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外包的优缺点补偿法的优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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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
快递赔偿法律法规包括所以对于常见的快递过程中物品部分损毁,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仍然应当按照损毁进行赔偿,快递员丢失了东西要赔偿吗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
1 邮政法快递赔偿标准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2 案情: 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无奈只好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无效。 分析: 客户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客户与快递公司之间便已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未能将客户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在快运单上所注的“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快递公司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客户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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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可以起诉主张赔偿全部损失你好,可以与邮政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方必须提供包裹里的具体物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协商不 成 ,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你找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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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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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摘要:比较我国新旧两部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新邮政法在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上有许多不同,新邮政法更加注重现实社会的需求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关键词: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邮政损失赔偿是指邮政企业在邮政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时限延误等情形,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旧《邮政法》)到日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以下简称新《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一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比较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完善和分析,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
在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方面,新《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新《邮政法》损失赔偿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行业来说,主要的民事法律就是合同法。具体来说,新法规定除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其他邮件服务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索取赔偿,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相比旧《邮政法》,新《邮政法》进一步明确了损失赔偿的范围,针对不同的业务范围,确定了不同的准据法。即普通邮件适用新《邮政法》,非普通邮件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在具体赔偿损失方面,新老邮政法主要赔偿范围主要为邮件直接损失和从属损失,即邮件由于丢失、内件短少、损毁引起邮件的实际损失和邮资的损失,但不包含间接损失,即超越所寄邮件本身实际价值以外的损失,如费用损失、利益损失等。\+①
新《邮政法》对赔偿范围的突破在于非普通邮政业务适用相应民事法律调整,主要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超越普通邮件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和从属损失,进行间接损失的诉求。新《邮政法》的损失赔偿范围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区别对待,既保证了邮政企业大量普通邮件正常的运篇二:【每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每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由
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篇三: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赔偿 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赔偿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我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我司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2. 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 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4. 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 5. 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6. 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 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国内特快专递EMS快递邮件赔偿标准 1.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2. 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所付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3. 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赔偿标准 1. 延误:退回50%邮费。 2. 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 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 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中邮快货赔偿标准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按照声明价值委托我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 寄件人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我公司可以向寄件人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协助寄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 寄件人未办理任何保险手续的,我公司按照每千克2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 行赔偿,每票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合同物流赔偿标准 合同物流项目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原文出处/篇四:邮政法知识问答 1、修订后的《邮政法》最大特点是什么? 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邮政业的科学发展。总的来看,这部法律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修订后的《邮政法》借鉴世界邮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设计,形成了邮政业法制基础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 2、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核心是什么? 一是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 三是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3、 《邮政法》历时十年的修订历程,得出邮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邮政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邮政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基础和保障作用。《邮政法》长达十年的修订历程,实际上也是邮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邮政业发展认识不断深化,邮政业发展目标不断清晰的过程。纵观邮政业所有的改革,都围绕着如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如何推进现代化邮政建设,如何强化政府管理保证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邮政法制建设也同样以这些问题为核心,顺应社会和时代的要求向前推进。 4、《邮政法》建立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这些规定会如何影响快递市场的竞争格局?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快递市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5000多家,从业人员30余万人,年增长速度在20%以上,年营业额达到400亿元。 快递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快递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让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对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加强监管。《邮政法》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也是根据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的。 《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六项条件,这六项条件涉及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抓紧起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在《邮政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均等机会,使其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有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5、《邮政法》对邮政专营的规定作了哪些修订?确定邮政专营范围时,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保留了邮政企业对一定范围内信件寄递业务专营的制度。随着世界邮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稳妥处理。 6、50万的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是否对规模较小的民营快递企业造成很大影响?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7、有人认为“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规定,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对此如何评价?