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产证复印件有风险吗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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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我们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是否合理,为啥呢?
ainian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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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提供房产证与屋主身份证的复印件,主要是想确认业主身份。便于以后的管理与收取管理费。把房子出租给客户开公司,就要多交物业管理费,这就没有依据了,可以不予理睬。物业收费是按面积来收费的,除了商铺外,所有住宅都统一标准收费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好运
134****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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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本人的委托书,对你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如果是你的租户拿走那就不好说了,他可以冒充房主的委托人诈骗。
13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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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流程为: 1,卖方无贷款 买方不需贷款: 签订居间合同→准备相应资料→缴纳相关税费→过户→领取房产证 2,卖方有贷款 买方不需贷款: 签订居间合同→办理解押手续→准备相应资料→缴纳相关税费→过户→领取房产证 3,卖方无贷款 买方需要贷款: 签订居间合同→银行面签→银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银行审批→出具批贷承诺函→准备相应资料→缴纳相关税费→过户→银行领取房产证→办理抵押手续→放款→客户领取抵押后的房本
二,过户时买卖双方所需配合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卖方: 1,a中国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请携带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原件。不包括证号自动升位) b 出售方为未成年需持监护人公证原件及父母双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 c港澳同胞: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d台湾同胞: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e外籍人:护照原件。中文译本公证书原件 (如与购买房屋时提供的护照号码不同 请提供该国驻中国领事馆出具的护照连续性 证明原件) 2,房产证原件 3,原始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发票上物业地址与房本不符 需提供物业或开发商出具的物业地址一致性证明) 4,已购成本价住房: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原件 5,已购央产房:央产上市登记表、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原件 6,朝阳房屋管理局住房:提交与房管局所签订的物业结清协议
二:买方: 1,a中国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未成年需提供监护人公证原件;外省未成年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c港澳同胞: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d台湾同胞: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e外籍人:护照原件。中文译本公证书原件 f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 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该项内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g 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原件(携带本人证件及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拘留状况证明到小街桥出入境管理中心二层办理)及居留状况证明(卖方身份证复印件、房本复印件、买卖合同及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外籍带上译本公证到西环广场T2座17层C9室办理)
134****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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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业主的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号码干嘛?我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情况
134****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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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是不行的,不过你租房的时候要对方出示房产证,最好是出示房产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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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丢失,有危险吗?要怎样做呢?
ad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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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复印件的话,那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一般都要求出示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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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风险,现在房管局过户必须要房主本人到场,本人不到场办理不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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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必须要有房本复印件
帅哥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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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户吗?一般就是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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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但也不排除,利用这些东西去骗人,当然上当的人也是肯定没头脑的,因为复印件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最终效力的,要看原件的.
