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会为什么一听就涨

“逢听必涨”真的不合理么?_逸飞何妨_新浪博客
“逢听必涨”真的不合理么?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孔祥鑫)北京市发展改革委21日组织召开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根据此前公布的方案情况,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年用气量设定为不超过330立方米。两个听证方案将保障85%的居民家庭用气价格不调整,用气不增支。两套方案在二、三档价格上有所差别。在听证会上,现场23名听证会参加人中,大部分支持第二档价格较低的方案二。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在消息出来之前就引起了网友和社会人士的热烈的讨论,其中有一些反对的声音认为现在只要是听到了“听证会”这几个字,他们大都会认为这些事情就是走一个形式,还有一个就是所谓的“逢听必涨”的怪圈,在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地增多,&本来是为了让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决策能够更为广泛的征求民众的意见,但是,还是会有很多人误以为所谓的听证就是走走程序而已。那么我们的生活中的听证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听证是一种合法的程序,是有法律支撑的一种行为,听证之所以会有些人认为逢听必涨,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GDP每年都在不断地增长,人们的收入也在不断地增长,换句话说,我们的人民币也在合理的范围内不断地贬值,这都是正常的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介于以上的社会发展情况,如果我们的天然气价格多年以后还是一成不变的话,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适度的涨价是合理的。
其次是,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地增多,对于一些不可再生资源,比如说上述新闻中的天然气,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适度的利用和开发天然气,适度的价格手段的介入也是一种比较常规的做法,通过提高天然气的使用费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制约一部分资源的浪费,而阶梯的天然气价格,则更是对于一些中大型用户的限制,实际上对普通的居民用气是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最后是,天然气价格的变动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动,市场价格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物品自身价值的影响,而一般来讲除非的大宗商品可再生的情况下,造成供过于求的情况才会出现价格下降。而像水资源,天然气资源等等,必然会是随着使用的增多而不断的减少,减少了必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就会造成供不应求,所以从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为了市民的使用天然气服务的,而本身天然气听证的程序也是严格依据听证法的相关的规定进行的,我们不能一听到涨价就反对,甚至一听到涨价就觉得是形式。听证我们因该更为科学的看待和分析,经济的发展造成商品的价格上涨是一种趋势,而利用价格的手段调整经济的发展也是我们经济管理的一种选择。所以“逢听必涨”未必真的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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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十一”黄金周,四川、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纷纷涨价,涨幅有的达到70%。这是今年以来国内景区首次大规模提价,也是发改委等部门去年发布“限涨令”后的又一轮涨价风潮。(9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尽管景点门票纷纷涨价遭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反对,但是,这些景点还是照涨不误。因为他们在形式上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涨价前都进行了听证,符合法定程序。例如,8月31日,昆明市发改委委托石林县发改局组织举行了听证会,拟调整石林景区门票价格,由140元上涨为200元;安徽天柱山门票近期已举行了调价听证会,旺季门票可能从120元调整至150元;广德县物价局9月初举行听证会,国家4A景区太极洞门票价格由60元调整为旺季90元。  为什么每次景点门票的听证会最后都开成了涨价会呢?关键在于参加听证会的人不能充分反映民意。从各地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来看,一是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人多,二是景区所在地居民多。  景区所在地政府部门肯定支持门票价格上涨,显而易见,门票价格上去了,政府从中收取的税收和利润分成就多了。而本地的市民对门票价格上涨并不敏感,许多市民早就看过这些景点,涨价对他们影响并不是很大。更重要的是,这些景点对于本地市民往往有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仅凭本地身份证就可以免费进入;有些地方则允许本地市民买月票、年票。既然如此,他们为何要反对涨价呢?2004年,北京市发改委举行调整世界文化遗产(北京六大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与会的21名听证代表居然一致同意故宫等景区的门票涨价,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北京市民可继续持月票、年票参观。  要遏制景点随意涨票价,需要改进听证程序,改变听证代表的构成。那些驰名中外的名胜古迹,特别是那些世界文化遗产,不仅是地方的,也是全国的,这种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家,属于全国人民,而不能仅属于景点所在地的政府和居民。因此,对于全国性的名胜古迹,理应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相关人士进行听证,而听证代表既要包括景点所在地政府、管理机关代表和市民代表,也应当包括外地的公民代表。如此,才可能遏制“逢听必涨”的怪象,才能让景点门票涨价的冲动平息下来。
(责编:高巍(实习))听证会就是要从“逢听必涨”走向“逢听未必涨”_网易新闻
听证会就是要从“逢听必涨”走向“逢听未必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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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听证会就是要从“逢听必涨”走向“逢听未必涨”)
都说听证会“逢听必涨”,其实不然。昨天进行的西安至临潼改扩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定价方案听证会听证方案显示,调整之后,新的收费标准更低了。原来普通家用轿车从灞桥到临潼需要10元的通行费,调整之后只需要5元。  
明眼人一看,16人参加听证,只有一人有不同意见,如此纯粹一边倒的听证结果意味着什么。尽管这并不是最终的方案,但西临高速降价应该没有多大悬念。或许,现在就可以用那个流行的网络词来形容:喜大普奔。  
确实,在“逢听必涨”的残酷现实里,只要相关方面打算涨价,就总能找到办法“听”出个他们想要的结果来,以顺顺当当走过价格听证会这一法定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安至临潼改扩建高速公路价格听证会听出了这么个结果,多多少少让人有点意外。当然,要说这是相关方面完全主动为之,恐怕也不尽然。  
客观地说,自从西临高速经过改扩建去年通车之后,收费贵的抱怨就不时响起。今年年初,有网友就算了这样一笔账:西宝高速从三桥到咸阳西,与西临高速灞桥到临潼西的长度差不多,但前者收费才5元,后者收费却达到10元,明显有失公平。当时,相关部门还曾就此做出合理性解释,但从一个侧面能够看出,老百姓早就期待着西临高速收费能够降下来。  
