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地区合作内蒙古医疗保险卡查询交了两个月后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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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几天可以报销啊,有时间限制吗?今天住四天了想出院,能给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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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qj1394823***
内蒙古 - 兴安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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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新农合的相关部门
你好!请咨询社保局。
那要问农合啊,朋友
你想咨询其写法吗?必须结合你们想合作的具体内容才能写
你好,可以的。
你好,建议咨询医保部门。
咨询报销机构
我们这里每人要缴120元我觉得经过咱们政府搞出来的事情总是让老百姓们得不尝失我们来算一笔账如果全县有100万人每人120元总共是1亿二千万元这还不包括他们什么地方补贴财政补贴的可是当人民得病之后随便上个医院哪个不是小病上千大病上万呢这老百姓交的这1亿2千万咋就这么的不经花呢如果医院不搞鬼如果政府乱来就这1亿2
我们这里每人要缴120元 我觉得经过咱们政府搞出来的事情 总是让老百姓们得不尝失 我们来算一笔账 如果全县有100万人 每人120元 总共是1亿二千万元 这还不包括他们什么地方补贴财政补贴的 可是当人民得病之后 随便上个医院 哪个不是小病上千大病上万呢 这老百姓交的这1亿2千万 咋就这么的不经花呢 如果医院不搞鬼 如果政府乱来 就这1亿2千万的医疗金 难道还不够为那些得重病的家庭 全额报销吗
你好,建议向当地医保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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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关于2017年最新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11:08:53  文/张菊
三、基金筹集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一)基金征缴。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http://www.sjzcmW.com/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区域内统一筹资、待遇支付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可以个人、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具体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辖嘎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基层劳动保障站(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卡代扣的缴费模式。  (二)财政补助。  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和转移支付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转入基金专户。  在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中,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自治区按各地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2016年自治区补助基数为一类地区43元、二类地区60元、三类地区77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增加部分,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地区财力分类,按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区分类确定。  (三)个人缴费。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分别确定两个缴费档次,实行不同的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原则上应选择标准高的档次缴费,农村牧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2至3年内实现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全部统一。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保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四)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自治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四、医疗保险待遇  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大力推广应用蒙医药中医药和蒙医中医适宜技术,并向蒙医中医倾斜政策。  (一)门诊统筹。  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慢病等。根据基金总量合理确定门诊就医人数占比、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指标。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不低于50%。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作为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门诊就医服务。  (二)住院保障。  各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分娩财政补助政策的,其财政补助后剩余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积极推行分级诊疗管理,适当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差距,实行向上转诊提高自付比例,提高幅度一般不低于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就诊。  (三)大病保险。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号)规定,突出“保大病”原则,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政府交易平台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待遇向困难患者和大病患者倾斜。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参与经办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业务,共同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四)健康扶贫。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有关政策,对符合健康扶贫工程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在住院报销、门诊统筹和大病保险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在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五、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实现不同医保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保障参保居民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移基本医保关系的合法权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2017年底前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三)医保服务机构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实际和参保人员就医需要,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协议管理的医药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协议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推进智能监控管理,做到宽进、严管、劣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医保执业医师、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居民应规范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四)推进付费方式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推进分级诊疗、签约服务、日间手术、临床路径等医改政策的落实。全面推行总额预算付费管理下的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鼓励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开展谈判协商,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资源,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覆盖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服务网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全面开展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制发和应用工作,已经发放的居民健康卡可以与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逐步与社会保障卡互通融合。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统一基金管理。  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统筹和购买大病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支出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殊人群福利待遇等,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按国务院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程序编制、审批。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5%以内。要在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基金支出结构,扣除必要的结余,门诊支出基金所占比例控制在当年基金支出的15%以内。  (三)加强基金监督。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基金监督办法,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议管理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七、组织领导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确保新制度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协调解决新制度建立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疗、医药资源合理配置与科学使用中的杠杆作用,逐步建立起权责一致、共同促进的管理体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职能,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要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业务技能,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重点加强对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内部运行效率,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注重宣传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公众关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统筹地区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据武x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76号)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调整。2017年度(大学生学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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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日前,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出台,标志着内蒙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正式启动。方案明确,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新农合移交工作;8月底前,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移交工作;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上公平统一。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公平度将明显提高。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整合工作,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牧区居民的就医范围更广,用药范围扩大,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普遍提高。同时,可以有效消除居民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方便。如整合后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将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效能将明显提高,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制度整合后,统筹地区普遍同步推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解决不同部门管理不协调、难衔接等问题,促进公共服务管理的一体化和均等化,增强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推进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补贴;医院也不再需要设置几套不同的结算系统对应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和医院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支持和监管。制度整合后,医疗保险基金池扩大,增强基金供给和调剂能力,促进一般诊疗费改革、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等医改配套改革,理顺社会保障和医药卫生系统的职能,推动自治区深化医改工作。同时,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统一制度规范和服务流程,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尤其是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流动就业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过去的人工记账、手工审核改为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参保患者不再东奔西跑,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一、内蒙古新农合医院报销比例全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销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使用。二、内蒙古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方式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布鲁氏杆菌病、唇腭裂7种重大疾病采取新农合单病种补偿方式;I型糖尿病、甲亢2 种慢性疾病采取特殊门诊治疗补偿。单病种购买商业保险的12种疾病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70,补偿范围可以不受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限制。2、已出台单病种补偿政策的6种重大疾病按相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3、唇腭裂手术实行限价治疗,新农合报销70,其余部分积极争取其他慈善机构补助;I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疾病的实际补偿比例累计不低于70%。三、内蒙古新农合部分补偿方式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四、内蒙古新增报销药品其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单增肿瘤治疗药物4类29种。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民族药(蒙药)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五、内蒙古新农合保障人群《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第二部分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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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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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摘要:2016年内蒙古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对进城落户农牧民的医保作了相应规定,此外对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办理、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跨区域人员的医保账户余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都有了相应规定。
(http://insurance.cngold.org/)4月18日讯:2016年内蒙古有了新政策,对进城落户农牧民的作了相应规定,此外对用人单位的医疗办理、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跨区域人员的医保账户余额、职工等都有了相应规定。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16年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可参加医疗保险
1)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
2)进城落户农牧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
3)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上述人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内蒙古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30日内应为其办理医保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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