帅哥3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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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的过户流程是:一、登记要件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④赠与合同(原件留存);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二、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哪些东西?需要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契税凭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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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身份证管理机关挂失 先办个临时的 然后1个月后可以拿到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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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无果的唯一结论:房产证复印件是伪造的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17:31 编辑
& && &求证无果的唯一结论:房产证复印件是伪造的& &&&自从上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原医学院纪委干部董XX窃取了业委会的主任位置。他专横跋扈,独断专行,千方百计损害业主利益而维护物业的利益,把广大业主玩弄于股掌之间。对于他的业主身份,我前后三次试图求证。第一次是2012年他违法中止我的委员资格以后,第二次是前年他在网络上发布了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后,两次都是无果而终。第三次就是去年9月他在告示栏张贴了所谓房产证复印件以后。这他不打自招说明了以前的欺骗行为,但这次复印件的真假求证又是无果而终,具体过程如下:& &&&去年7月董XX在《港湾家园业主论坛》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污蔑攻击。他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他已经取得业主身份,却无耻之极地用造谣我知道他有房产证来向业主证明他有房产证。在我揭露了他的卑鄙行为之后,去年9月,他在港湾家园告示栏上粘贴了所谓房产证复印件。我因怀疑其真实性,同时也希望搞清事实真相,特地到学校纪委求证,具体过程如下:& && & 9月16号,我到学校纪委的郭处长处反映情况。我提出,对于房产证,我必须看到三证原件,具体到三证每一页的复印件,否则我不能承认。不管是真是假,我必须要确认事实的真相。当时郭处长认真把我的要求记下来,并答应了尽快调查清楚。& && &9月25号,我打电话给郭处长询问,回答是正在调查核实。& && &10月9号,我到纪委郭处长处询问调查结果。郭处长告诉我,房产处说他已经办好了。我认为口说无凭,我要确实的证据,这样的回复我决不会接受。& &&&我们谈话交锋了一个多小时。郭处长主要用权限的话题来推诿,认为纪委没有权利一定要看他的房产证,个人也没有权利一定要看他的房产证。& & 我提出质疑:纪委连这点事情都管不了,纪委是干什么的?& & 至于我个人,如果没有业委会事情的牵连,我是没有权利来管他的房产证,但还是有权利来反映问题,纪委有责任回复我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他当了业委会主任,就应该回复任何一个业主的质疑,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利看他的房产证。& && &进一步,他在告示栏上贴出了文章污蔑我造他的谣,我要他拿出证据来证明他是对的,他就必须拿出证据来给我看,否则就是他造谣污蔑我。& &&&再说港湾家园的哪套房子的产权属于谁,不是个人的隐私。& && &在交谈中,我一直要求要拿出证据,但郭处长一直不答应。接着我先提出退一步的要求:你郭处长看到过证件过没有,你能不能争取看一下;如果再退一步,房产处的人看到过没有,希望郭处长认真核实一下,然后以纪委处长的身份、以及共产党员的起码道德和责任底线来回答我的问题。当时郭处长是答应再去做做董XX的工作,叫他提供房产证原件。言谈中郭处长提及到董XX曾经来过监察处和郭处长交谈。& && &10月27日,我再次来到纪委了解情况,我指望能够得到我上次提出问题的答复。然而没有料到,郭处长这次口气大变,避而不谈有没有房产证,而是一口咬定我的问题不属于纪委管的,叫我另外途径求证。当我问郭处长上次董XX来的时候有没有带房产证时,郭处长说:“他带来了,并且要给我看,我不看”。对于这样的回答,我震惊得难以置信,我问为什么不看,回答是没有权利看。&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以下严重问题:& && & 一、郭处长为什么不看房产证?& &&&1、房产的归属是属于个人隐私吗?2、为了调查事实真相,为什么纪委没有权利去调查党员的非个人隐私的房产证?3、他已经要给你看了,还存在权利问题吗?4、我的诉求是解决我质疑,看了正好解决我的质疑,为什么故意回避?这是纪委应该这样吗?5、这是不是明摆着渎职?& &&&这些应该如何解释?& && &二、董XX来过纪委,是郭处长在10月9日告诉我的。如果董XX在那天之前真的拿出过房产证,为什么那天郭处长没有和我说?却反而在我不断要求下答应我再和董XX谈谈,叫他提供房产证?这不是明摆着10月27日说的是假话吗?& && &这应该如何解释?& && &三、10月9日郭处长明明告诉我,他已经办好了房产证,为什么10月27日却不提这件事了?是不是已经证实董XX没有房产证?而改用纪委不管了一推了之?这不是明摆着承认10月9日的回答是欺骗吗?& &&&这应该如何解释?& &&&四、调查有没有房产证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当天就可以调查清楚。但是,从第一次向纪委反映问题的9月16号,到我打电话询问的9月25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0天,为什么还在调查核实中?& && &这当中究竟有什么内幕?& & 五、作为纪委,连这么一点小事也推三阻四,声称没有权利管,请问纪委究竟是干什么用的?有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 &&&以上充分说明,郭处长在处理这个问题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带着以上问题,今年1月4日,我来到浙大纪委,向纪委副书记反映情况,希望得到以上问题的解释。想不到的是,书记还是采取回避的谈态度,只是强调纪委没有权利去查。当我问:“既然没有权利,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不管?而要调查后才说没有权利管?”书记回答:“经过询问,认定不是纪委管的”。我说:“我提的问题十分明确,难道还要问董XX才能决定是不是该纪委管吗?”。书记只是否认我的说法,却说不出任何道理。& && &今年1月6日上午,我接到纪委郭处长的电话,说已经从房产处拿来证明。我立即到纪委处查看。郭处长拿出两张东西,一张学校收购旧房的材料,但这说明不了问题。另一张是房产处关于董XX从分房到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说明。我明确表示,我只认明确的证据,即房产三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凭房产处证明的几个字,我决不承认。& &&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份材料是纪委和房产处专门为了回答我的质疑而特意提供的,理应给我。但是,我要复印件不肯给,又不让拍照。真是咄咄怪事,难道这里面有什么不可见人的内幕,怕我留下证据?这就是纪委的行为,难以想象。& && &纵观董XX的所作所为,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所不齿的,实属是共产党党员中的败类分子,他的言行是给浙大的形象抹黑。对于这样一个人,为什么学校有关部门死死护着?这里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 &这一切已经充分说明问题了,就是说,他没有房产证,所谓的复印件就是伪造的。& &&&董XX公开对业主说我造他的谣,又说我和肖木青业主看到过他的房产证,他要证明自己说的没有错,就必须主动拿出房产三证给我看,否则就是对我和肖的诬陷。& & 我会继续求证,事实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当证实了伪造的事实的时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就算是真的,作为纪委,也必须追究其渎职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有规定的,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而且社区还未收到开发商代补的物业费,小区的日常运转全靠部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运转,如果吸纳未缴物管费的业主进入到业委会,对已缴费的业主来说也不公平。”
天总有一天会亮的。
房子是不是他的,好像当年有个分房的表格,一看就知。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杭州市有规定的,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而且社区还未收到开发商代补的物业 ...
