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临近退休,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造成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续不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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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丢失如何办理退休
我今年50岁,按规定可以退休,但个人档案已丢失,经与当地劳动部门基金股咨询,回答是:“没有个人档案,就等到55岁”,这是为什么?就没有别的办法吗?谢谢!
53a391b0f***
云南 - 德宏
你好,与单位协商;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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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办理。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有啥证据
您好!建议联系邮局查找,找不到只能重新补办档案了,从您初中的学校开始开证明一直到大学的。
向教育主管部门咨询。
如果造成损失,可起诉之,两年内。
建议之前学校或单位沟通,看能否补办一个。
开具证明。。
此类问题属于人社局管理的问题,建议你拨打12333咨询一下。
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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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因个人档案丢失不能退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因个人档案丢失不能退休该怎么办?
我的母亲由于到了退休年龄,去单位找档案但是单位已经解散了,去哪里都找不到。
问:单位解散了她的档案应该交到哪个地方?
没有档案该如何办理退休?
我的母亲为了她所在的单位勤勤恳恳工作了一辈子 养老金每年都在缴纳。可档案居然就因为公司...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尽量联系原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查找,或者由原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3,以上的办理仅能证明相关经历,很难证明实际工作的工龄4,工作实务中,发生档案丢失且不找回情况时,在办理退休时,可以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视同缴纳年限部分
采纳率:75%
来自团队:
如果15年缴满了,应该就可以领养老金了,有些人我们因调动各问题档案几经周折后不知去向,通知他们去找每个人都有社保账号,只要自己缴纳了养老金,你到社保局去问一下,像你母亲这种丢失档案的,深知他们的苦楚,原始工龄只怕无法确定,养老金中的缴费年限可能要由社保局来确定,也就是说95年以前恐怕不好确定,95年以后的应该有记载,我们公司每个人手中有养老保险小册子,有时候5年,有时候1年打一张出来,上面就有缴费次数(几个月)等情况,具体情况你真的应该找社保局,我在公司里管理人事档案多年了碰到过丢失档案的人来我们这找档案,但仍然有许多人不重视自己的人事档案,社保局应该有缴纳记录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找到后,一起到民政局去讨说法,人越多越好,闹的事情越大越好,民政局管理档案这一块,因为企业解散后,企业要把档案归交民政局或者个人手中,如原企业未交纳职工档案到民政局,那么该企业是不准宣布破产解散的!迫于压力一般你这个情况很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效益不好,虽然每年都说为职工扣着养老金,为了让职工最后无法领取养老金,他们很可能在单位解散时就把档案给销毁了,这样的情况很普遍。解决的办法只有联合你母亲的同事,别让他跑了,也可以让他们按原来扣除的养老金返还给你们。(切记,到民政局去的时候,然后,就准备诉讼于法律吧,一告准赢,你即使找到原档案估计这个单位也肯定没交养老金,所以,民政局很可能替你们出头找寻你母亲原单位的法人代表以及当事人,就求助于法律,即使他们没有帮你们交纳养老金,还是把法人找来才是上策,一定要说只要档案,如果你们说要养老金,当事人肯定不会露面!就以讨要原档案的名义到民政局闹,找到原单位的法人的时候,千万看住!个人觉得只有这样才可以讨回损失! 如果是自己向社会交纳的养老金,其实,他们根本就没有缴
在单位里此种情况还会有,第一、咨询一下其他退休的职工如何办的手续;第二、继续找原单位的负责人和知情人,他们必定知道下落,即使毁了也得有个交代,有可能找到线索和蛛丝马迹,然后在顺藤摸瓜。找其他的单位没有啥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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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沈阳皇姑法院
作者:李沿泽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沈阳市某拖拉机厂上班。1984年,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任电工。2003年2月,原告离岗回家休养。被告继续为原告发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原告于日以被告辽宁某饭店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2月-12月少领10个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担为解决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产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被审核部门告知因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部门以入伍登记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实发工资为700元。
  【法院审判要旨】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7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673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某饭店支付原告李某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退休金差额20673元。
  【评析】
  当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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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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