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没及时备案,建委备案查询查到,怎样写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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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售后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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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服务整改报告 楼 层 夜 班 服 务 整改报告 尊敬的领导: 日,夜班服务员孙国新听错总机所报房号,误将1208房间所 要求的两盒火材送至2108房间,由此造成了客人的投诉。此值国庆佳节,客人欣喜入住酒店,本应给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现却因服务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客人投诉;作为带班主管,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服务员的失误,造成酒店与客人利益的损失,对此深感歉意与愧疚,也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为提高楼层夜班服务员对客服务质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提出一下 几点整改办法: 1、服务员工作沟通技巧培训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员工掌握有效的工作沟通技巧。如服务员接到总机的 电话,要对总机所表述的内容与总机进行重复确认,避免听错、听漏部分内容;服务完成后应及时反馈给总机,以便总机的服务跟进。 2、提高夜班服务员的工作责任心与服务意识 3、安排优秀的楼层服务员轮流上夜班 夜班由于上班时间的特殊,很多人不愿意上夜班;但夜班的工作实际上十分 繁重的,经常忙起来是一个人忙得焦头烂耳,服务接二连三,顾此失彼,电话沟通又容易出错;晚上通常人的精神都不如白天集中,状态不好,工作效率低,这要求服务员能够有好的素质。所以,希望能够安排工作责任心较好,服务态度、服从意识好的员工上夜班。而且恰当的轮换班次,对于员工以后的发展总体上是有益而无一害的。 4、加强与总机的沟通 VIP的服务要求总机需告知当班主管,以便能有效督促所需服务的更进。 5、当班主管要加强对服务员工作的巡视、监督、指导。 鉴于此次投诉给酒店带来的不良影响,给领导们带来的不便,在此表示深深 的歉意。以上整改方法敬请审阅,谢谢一直来给予我的支持与指导。
日篇二:315手机售后服务调查报告 3?15手机售后服务调查报告? ? ? ? ?
16:37:38 类型:原创 来源:电脑报 报纸编辑: 作者: 【电脑报在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我们选取了一些手机售后服务的典型问题,派出记者实地调查,并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同时对各厂商的售后客服进行了调查,看看他们的服务究竟如何。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我们选取了一些手机售后服务的典型问题,派出记者实地调查,并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同时对各厂商的售后客服进行了调查,看看他们的服务究竟如何。
售后问题典型案例解读 各类手机都可能发生大大小小的问题,普通消费者都会寄希望于厂商的售后服务,可到头来却发现售后过程那叫一个繁琐,维修费用还不便宜,最后往往搞得“累觉不爱”了。这里小编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和支招,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外观缺陷是否应提供保修? 讲述者:李哲 来自:湖北武汉 问题产品:iPhone 5s 32GB版 2013年9月底,我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了iPhone 5s 32GB版合约机,花费近6000元。当面拆封并激活,经过几天使用没有发现明显问题。可是用了10来天,我就发现手机外屏的左上角紧合度不好,轻轻按压就有嘎吱嘎吱的响声,并且可以明显看出屏幕高于侧面金属边框,向下按压时还原,但是松开就翘起。上网搜索发现这种翘屏问题并不在少数。随后,我拨打了苹果的400客服电话,第一次联系时给予的回复是不影响使用,不属于售后范围内。我很气愤,过两天又联系客服坚持要售后,客服让我去官方维修点检测。我先后去了两家维修点,回复都是正常情况,不影响使用,不在售后范围内。现在手机整个屏幕左侧都有翘起的问题,轻轻按压有很大响声。我越想越气愤,花了近6千元买的手机,明明存在缺陷,为什么不能维修或更换?!苹果就能这么拽?! 编辑解读:在《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有一项与手机外观有关,即“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手机外壳裂损”。根据《手机三包法》规定,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表所列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但是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和衡量标准,哪种破损属于“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手机外壳裂损”。唯一的办法就是去第三方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但多因手续的繁琐或检测费用的高昂让消费者望而止步。最终导致“检验机构”等同于厂家本身。正因如此,才出现了苹果手机售后的自说自话,消费者自身权益仍然无法保障。 据了解,受类似iPhone 5s翘屏问题困扰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针对这种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将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可以代表群体投诉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替所有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记者调查:据记者实际走访获悉,并不是所有出现翘屏问题的iPhone 5s都无法换机,因销售地区或购买渠道的不同,以及消费者与苹果工作人员沟通的问题,往往会影响换机结果。记者就有翘屏问题的手机能否换机的问题,随机询问了北京三里屯和王府井两家苹果直营店的工作人员。其中一家表示上级没有该政策通知,不能换机;但另一家工作人员则表示可将手机带来,他们查看过之后确实是有该缺陷,将提供换机服务。 防水标签变红无保修,合理吗? 讲述者:贺先生 来自:浙江杭州 问题产品:华为D1 本人去年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华为D1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手机无法开机的问题,送到指定维修点进行检测时,因防水标签变成红色被拒绝提供保修,理由是手机人为进水。但本人承诺此手机在使用过程中绝没有进水的情况,华为D1手机后盖是可以拆开的,防水标签就贴在SIM卡卡槽处,其防水标签很容易暴露在外,也就是说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防水标签就有可能碰到潮湿的空气变红。这难道不是手机本身的设计问题吗? 华为的客服也承认手机防水标签变红有可能是因为受潮,但又坚持以防水标签变红为由拒绝保修,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防水标签什么时候成了手机厂商的“免死金牌”? 编辑解读:根据《手机三包法》,当遇到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因此在保修期限内的手机如遇进水的情况,厂商是不予保修的。 如何知道是不是进水呢?通常做法是在手机主板、电池盖或固定螺丝头等位置贴防水标签,此标签材料完全遇水时将会变色,且颜色不可逆转。只要变成红色,厂商就会明确表示进水不保修。但很多时候,如下雨天、潮湿天气,或者放在口袋里出汗,手机内的防水标签都有可能变色。在我们收到的投诉中,看到很多此类案例。 厂商是否可以因防水标签变红就判断手机是人为进水发生故障呢?关于这一点,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解释,多数手机产品的说明书或用户上也没有明确说明。似乎消费者只能吃这个哑巴亏,这是否也是一种变相的“霸王条款”呢?
记者调查:记者随机走访了华为、联想等厂商的授权维修点,当工作人员被问到防水标签变红能否保修时候,都表示标签变红说明手机进水,是人为损坏,不能免费维修。记者要求其拿出相关法律法规,都摆手说没有,并表示这是“行规”。
