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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主择业有关文件汇总及政策解答【附最新退役金计算器】【含5个500人自主群号】
作者: 山东庄& & 时间:
标题: 自主择业有关文件汇总及政策解答【附最新退役金计算器】【含5个500人自主群号】&&8 s- Q7 R1 e% k9 h
&&&&群& & 名:自& &主& &家& &园(军转网)
&&群& &号:88378,5 L% t4 y% W+ f' b$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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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w&&p2 M" J0 s$ g" \7 C9 I) ^
& &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7 S2 Q+ L( l$ p7 V4 G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b# s/ b4 p3 P&&F6 K6 A9 c
& &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 &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 q5 p2 Y# O- ]) ]% R+ F9 I
& &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4 ^) q$ |' b7 ]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 &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b" p7 t2 ^: `&&Y
& &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 & 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 &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l&&~: T4 h" z* D! c3 p6 H6 {" w
& &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 &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 &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 &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1 m$ R2 _* }/ V) @
& &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5 Y) `% t4 r- F8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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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8 N2 e2 Z6 N; ?& _6 e" e+ V
& &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 v: P$ i8 `6 @1 E0 f$ [7 |
& &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f1 P+ h& {: `/ v/ e&&w2 H
& &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9 y- x9 g- T! z: V/ I) {&&x" e5 W
& &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o* O1 R4 \& q" B
& &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p% Q0 c- w- D( M6 g, I9 _
& &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m1 s7 _/ ^3 L! G
& &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U7 D% R9 N9 G
& &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9 q9 J3 Y8 Q, h7 @$ a
& &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5 b. x$ `+ ]4 Q2 y' C) Y( I; `, t
& &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0 n, w/ @8 x5 k
& &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d* y) C&&Z) j& l- w
& &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8 d9 ?7 q' a3 m+ m3 w& Z' ~
& &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A6 |' ^6 `: @9 ]
& &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 &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9 g- o" b* d7 f
&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r0 o% A6 s- l$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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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8 }2 h2 o0 W6 y
& &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 &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 &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 &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c7 q&&\5 J. d1 U5 N" f
& &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 &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一)自主择业的;
& &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a3 ^! J; {4 u2 [
& &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U/ i3 H4 y6 d" D' i1 M5 Y8 r
& &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f3 T6 I0 @- [5 X$ Z* x
& &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 &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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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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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 &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5 z2 t- k6 }# C% V9 C& W0 g
& &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0 f+ ^0 ?) t4 s' i$ ^
& &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 &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L$ A+ Z0 T8 v( m" l1 K7 m% e# K/ c
& &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I+ L! b* [& c$ ]: B0 K3 {
& &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9 D. f0 o( i, |* ]# M
& &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 &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 &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r: F+ _' G' k4 I8 n/ }! b
& &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 &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 d# M# J* b' a3 v2 p( ]$ I
& &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 &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0 \- T; C2 C( Q6 O9 o% e( ]
& &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p. Q: G4 H; ^) M/ m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j+ }& X) n9 `) I# t( a
& &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M0 J" K/ O9 L- e" ?1 ]
& &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4 q/ T7 c" x8 o5 l
& &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 &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J) Z* k1 R8 U% {' r$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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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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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 &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 &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 &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 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R! O" G, D; M; e
& &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d6 g6 p9 m, u
& &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 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9 E# ~4 b, i) g" C( s' N
& &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6 b/ @$ F# `- Y$ W&&\&&D8 s7 C; B; T
& &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 &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d8 n( V4 K1 _1 s. f5 K7 {1 n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N8 _9 {8 h, K3 v- ~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 &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 &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G; Q' C- M& o4 H# E&&o
第六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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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t+ h2 F4 J; R) }' I" r! O
& &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 &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o) @, v6 @, k% n6 L* n" i
& &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u2 v* [6 k+ e: I' L, N" o* K
& &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 &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 &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0 n/ Y+ d0 J6 B, r
& &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4 k# N& e&&@' A# h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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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障. M4 [9 v) C9 M$ S+ M/ }1 a$ ^
& &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7 r- b0 |8 B3 F) D2 ?