但反过来说,哪一次“逢听必涨”的听证会上,相关部门会一点都不知道老百姓心里是怎么想的吗?他们知道,但他们还是在偏执地和民意期待顶牛。西临高速价格听证会顾及民意,顺应民情,显得难能可贵。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说,打破了“逢听必涨”的常态,谁还不期待这样的听证会多一些呢?  
事实上,这些年,“逢听必涨”的“认认真真走过场”是绝对的主流,但降价的个案也不是没有,尽管被淹没在一片涨声的汪洋大海中,但也是可以举出几个例子的。比如,由于近几年煤炭价格持续走低,一到供暖季,降热价的呼声就此起彼伏,一直到去年,哈尔滨、沈阳、大庆等国内多个城市,通过价格听证会最终降低了居民供热价格。  
回到西临高速价格听证会上。或许,在国内高速公路收费备受诟病的当下,近两年多地高速公路已经不同程度地降费,前不久湖北还宣布收费标准总体降低10%左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临高速降费,也可以解读成顺应趋势之举。从这个层面上说,不能过度夸大价格听证会的功劳,更多是履行了一个必经程序。但也不能否定其积极意义:尽管它不足以改变“逢听必涨”的绝对主流现实,但这反过来也能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老百姓对于价格听证会“逢听必涨”的既有印象。
期待这样的听证会多起来,消除公众的“听证疲劳”,助推价格听证会逐渐从“逢听必涨”走入“逢听未必涨”的新时代。
(原标题:听证会就是要从“逢听必涨”走向“逢听未必涨”)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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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公共产品为何涨不休
★文/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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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定价机制不合理,我国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甚至出现“政府定价,企业赚钱,百姓埋单”的怪现象,引起老百姓不少怨言,对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真实成本难辨识。和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同,公共产品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一般都是沿用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法。但由于价格主管部门不参与市场准入、需求管理及运行成本的监控,很难辨别企业上报成本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在缺乏竞争和成本约束的情况下,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动力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相反会主动提高生产成本,因为高额的生产成本可以增加话语权和涨价幅度,其结果是公共产品价格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最终形成“提高成本D企业亏损D提高价格D提高成本”的恶性循环。  市场化成涨价借口。近年来,我国公共产品价格改革出现片面强调市场化倾向,并以此为借口推卸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这在教育、医疗卫生方面表现得相当突出。如,近几年我国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只有3%左右,而发达国家为6%~7%,发展中国家也达4.1%。在医疗卫生领域,有统计表明,我国政府医疗保障支出在世界卫生组织190多个成员中倒数第四。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在公共产品领域,消费者的力量分散,他们天然地处于劣势地位。目前虽然规定了公共产品调价要召开听证会,但调价听证会制度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听证会代表缺乏代表性。目前,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标准、数量和比例尚未明确,有的代表在开会之前仅做了小范围或比较肤浅的调查,有的甚至没有进行调查,代表性不强。另外,部分听证会主办方在会前就和代表达成了默契,一些与政府部门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或团体没有充分发言权,甚至无缘与会。如2004年郑州市物价局召开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受影响最大的餐饮业竟没有代表。二是价格听证缺乏透明度。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做秀”的嫌疑。如2002年1月的全国铁路价格听证会,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使得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前不能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流。三是听证材料送达时间过迟。法律规定:听证会前10天送达听证材料。但由于材料多、专业性强等因素,有些问题甚至还要去实际调查才能了解清楚,提前10天送达材料,时间太短。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听证会质量得不到保障,“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政企合一难监管。目前,我国对公共产品价格的监管主要是参照《价格法》,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价格法》对公共产品价格的监管原则、监管机制和定价方法等规定不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此外,大多数公用事业仍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如城市煤气、自来水以及电力、邮政和电信等行业都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既是管理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垄断经营者。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使公用事业由自然垄断变成行政垄断,导致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服务意识差。  财力无法支撑补偿。公共产品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其公益性决定了它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的,企业因此而损失的利益应通过价格补偿和财政补贴两个渠道得以弥补。但由于各地财力有限,往往无法直接投入或进行补贴,而更多寄希望于通过调价来解决补偿不足问题。另外,公共产品涨价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引发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对公共产品涨价的强烈不满。  完善公共产品定价机制的若干建议  探索采取多种定价方式。政府可以把公共产品的价格区分为竞争价格和垄断价格,对于竞争价格,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增加竞争主体,最终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来确定价格。对于路网、电网、水网等垄断产品价格,可以采取最高限价模型定价方法,为垄断产品设置价格上限,并进行定期调整,以激励经营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对于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热及公共交通等行业,可以采取特许投标制,并在投标和竞标的过程中确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这样既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又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于大宗交易如铁路运输、直供电等,允许供求双方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价格。