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对公司这次证监会非公开发行新规股票有影响吗

沙隆达B(200553)-公司公告-沙隆达A:关于证监会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布相关《监管问答》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有影响的提示性公告-股票行情中心 -搜狐证券
(200553)
沙隆达A:关于证监会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发布相关《监管问答》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有影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7-10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证监会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
发布相关《监管问答》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有影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公告了《湖
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
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日发
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监管问答1》”);日,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
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的解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2》”)。
公司董事会初步分析了上述《实施细则》、《监管问答1》及《监管问答2》
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或有影响,具体如下:
一、关于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及《监管问答2》,本次重组配套融资定价基准
日明确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中的定
价基准日原定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初步
预计将会发生调整。
二、关于配套融资规模上限
《监管问答1》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结合《监管问答2》的要求,“配套融资
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因此,如按照《监管问答1》的要求执行,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所发行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数的20%,以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监管问答2》明确“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
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方案不受影响。
四、风险提示
因上述监管政策的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配套融资方案部分存在调整的
可能,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
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动向,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在完成配套融资方案调整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调整后的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0 日你现在的位置:>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1-1发行人申请报告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1-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3-2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四章 其他文件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4-5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附件2《认购邀请书》和 《申购报价单》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 邀请 书
  ___________________:
  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一、认购对象与条件1.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2.认购数量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万股,超过[*]万股的必须是[*]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万股。
  3.认购价格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1.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年[*]月[*]日[*]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2.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账户(具体账户为:[*])。认购款未按时到账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1.本次申报价格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示1.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年[*]月[*]日[*]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账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
  3.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
  4.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本次认购的联系人:[*],电话:[*],传真号:[*]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二〇〇 年 月[*]日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致:[*]股份有限公司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年[*]月[*]日发出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年度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
  一、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二、同意:
  1.按每股[*]元的价格认购[*]万股(大写数字)。
  2.按每股[*]元的价格认购[*]万股(大写数字)
  3.按每股[*]元的价格认购_[*]万股(大写数字)
  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四、我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二〇〇 年 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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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将材料上报给证监会,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新规出台后,已受理的按旧规定执行,对公司重组进程没有影响,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站仅作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互动交流的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平台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若使用本网站信息造成用户损失或引致其他法律纠纷,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任何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证监会规范再融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不能超总股本20%
腾讯证券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示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邓舸表示,《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监管问答》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加之。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牛人大赛】快来腾讯证券官号(qqzixuangu)参赛啦!点击“话费天天送”,话费、电脑大派送,更有三重奖等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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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融资新规内容及影响分析:针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
  证监会再融资新规内容及影响分析:针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
  中国证监会近日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通过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措施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规模、三类再融资的时间间隔等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
  此次完善再融资制度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将扭转融资结构的失衡,有利于资本市场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限制非公开发行规模等措施将纠正部分上市公司的过度再融资倾向。新规有助于消除非公开发行领域存在的套利空间,破除扰动市场的&定增&高送转&减持&链条。新规的落实将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构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再融资制度的完善也将对二级市场构成中长期利好。
  促进融资结构平衡
  此次完善再融资制度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划定了多条&红线&,不仅明确定价基准日,还明确了定增规模和时间间隔,金融资产充裕的上市公司难以再融资。
  机构人士表示,明确定价基准日意味着此前三年期的定向增发模式不再可行,纯粹博取资本利得的三年期项目将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预计将更多地适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华泰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戴康表示,定价基准日的调整将令发行难度加大;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将令发行规模受限;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这将令发行频率放缓。新规将鼓励优质公司内生性增长,限制制度套利型外延扩张,有助于改善A股供求关系。
  专家指出,对再融资频率、规模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长期来看,新规有利于鼓励、支持优质公司选择差异化融资方式,有利于鼓励其他公司通过改善自身基本面获得融资机会。
  中信证券资本市场部杜克表示,再融资新规有助于券商提高自身核心价值发现和发行销售能力。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选择研究、销售等综合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券商合作。优胜劣汰机制将有利于券商在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销售能力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格局,综合性大券商和单一依靠项目承揽的中小券商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推动证券行业良性发展。
  优质公司价值凸显
  兴业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德伦认为,再融资新规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长期利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助于A股构建价值驱动的定价体系。新规堵住了再融资监管中的漏洞,防止其成为部分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抑制了一级市场的价差套利和二级市场对&壳&资源的投机炒作。从股市流动性角度看,新规实施后,股市的流动性压力和定增股份解禁的扰动均将有所缓解。新规将帮助市场去伪存真,优化资源配置。内生增长稳定、现金流充裕的绩优真成长股将受益,成为资金集中关注和配置的方向。
  杜克表示,此前再融资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投资者往往看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届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再融资新规实施后,现金流良好、有扎实内生性增长的优质上市公司的稀缺性与投资价值在中期角度将进一步凸显,此类公司将拥有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一位券商资管人士指出,再融资新规出台正当其时,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趋势。部分企业上市后不安于主业发展,而是倾心于资本运作,沉迷于资本套利,更有甚者滥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势,进入赚取息差的类金融领域,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环境,更使得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转型主导力量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反而抑制了企业创新、创业和创造的基本动力。新规实施后,依赖过度融资和短期套利的盈利模式将失去生存基础,而优质、务实和坚持实业经营的上市公司将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支持。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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