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会有期榨性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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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榨鲜加盟怎么样?投资一榨鲜饮品加盟成本小,经营轻松、利润高,是众多创业人士理想的项目。更吸引人的是一榨鲜提供的加盟政策,投资商在培训中学习到做生意的技巧和经营之道,帮助投资商成功开店,并提供营销方案,让投资者做到一本万利。2017年一榨鲜加盟总投资6.9万元,加盟费1.43万元。
一榨鲜加盟流程利润:
营业收入(月)
运营成本(月)
人均消费(元)
营业收入-运营成本
日客流量(人)
统计天数(天)
说明:以上是一榨鲜的收入费用是理论上的预算仅供参考!费用单位:元。
一榨鲜加盟流程总投资:
  一榨鲜加盟费用:
  一、加盟费资料
  1、加盟费:1.43万元;收取性质:一次性;有效期限:永久。
  2、加盟费是以保证总部的专营品牌、商标、专利、设计及CIS系统、相关资源和技术、经营技巧、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和泄露,维护加盟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品牌使用费
  1、公司对加盟商的一个统一服务和各项支持的费用。是服务项目的延生及后期经营保障,每年0.6万元。
  2、品牌使用费准确的讲应该是商标使用费,指接受方(加盟商)因使用企业商标为其带来利益,而向商标权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0.8万元属于一次性收取,合同到期后退还。
  2、保证金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不清楚款项的情况时,品牌公司方应无息退还给加盟方。
  四、品牌管理费
  1、加盟管理费按每月加盟商营业额的2%收取,管理费用用作以后公司的广告营销和优惠活动。
  2、在签定合同当日算起三十天内必须上缴品牌管理费,此费用周期为每年收取一次。
  五、首批进货费
  1、开业进货费1.4万。
  2、首批进货费即进货成本是指存货的取得成本,主要由货物的进价成本和运货费用两个方面构成。
  一榨鲜,不断地升级,不断研发丰富的奶茶口味,时尚设计的店面风格,非常适合当下的消费者。一榨鲜开店,多样的产品,总给人们不一样的享受。小本茶饮店经营,一榨鲜一杯醇香奶茶创未来。如果想要开奶茶店,这样的机会不要错过。安心网,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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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CASE
特许经营合同,加盟方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作者:张晓冲&&&时间: 15:29&&&点击量:1837
原告杨光。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21号楼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士明。原告杨光与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塞纳印象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光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张晓冲,塞纳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起诉称:日,我与塞纳印象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后,塞纳印象公司的业务员数次催促、诱导我给塞纳印象公司打款,并声称即使最后不加盟,投资费用会全额退还。截止日,我一共向塞纳印象公司打款12万元。至今塞纳印象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未向我履行任何经营义务。经事后了解,塞纳印象公司不具有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两个直营店、未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未向我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及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此外,双方协商的特许经营期限只有一年,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不少于3年的经营期限。我认为,塞纳印象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欺诈,造成了我对特许经营加盟事宜存在误解,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我与塞纳印象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作关系;2、判令塞纳印象公司向我返还投资费用1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至投资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塞纳印象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杨光是技术转让合作关系,不是特许经营合作关系。11万元技术转让和设备转让的费用,我公司虽然还没有将设备和技术提供给杨光,但已经给杨光制作出了设备。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杨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塞纳印象公司与杨光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杨光自愿向塞纳印象公司提出申请,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开办英尚1569铁板烧(品质店)方案连锁店,塞纳印象公司接受杨光的申请;杨光在签定协议时向塞纳印象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塞纳印象公司收到定金后,应给予杨光收款收据(必须盖有塞纳印象公司财务章),塞纳印象公司为杨光预留开店区域;店面确认完毕后,塞纳印象公司与杨光签定项目合作合同,定金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并补齐相关投资费用,塞纳印象公司开始对杨光进行店面运营的一系列工作;如果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合同显示的签约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住邦2000大厦1号楼A座16层。塞纳印象公司向杨光提供了《英尚铁板烧合作政策》一份作为项目合作合同的内容。该合作政策约定,投资店型为品质店的投资金额为12万元,含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设备和用品费;经营面积100至200平;免收加盟费10万元和管理费6000元;扶持政策包括:区域前3家合作客户免收加盟费和管理费、店面选址评估、统一店面设计、老师上门带店、营销活动策划、终身免费培训、菜品免费更新;均可获得英尚品牌总部:塞纳印象餐饮集团、塞纳印象餐饮商学院为期一年的免费培训资格并颁发证书;配送设施包括:7人铁板1台、8人铁板1台、收银台一台、鲜榨果汁机1台、专用长嘴壶4个、专用调料罐4个、统一服装6套、铁板用具二套等;培训技术包括铁板牛排系列三款、铁板肉类系列六款、铁板海鲜系列六款等。日、日、日,杨光分别向塞纳印象公司缴纳了定金1万元、部分尾款7万元及尾款4万元,塞纳印象公司均向杨光出具了相应的收据。至今,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未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中所指的项目合作合同。另查,塞纳印象公司表示其未向杨光进行过信息披露,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塞纳印象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2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向杨光提供过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履行过其他合同义务。杨光于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以上事实有《合作意向协议书》、《英尚铁板烧合作政策》、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及塞纳印象公司提供给杨光的《英尚铁板烧合作政策》的有关内容,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且杨光也已经向塞纳印象公司履行了支付全部投资款12万元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此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性质的判断,应根据《合作意向协议书》及《合作政策》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塞纳印象公司在要求杨光支付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设备和用品费的前提下,将其拥有品牌等经营资源许可杨光使用,并约定了统一管理培训、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服装等统一经营模式的内容,因此可以认定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属于事实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塞纳印象公司为特许人,杨光为被特许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杨光未举证证明塞纳印象公司不具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及向商务部门备案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从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不能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塞纳印象公司虽然未披露信息及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但由于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至今未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故并不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进行提供的期限;双方协商的特许经营期限为1年,并未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被特许人同意可以少于3年的规定。