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有何个人出租房屋法律风险险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 《战略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双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指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业务实施合同或协议。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
项目内容及实际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与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相关的后续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及实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 协议的基本情况
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 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疆吉创” 或 “ 乙方” )与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牛基金”或“甲方”)于 2018 年 2 月 7 日签署了
《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互惠双赢、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五牛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愿意将对方视为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优势,与对方及对方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开展金融资产收购、处置,国企混改,上市公司及价值企业债转股和债务重整等专业服务,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共创发展契机。
(一)合作内容
1、基于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乙双方在结合资金优势、团队优势及品牌优势的基础上,意向以包括采取但不限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方式共同筹措资金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为双方全面开展业务合作提供资金支持。
2、甲乙双方愿意共同开拓和发掘可收购、可重整、可混改和可债转股的优质项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款所表述的合作方式,努力创新,互惠共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效应的双提升。
3、双方根据战略合作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团队培养、资金募集、项目风控等配套领域紧密协助,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保密义务
双方本着求真务实、扎实推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开展全面业务合作。合作过程中双方有义务依法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客户资料、商业计划、涉密经营数据等,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或对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
2、在本协议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同意,项目内容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方可终止或变更。但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不影响已开展的业务按专项业务实施合同或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签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及新疆吉创的主业发展需要。
2、本次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新疆吉创在金融资产管理服务领域的团队优势,进一步强化新疆吉创对优良债权资产的收购和整合能力,有利于新疆吉创主业的开拓。
3、本次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是否产生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届时以经审计数据为准。
四、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 《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双方根据具体项目 另行签订专项业务实施合同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 项目内容及实际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与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的后续协议及合同的签署及实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因此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决策和披露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4、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高怀雪女士的《关于减持计划的确认函》,高怀雪拟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48,402,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的公司股份(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高怀雪女士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8 日
股东持股变动
所属行业:
机械设备 — 专用设备
行业排名:
9/30(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高怀雪、徐博
今日共成交245笔100万以上大单,占总成交量的443.60%
打败了45%的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0.70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二、出售安埔胜利
三、成立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
四、定增用于炼油厂项目
个股深一度
同花顺财经官方微信号
手机同花顺财经
专业炒股利器
同花顺爱基金湖北省政府法制网
当前位置:
规范政府合同审查
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武汉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金福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市政府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合同审查工作。为此,我办起草了《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2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意见》要求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区政府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当加强对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进行审查。从部署这项工作到今年已有5个年头了,政府合同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天在这里和各位同仁作一个交流汇报:
&&& 一、我市政府合同审查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办在起草《意见》之初,对我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区政府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数量、类型,合同审查的主体、程序等进行了全面摸底。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责任人,我也一直在思考政府性合同审查到底由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是由各单位自审还是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把关还是仅对合法性把关?审查程序如何设置才能既确保安全,又提高效率?经过充分的调研和思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了适合我市实际的政府合同审查制度:
&&& 一是确定政府法制机构仅审查重要的政府性合同。
在确定审查主体时,考虑到我市市、区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较为薄弱,也没有专门的合同审查机构,因此规定政府合同审查实行各部门、单位自审与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对各单位建立合同审查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需要报请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合同的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政府或涉及政府承诺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纪要、框架性协议等契约性法律文件,以及政府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订立的标的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 二是确定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性合同的具体内容。