& && &学学法律再来发言,杭州市的规定在哪里?别说没有规定,就是有规定也是违背宪法的,业委会是业主选的,业主不喜欢的人自然选不上,业主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是由物业的喜好来决定的,不是物业在选业委会。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 ...
& && &你引用的条文不正是说明没有这条规定吗?下面的解释说你自己说的,你犯了根本性的错误,交物业费不是义务,是履行合同。即使管理条例上写上了,也是违背宪法,完全应该不理睬。现在正在宣传宪法,你不知道吗?宪法才是最高法。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 ...
以后不可能还会对《宪法》不当回事情了
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是对的。问题是交给谁?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就要要交给合法进入的物业公司,必须要有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必须对等!
zd2015 发表于
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是对的。问题是交给谁?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就要要交给合法进入的物业公司,必须 ...
&& 你后面的话说对的,但第一句显然错了,是对概念的错误认识。
& &&&什么是义务,辞海上的解释是:
& && &1、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依法纳税,服兵役等等。特点是没有任何条件可讲,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崇高的概念,任何个人或团体无权加以篡改。
& && &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等。特点也是没有条件可讲。
& &&&3、不要报酬的。如义务演出;如你帮人做了事情,不要人家报酬,说我给你尽义务吧!这里显著的特点是没有谁强制要你这样做。
& && &而物业费是怎么回事情?
& &&&1、绝对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如你所说,物业合法地进入小区。所谓合法,不仅仅是有合同,而且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比如招投标。因此交物业费是履行合同,而不是尽义务。众所周知,物业服务的现状以及相关的许多错误概念,都是在社会极度腐败下产生的,是应该到了拨乱反正的时候了。如果对这样的事实不肯承认、百般辩解,只能说明该人只是腐败的受益者,因此十分留恋。
& &&&2、物业显然不是业主的父母或子女,业主没有责任在道德上应该来供养基本上对业主没有什么作用、或者作用极小物业人员,特别是获取绝大部分收益的管理层人员。
& & 3、什么叫不受酬?从物业的立场看,物业为业主服务而不要钱,那叫物业为业主尽义务,这显然是天方夜谭。倒过来,从业主立场看,如果业主交物业费是义务,那等于说,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服务,这叫不受酬。这显然是错误的。
& & 因此交物业费绝对不是义务,而是履行合同。
是我措辞不当,但是意思是一样的,谢谢王老师的指正!
我说的意思也是指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甲方乙方都有义务和权利的意思。所以前提条件是要有服务合同,才能谈得上后面的义务!
而用不缴纳物业费而剥夺被选举权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人民代表人民选,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资格!而这种政治权利只有法院才能剥夺!
现在对你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也很愤怒!
zd2015 发表于
是我措辞不当,但是意思是一样的,谢谢王老师的指正!
我说的意思也是指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甲方 ...
&&你说的也有道理,是履行合同的义务,那我们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在不严格的地方,或口头语的时候,这样说法也未尝不可,但从严格意义上,履行合同是应当做的,和义务的严格定义是有差别的。特别是,这些人引用的时候,却不是指履行合同的业务,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义务。他们的所作所为,对我不公平还是小事情,对广大业主不公平才是真正的大事情,对人权和法律的践踏才是大事情。他们千方百计排挤打击我,并不是为了我个人的得失,而是为了整个港湾家园业主的得失,是为了物业以及背后利益集团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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