电站的“路条”,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双方竞买的对象是云南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是拥有发改委核准开发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南庄3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资质,即所谓的“路条”。当日,双方经过近50轮竞价后,天合光能最终以超过2.4亿元的价格夺标。据此测算,该“路条”价格折合每瓦超过0.9元,价格之高一时引业界侧目。
神奇的“掮客”
“路条掮客一般是项目所在地的人,有关系,能快速拿到‘路条’。”一位资深光伏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很多“路条”掮客本身甚至不是业内人士,但看到其中有较大获利空间,而且凭借自身资源有能力拿到路条,也进来分一杯羹。还有一些没有资金能力投资建设电站的光伏企业运作“路条”业务,然后倒卖给其他投资商谋取利润。
航禹执行董事刘杨对记者表示,这次国家能源局出手监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抑制非理性扩张,有一些企业通过买路条来圈地,特别是上市公司,它并不一定真正把这些项目落地,但是有“路条”在手,可以把今年的目标建设量吹大,资本故事更好听,股价也容易拉升。此外,“路条”倒卖无形中推高了建设站的成本,监管部门也希望借此挤掉“水分”,提高收益率以刺激企业的积极性。
红炜说,光伏“路条”乱象确实挺突出,某些地方甚至有些不负责任。例如国家批了50兆瓦的指标,但该地实际给出去的“路条”却超过这个额度,这意味着某些企业的项目最后能不能真正并网发电都是问题。
“其实有些大企业按照程序走,未必就不能获得”路条“,但是购买路条更快捷。毕竟‘强龙难压地头蛇’,你不知道在哪里就会被卡住。”上述业内人士说。
地下交易或盛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两份通知接连出台,意味着倒卖“路条”将被严查,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路条、审核备案项目等都会被纳入监管体系中,获得“路条”的项目也可能在国家能源局的监督下加快落实。
不过刘杨对记者说,尽管国家开始出手清理整顿,但落实力度如何难测。而且市场有需求,就会有交易,很难真正肃清。路条买卖可能会转为私下行为,例如改为委托代持等,只是法律风险会比较大。
光大研报认为,最新监管政策将倒逼部分企业低价出售“路条”,卖方市场强势向买方市场倾斜。“原本‘路条’的限制主要在于其年底前会失效,所以此时也应该是路条交易的高峰期,而能源局要求日前完成监管工作,这无异于加速了‘路条’的交易和梳理工作,倒逼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的公司寻找合作公司。卖方变得非法,买方此时占有绝对的话语权,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将获益”。
据了解,国家能源局此间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由局长吴新雄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刘琦(副局长)、王禹民(副局长)、谭荣尧(监管总监)担任。但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监管工作小组规格虽高,但国家能源局只有监督权,缺少强有力的执法权,监管乏力的状况可能出现。
刘杨对记者表示,如果光伏电站项目审批流程能透明公开,公事公办,就不会滋生“路条”市场。而红炜指出,要想避免“路条”潜规则就要改革审批制度,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寻找项目投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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