运营商与厂商相互推诿,怎么办? 讲述者:黄先生 来自:黑龙江铁岭 问题产品:小米3移动版 我于日在铁岭市银州区荣兴移动营业厅花220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3移动定制版手机,2月28日手机屏幕出现失灵现象(屏幕无法解锁,虚拟键盘中的英文字母w及s键触摸无反应)。当天下午,我与移动营业厅进行了交涉,但其销售人员表示不予更换。 我想到小米官网承诺7天包退,15天包换,便去其售后服务点要求换机,未果。维修点表示应到购买点换机,但移动营业厅坚持不予更换。3月1日,我又前往小米官网售后服务点进行交涉,此时维修人员以手机充电插口被使用过为借口不予更换,只能将手机返厂维修。因此起了争执,他们的售后人员最后表示不予更换也不会进行维修。 编辑解读:其实黄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消费者在维权时最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手机三包法》,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黄先生在移动营业厅购买的手机出现问题时,应坚持找营业厅要求更换。 当然,这里也不是说厂商的售后服务可以免去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售后服务网点开具手机检测的相关证明,以此为依据要求销售商进行换机或退货处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介入调解,亦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记者调查:带着小米3合约机15天内发现问题换机该找谁的问题,记者先后到位于重庆江北区的两家移动和联通营业厅进行了询问。对记者的问题,联通工作人员表示,可带着手机到联通任一直属营业厅内的售后服务点进行检测,等检测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能换机。移动工作人员先是建议记者到移动售后服务点进行检测,后来又说需要向购买手机的营业厅咨询,具体换机流程需以该营业厅人员说法为准。 篇三:手机售后服务合作协议样板 深圳市英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售后服务协议书
总则 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IMG手机售后服务工作,为实现多方合作共赢的目标,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本协议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深圳市英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401室
乙方: 地址: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IMG手机授权维修机构,并以“MIG手机授权服务网点” 的名义按照乙方的服务承诺为IMG手机用户提供甲方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服务。 第二条 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起始日)至 日止。授权期满后, 如各方有意续约,应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续签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经认可、接受并同意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售 后服务、售后渠道管理等相关和操作要求。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权限进行限定。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每月半成品需求量和周转速度向乙方收取合理的半成品押金;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考评,并依照制定的结费规则给予乙方结费。 4. 如乙方的服务工作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服务管理规范,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或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5.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运作指导,费用结算,培训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是从事手机维修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完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和营业资格。 2. 乙方应具有独立账户和服务电话、电脑、E-mail信箱,能严格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在当地享有良好信誉。 3. 乙方应接受丙方相应的CI要求,做好营业场所的统一形象建设,店内应公布丙方的“服务承诺”、“维修流程”、“备件价格”、“非保修委托协议”、“收费标准”等。 4. 乙方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同时在设备和人员配备上应符合甲方制定的《IMG手机授权服务网点人员及设备配置标准》。乙方在从事IMG手机产品服务过程中,需接受甲方对其服务规范、备件运作、半成品运作、核销等协议考核范围内的指导。 6. 乙方向甲方申请备件,需确认乙方在甲方帐户上有备件预付款或者核销款可 用。 7. 乙方保证在从事协议项下活动时,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杜绝违背商业道德的 欺骗行为。 8. 乙方在为IMG手机用户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甲方企业以及产品 的声誉和形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第二章 考评与结费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考评规则。 第七条 乙方权限内的机器不维修而擅自上传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条记录,并有 权据此对乙方做出处罚。 第三章 保密条款 第八条 经各方协定,乙方对协议项下活动中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 “协议项下活动”是指乙方依据本协议进行的为MIG手机用户提供服务的内容。 2. “保密资料”是指甲方就协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或乙方就协议项下活动与甲方 交往过程中所知悉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它信息: 2.1 在甲方披露(或者乙方知悉)时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 2.2 在保密情况下由甲方披露(或者乙方知悉)的; 2.3 乙方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资料的; 2.4 记载于保密信息的传递单; 2.5 以其他书面或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 2.6 从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 3.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授权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中的内容:MIG手机服务政策、IMG手机服务流程、IMG手机技术资料、IMG手机运作指导资料、乙方获悉的IMG手机用户资料。 第九条 乙方就其从甲方获悉的保密资料陈述、担保并保证如下: 1. 对本协议和相关附件,及其以各种方式获悉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2. 其现行保密制度足以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3. 不将保密资料披露(或者促使或允许他人披露)给任何人,但因工作需要“必须 知情”的下列人员除外:乙方直接参与协议项下活动的管理人员或雇员; 4. 不将保密资料(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资料)用于协议项下活动目的之 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复制等;在披露当时,如果甲方已明确表示保密资料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乙方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资料。 