&&& 在进行政府合同审查时,法制机构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1、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2、合同主体是否适格;3、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4、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文本用语的准确严谨性;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三是合理设置审查程序。
&&& 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手有限,无法全程参与政府合同谈判,也无法对政府性合同主体做尽职调查,因此,我们明确规定,政府工作部门或所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提交:(1)送审函;(2)合同文本;(3)相关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材料;(4)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有关法律依据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 二、我市政府合同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做好合同审查工作,不仅需要合理划分合同类型,梳理细化流程,还要建立相应的审查工作机制,我市自开展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以来,市、区法制机构共审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合作备忘录、项目贷款融资合同、项目建设合同等各类政府性合同数百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上千条,有效防范了政府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较好履行了政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作法有:
&&& (一)积极进行确认仲裁,降低合同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些重大合同诸如标的额大、履约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市级平台公司往往承担着较其他合同更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又会经常涉及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等,可变因素较多,因此特别希望寻求法律保护,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有些市级平台公司就充分利用了仲裁确认的优势,对合同效力及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等法律行为通过启动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确认,化解潜在风险,防范缔约过失,增强合同约束力,强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对方履约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外在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避免产生争议或风险。如经发投下属公司就尝试采用此种方法有效防范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 (二)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严把“八个环节”的审查管理关。根据政府性合同审查管理规律,我市将合同审查管理细分为合同提交、法制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提交、法制办审查签字认可、领导审签、合同签订、提交备案、法制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等八个环节,以强化合同的审查把关。为确保上述九个环节的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每个环节均确定了严格具体的工作标准。如:在合同提交环节,要求严格审查送审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未提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等基本材料的,一律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送审。在合同审查环节,要求严格审查合同构成要件,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的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及合同用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用语恰当。
&&& (三)事后法律救济,突出采取“两项措施”防范风险。第一项措施是注重关口前移。对一些影响大、涉及专业领域的项目合同,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法制部门派专人参与合同谈判、论证等工作环节,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延伸到合同磋商阶段。第二项措施是注重风险把控。对于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委托、邀请专业机构参与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 (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互动。政府合同审查不仅仅是单方面,自上而下的。我市特别注重与被审查单位的沟通互动,通过走访调研,一方面检查各单位合同审查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合同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查流程、经验以及困难、合同自查和送审情况、培训需求方向、台账记录情况等;另一方面,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要及时向法制机构反馈情况,一起研究相应对策,维护政府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办每年都会同市仲裁委到区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市级平台公司调研指导,使各单位切实认识到政府性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完善内控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 (五)加强培训,提高审查水平。为了加强与各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促进该项工作有效开展,组建了政府合同审查工作群,组织审查人员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规政策,探讨在合同审查中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们借助市仲裁委这个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合同签订、合同审查专项培训活动,还邀请PPP行业专家来汉召开实务研讨论坛等,积极参加国内外ppp学术交流研讨。如:今年,武汉市PPP促进会应邀参加在武汉召开的“2016中部城市PPP实务论坛”;应邀出席在青岛召开的大型综合性学术论坛“青岛o首届中国PPP论坛”;与英国长江国际律师事务所(YangTze Law)签订PPP战略合作协议;邀请PPP研究首席专家王守清授课研讨PPP项目政策定位、发展现状等问题,普遍反映效果不错。
&&& (六)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作合同的管理。2017年以来,我办审查市级层面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各类政府合同161件,其中涉及PPP项目19个,总投资额578亿元,涉及养老、旅游、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等多个领域。虽然PPP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审查数量在整个政府合同审查中比重不高,但PPP项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审查难度较大,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 一是建立部门联合审查机制。PPP项目的管理涉及到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发挥部门合力,我市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组织各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合作合同进行联合审查。发改部门主要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角度,对项目投资、合作模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设部门主要从合理性角度,对项目建设、运营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主要从经济性角度,对项目交易结构、财务测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国土规划部门主要从规划衔接性角度,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政策提出意见;法制部门作为PPP项目联审单位之一,主要是从法律角度,重点对项目风险分配、合同体系边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明股实债、政府有无保底承诺、固定回报等方面把关。PPP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联审部门审查意见后,组织实施机构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合作合同再次报送法制部门单独审查。法制部门对项目内容审查无异议后,实施方案、合作合同方能获得政府批准。鉴于我市PPP项目联审机制中,法制部门是最后的“守门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办没有专门的合同审查岗位,考虑到PPP项目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为此,我们充分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借用外脑,在全市选取3家律所专门负责PPP项目的法律审查,原则上一个PPP项目会分送两家律所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我办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出具最终审查意见。通过建立联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PPP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对PPP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 二是优化审批工作流程。2016年,先后制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武汉市PPP工作流程》,在确保质量的同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查效率。
