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社保赔多少钱可以少缴社保吗

成都案例 |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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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案例 |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壹加叁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第547期】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损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少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的损失,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呢?某些地区已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少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损失,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如:北京市、湖北、广东等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四川地区尚无明确文件规定,但目前成都主流观点为:成都法院不受理要求补足未足额缴纳社保所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请求。笔者认为,不足额参保实际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本质上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的先行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补交,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下面请看案例!&2015年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796号【基本案情】2011年3月,孔超入职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豫鑫公司)工作。日,孔超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作期间,孔超平均月工资为3500元。日之后,孔超未再到豫鑫公司上班。豫鑫公司未为孔超缴纳了社会保险。后因工伤赔偿等,孔超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此可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孔超主张豫鑫公司未能足额参保,导致可得利益减少。孔超应当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至于支付是否足额也应当以支付后为标准。孔超无权越过工伤保险基金直接主张。而且在法律上因缴纳保险基金基数不足额而导致相关待遇减少是否构成损失,也存在疑问,因该案不涉及该问题,原审法院不予深入展开论述。一审法院对孔超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予支持。宣判后,孔超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等。其上诉事实及理由为: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致上诉人发生实际损失,上诉人孔超要求被上诉人公司直接以上诉人的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妥。【二审裁判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孔超要求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未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足额获赔,因此,被上诉人应按上诉人月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成都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被上诉人没有支付义务,原审不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因未缴纳社保且不能补缴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诉,对于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但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047号【基本案情】2008年曾超君与上海路嘉胶粘剂有限公司(下称路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1月续签劳动合同,曾超君任省区经理。日,曾超君未经客户许可擅自操作设备,造成其手指受伤,后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工伤八级。后因曾超君严重违纪,公司于日单方解除(开除)。曾超君实得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补贴、提成,提成不固定;曾超君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含提成)为5126元。离职后,曾超君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路嘉公司支付曾超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元等工伤待遇及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工伤保险基金日支付曾超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00元,因此对曾超君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予支持。曾超君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曾超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00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曾超君要求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补足差额84796.25元,未提供依据,且其未将该意见在诉讼请求中列出,故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宣判后,曾超君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路嘉公司和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曾超君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曾超君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低于曾超君应得金额,路嘉公司和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差额部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路嘉公司支付曾超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74822元。【二审裁判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曾超君要求路嘉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未予支持。理由如下:1、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仅是受路嘉公司委托为曾超君购买社会保险,不是用人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曾超君对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关于路嘉公司是否应当补足曾超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关于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征缴及核查,系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以何种标准缴纳、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调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路嘉公司已经为曾超君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关于路嘉公司是否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及是否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给曾超君造成损失,属于社保保险经办机构核查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2013年案例: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478号【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日,成都市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人力公司)录用董洋从事焊工工作,并被外派至十九冶天龙网架有限公司从事大型钢构焊接工作。日8时40分左右,董洋在工作过程中右小腿被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2013年,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公司拨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伤津贴10485元(已支付给董洋)。因大众人力公司仅以1700元作为工资基数而不是以原告的实际收入为基数为董洋购买工伤保险,致董洋所获工伤待遇大大降低,董洋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支付因大众人力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补缴每月工伤保险差额部分125.75元及滞纳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41.62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1047.9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洋要求大众人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工伤津贴差额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被告大众人力公司为原告大众人力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依据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缴费费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判断和审查缴费所依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费率是否合规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范畴,若存在未按规定缴费的情况,社保行政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款项。故原告董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董洋的起诉。&2013年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1545号【基本案情】曾祥孟系成都市云龙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云龙公司)的职工,于日在成都云龙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同意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曾祥孟因工致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98元/月。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拨付至成都云龙公司的曾祥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5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25824元。后因工伤待遇相关问题,曾祥孟提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成都云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另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之规定,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其平均月工资的60%为17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曾祥孟因公致残要求与成都云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应予以支持,成都云龙公司应支付曾祥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月×1700元/月=30600元;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成都云龙公司给曾祥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拨付给曾祥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524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25824元,显然是由于成都云龙公司未按曾祥孟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成都云龙公司承担为4776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00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保支付,支付给曾祥孟的费用也应当以社保支付的金额为准。一审判决鉴定费用300元由成都云龙公司承担不当,鉴定费用是成都云龙公司支付的,曾祥孟没有支付鉴定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裁判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曾祥孟要求成都云龙公司按照实际工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获得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祥孟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曾祥孟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00元,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成都云龙公司为曾祥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拨付给曾祥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824元。由于成都云龙公司未按曾祥孟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曾祥孟不能全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故由此造成的损失4776元应由成都云龙公司承担。成都云龙公司主张不应当承担差额4776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解读人:卢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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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有什么可以不交的方法,公司里有一个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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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说让我去给专管员送礼,说这个可以后台操作,我只是一个刚工作的新人,这个该我出头还是领导出头?
