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汇算清缴缴时亏损10万,想做成盈利,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2行其他调增10万多点可以吗?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若干调增项目分析|2015年|第二月|财会月刊(4期)|说法读规|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2015年 第 4 期
财会月刊(4期)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若干调增项目分析
【作  者】张清芳1(教授),罗
翔2(高级会计师)【作者单位】(1.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襄阳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阳 441004)【摘  要】&&&&&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具备系统和扎实的会计与税收专业功底,需要不断关注和学习新的政策。本文仅就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几个项目的调整作了一些分析。【关键词】视同销售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据查账征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而计算得出来的。这项工作包含着两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一是会计利润总额的核算,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利润总额的核算应当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如果企业会计利润总额核算存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地方,即为会计差错,应当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相关项目及利润总额。如果企业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但存在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即为纳税调整。会计差错更正与纳税调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两者各自遵循的依据不同,不能将纳税调整与会计差错更正合二为一,如果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混为一谈,则不符合申报表的逻辑结构和项目口径要求,同时还可能会影响到某些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因此,在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之前,应当检查和核实会计处理,确保会计处理的真实、正确和完整。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取数、分析调整和填报工作。年度纳税申报要求,所有的纳税调整项目都需要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并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及其他七类。其中,收入类调整项目包括18项,在此,只就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项目的调整作一些分析。一、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及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移送他人而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资产处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移送他人而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资产处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依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可分为两部分: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及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由于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收入,因此纳税调整时直接调增视同销售收入金额。1.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只有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因此,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应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情形下会计未作销售处理的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情形下,换出资产仍按税收规定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收入;在“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情形下,也应当合理地确认收入金额,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职工薪酬会计处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是作为销售处理的。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职工奖励或福利、偿债所用货物、财产、劳务,会计上没有规定作销售处理,应当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交际应酬、利润分配等用途,会计上也没有规定按销售收入核算,按税法规定应当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这里还有两点需要注意:①视同销售的资产包括来源于自产和外购的资产,据税法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运用这条规定时,应当考虑时间、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处置时其“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可作为确定销售收入的金额。②移至境外的资产无论所有权转移与否,均视同销售。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权责发生制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收入确认的时间方面一般不存在差异。然而税收与会计的目的不同,在某些业务和事项方面,税收基于纳税人支付税款能力角度考虑则没有运用权责发生制,比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几类,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这要比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纳税人支付税款能力的形成。这几类收入,就是“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即: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当然,也应注意到,如果税收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的收入恰好与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处于同一年度,就没有产生差异,不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种情况下税收确认与会计处理也没有差异,不调整。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通知还规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当会计确认为递延收益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当递延收益转回或摊销时则作纳税调减;如果取得时会计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也应作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会计将这部分作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则不调整。还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的是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则应当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该办法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搬迁完成年度,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根据这些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及有关项目需要注意两个不同期间的填报。①在搬迁期间的年度纳税申报,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当会计确认为递延收益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当递延收益转回或摊销时则应当作纳税调减;如果取得时会计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也应当作纳税调减。另外,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在收入类“其他”项目中调减;与搬迁收入相对应的搬迁支出在扣除类相关项目中调增。②搬迁完成年度的纳税申报,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即为搬迁所得。搬迁所得为正数,则在收入类“其他”项目中调增;搬迁所得为负数即搬迁损失,则应当在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项目中调减。四、结束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具备系统和扎实的会计与税收专业功底,需要不断关注和学习新的政策。这里,只是就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几个项目调整作了一些基本的分析。其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每一张表、每一个项目,都反映着极其丰富的经济含义,都遵循既定的规则,同时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因此,分析、调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时,一般不能简单、孤立地处理某一项目,需要注意表与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的逻辑联系,以防止发生重复和遗漏等错误。 主要参考文献谢国珍.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解析[J].财会月刊,20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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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来源:邢国平&   |
&&& 按照《》(国税函[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和计算税前利润都使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含支出和资产调整,下同)指标,但两者的范围和使用额度(比例)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使用会计核算的数据外,还需要按照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从以往年度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附表的相关栏目填上了会计账簿核算的相应数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它相关附表中内进行列示、调整,结果最终被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不但补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罚息和罚款。为此,笔者借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供在汇算清缴中参考:&&& 1、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或发生其他按税法规定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作收入处理的业务,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其相应的成本也应该记入当期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也称税前扣除或准予扣除),其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填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5行,然后,将第12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通过附表二直接填报)。