另外,还可以合理运用用量差别价格、季节价格、时段价格等多种定价方法,鼓励居民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建设节约型社会。  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增强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的主体是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听证主持人应由物价主管部门担当,听证代表主要由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两部分组成,消费者代表包括专家、学者代表和一般消费者代表。要合理确定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的比例,适当增加一般消费者代表的数量,特别要注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发言权。专家、学者代表人才库,要实行单独、动态、随机管理。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顾问机构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价格听证会。  在听证会举行前,要把有关听证事项及相关资料全部公开,同时公开听证代表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便听证代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举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电视等传媒进行直播,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举行听证虽然是政府价格决策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最终决策。政府要从公共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采纳听证结论,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由有关部门及时给出合理解释,确保听证会不走过场。  完善价格监管方式。抓紧研究制定规范公共产品定价的专项法规或部门规章,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门类齐全、操作性强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使价格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建立统一执法队伍,改革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体制,统一执法标准,从根本上扭转多头执法的现状,保证执法效果。  作为过渡,目前可借鉴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设立不同的公共产品监管机构,与政府的行政职能完全分离。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整合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成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将价格监管机构与市场准入、运行监督等监管机构合并,实现价格审批与成本监控一体化,以打破部门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对于铁路、航空、邮政和供电等自然垄断领域,要通过法律形式,确保国家的控股地位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防止外商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但要掌握关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审核权,提高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可根据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建立控股公司,以较少的资本控制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对于非自然垄断领域,要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促使公共产品经营者更主动地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将生产性、经营性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实现政、事、监、企相互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灵活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促进公用事业快速发展。此外,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引导各行业尤其是在社会功能上有相互替代性的行业均衡发展,促进行业之间的有效竞争,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要加大对公用事业的投入,把生产投资型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确保城市公用事业投入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同步。另外,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对普遍服务承担者、低收入者等给予补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在中央机关从事政策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李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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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有待完善
  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发挥了规范政府行政定价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公正的作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从制定试行到修改补充也反映了不断修葺完善的过程。为更好反映民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本文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以启发思考、集思广益。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412969.htm  一、价格听证制度出现的现象与问题   (一)听证会的行政成本和效率有待改进提高   以湖北省为例,最新的《价格听证目录》已从原有的三项内容扩展到七项,具体包括自来水、天然气、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旅游门票、公办学历教育、公共交通(出租、轨道交通)等,同时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随着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加,听证范围的不断扩充成为必然趋势。而每一次听证会,按法定程序,举行30日前要开始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有关事宜。加上前期的成本监审程序,单个商品和服务事项需5—10天左右,一般行业或系统的商品和服务事项需10—30天左右。再加上后期价格主管部门在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提交定价机关。还需考虑定价机关的决策时间。在完备履行法律程序的正常情形下,定价听证全过程至少应有2个月时间。