我们去年十月份领的营业执照,十二月份领的税务登记证,我们税务备案员工是14人,其中1人残疾,请教高人怎么办?
你们本来就可以不用交的,残疾人数达到职工月均人数的1.5%,就可以申请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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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人数未超过20,可以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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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近三年成立的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小薇企业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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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9389839 发表于
是的近三年成立的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小薇企业免交
今年4月28日,残联和国家总局下发了小微企业免缴残障金的政策,不过需要审核认定
新开公司3年内,并且人数不超过20人的话是不用缴纳的,三年后你所需要的人数你公司的在职人数*0.017-在职的残疾人数=你公司需要招收的残疾人数,具体招收多少人,交多少残保金和怎么减免,能够减免多少,可以咨询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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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长沙一小伙工伤致残发现社保“不对劲” 单位少缴保险
潇湘晨报周凌如
[摘要]2004年8月,王某入职长沙某机械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3年12月,当时27岁的王某在一次修理旧挖机过程中受伤住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受伤后的王某发现,他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不对劲”。原标题:小伙工伤致残发现单位少缴保险你的单位是否给你少缴了社保?
潇湘晨报长沙8月5日讯 2004年8月,王某入职长沙某机械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3年12月,当时27岁的王某在一次修理旧挖机过程中受伤住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受伤后的王某发现,他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不对劲”。原来,王某每个月平均工资4040.6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300元,而机械公司仅按2245元每月的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保。差额的这部分怎么办?8月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日上午,王某在工地修理旧挖机时受伤,由同事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认为,他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没受伤之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4040.60元,但该机械公司仅按2245元每月为基数为他缴纳社保,从而导致王某不能享有其应有的社保待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机械公司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王某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公司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故该机械公司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潇湘晨报 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永强 赵诗雨 通讯员 曾妍 欧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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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三类人可补缴养老费 残疾人参保享三类优惠
[导读]:昨天,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耿成亮就“社会保险综合”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其中社保补贴、养老医疗保险补缴和社保待遇政策等问题,成为网友咨询的热点。
  昨天,市事业局局长耿成亮就&社会保险综合&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其中补贴、养老补缴和社保待遇政策等问题,成为网友咨询的热点。
  本年度补缴养老需缴纳8。7万元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需要缴多少钱?社保分开吗?补缴后,次月开始能领多少钱?&市人社局、财政局今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
  耿成亮介绍说,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申请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本年度办理的共需8。7万元。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一位市民咨询说:&我的养老保险补缴日期是2001年7月到2011年6月,而医疗保险的缴费日期是2003年11月到2011年6月,两者的缴费日期为什么不一样?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补缴十年?&耿成亮解释说,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该市民户籍所在区(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11月,所以医疗保险从2003年11月开始补缴,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残疾人参保享三项优惠
  &符合申报社保补贴的条件之一是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1600元,请问最低工资1600中是否含有社保个人自负部分?如不含社保个人自负部分,就业困难职工的基本工资至少要达到1855元以上单位才能享有补贴,这个工资标准对小微企业来说有很大困难。&一位企业负责人咨询说。
  针对社保补贴申请条件问题,耿成亮表示,根据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通过银行代发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七区为1600元);对于个别企业,基本工资1600元,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发放月工资低于1600元的,应提供代扣社会保险计发工资的会计凭证,代扣金额与银行代发的工资额之和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申请补贴。因各种原因,当月不发、欠发工资后发放工资低于规定标准的,未享受补贴的月数向后顺延。
  另外,针对市民咨询重度残疾人有何社保优惠政策,耿成亮解释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我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市并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已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现行政策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目前为每年500元)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三是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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