& &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 &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S& C; I& r( o&&e3 a6 O4 `! `5 L
& &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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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家属安置$ F( ?/ |$ H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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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4 p( g# N4 O( @+ S! [
& &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 &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 &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T) N& O7 Q# Z( c% ^) y) K7 T
& &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2 K+ \# X&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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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安置经费
& &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5 N! \( Y2 ]5 i3 A3 F" }&&?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 &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 &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I# f* _2 Z- B' L: t
& &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7 W3 w. Y2 ], l! m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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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 &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 &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Y1 ]8 M3 l% [0 h9 M. m
& &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 &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 &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 &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5 t& q6 c: m" L"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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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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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Q( g- j& e! v% O
& &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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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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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4 r& Q&&b- `: u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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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标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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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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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H- d8 A/ i* X1 p, w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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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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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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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7 U/ q7 U6 i/ Y& e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V4 @&&v* l9 I(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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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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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n4 y- n3 F9 J
第七条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账户。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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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 (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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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w1 H' R1 B" c3 m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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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v& V+ _, c4 K1 J+ Y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9 j" c9 O) x, I
  第四章 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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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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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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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账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x&&T: A! L$ w4 \- p8 ]/ j) \" [9 y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2 N1 j6 B0 Y* H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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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 10日。, ?8 `7 |4 M. a8 M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 号文件规定执行。) V6 ^- s8 D! H9 m* T8 h
  第五章 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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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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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0 B2 d0 I0 D! M2 i,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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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 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0 M7 D* f+ G9 S- p$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t* |$ Z% a, ?( a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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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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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 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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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7 Q% a0 |& ?$ k: G$ B8 B. K'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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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停发与调整- r+ K) g* M& |( }) _$ q
第二十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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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L1 f) `% C3 n/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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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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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p" ^" C8 @$ j) A1 @3 g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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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国转联8号】$ K6 A6 i! Y+ d6 l2 B"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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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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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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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6 Y; S( X( ^1 P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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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z# d0 ~8 w!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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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 O- b/ y. p) e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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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6 `; I2 g" z/ X- |0 r* s# `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m7 c+ g& P- q6 ]- C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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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7 U0 j: Y& z&&^6 V6 Z' e/ x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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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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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n# |" Q; m/ a7 p8 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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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 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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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E/ l2 i4 N- c7 n/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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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3 h$ X0 s9 b/ q- V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q, k) }$ [/ P" Z4 \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8 e5 Q. B0 @, H: j&&F/ E% E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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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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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 l# q% P1 y3 i% C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b* y7 s6 g* x1 ~- N0 e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 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 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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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3 O&&A; M1 @' E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i8 A( X: ~3 p* ?7 p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 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E) j) W( ?$ F( P# d
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o2 f$ r6 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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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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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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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8 h&&M( V0 o. E+ v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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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4 H" Z" l/ G! K,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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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t- g9 h!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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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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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9 F5 V# K6 y% ]2 X&&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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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l8 G&&N* ~&&i
& && && && && && & & &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4 w- I4 ]' g- ~0 s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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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政府人事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财政厅 (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并各省军区(卫戍 区、警备区)政治部,各驻外使领馆、处:
& &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关于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问题 ; g' h9 A$ j( G+ N# {4 S3 K/ c
& &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 A% z7 \" O) E9 \# R$ ?
