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津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被起诉,钱在支付宝钱包有没有保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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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呢?除了协商和打官司外,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有多种方法的。
  在我国,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非公调解;也可申请人民调解,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可申请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做了公证,人若不履行,可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条款,可提请仲裁。若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可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诉讼时可以调解。当然,各种方法各有利弊,下面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各种方法所需注意的事项。
  一、自行协商解决
  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一些借贷金额不大,发生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的简单,如果选择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可能会将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调解比较适合解决这类纠纷。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合同办理执行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能给予证明;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所谓条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的原则。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证;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的原则。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关系发生,那种伪造的、胁迫的、利用欺诈手段产生的债不予保护;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为24%。
  (三)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具体以所在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1)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同意的书面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方、担保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三、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一)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审理时限短。
  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方式灵活快捷。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极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4.不公开审理。
  《仲裁法》中均规定了&保密条款&,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专家、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5.利息、支持程度较高。
  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
  目前比较专业的借款合同,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在诉讼中,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二)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劣势
  1.无法直接保全。
  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再由仲裁机构出具协助保全的书面函件,交予法院保全。而法院通常会对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一遍审核,在时间上存在拖延;同时,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那么申请人还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保全,这就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麻烦。
  2.无法直接执行。
  仲裁机构只具有裁判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仍然需要通过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那么申请人还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执行,这也会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3.调查的消极性。
  由于仲裁的特殊性,实践中其很少依申请或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仲裁对于调查的消极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
  4.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大大缩短了债权确认的时间,受到债权人的青睐,但这不是绝对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很多债务人恶意拖延、阻挠执行的一个常用手段。
  5.略高的。
  相比诉讼费而言,仲裁的费用会略高一些。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也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 协议的效力。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仲裁庭制作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五、诉讼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起诉讼来解决,经过一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文书生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改判或撤销原判等),再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六、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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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法庭不予认可存在借贷关系
一、案情:日,原告张小军(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赖云强(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15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万元及打款时间为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对此法院认为,比较而言,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大。理由如下:其一,原告虽然提供了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前4日的取款凭证在时间上和数额上与借条不符,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和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为一笔生意款向原告借款能够满足需要后,又在时间紧急时向另一人借相同的钱款,并支付明显高于民间借贷通常标准的月利率,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此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条规定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律师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应,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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