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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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出于调整的需要,法律规定某些社会关系必须适用特定的。当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相应地社会关系时,便依法产生了相应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4条则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就失踪人的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中应被列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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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独立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 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 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网:www.sanwen.net )随即推荐的专题你可能也喜欢这些文章最新发布的专题 & sanwen.net 您现在的位置:&&>>&&>>&&>>&法定代理人证明正文
法定代理人证明
法定代理人证明
作者/编辑:佚名
  []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 己的独立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 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 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法定代理人证明2    〖预览〗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_____)第_____号   ________同志,现任我单位_______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___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日期: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法定代理人证明3    〖预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仲裁文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法定代理人证明4    〖预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物业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市经济技术开发沧海路XX号
姓 名:xx 性别:X 年龄:X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X
职 务:董事长 职 称:中级
xx系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本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投标单位:xx-xx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XX年X月X日
单位名称: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夏七层E座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大柳塔北区三区室外管网消防工程二期工程,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签名盖章):西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51
职 务: 身份证号:
系 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章)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法定代理人证明5    〖预览〗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单位全称:(盖 章)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注:1、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重要行政负责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改组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更换的,向本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已进行的仲裁活动对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
兹有***先生,身份证号***,任我公司董事长一职,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苏州**有限公司
2011年*月*日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仲裁文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法定代理人证明6    〖预览〗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备注栏中有关规章的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正式选举(委派、聘任)拟在XXXXXXXXX公司 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的有关条款行使职权。
股东签名或盖章
XXXXXXXXXXXXXX公司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现任,自该企业被除数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的其他情形的;
证明,兼任……【】法定代理人证明7    〖预览〗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兼任,公司,职务,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以下人员xx-x是xx-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企业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理人证明8    〖预览〗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国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严格讲是不一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其证明作用,就是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曾经出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书,可以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的一切事项。
如果说法不严密,两者可能是一样的东西。
2、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写作内容:
首先,写标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
其次,写内容:###年##月##日,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曾经为###出具了关于#####方面的授权委托书,具体委托内容是:#####################。特此证明。
再次,结尾:单位(公司)盖章,年月日,必要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这里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我还是找不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网址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谁要是可以找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就告诉我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找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啊,这里有法定代表……【】
  〔法定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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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证明相关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哪些人,可以代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吗?
法定代理人是指哪些人,可以代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吗?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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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是指哪些人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才可以作为其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员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二、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吗由于法定代理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他应当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人居于同等的诉讼地位,其代理权不受限制,他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既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有权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等。尽管如此,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他不是实体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为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受。当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继续代为诉讼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继承法意见》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虽然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很大,但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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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遗赠人是否可放弃接受遗赠遗赠人通过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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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是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
法定代理简介
法定代理中文名称
法定代理英文名称
Legal agency
法定代理定义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两种情况
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的存在而确定。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据是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来说,担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原因
(1)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法律解释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在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能力的人设定的。未成年人和属于无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为监护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如果
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
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2)上的法定代理。如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来说,担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是:(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的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由于患精神病而无行为能力或的人,其监护人是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无行为能力或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对于特定人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某些是或者人时,需要代为参加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有责任监督的行为。在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须由其中一个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相关联的义务,比如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还有:1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权利。2、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3有权在对未成年被代理人进行询问、讯问时被通知到场。
⑴上述代理人的范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⑵并不是所有案件中都会有,只有无行为能力或时,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相关联的义务。
法定代理特点
第一,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中,代理人的代
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第二,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法定代理人与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为成年子女的;(2)配偶一方作为其或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能够通过顺利地参加,享有民事权利,承担。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法定代理案例分析
法定代理案情例举
高中学生王某年满16周岁,系,一日,在放学路上王某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王某踢张某一脚致张某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对于王某的父母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诉讼,责任由谁承担?
法定代理第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以王某为被告,王某的父母为其,赔偿责任由王某的父母承担。理由是:、的,实质上是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相分离的。与这种特殊性对应的是法律在确定这种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时,亦有它的特点,表现为在确定责任时,要考虑适用两种归则原则,一是,二是。在这两种原则中,过错推定原则是基本的,公平原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王某系行为主体,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法定代理第二种意见认为
以王某、王某的父母为,而王某的父母同时又作为王某的参加诉讼,责任先判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判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是多种多样的,有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十种。其中,除赔偿损失外,其它的民事责任均可由监护人单独承担,而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赔偿损失应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只有在被监护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才可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至于被监护人实际有无财产,那是在执行程序中需查明的,而非在审判程序中所能解决的。审判程序所解决的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判决是否正确,而不仅要求,同样要求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王某作为侵权行为人,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因此,王某是本案的被告,正因为王某是,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要由其即其父母来完成。为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其监护人无疑应为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担当被告的诉讼角色。本案中若不将王某的父母作为诉讼主体,非但在程序上剥压了王某的父母的诉讼权利,而且就实体而言,王某的父母对于自己有无尽到监护责任也无法行使,有违司法公平。若按第一种意见,那将会出现程序与实体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即作被告不承担责任,不作被告却承担责任。
法定代理判断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是。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行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体现被代理人的和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时的意思表示,在授与他以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总的来说,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指授权内容。但是代理人的行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每一言行并不都是被代理人说过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行为区别开来。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因为代理的目的在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后果除了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以外,还包括由于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要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动,无论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如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了代理活动,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认可,否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法定代理和三种。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的行为包括:,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应认为无效,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即,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订立合同。合同中应遵循民法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
法定代理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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