&&& 2、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与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工资薪金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且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补充支付的工资薪金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3、职工福利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要受三个条件的限制:一是扣除金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基础;二是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三是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法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企业应当将实际支出超过法定扣除限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范围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且不超过扣除限额的数额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除受法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和法定扣除比例限制外,还受上一纳税年度法定结转额的影响,但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加上上年度法定结转额的合计数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的,在将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的同时,将本年实际发生超过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用上年结转额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5、工会经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其扣除限额除受工资薪金总额和2%扣除比例的限制外,还受专用扣除凭证的限制,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从日起,企业应当凭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从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从日起废止,因此,对于企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来说,凭证不符不能扣除,凭证相符超过扣除比例也不能扣除,企业应将不允许扣除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且未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6、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其扣除限额同时受四个条件限制:一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论是否超过扣除限额均不允许扣除;二是销售(营业)收入金额的大小;三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合法扣除范围的60%;四是扣除限额在不得超过合法扣除范围60%的同时也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两者孰小者为扣除限额。企业应当将超出扣除范围和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2010年以前烟草企业不允许扣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除酒类制造以外的其他饮料制造为3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因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调整方法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只是扣除比例和计算扣除限额的基础不同,即将本年实际发生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用结转额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不过,所需要的各项指标均要通过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计算后才能填报。&&& 8、捐赠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不过,不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捐赠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超出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9、利息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包括银行罚息,下同)、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以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实际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向无关联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条件时不允许扣除,企业应当将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利息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在汇算清缴内补充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10、住房公积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依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应当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住房公积金&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11、罚、没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罚金(包括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除外,企业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不允许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填入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栏。&&& 12、赞助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13、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障性缴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保险费用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1)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2)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除上述规定的保险费用外,企业超标准、超范围缴纳的保险费用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超标准、超范围缴纳的各类基本保险费用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超标准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年度内缴纳不足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且允许扣除部分填入各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14、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企业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允许在当期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将这部分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以前年度确认在本期扣除的相关财务费用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1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16、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允许直接扣除或者计算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如果记入了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则应在汇算清缴时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时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或者虽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但属于按照税法规定到期征税后所形成的成本、费用除特别规定外不需要进行调整。&&& 18、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按所支付工资额的100%加计扣除;同时国家明确鼓励安置其他一些特定人员就业其支付的工资也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凡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加计扣除金额先分别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1行、第12行和第13行,然后将第9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栏。但是,合作、委托开发项目以及集团公司集中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19、财产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范围和扣除办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不允许扣除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栏,当年发生、在汇算清缴期内确定并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此外,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另做其他收入处理。&&& 20、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我国税法对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年限、税前扣除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照相应的规定逐一确定法定税前扣除金额,对不允许扣除的部分分别填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至6行、第8至9行和第15行的第7列&纳税调整额&栏,然后再将第1行、第7行、第15行第7列的合计数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44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在汇算清缴期内补提的部分分别填入相应行次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其中:符合政策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额还应包括按研究开发费50%加计扣除部分的摊销额。&&& 21、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在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除此之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发生的次月起3年(36个月)内分期摊销。企业应当将各项实际摊销额与税法规定销额的对比情况分别填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1至14行的第7列&纳税调整额&栏,然后再将第10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在汇算清缴期内补摊部分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 22、油气勘探、开发投资。&&& 按照税法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和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在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时,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和钻井勘探支出(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可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按直线法(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可不留残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将实际扣除额与税法规定扣除额的差额分别填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6和第17行的第7列&纳税调整额&栏,然后再将其正数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8行&油气勘探投资&和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如果为负数则将其绝对值填入相应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 23、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年度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实际发生以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先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列示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列支情况,如果第17行第5列&纳税调整额&合计为正数则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栏;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 24、其他。&&& 按照《填表说明》要求,企业发生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扣除类项目时,需要将调整的金额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第4列&调减金额&栏,包括多转少转销售成本和虚增少记(指按照税法规定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凭合法凭证补充扣除部分)的成本金额;企业发生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资产调整类项目时,需要将调整的金额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0行&其他&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第4列&调减金额&栏。【】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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