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投资的高校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司资产能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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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从一则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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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范围——从一则案例谈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_焦点透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赔偿金人民币57,292,473.58元,违约金人民币元,共计60,292,473.58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主张权利的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日,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材节能”、“原告”)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张奇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三汇镇
   法定代表人:吕保华
   被告2: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
   (三)基本案情
   日,公司与川东公司签订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及《合作约定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川东公司取得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余热发电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且合同经中材节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投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于日签订新版《投资合同》(合同编号:SEC-),并以此为准执行。合同约定:中材节能采用BOOT方式为川东公司投资建设一条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窑余热发电站,运营期间为8年,运营期间内,川东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提供废气,中材节能利用所提供废气进行发电并按合同约定价格出售给川东公司使用,运营期满且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中材节能将电站的所有权完整移交给川东公司。合同约定期内川东公司无偿提供余热发电项目所需的余热废气资源及场地给中材节能,川东公司负责办理余热发电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批复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办理电力接入系统并网的审批、验收手续,提供给中材节能管理和实施项目必要的协助。合同同时约定,合作期内若川东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时,构成川东公司违约,中材节能有权终止本合同,川东公司向中材节能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并按实际投资额的两倍向中材节能支付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计划组织实施该项目,并于2014年7月初完成余热发电站的投资建设并竣工验收,开始并网发电。日,川东公司水泥生产线突然停产,至本公告日仍未能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公司获知川东公司独资股东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其进行转产重组,因此,川东公司合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为避免公司投资损失,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川东公司及其股东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请求:
   1、解除原告和川东公司于日签订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及《合作约定书》;
   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两倍加上运营成本,扣除实收电费计算)人民币57,292,473.58元,违约金人民币元,共计60,292,473.5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一中院已就公司与川东公司合同纠纷事项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一中院做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担保的房地产;
   2、冻结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天津市一中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及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1、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公司在合同相对方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将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向被告继续追收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
   2、川东公司或转产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在公司提起诉讼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如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形成损失,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69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注意有财产保全费5000元,说明已经冻结了被告资产,决定可以执行![大笑][大笑_转发(zf)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注意有财产保全费5000元,说明已经冻结了被告资产,决定可以执行![大笑][大笑
注意有财产保全费5000元,说明已经冻结了被告资产,决定可以执行!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430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如收回赔偿损失,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英文名: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s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英文名: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下称“恒昌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原名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五)。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编号。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号)。2015年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4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年6月-11月,鉴于被告富达电力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二、诉讼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imited)、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为除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相当于474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可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美元支付,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本金为869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均以上述未出资本金为基数,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2、驳回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Cha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被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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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欠款,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什么责任?
&09-05 20:44&&悬赏 0&&发布者:sshh20……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5)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一共两个股东,法定代表人出资额120万,另一个股东出资额80万,现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无力偿还供应商货款(货款额450万),另外公司还有被诈骗的220万商业承兑一张以及270万应收账款(法院已经裁定,但因客户跑路无法追回),公司名下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资产了,除了一些办公电脑复印机等,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的财产会不会被查封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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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日 22时31分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有限公司,只要是公司所欠的债务,都应当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股东或者你所说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公司注册以后股东是否全额进行了出资,如果全额出资,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都出资到位,都到了公司的账户上,并且都用于了经营,且都合法经营公司,那么法定代表人或者说股东个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说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存在未实际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未全额出资,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问题,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在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或未全额出资的范围内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没有私自转移公司的财产用于购置个人财产,也不会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该种情况,那么该财产也将会被查封或执行。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解答,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感谢您的指点,公司经营是合理合法的,法人和股东的注资都是全额资金到位,有验资证明,经营过程中仅仅是因为过于相信了客户的承诺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无法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未抽逃一分钱,从账面上这几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连分红都没有过,可以说赔的已经什么都没有了。现在面对供应商的诉讼已经无力承担其后果,您刚才也说了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查封个人的资产,我想跟您多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样算不算老赖?如果算老赖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征信会不会有不良记录?
回答:这样的情况下不算的,因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分开的。而且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称为法人,既然它是独立的主体,就应当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对外的责任。所以不关系到其他。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不能算老赖,也不会影响个人的征信和其他。
再总结一句:公司是公司的财产,个人是个人财产,既然你在上面已经说清楚了,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并未混同,那么个人就不受任何的影响。
另: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刘律师的专业指导,让我彻底明白了怎么回事,再次感谢
[北京-朝阳区]
电话:(仅限接待北京地区咨询)
274780积分
回复时间:
依据公司章程确定
[北京-东城区]
466190积分
回复时间: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的财产会不会被查封和查扣,除非出资不实等;
[北京-海淀区]
887484积分
回复时间: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股东已经足额出资,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就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四川-成都]
985366积分
回复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债务以公司资产承担。跟股东无关。
2、股东只有在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如果诉讼,应该是对方以公司为被告,财产保全的对像应该是公司资产,不会保全和冻结公司资产。
如果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山东-青岛]
262594积分
回复时间:
1、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合法的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不承担什么责任;2、股东如实出资对公司的亏损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3、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4、公司破产或者清算后没有任何资产清偿债务,也不会查封和查扣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其他合法财产的。
[北京-朝阳区]
932311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结合详细案情、&证据的。可详询本律师争取最大利益。可提供法律意见、代起草法律文书、代理等。
[四川-成都]
557275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基于此,作为股东,如果已经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且没有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反之,则须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依你所述,不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但事后会不会有其它公司依据不同案由起诉,就不能确定股东是不是承担了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听你这么一说,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已经到位了的,如果确定股东没有违法侵害公司利益,那只能到此为止,股东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股东有侵害公司利益,那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然后由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用赔偿款清偿你们的债务,当然其对外还有470万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你们还可以代位行使强制执行权。
[福建-厦门]
回复时间:
1、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合法的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不承担什么责任。
2、股东如实出资对公司的亏损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
3、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4、公司破产或者清算后没有任何资产清偿债务,也不会查封和查扣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其他合法财产的。
[重庆-江北]
回复时间:
你好,根据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那么股东就需要在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在起诉之前可以去工商局查询股东有无实际缴纳完出资。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股东只有在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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