5. 在协议项下活动结束后或者经甲方要求时,乙方将把含有保密资料的所有记录 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存储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甲方,并且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甲方;如果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将书面保证已经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况,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的 相关责任: 1. 给甲方公司形象或丙方品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2. 使用虚假单据,虚假维修报告,虚假维修数量以向甲方索要维修费用; 5.3. 对符合保修条件的产品进行维修时,以不合理手段向用户和甲方索要双重费用; 4. 使用非甲方提供的爱肯备件进行爱肯手机的维修; 5. 多次出现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不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整改要求; 6.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违反本协议及所属附件内容者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经对方通知后超 过10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 方,在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后解除本协议,不需要因此向对方做任何解释,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凡由于乙方的原因而损害MIG手机用户的任何权益,均由乙方负责进行赔 偿。 第十三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违约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后(包括因乙方违约解除协议和协议期限终止),善后事宜按以 下规定处理: 1. 在甲方扣除包括违约处罚金在内的乙方应缴纳的全部款项后,返还剩余的信誉 保证金和维修劳务费。 2. 乙方应将本协议、甲方所颁发的一切证书、授权证明和甲方发给乙方的所有技 术资料在协议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发生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经守约方提前通知协议解除的; 2. 本协议经一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两方提前解除的; 3. 乙方丧失作为甲方授权服务网点资格的; 4. 法律或甲方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有相悖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为准,协议各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有效期或延长期内,各方之间因协议内容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进行 协商解决。若各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火灾、洪水、地震、罢工、暴动、 政府行为以及双方都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八章 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希望解约,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并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如因乙方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法人实体应对原法人实体承担连带 ,乙方发生主体变更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向其他两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传真或E-mail方式 ,但若通知 涉及权利或义务时,应以书面文件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其他两方同意,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不得转让给包括各自关联企业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于日由协议方盖章后生效。
方: 联系人: 联系人: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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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刚质量认证考核完,先要针对不合格情况出一份整改报告,不知道该怎么写
09-09-10 &
首先将出现的问题写清,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计划的关键&&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改报告&&的示范文章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 (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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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医德医风建设,防止在购买和使用医用耗材过程中发生违规问题,经院常委会研究,由纪委牵头,医教部、政治部、院务部参与,根据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加强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加强医用耗材招标 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有力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有效防止在购买和使用医用耗材过程中违规问题的发生,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军队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总后勤部《惩治和预防腐败四十项制度》以及《军队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制定。 第三条 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与科室分工负责、纪委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医用耗材,是指一次性或重复使用的各种医疗器具、材料和检验试剂,包括但不限于: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2、护理材料和敷料; 3、检验试剂和材料; 4、影像胶片和材料;f1pe, 5、高值医用耗材;f1pe, 6、消毒材料;f1pe, 7、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8、其他医用耗材。 第五条 医院对医用耗材准入销售企业及代理商给予的折扣、让利和资助统一管理,年终由职能部门承办,划入医院财务;对以实物捐赠的形式赞助医院或科室建设的要做好登记,并由职能部门统一备案。严禁科室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取各种回扣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领导,医院成立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政委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副政委担任,成员由医教部、政治部、院务部、护理部主要领导及医疗、财务科长组成。仪器科主任担任秘书。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集中采购文件。审定采购目录、评审标准、评标标底、采购方式、工作进度计划等重大事宜。 (二)确定评审和比较办法。