&&& 三是总结归纳法律风险防控重点。我办在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时,根据具体项目不同,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不尽一致,但PPP项目毕竟要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此,我办梳理了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作合同审查政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防控,对项目风险分配、项目运作方式、项目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项目采购等环节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发了《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作合同审查政府法律风险点防控》供联审成员单位参考。此外,我办还会同财政等部门,起草《PPP项目实操100问》,进一步梳理、总结PPP项目在实操中的各类问题。
&&& 四是注重发挥专业机构的专业优势。目前,在省、市两级政府大力推动下,武汉市在推进PPP的发展中已初步形成了“一会两院三中心”的“武汉特色”。一会即全国首家PPP促进会——“武汉市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会”;两院即全国首家非营利性质的PPP专业研究机构——“武汉市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研究院”、全国首家省级PPP研究院——“湖北省长江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研究院”;三中心即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武汉)PPP研究中心、“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PPP仲裁中心、武汉PPP资产交易中心(筹)。武汉PPP“一会两院三中心”作为PPP行业所积累的武汉经验,很有示范意义和可复制推广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产融结合和供给侧改革。
&&& 三、政府合同审查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
&&& (一)框架合同、合作备忘录
&&& 招商引资是我市的“一号工程”,我们在审查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融资、合作开发等方面的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合同时发现目前大多数合同均直接涉及土地划拨转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的优惠政策。比如,直接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最优惠政策保证对某某企业的建设用地支持;向某某企业承诺最低收益、以税收征收额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等等。此类协议中的最优、最惠、一事一议等政策,可能涉及与《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不一致的问题。法制部门如何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查,又不影响招商引资的实施,其界限如何把握,存在相当难度。
&&& (二)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审查
&&& 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大力推进政府与资本合作模式,其意义在于拓宽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在此背景下,各地PPP项目大量、集中上马,我们在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审查中认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希望与各位同行交流:
&&& 一是项目类型集中于市政道路等传统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比较单一、领域较窄。而且除了几个综合管廊项目有一定的使用者付费之外,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项目很少,非经营性项目居多。因此,已经实施和将要实施的ppp项目基本都是政府付费型项目,众多政府付费型ppp项目集中上马、同步推动,会在未来带来相当的财政支出压力。此外,新建的项目居多,存量项目偏少,与财政部“对新入库项目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政策方向存在一定的偏离。
&&& 二是部分项目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上流于形式。中介机构编制的物评、财评报告有迎合实施机构快速上马项目需要的倾向。
&&& 三是从已经落实社会资本采购的项目来看,ppp项目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甚至央企的舞台,真正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极少,唱主角的就更少。中标的国有企业中,又以建筑施工类型的企业为主力军,真正具有适合本项目运维能力的企业不多。以上现象与国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初衷并不完全吻合,从财政部等部委的最新政策趋势来看,今后的ppp项目主要还是要撬动民营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突出ppp项目的运维本质。
&&& 四是在社会资本的采购上,部分项目设置的采购条件不利于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的平等参与。有些项目设置一些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严苛资质条件要求,门槛过高,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广泛选择。
&&& 五是部分项目存在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甚至有的项目就是为了形式上具有ppp项目的外观而强行塞入的运营内容,真正的重头戏还是在建设部分,运营部分仅仅是为了使项目具有ppp项目的外观吻合度而设置的内容。而且少数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占比过大。重建设轻运营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建设成本的绩效考核约束不够。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的新要求,“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属于将要清理的项目。而我市本级已经实施和进入实施程序的ppp项目几乎都没有达到将建设成本的30%纳入与绩效挂钩的要求,一般都在10%以下,有的项目甚至建设成本不与绩效挂钩。
&&& 六是项目的审批流程有待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ppp项目合作合同报部门联审和政府审批环节目前存在太靠后的弊端,起不到真正的把关作用。ppp项目合同在已经经过公开采购且已和中标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之后才进行部门联审,很多合作细节已成定局,难以进行更多的改动,而且改动太多又会引起政府方违约的风险存在。
以上内容就是我对政府合同审查工作的一点思考,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签合同最容易忽略的12个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往来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订合同。在您和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也存在如下容易忽略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三、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四、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八、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九、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①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②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③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每项经济活动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签订合同是一项很细致的事情,个别语句措辞都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套用格式合同文本难免会有不适,虽然上文终结了签合同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体现在方方面面,建议请法律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审核、修改合同,以便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