& &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 W% m( F9 Q; Y4 f
& & (三)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 x! A" F6 i8 \* V" q2 k8 v4 I
& &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 O6 g1 J+ V. W
& &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 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 &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 q6 ?; j( H0 d: f2 o&&h
& &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 & (八)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 ~. \- ]' f. ~+ h9 x. A
& &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 & 二、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 ' W" P&&q. J0 M+ c
& & (十)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2 }, ]3 {* V2 [6 U. P
& &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 &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 I+ H; o$ a2 k5 \
& & (十三)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 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 e& j( d% T6 E7 v7 {5 E
& & (十四)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 z9 v/ M. q) C5 _3 O4 s) ?5 D
& & 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 & (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5 E1 |7 x# ]&&I$ X
& & (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 & (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 & (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 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 & (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 (二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 函[号) 有关规定执行。
& & 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 &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 I. u3 L3 B3 N9 z' }; n2 f: K8 z
& & (二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 解除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
& &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 &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 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 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 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5 m" e8 v$ l: 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 W1 P( o- z: E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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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二月八日4 U' W2 S. G2 L- N' L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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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 J+ p, \
& && && && && && && && && && && & 文件规定【中发 [2007]8号】1 G+ q& f. {0 v# Q1 ^; X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 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 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 a1 n3 G&&Z/ o
& &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 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 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0 i6 I+ k9 g1 I, `
& & 二、改进计划 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 & (一)军 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 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 &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 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 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 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 &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 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 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 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 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 D* U&&I0 U2 X8 M5 S
& &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 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 &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政策2 O5 b) A& }" _8 h* j7 `% Y
& & (一)军龄 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 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 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 &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 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 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 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 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 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 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 & (四)&&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 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 业创业良好环境。, j/ [) s, b2 D$ e' B
& & (五)切 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 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 四、调整部分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 & (一)在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 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 有关规定确定o; G* b, _7 J. I3 ^* K
& & (二)夫妇 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 &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 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舍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 房。! A- j+ o6 H6 m- E: R$ M* B
& &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 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 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 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 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 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 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G) L" z7 U5 N* ]! f
& & (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 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 && &六、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 & (一)军 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 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 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 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o' W" W+ ?* y&&L5 r
& &&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Y8 J5 A. J- s7 _' k0 \' k, V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 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r) B; m2 H; J$ U
& & (二)军 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 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 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 &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 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 & 本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9 b7 k2 L$ n
3 O7 S5 \" x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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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的关问题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国转联[2009]9号文件】# u0 l- x" _' m0 i2 c% A
# H* h& t4 m5 @- T3 h
; f0 X# Q+ p2 X3 Y- J5 u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厅 (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9 w# d1 x* a, Y5 g: S