审定专家评审小组、价格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三)审定耗材厂商及成交品种。 (四)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医教部负责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的审批,审核招标集中采购方式和招标结果,报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政治部负责行风教育整顿,参与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院务部负责医用耗材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参与价格审定。 第十条 仪器科是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职能主体,具体承办所有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拟制、招标、采购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各科室提出的医用耗材请购计划,汇编、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对医用耗材的厂商、质量、信誉、服务、价格等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组织、协调耗材价格谈判和让利工作; (三)组织医用耗材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和组织评标工作; (四)负责医用耗材的购置、验收、保管、调剂、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等工作; (五)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用耗材的需求、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定期对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分析,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使用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的申报、评审、请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书面形式经科室主任签字后向仪器科提出医用耗材采购需求; (二)派出专家参与耗材招标的评审工作; (三)对医用耗材的质量、价格、服务及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立专家评审小组 根据医用耗材的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型的医用耗材招标评审小组。每一采购评审小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一般由医教部、护理部、仪器科、使用科室的人员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员组成由医教部提出方案,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专家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来源、质量、技术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遴选合格供应商。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由仪器科向其发出入围通知书并将遴选结果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三)参与招标评审小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成立价格谈判小组 价格谈判小组由医疗科、财务科、仪器科的人员组成,纪委派人参与。人员组成由仪器科提出方案,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价格谈判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研、市场分析。负责对入围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价格评审和谈判。 (二)形成价格评审文件,提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章 招标、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所有医用耗材原则上要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医用耗材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一般一年组织一次招标,其他耗材一般半年组织一次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招标、采购流程。 第一阶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由专家评审小组遴选供应商。 第二阶段,价格谈判小组对专家评审小组遴选出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第三阶段,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专家评审小组和价格谈判小组提出的方案,确定供应厂商和耗材品种。 第四阶段,仪器科签订购销合同,进行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在三个环节上参与监督。 第一个环节,参与投标单位准入资格的审核。主要形式:由职能机关确定投标单位的准入资格、基本条件,报纪委备案。 第二个环节,参与招标谈判的监督。职能科室在招标前3-5个工作日内,通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只参与招标谈判的监督,不参与投票。 第三个环节,参与价格谈判的监督。招标价格由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一并谈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单独会见企业代表或代理商。 第十八条 政治部纪检办公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纪检办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关于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九条 每季度医教部、院务部和仪器科要对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和经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向院党委汇报;纪检办要协调机关职能科室进行廉洁自律情况分析并向党委、纪委汇报。 第二十条 纪检办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仪器科要对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环节,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每个岗位不少于两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按照规定应当交由职能部门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医用耗材的; 2、擅自使用没有准入耗材的; 3、不按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4、利用职务之便招人情标、关系标的; 5、不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进行审查的,造成实际损失,数额较大的; 6、未与供应商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或书面合同未注明由医院与供应商进行统一结算的; 7、未邀请院纪检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的; 8、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9、科室或个人收受回扣的; 10、科室内部私设小金库、实行账外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由医教部制定后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医教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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