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办法条例

答: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适用《条例》。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条例》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上述主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汇”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信用卡、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从区域性政策来讲,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区域性政策倾斜度最大的地区。因此,保税区外汇管理由《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来规范,不适用《条例》规定。
  (三)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也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对其外汇管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也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 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
在《条例》稿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组着力把握以下四条原则:一 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 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党不断从胜利走 向胜利的可靠保证。党的十八大确立了 “两个一百年”奋...
2014年,我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没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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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第41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第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和所辖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
境内机构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行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本,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 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
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
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阏驶褂弥ぁ贰锻馍掏蹲势笠低饣愕羌侵ぁ坊蛘摺蹲せ雇饣阏驶П赴副怼贰翱ㄖ椤敝型饣阏驶喙啬谌莸模Φ背钟泄夭牧舷蛲饣憔痔岢錾昵耄炖肀涓中?/span>
第三十八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第三十九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凡应当撤销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帐户的开户、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帐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资金收付。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五条
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以下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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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地址(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外汇局意见:
经办人意见:
领导审核:
第一联 外汇局留存
  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地址(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外汇局意见:(盖章)
第二联 开户金融机构留存
  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编号:&&&&&&&&&&&
开户金融机构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编号:&&&&&&&&&
开户单位全称(盖章)
地址(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外汇局意见:(盖章)
第三联 开户单位留存
  1.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五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2.凡核定最高金额的帐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外汇局凭回执核发《外汇帐户使用证》。
编号:&&&&&&&&&
开户金融机构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
开户单位情况
1.单位全称:
3.邮政编码:
4.上级主管部门:
5.单位性质:
6.经办人:
7.联系电话:
编号:&&&&&&&&&
  外汇帐户使用证。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使用本证。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1.《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编号:
2.批准日期:
3.核准开户金融机构:
6.帐户性质:
7.开户日期:
8.截止日期:
9.核定最高金额:
10.结汇方式:
11.备注:
  继续保留:&&&&&&&&&&
  临时关闭:&&&&&&&&&&
  撤销帐户:&&&&&&&&&&
  备  注:&&&&&&&&&&
外汇审核用章
  年 月 日
收支范围变更记录
  一、本证证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并核发,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开立外汇帐户的单位使用。
  二、开户单位在办理外汇收付手续时,应当向开户金融机构出示此证。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凭此证严格按照核定的帐户收支范围监督收付。
  三、开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手续。
  四、每年开户单位应当持本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未经年检,本证无效
  五、本证只能在核准的金融机构开户,如需转户,应当持此证到外汇局办理转户手续。
  六、帐户到期,开户单位应当分别到开户金融机构及外汇局办理销户手续。
  七、如开户情况发生变化,开户单位应当持此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NO.&&&&&&&&&&&
驻华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登记证
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
驻华机构办公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办人
分局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一联 外汇局留存
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NO.&&&&&&&&&&&&
驻华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登记证
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
驻华机构办公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盖章)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驻华机构留存
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NO.&&&&&&&&&&
驻华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登记证
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
驻华机构办公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年 月 日
第三联 开户银行留存
  注:开户机构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报送外汇局备案。
NO.&&&&&&&&&&&
开户银行盖章
驻华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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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制定本细则。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外汇局签章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 网络结构 ?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
二、 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
三、 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
四、 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
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
五、 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
六、 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
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七、 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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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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