除时间成本以外,听证程序还客观存在会议成本、宣传成本、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等。每一项价格的定价听证程序都要严格履行以上程序。随着听证项目的增多,价格听证会将成为频繁出现的价格工作内容。这对于强调职能转变、机构精简的政府及其价格部门,还是有一定压力的。   (二)听证会的功能、定位不被社会大众所理解   当前社会上提出的许多问题对听证会存在诸多误解与困惑,现针对其中一些代表性观点试析如下。   1、价格听证会为什么没有当场决策?是不是走过场?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这个概念清晰地表明价格听证会是一个对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过程,而不是制定价格的“决策”过程。实际上价格听证会是整个价格决策的一个环节,且并非必备环节,只有当所制定价格“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价格听证会才成为“应当实行”的必要程序。   价格问题是经济问题。实际上制定价格比人们想象的更为复杂。价格决策应当对产业成本、流通渠道、市场需求等方面有较长期的跟踪研究。而所谓正确的定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并非如常人想象的具有唯一性。其出发点和定价目标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经济学效果。价格听证会应当成为多元化利益的诉求渠道。许多时候一项价格政策的制定必须综合考量企业(或行业)发展期望值、社会综合容纳度和消费者接受度,制定价格的决策过程是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必须兼顾企业发展、消费者承受、环境资源补偿、职工权益、投资者权益等各方诉求。而向任何一方的过度倾斜都将衍生出新的经济或社会问题。   2、如果价格听证会不进行价格决策,那还有什么作用?   价格听证会的作用除论证价格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外,主要还具有澄清价格形成过程、实现价格信息对称、倾听社会各界反应、拓展定价新鲜思路、稳定大众消费信心等功能。   3、听证会上为什么不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   价格听证会既然不是价格决策会,听证参加人也不是大众投票选举产生的听证代表,从统计学角度来看听证会参加人是抽样样本,当然就不存在听证会上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且在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是最正确的意见,或者说定价决策的最优选择。尽管价格听证会周期至少2个多月,但仍然不能期望听证会参加人成为价格制定的专家。正确的做法是同等尊重听证会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为定价决策提供最广阔的思路和方案。决策不在听证中完成,恰恰是价格决策科学性和慎重态度的体现。   4、价格听证会为什么“逢听必涨”?听证会就是涨价会。   只有涨价使消费者增加了成本支出,需要通过听证会阐述、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当商品或服务降价时,降低了消费者生产、生活成本,变相增加了消费者收入,自然是皆大欢喜,赞成者必然占社会人群的绝大多数,因而无须召开听证会。所以“逢听必涨”的实质是“逢涨必听”。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受到社会非议   这也是社会质疑价格听证会较多的地方,如对听证会参加人的背景及产生过程、听证会参加人的比例、对听证会参加人所提意见的采纳度、对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代表性等方面心存疑虑。这说明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程序还不完善,对相关法规规定的宣传、说明也有所欠缺。目前,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已有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参加人身份、参加人员成分比例,参加人产生方式等。但对于同一参加人连续参加多次价格听证会未作限定,以致某地出现“听证专业户”现象,受到媒体和公众质疑,进而影响到对价格听证会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追究。   二、价格听证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与分析   (一)听证项目逐渐增多,听证办法缺少实用可操作的简易程序   听证项目的逐渐增多,反映了依法治价的有序推进,也反映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与提高。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虽然增设了简易程序,但由于只是减少了听证人、减少了除消费者、经营者外的听证会参加人,减少了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结论的议程。但实际上既然召开听证会就一定要制定听证方案,成本监审也是听证的必备前置程序,不可或缺。也就是说“简易程序”没有实质性的简化,不具备操作性。在政府和价格部门人财物力有限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基层,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价格听证步骤,矛盾比较突出。   (二)价格听证会在社会上被误读缘于宣传解释不力   自2001年8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于2002年11月和2008年10月经历了两次修改,十余年来从价格工作者到广大消费者再到社会公众舆论,共同经历着对这一价格领域新事物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认识的逐步深化。加之制定价格一方面与消费大众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又的确是经济学领域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质。如果制定的价格属于垄断行业,那么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公众看待价格听证会总觉得是雾里看花,经常产生诸多疑问与猜测。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人们的认识在逐步深化,另一方面在系统的宣传、解读价格听证法规及其知识方面也做的不够。   (三)缺少确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细则   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形式也随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修订逐步细化和完善,但社会上仍存在诸多质疑,说明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消费者参加人是否需要一定的身份和资格,在首都等大城市的国家级景点的价格听证只由本市的消费者听证参加人参加能不能反映全国人民大众的诉求?再如同一位消费者有没有权利连续多次作为不同项目的价格听证参加人?诸如此类。   三、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一是继续修订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简易程序部分进一步完善,重点在简化程序及可操作性上进行修订。   二是加强价格听证会功能与定位方面的解释和宣传,尤其注重引导媒体和社会更加关注定价方案自身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而不是渲染听证会的戏剧化效果,博取眼球。   三是对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形成进一步研讨,更加具体化,在参加人选择的公正性、广泛性、代表性、相对专业性上进行完善细化。   四是建立价格听证会基金制度。由听证目录所涉及的企业按照营业利润的一定比例定期划入财政专户。以解决听证经费由调价企业承担涉嫌影响公正决策,由各级政府承担又经常缺少保障的尴尬处境。   (作者单位: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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