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错了怎么办

6月24日,从防城港市国税局获悉,防城港市国税局成功查出广西闽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开票金额5223万元,涉及税额880多万元。据了解,闵荣公司成立于日,注册经营地址为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2015年7月,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开展黄金票案专项检查时,发现闵荣公司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并同年8月份对其立案进行查处。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资料、资金流和对方企业的账簿资料核查及对相关人员询问等多方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构货物交易业务,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闵荣公司的账面反映,2014年12月闵荣公司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进铁矿石4200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款为2814.28万元,进项税额为478.42万元,价税合计3292.7万元,进项税额已向港口区国税局申报认证并完成抵扣。12月23日,闵荣公司向云南河口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销售铁矿石437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2份,价款为2409万元,税额为409万元。粗看账目没有问题,经税务人员仔细翻看账本、多方调查发现,闵荣公司一直没有向A公司支付货款,账面作“应付账款”处理。同时B公司支付给闵荣公司的2555万元货款,闽荣公司当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全额给B公司法人易某和股东杨某,易某和杨某又将货款全额转入B公司。经查明,闵荣公司是典型的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原来闵荣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购进铁矿石42000吨为幌子,通过支付10%的手续费的方式,通过A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获取进项抵扣税额。同时又以虚构向B公司销售铁矿石43700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资金回流的前提下,以收取12%手续费,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2份。据防城港市国税局稽查部门介绍,目前案件已经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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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看广西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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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系列漫画——聊聊发票那点事
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日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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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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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法函〔1996〕9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
(沪高法〔1996〕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新宝机电设备经营部经理顾荣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无证经营的沈真代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累计金额196万余元。沈真销货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了应纳增值税款28万余元。顾牟取“开票费”5800元。
对于该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未将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顾某虽为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本身并未经营该笔业务,因此也应视为虚开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理由是顾某并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不是为他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其非法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如代开发票金额或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仍应按“两高”《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但无把握,特予请示。
199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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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听说近期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请问,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否有变化?
  解答: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因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即,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方)对所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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