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单位的人其发生的全部因公出国经费标准经费都应进行核算

因公出国经费审核表 随团人员怎样填写_百度知道
因公出国经费审核表 随团人员怎样填写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姓名,可填写为“文革”中受冲击或受迫害;因脱产学习间断的、伯.“业务技术水平”指本人具体所从事的专业的理论基础、技能及工作能力方面。4.“懂何种外国语言,“文革”中因冤。3。 8.“政治表现”一栏主要填写以下内容、姨等,填写顺序同上。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1)从个人政历及现实表现来反映(政治素质、叔、舅,应由单位党组织直接送交人事处档案科。6;(2)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和倾向、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填表完毕后,不得由本人代交.“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填写配偶、父母、职务(务农)顺序填写7、公婆、兄弟姐妹.“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填写与本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友,程度如何”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或通过几级考试。5.“奖惩情况”指何年度受过何单位批准的何种奖励、称谓、所在现单位(居住地)、子女情况。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去世时间和原因;(4)最后单位意见,主要包括岳父母。三,由该科向上办理出国政审、假、填表补充说明 1.个人的基本情况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2.“工作简历”要连续填写,时间不得间断、工作态度),要写明情况、姑、错案间断的。二一、此表(1-2)页应由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行政领导填写、查阅档案后并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采纳率:50%
姓名 经费来源(哪个部门出)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欢迎访问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现在位于: >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16:40:00  ZJJ 来源: 点击:
  一、总则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要求,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各项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独编制&三公经费&详细预算,上报主管局、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因公出国(境)费用(具体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一)计划审批管理
  1、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2、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出国经费的支付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日常业务费中列支,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任何未按要求审批备案,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以及出国(境)期间擅自安排旅游项目产生的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属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一)车辆加油实行定额、定点管理
  1、帕萨特(手自一体),14.5升/百公里;帕萨特(手动),13升/百公里;现代索纳塔,13升/百公里;桑塔纳系列,12升/百公里;皮卡车,13升/百公里。
  2、定点加油站制作燃油卡,专人管理,统一刷卡加油,同时由驾驶员登记加油时间、数量、金额,集中核算。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开具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2、车辆的大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三)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标识管理。
  2、公务用车集中管理使用,外出办理公务时,由公车负责人统一调配。
  3、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停止使用,停放单位,因公确需外出车辆,需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工作人员、驾驶员不得假借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嫁娶或陪同亲朋好友出入酒店、旅游景点等公车私用活动。
  四、公务接待费(具体参照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2、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于事前填写《榆林市住建局接待审批单》,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4、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公务接待标准
  1、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公务接待报销管理
  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税票、公务卡刷卡流水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3、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6、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五、会议费(具体参照《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执行原则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要充分应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减低会议成本,提倡开短会、走会,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在执行中,应当细化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控制会议预算规模,不得突破。
  (二)审批、报销细则
  根据《榆林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市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主要召开三类、四类会议。
  1、三类会议:局机关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1)审批:建立并遵守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经局务会研究并上报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原则上,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
  (2)时间:会期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会议报道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3)规模: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5%以内。
  (4)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单位报销。
  (5)报销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2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80元(合计每人每天350元)。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2、四类会议:除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1)审批: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2)时间:会期不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会议报道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3)规模: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4)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单位报销。
  (5)报销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2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80元(合计每人每天350元)。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三)预算管理
  会议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列预算。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费预算,有涉及聘请区外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情况,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安排预算。
  会议费预算,由会议召开单位根据年初会议计划安排,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由市财政局派人全程参与监管。并严格按照相应会议标准审核、结算、下达会议费预算。会议费纳入部门年终决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会议报告,并确保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在年度决算中的反映真实、准确、完整。
  (四)报销管理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超会期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各单位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的规定》(榆政财库发〔2013〕13号)文件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直接支付及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局机关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榆林城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3、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4、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为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的,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等各项违规、超标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5、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7、严禁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严禁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差旅费(具体参照《榆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限额标准具体参照《市级机关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应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并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2、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参照《市级机关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间,并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3、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省内其他市(区)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榆林、延安每人每天9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流水单等凭证。住宿费、机(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5、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得在所在单位另行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七、培训费(具体参照《榆林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执行原则
  培训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列预算。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二)审批、报销细则
  1、审批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2、开支范围及标准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1)住宿费(150元/人天):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100元/人天):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讲课费(100元/人天)。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讲课费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税后),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50元/人天)。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合计400元/人天)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3、培训组织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在榆林市内举办。择优选择党校、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地举办培训的,按程序报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4、报销管理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的规定》(榆政财库发〔2013〕13号)文件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及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2)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3)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虚报培训费用;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及向参训人员乱收费;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八、办公费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报刊杂志征订,以及日常印刷费用等。
  2、厉行优质、节约原则,建立办公用品统一采购制度,制定采购计划,由财务科统一采购管理,各科室申报领用,同时登记入册。
  3、电脑、复印机、桌椅等办公设备购置,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参照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按具体使用者明细登记入账。
  4、图书等日常办公消耗用品,根据购置原值,参照《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执行。
  5、严禁将一些似是而非的项目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加强对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照购买清单,定期根据领用明细和实物进行盘点。
  九、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
  1、丧葬费(具体参照陕人发【号文件)
  厅级及以上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参照陕人发【2007】64号文件,陕人发【号文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参照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是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参照陕组通字发【2010】71号文件):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元/天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县处级及其他人员
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元/天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县处级及其他人员
榆林市住建局接待审批单
主要来访人姓名
政秘科签字
财务科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榆林市住建局接待审批单
主要来访人姓名
政秘科签字
财务科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办单位: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网站标识码:
陕ICP备号-1
传真:3367888 邮编:719000
政风行风热线电话:12319当前位置: &&&&&
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14〕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外侨办,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2014年2月8日
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并严格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省直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外侨办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别将本部门所属单位、本设区市所辖市、县(区)各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
(四)各级外侨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团组予以取消。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年度出国计划、规定的开支标准、出访的国家及天数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相关预算科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外侨办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审批后的省直单位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核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复审及批复事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外事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的衔接工作,及时确定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后,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解决,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说明原因。确需增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的,由有关单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出国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出国任务时,组团单位、参团单位需事先填报《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详见附表1),由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明确审核责任,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后,由组团单位审核、收集、汇总(参团单位要积极与组团单位沟通衔接),报送省外侨办审核审批。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2)。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三方以上询价等方式确定航班,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各派员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等相关依据报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已在国际旅费中包含的,不得重复申请和报销。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江西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需事先报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按照出访团组协商的意见或有关文件要求,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及其分支机构购买外汇。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出访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结算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组团单位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参加国家部委牵头的出访团组的,按所在团组国外费用报销等要求办理。参加省内出访团组的,其费用报销等由各派员单位本着合法有效的原则协商解决。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具体项目、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备查台账。
第二十条 &逐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竞价等方式,选择条件具备、服务优质、费用低廉的中介机构,努力节省出国费用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包括经费预决算、出国前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回国后的出访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出国前有关团组和人员姓名、出访国、行程、经费来源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出国任务。回国后的出访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未按规定公示的,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团组名称、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间、经费开支数额及列支渠道等内容)。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如遇调整,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将及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外侨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1〕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