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培育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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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家企业入围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结果,由我局推荐的“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入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此次六安市共有3家企业入选,我县占三分之一。
&&& 2017年,县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我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保障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和检查。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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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湘知发〔2007〕3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gk/zfwj/bmwj/72.htm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7〕32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省九届党代会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培育工程的管理,确保培育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为加强培育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为目的,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全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培育工程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日常管理及评估验收等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培育工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2007年开始启动,以后逐步推开,培育期限为3―4年。通过培育,企业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年申请量增长50%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40%:拥有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湖南省著名商标2件以上;拥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1至2个;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居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前列。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数据库,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充分利用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国内外进行专利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10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要为其实施转化提供有利条件,并积极向国家和相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要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国家技术标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软课题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结案;培育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支持培育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帮助培育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为培育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
  (六)帮助培育企业建立专利工作站,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技术情报分析和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专项工作经费和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并有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其它知识产权。
  (四)职务发明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商标和品牌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方可依照本办法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培育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共同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文件下载请登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四)中央及省直在长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培育企业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评审确定后,由管理办公室下文,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培育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企业列入培育工程后,须与管理办公室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2),并上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及省直在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培育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培育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是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培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培育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培育企业每年11月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12月底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培育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培育企业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和培育企业共同筹集。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业经费中设立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培育期内,视企业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四)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培育企业应认真编制培育工作年度推进计划和经费安排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预算和上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管理办公室研究经费下拨方案。专项资金每年―次性拨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办公室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3)。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前培育企业须认真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依据为《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成效突出者,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基本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的培育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知识产权局原《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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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鲁知办字[2016] 22&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推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总体方案》要求,我省将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现将企业申报和遴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中型以上规模或小型科技创新企业。
2.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企业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负责知识产权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已通过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认证的优选。
3.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企业主要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认知,有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企业战略中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及内容。企业近年来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对知识产权有一定投入和支持。
4.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
企业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获取途径,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或者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20件(含20件)以上,且有专利技术在其产品(方法)上得以应用。
对于纳入各地众创空间、创业基地、自创区、孵化器、产业园内,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科技型小型企业,已申请发明专利在5件(含5件)以上,且进入公开程序。
5.两年内无危害公共利益和信用不良记录,或者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6.未入选前期试点工作。
二、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登录“山东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击左侧“优势企业培育”栏进入“网上申报-用户登录”对话框,注册后进入系统(也可以通过山东·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培训工作站网登录)。
2.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后上传,完成网上申报。
3.经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遴选申报书》一式两份,按要求签字盖章,附具相关核实材料,报送所在市知识产权局。
三、管理部门审核
(一)市级管理部门初审
市局对本辖区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核实、审查,经评审通过后上报(上传)省局;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市管理部门应将企业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省级管理部门审核
省局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复核,经检索分析和专家评审后确认,并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遴选申报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企业做好宣传,鼓励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踊跃参与。申报企业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核实数据,如实填报信息。各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申报提供积极的服务和咨询,认真做好初审工作,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真正将一批知识产权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筛选出来。
本年度遴选申报工作,企业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2日,各市请于6月22日前将初选审核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申报网址:山东知识产权服务网(http://www./)或山东·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培训工作站网(http://www.ippx.org/)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2016年5月19日您的位置:>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知办函管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启动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组织申报、复核、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组织申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工作。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所在省区市局的复核评审。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所在省区市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至国家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逾期未进行复核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区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省区市局组织复核评审并报送至国家局。各省区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至国家局。
  2.国家局确认名单。国家局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省区市局评审情况进行核验。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
  (四)复核材料
  1.省区市局复核材料。包括省区市局对企业的复核评审情况(加盖公章)。
  2.企业复核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见附件2)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见附件3)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
  3.其他相关材料。
  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国家局每年组织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国家局负责对各省区市局进行年度考核,委托各省区市局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局以一定方式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国家局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区市局,将被确定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并将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数量的10%增加至15%;排名第一至五的省级局和排名第一的计划单列市局,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的10%增加至20%。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对象
  1.各省区市局。
  2.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名单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号))。
  3.2013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见附件1),其年度考核工作可与复核工作合并进行,不单独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 考核内容
  1.各省区市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培育数量(20分)、经费投入(20分)、政策出台(20分)、培育工作措施及成效(20分)、省级企业培育工作及省辖市企业培育工作情况(20分)等方面情况,满分100分。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1.各省区市局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国家局备案。各省区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至国家局备案。考核结果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两个序列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同一等次内须排序。
  2.各省区市局向国家局报送考核材料。各省区市局总结梳理本地区2015年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2016年培育工作计划,与考核信息表一并报送至国家局。
  3.各省区市局组织推荐先进个人。各省区市局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至国家局。从本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至国家局。
  4.国家局公布考核评优结果。国家局对各省区市局的培育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度考核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将以一定方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确定2015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
  1.先进集体。被确定为先进集体的省级局16个,计划单列市局2个。
  2.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省区市局人员、企业人员2个序列(推荐名额请见附件4)。其中,省区市局先进个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企业先进个人须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产生。
  (五)考核及推荐材料
  1.省区市局考核材料。包括《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考核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本地区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
  2.企业考核材料。包括《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见附件6),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3.先进个人推荐材料。《2015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7)。
  请于9月30日前,将以上各材料以电子件形式(WORD格式或PDF格式,具体格式要求在申报系统内予以明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网址)报送;需各省区市局加盖公章的材料,请同时寄送纸质文件。
  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指导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持续做好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陈明媛
  电 话:010—
  传 真:010—
  邮 箱:ip_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
(责任编辑:w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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