  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中发(2003)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规定,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 备部《关于军队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8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09)189号)《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房租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政干(2008)3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I. g- S- a3 P% r
) H7 |0 l& ~7 k0 M
一、实施范围:2 k! l- R" ~. d
按规定领取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 B4 G" b4 b, Z4 x8 M$ X
二、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 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 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C- T/ v: d' s( g" U& d: U- P
三、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7 z4 Z- C0 o2 q&&h& e/ n( c5 l
(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o! G. g' ]$ R1 X$ K/ M) A0 E
(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四)、地区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 [$ i1 o! ]& l
& x7 q1 {( ^# e3 Y
四、调整津贴补贴的时间
(一)、2001-2007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从 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房租补贴标准。
(二)、2008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和房租补贴标准3 c! ~- D# v& m
五、经费保障% a% k8 `) o5 i- N
此次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1 m/ y% B- M% a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v4 Q% {6 g. m* ?4 J&&O
(一)、2009年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仍按现行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定。其中,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调整为军人职业津贴、生 活性补贴(退役金核定后,此项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4项。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二)、调整规范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津贴补贴项目,均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印发前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现行退役金发放渠道补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和调整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审批表样式见附件3、附件4。7 A7 m7 }+ T% C% g0 v
(五)、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7 \&&{" L" r: t" q: J) F
0 H5 f1 T% ?2 K
附表1: 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计发基数标准表/ a* J8 G&&g* [2 V, C& r$ U+ E
! m6 K( a6 x6 n0 q. b2 ?0 i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军人职业津贴& &&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 o4 \4 M6 d&&h5 E* k* Z
& && && &四级& && && && && && && && && &&&380& && && && && && && &2800
& && && &五级& && && && && && && && && &&&360& && && && && && && &2640
正师职/六级/正局& && && && && && &340& && && && && && && &24805 J! ]3 y! n6 @0 H" Y4 G
副师职/七级/副局& && && && && && &320& && && && && && && &23407 l: O2 s, x) i0 U; a' X$ v) w3 j+ G
正团职/八级/正处& && && && && && &300& && && && && && && &2200
副团职/九级/副处& && && && && && &280& && && && && && && &2080
正营职/十级/正科& && && && && && &260& && && && && && && &1960# x7 i1 C2 O$ P1 L+ b
副营职/十一级/副科& && && && && &240& && && && && && &&&1860
附表2:房租补贴计发基数表0 U5 _, o: S- {5 D, N3 H; K0 V+ ^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 && && && && && && & 房租补贴6 B+ t$ V# J6 o* g3 S
正师/4、5级/正局级& && && && && && && && && &&&125
副师/6级或高职7级/副局级& && && && && && & 120# R1 f2 B; c* l* Q&&g: h' M
正团/8级或中职7级/正处级& && && && && && & 100
副团/9级/副处级& && && && && && && && && && && && &95
正营/10级/正科级& && && && && && && && && && && & 75: W& I" }/ W) L0 _3 c6 |
副营职/11级/ 副科级& && && && && && && && && && &75
1 L3 f8 D&&K9 a0 S/ 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S, _/ z8 m# c: f/ U- M, I& Q)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 c( k&&E' v$ Z0 I5 t6 H#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政治部& f+ w$ O+ o7 K+ ?% W3 D- w
5 l, J" n: b# f, V!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九年
) X1 m# D$ i2 S+ _( j# ]' i1 ^
* U+ n# B. |: v3 I4 [: I3 G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Y- X, R0 U3 G, \6 F
+ S8 q3 R# P5 u. a1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L* [3 R- G2 E% F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愿则8 b& H- B3 T0 a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3 F1 K' h: N9 p! i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e+ p- g: y7 `9 ~) T
二、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O- T. X8 `1 l9 \8 w
(四)房源**。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p# e( e0 C: W2 E. T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9 ?! n. r, B7 N( |, a8 Q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i, D9 g! [9 v- @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2 a+ G; V2 G7 {# t, T& Q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E* X6 g! W4 o9 L: M3 ]( m: p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末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7 s, t: h! ?% E: Y' n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 F5 N8 R( g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P( z0 P' }) Z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o&&y. T6 B; K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e) s8 y9 c9 J/ B# X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2 x3 z* {. B' D" {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Q" |2 B. `- M% L+ J- s$ ~' \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g' }&&_5 y/ T4 e) b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c9 |% x: ]. ~& T& D4 d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A$ L# k# h/ g3 i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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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相& & 关& & 政& & 策& &摘& &编
& && && && && && && && && && && && && &&&: ~5 d( r5 q+ U2 J$ r
& && && && && && && &&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B* e# v3 Z7 ?6 q, E7 L5 s. Z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W0 L0 F4 y&&y0 f# V" R$ \
&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C3 s3 k/ |4 f$ ~$ E
&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N) G1 ^0 }/ Y/ d2 ~4 Q
&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 L1 a# W' i, _4 x. d+ i
& &: b4 D& A" A. p" `&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 &政& &部# ^+ X' V/ W* {( A- J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Q&&U* v2 H. n7 w&&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三年四月九日( s. M! p0 @' N4 `& m
' Q& V" U! {7 N&&x. V$ q% m4 p
: s, O5 W6 O- `2 u+ R
& && && && && && && &&&& & 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2号】&&&&% K# @# E7 L- r, H# T$ W7 R
* n& `$ o% b: {, S
& && && && &&&0 d8 t- G: n3 w. D/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财政厅(局):& && && && && && && && && && && && &
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现将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日起,以本通知附表中相应职务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
二、自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本通知附表中相应职务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度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6 @' m6 q. K6 C( k: `. z
附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计发基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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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9 B/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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