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所得税怎么是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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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是一款企业行业应用工具,上海本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办理流程方法都可以在此进行了解,并为广大从业者提供最佳便捷的办公处理方案,用户可以在此了解本区的相关政策法规则,并进行税务的实时处理。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注意事项:1.Net Framework2.0下载地址为:见下方2.申报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模板下载链接地址:http://www.tax./pub/bsfw/xzzx/bgxz/sbzsl/698.html3.本软件版本更新方式分为两种:(1)软件打开并联网时自动更新版本(2)点击工具栏“更新”按钮进行版本更新(3)下载离线升级包4.电子申报软件只接收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类别为“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记录,其余情况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5.当安装包无法正常运行,请注意以下问题:(1)操作系统为XP以上版本(2)本机已正确安装.NET Framework 2.0.下载地址为/download/5/6/7/-759e-473e-bf8f-a/dotnetfx.exe(3)IE浏览器版本6.0以上。6.当A105070表无法填写时,请按以下办法操作:(1)点击表单页面上的增行按钮,进行添加行(2)删除行数据请先选择行,然后点击页面上的删除按钮类似A105070表无法填写请参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7.当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无法填写时,请先前往http://www.tax./pub/bsfw/xzzx/bgxz/sbzsl/698.html下载模板,将数据填入模板中并保存关闭,点击汇算清缴‘分配比例’按钮导入数据8.当导出的申报文件无法通过电子申报进行报送时,请注意以下要求:电子申报软件只接收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类别为“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记录,其余情况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9.当软件无法自动更新时,请检查Internet网络连接状态是否正常10.用户数据的备份先关闭汇算清缴软件,打开软件安装目录,将Data文件夹下的HSQJYW.db拷贝至其他目录存放,进行备份11.用户点击申报按钮后,提示需阅读相关告知书信息,无法正常生成申报文件,并点击汇算清缴软件中的告知书按钮,在打开的每个告知书页面最底部,将已阅读按钮打上勾并保存。12. 申报表中涉及比例的项目应以小数填报。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12号)文件,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开发并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软件,供企业使用,以电子方式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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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版 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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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2、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3、2015年新办的小微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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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上海税务部门发文《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对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通知要点如下所示: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全市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1)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二)申报阶段
1. 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 核定征收企业相关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汇算清缴中常遇见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费用列支
  1、问: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费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航班如果订的是电子机票,可凭打印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问: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问:B企业向A企业借款,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等(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开具了营业税发票。B企业可以根据A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上述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但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问: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问: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账务处理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7435元,请问这笔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助支出,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7、问:我公司将进行资产重组,要将公司部分货车和劳力转移到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请问需要开发票吗?转入新公司的货车可否折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如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
  8、问: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均未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表还需申报吗?需申报的话是否零申报?
  答:若你司未根据财税〔2014〕7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不需要填报。
  9、问:2014年购进的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公司账上一次性税前列支,看文件说要报备,具体怎么报备呢?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因此,你司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10、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都可以吗? 那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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