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机构凭借缴款码到代理银行去缴纳监管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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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款缴交方式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见附件2)规定,我会自2016年12月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按照改革要求,需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收缴流程(一)执收单位收缴流程。1.收缴前。执收单位收缴款项前,应与缴款机构或个人确认应缴额,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缴款码,以短信等方式将缴款码信息告知缴款机构或个人。2.收缴后。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确认缴款人缴款后,开具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章后交缴款机构或个人作为收款收据。(二)缴款机构或个人缴款流程。1.缴款前。缴款机构或个人在缴款前应与执收单位确认应缴额,获取应缴额的缴款码信息。2.缴款方式。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缴款机构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见附件3)实行同行缴款。二、其他事项(一)关于保险监管费报告单报送时间。因缴款信息核对工作前置,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的报送时间调至每年5月15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报送。(二)关于缴款码。为确保缴款码的接收顺畅,各保险机构应将缴款码接收人的联系方式或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属执收单位联系人(见附件4),执收单位要做好联系方式的信息核对。(三)关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会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后,执收单位原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应撤销,执收单位应于日前完成专户的撤销工作。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附件:1.《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号)2.《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3.代理银行服务支持工作人员表4.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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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等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 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二)业务监管费。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按照“优化收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原则,对因监管费政策调整导致缴费增加的保险机构,其2014年和2015年应缴监管费仍按照本通知印发前规定的2013年收费标准执行;其2016年和2017年应缴监管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三、保险业监管收费减免范围(一)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二)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四)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四、缴费事项(一)缴费主体。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纳。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由各分公司和代表处缴纳。(二)缴费基数。机构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为当年注册资本金),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三)缴费时间。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5日至31日缴纳当年的保险业监管费,同时向执收单位报送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保险机构应于日前完成2014年和2015年的监管费汇算清缴,并报送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附件3)。(四)执收单位。中国保监会及所属保监局为监管费执收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监管费缴入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的保险业监管费缴入所属地保监局财政汇缴专户(附件4)。(五)收费票据。执收单位收到缴款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票据邮寄缴款机构。缴款机构应将票据复印件送财政部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五、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及所属保监局负责对缴款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监管费的,责令其补缴或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同时废止。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3.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4.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明细表中国保监会日(请各保监局代转给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本文来源:中国保监会
责任编辑:何涛_NF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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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圆通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市社保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圆通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1路8号1栋1楼40号
  法定代表人:关晓娇
  经查,深圳市圆通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罗)社限令[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截至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4807.0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保险金台账、保险金财务帐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罗湖区人民北路物资大厦二楼征收大厅)补缴欠费本金14807.05元,滞纳金728.96元,共计15536.01(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郭同恩、肖小萍,联系电话: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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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允许阻止的内容",允许ActiveX脚本运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办事指南 - 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font color="#13.01.08 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机构管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资格管理&&事项变更中提交相应变更操作。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报告需提交红头报告文件,填写相对应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并按照表格下方附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表格可在 &表格文件下载&中下载),送至保监局30607办公室,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变更名称需事先与我局沟通,避免全国范围内有重名机构。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新办公地址的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变更姓名需提供姓名变更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非自然人股东变更名称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股东变更(有新股东加入)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书
6、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五)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无新股东加入,原有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变更注册资本(增资、减资)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增资需提供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减资需提供报纸公告
(七)修改公司章程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股东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八)撤消分支机构
1、红头报告文件
2、重大事项变更报告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股东决议决定
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参照上述要求报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须按照相对应的《监管规定》向保监局申请行政许可。
二、月度报表报送
法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次月1&10号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中报送上月月度报表,如遇特殊情况,报送时间会有所调整,具体以系统提示为准。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情况表、产险公司业务表及人身险公司业务表等五类报表。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事宜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0000112
缴费标准:按代办营业收入的0.9&缴纳,代理机构、公估机构不低于3000元,经纪机构不低于5000元。
缴费办法:法人机构统一汇缴监管费,采取一次性缴纳、年终清缴的办法,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年终清缴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照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新设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方式。
收费依据:
注意事项:
1、缴费应以机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注明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
2、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纳监管费,冲抵税款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及时到我局616室领取。联系人:张娉婷 。  
4、缴纳监管费,应按照《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保监办发〔2012〕14号)的要求及时向我局报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报告单。联系人:杜向阳 。
四、营业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详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第二部分高管人员管理
一、高管考试
报名参加高管考试,须在&四川保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中进行网上报名,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报名系统网址为:81 ,具体报名办法、注意事项及报名系统操作方法请参阅四川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的《四川保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操作手册(中介机构用户)》。
二、高管人员变动报备事项
高管人员离职、职务调动(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以及任命临时负责人,应当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至保监局30607办公室,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高管人员管理&&资格报告中提交相应变更操作。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高管离职
1、红头报告文件
2、公司批准高管人员离职或者开除高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高管人员职务调动
1、红头报告文件
2、公司关于高管人员职务调动的任命文件
(三)任命临时负责人
1、红头报告文件
2、公司关于临时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该临时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参照股东个人简历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所涉及表格均在下面的 &表格文件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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