综上,本院不能依据杨光的上述主张认定塞纳印象公司构成欺诈从而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杨光与塞纳印象公司尚未签署合同,自杨光日与塞纳印象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至杨光于日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作关系,不到四个月时间,且杨光未实际利用塞纳印象公司的经营资源进行开店经营,故上述期限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本院认为杨光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关系,故本院对杨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后,塞纳印象公司应当返还杨光支付的投资款12万元。至于杨光主张的上述款项的利息,由于涉案合同是基于其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光与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作关系;  二、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光投资款十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塞纳印象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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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你好,我想加盟一家公司,但以前自己有没有做过,对于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我想咨询一下,我如何识别这家公司不是皮包公司,加盟合同我有该注意什么?因为是做加工的,后续的加工费用,我应该如何所要才更加安全合理?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690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8 人 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合同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  签订书面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定金合同的存在,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合同双方应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特别要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时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  (三)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  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四)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可以防止因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和发生纠纷。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将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无论是在定金合同还是在主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凭据、合同、提单等都可能在发生纠纷时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要增强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  综上所述,要对定金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才能正确使用定金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定金问题并不只是简单的双倍罚责的问题,定金主要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同形式的定金其所担保的合同履行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选择定金的形式,如订立合同风险较大的,应选择立约定金。 17:31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13838***帮助网友:13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
要求出示招商加盟总部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工商营业证、商标注册证书、服务标章注册证、品牌商标权等。
加盟合同:
经营区域:了解经营区域是否界定,商圈是否有保障问题:在指定区域是独家经营还是多家经营;
经营期限:合同期一般多长时间,是一年还是二年、是否有期限需限制。
加盟费用:
常见加盟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权利金三种费用,了解权利金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年度缴纳?哪些费用可以退还,哪些不能退还?
总部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而收取的费用,由加盟店按期交纳如:店铺设计及施工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设备租赁费、财务业务费、意外保险费、总部招募、评估、培训、寻找地址所产生等其他费用。
如果合同无效应退费用:如品牌保证金、合同违约金等,
供货价格:
折扣:总部供货问题:一般以零售价乘相应的折扣率来计算,即折扣
退换货价格:退换货率,是退货退款,还是只换货?是换相同的货品,还是可以自由调换?应有明确约定。
任务数量:全年是否有最低合同任务数量,每个季度是否有任务数量,还是根据自身的能力,估计自己是否能达到预定目标;
处罚及奖励:哪些有可能成为隐患,哪些任务客观上可以完成?奖励部分是否具备实际意义?
解除合约:
禁止条款:一定要认真理解终止合同的条件,避免霸王条款如:竞业禁止的条款、管理规章的问题
终止条款:是否有完整的加盟合同,合同中是否对退货和终止性的条款有合理的说明。
违约罚则、关于纠纷之处理。
其他方面:
加盟时要亲自到贵公司签合同吗?需要什么证件?
比如货品安全及经营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你应根据行业共同现象加以判断是否合理。
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
识破加盟骗局技巧
试着在百度、谷歌里以服装加盟项目名称加骗子两个字搜索一下。
骗子公司多采用诱导式,以小猫钓鱼的方法引你上钩。比如:赠送小礼品,减少服装加盟费,返现金,返装修费等伎俩。包赚不赔的买卖、一劳永逸的投资,“零风险高利润”是不折不扣的“诱饵”,“零加盟”你敢去吗?“免费”仍需投入30万,加盟费转嫁到产品上,加盟费变身为“10元管理费”。
参观“样板房”最常见,也最隐蔽的圈钱陷阱。一定要看你准备加盟的服装品牌的生产车间(或工厂),无论他们把厂址和库房说的多远,都一定要去看看!不要听服装加盟主介绍,自己去找一个经营了一年的加盟商,
你要警惕“来者不拒、”稳赚”项目是个圈套,若对申请人不加考察,只要当场交加盟金,就可加盟创业,免特许经营费或特许经营费极低,不少特许方用特许经营费用少、资金“门槛”低来吸引申请人,承诺短期回收成本有特许人承诺只需交几万元加盟费,就负责帮助加盟者提供业务培训并负责广告投放和店面装修,只需半年内就可收回成本,并迅速赢利,甚至每年数万元的纯利。这正是个危险的信号;特许加盟商,要求不“苛刻”不加盟。
警惕合同陷阱、圈钱陷阱、法律陷阱这三大陷阱。合同漏洞某些特许加盟授权方,承诺可以收购加盟方的产品,但他们会在合同上注明要达到他们的产品标准。缴纳1.98万元的权益金。权益金按进货量逐步返还,每进10万元的货返还3000元,返完为止,中间停止经营,权益金不予返还。
陷阱如:加工“外国品牌服饰”、不收加盟费只收抵押金、加盟公司一派繁荣景象、假特许而真卖设备。“只赚不赔”签订合同、“畅销全国”竟是次品、“盟主”与网站合作骗人、招商网站生财有“道”。
加盟服装品牌在公司所在地没有两家以上的实体店, “一年两店”是特许盟主的硬指标、未与连锁总部“面对面”不签约:如果营业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本不具备全国招商的资格。那它就是骗子,所以选成功运作5年以上连锁品牌,正规品牌的加盟商的投资回收期大都在1年左右。 20:36
无锡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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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没有日期是否有效?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签订日期,但是双方法人代表已经签字并盖章,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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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宾馆里循环供暖板换现在漏水怎么维修或者更换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不了解你什么性质房子,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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