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外资快递企业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快递市场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今后,外资快递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8、《邮政法》实施后,快递市场的各类从业企业该如何应对?对于快递企业贯彻《邮政法》有哪些建议? 《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首先应该认真学习《邮政法》,深入领会《邮政法》的立法宗旨,了解法律赋予快递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要自觉守法、用法,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改善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邮政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工作,确保合法经营。为了让企业更加理解《邮政法》有关快递业务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着手《邮政法》释义和《邮政法》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还将会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快递协会,组织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邮政法》的学习研讨。 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中的竞争性业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监管。邮政管理局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尊重企业自主权,发挥企业积极性,着力于创造环境、制定规则、维护秩序,努力建设完善行业法规体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9、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什么?《邮政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邮政普遍服务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国家在邮政普遍服务监管方面的工作思路是什么?将采取哪些举措?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一个国家以合理的价格,为其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通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因此,加强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这次修订《邮政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邮政法》前四章,主要内容都是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而在全法中,邮政普遍服务这个词共提及32次,涉及条款17条。足以看出邮政普遍服务在《邮政法》中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法》的核心内容:一是修订后的《邮政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定义、承担主体和业务范围。二是赋予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监管体系,为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和保障邮政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三是规定了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加强了邮政服务终端建设维护方面的规定,在邮政营业场所的征收还建和信报箱的设置,扶持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加快健全邮政普遍服务法制体系,逐步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监管体系,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第一,督促邮政企业做好普法工作,按照《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国家邮政局将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补贴机制。第三,国家邮政局将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形成邮政普遍服务的价格管理机制。第四,协调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完善邮政服务终端建设机制。第五,加快健全邮政普遍服务配套法规标准。抓紧起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撤销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研究信报箱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等。 10、有人质疑“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应当怎么看?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赔偿依据。平常邮件特点是便宜快捷,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网民对于平常邮件赔偿问题有些意见,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大《邮政法》宣传,使群众了解邮政业务特点和操作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努力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提高邮件寄递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提高邮政服务能力,以《邮政法》施行为契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邮政服务的保障和监督,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11、《邮政法》在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方面有什么规定?《邮政法》在保障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对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居民享受最基本的邮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邮政法》专有一章对邮政设施做出了规定。在第四章邮政设施中,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落后及历史欠帐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在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订案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12、现在城市中有些居民楼没有信报箱,造成住户迟迟不能通邮,群众很有意见。为解决这些问题邮政法作了哪些规定? 信报箱作为邮政服务的最后终端,对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基本的邮政服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不明,长期以来,信报箱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据2007年的统计,全国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率只有39%。通邮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基于信报箱对邮政服务的重要意义,针对信报箱建设的症结所在,《邮政法》首次明确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的建设责任。《邮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修订案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有了这样细致全面的规定,相信困扰邮政服务已久的信报箱建设问题能很快得到解决,群众通邮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3、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业务带来很大不便。《邮政法》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邮政法》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14、《邮政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邮政法》(修订)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邮政法》(修订)立法的尊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邮政法》(修订)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企业服务质量。《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做了专门规定。二是规范企业格式。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三是保护用户信息。《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四是保护用户赔偿权利。《邮政法》对损失赔偿在第五章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局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做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15、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从哪些方面贯彻落实《邮政法》?具体措施是什么? 国家邮政局将从两方面贯彻好《邮政法》,一方面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近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针对系统、行业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认真做好新《邮政法》宣传普及工作。要扎扎实实地抓好邮政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保证在法律实施前,每一名邮政管理人员都能全面理解《邮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全部内容,全面掌握《邮政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合格的宣传员和执法者。要高度重视开展面向行业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送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政策宣讲。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邮政法》的了解和认知。 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邮政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重要配套法规文件。目前,已组成专门班子,由分管局领导亲自抓,确保新法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最大限度的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以《邮政法》为依据,抓紧研究起草邮票发行监管、寄递安全规范等一批行政规章,适时修订以往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和邮政行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邮政法》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对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邮政信报箱的建设与监管、邮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方式、邮件处理中心的安全标准、投递车辆进城通行等问题,要组织深入研究,争取形成可操作的政策性意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是强化对邮政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16、关于快件延误、丢失赔偿问题 快件等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不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其损失赔偿,可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以服务格式合同(交寄快件时的快递运单)约定内容为依据来进行赔偿。没有约定,又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的,国家《快递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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