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有哪些义务,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合同该如何赔偿

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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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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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某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于日签订了液化石油气《购销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生效后,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自2010年3月起,泰和县某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实际收到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送达的货物后,一直拖欠货款及运费。经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泰和县某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3.4523万元。 【分歧】 买方收到货物后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看出,解除权人要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某种情形的出现。而在该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虽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行使了一定的催告义务,但这种催告只是简单的口头催告,并未给义务履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该案中,被告泰和县某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是违约方,而原告是受害方,在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原告尽到了应尽的催告义务,不存在未尽合理期限的催告义务问题。因此,原告江西省某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条的规定,解除权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情形,而在该案中,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对违约方已尽到了合理的催告义务,导致该案纠纷的产生原因在于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合情合法。 二、该案不属于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被请求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只存在着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无其他互负债务,是单务合同纠纷。因此,不是双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该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也不符合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买方收到货物后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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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作者:不详  时间:   来源:不详  浏览量:0  
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导读: 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买家若不同意卖家交违约金了事,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二手房交易中,有时会遇到卖方签订合同后却不想卖的情况。如本案中的方先生夫妇就希望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停止交易。但近日法院的判决却使方先生夫妇大跌眼镜。根据判决,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买家签好合同只等交易
&&& 去年12月下旬,经房屋中介介绍,方先生夫妇与许先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先生夫妇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先生。付款方式是在签约当日,许先生支付部分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查实该房屋无查封状况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把钱款转交给方先生夫妇。同时,方先生夫妇同意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相关交易资料交给中介公司。许先生则承诺在15日内支付房款32.4万元,余款待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方先生账户。
&&&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若方先生夫妇反悔,应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方先生夫妇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许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方先生夫妇,由方先生夫妇赔偿房屋总价款的10%。
  卖家突然反悔欲交违约金
&&& 今年1月10日之前,许先生分两次支付了共计32.4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方先生夫妇,但方先生夫妇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经许先生催办,方先生夫妇表示反悔,不愿再履行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许先生则认为此举不仅有失诚信,而且耽误了自己的购房时间,眼见婚期越来越近,房子却没了着落。
  2月初,许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许先生认为,方先生夫妇已收到自己支付的房款32.4万元,却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毁约是故意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先生夫妇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是无法律根据的,因为这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而非方先生夫妇的权利。
  方先生夫妇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并未转交给对方。根据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退回已收房款,并付给对方违约金作补偿。所以对方只有对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最后,法院认定,方先生夫妇和许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方先生夫妇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许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方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许先生的权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方先生夫妇本想交违约金了事,没想到遇上了爱较真的许先生,最后不得不按照原合同把房屋卖给了许先生。
  ■律师解析
  卖家若能继续履行,法院会支持买家;买家也可要求卖家赔偿违约金。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中方先生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作为买方的许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而是选择了要求方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方先生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法院当然会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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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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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两大主要义务之一。本文重在对买方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义务分配及买方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阐述和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分批交货及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了浅要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接收;接受;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转卖路货;分批交货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出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对立性及对资源利用率的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二者兼顾才作履行完全。 第一,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这里,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采取措施的及时性。若是收货义务的迟延履行则不能算是履行完成;其二,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非正常苛责性的无理要求,即买方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其三,买方收货义务与卖方交货义务的边界性问题,交货主义务在卖方,买方负有辅助其交货的义务,边界不明便会导致纠纷不断。 第二,买方应接收货物。即买方有在卖方收货时收领货物的义务。同样应注意上述三性,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接收货物应与接受货物严格区别开来,这点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接收仅为收取、提取之意,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 我们知道,销售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卖方权利即为一定意义上的买方义务,反之亦然。既然收货作为买方两大义务之一,其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卖方可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收取货物)、宽限履行等等;第二,宣告合同无效。在买方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若买方不履行公约中、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基于宽限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么做的时候,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在买方已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卖方仍可在知道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任何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以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可以称得上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当然,若买方已提前交付货款,则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交代了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的权利,那卖方此时又负有哪些义务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若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买方尽管违约在先,也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可将其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买方担负合理费用);也可采取任何适当方法将其出售,但须事先向买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当然,卖方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除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 除义务的必须履行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买方拒绝收货的权利以及未(及时)收货的免责情况。 对于拒绝收货的权利,《公约》作了两点规定:第一,货物到达后,如欲行使退货权,需先代表卖方收货,但若代表卖方收货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它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卖方授权代表其保管货物人也在目的地,此时买方不一定要负收货义务;第二,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可以拒绝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值得指出的是,若卖方提前交货,买方接受,但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部分漏缺或其他不符合同规定,此时,卖方享有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补救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买方不得拒绝其补救交货,但是,买方保留对其因此遭受的不合理不便或承担的不合理开支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免责事由,也分两种情况:第一,因某种非买方所能控制的障碍,且在订立时无法预料、避免或克服,且只限于障碍存在期间,对买方的收获义务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可予免责;第二,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使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的,不得声称买方不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免责只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自是与买方收货义务息息相关。除了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及转卖路货的情况,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起,或从货物交付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总之,买方不按约履行接收义务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 最后,从三种特殊情况下谈谈买方的收货义务。 第一,预期违约情况下买方的收货义务。买方在履行期前明显看出卖方将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仅有权终止合同,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此时,买方尚未收货或尚未付款(尚未履行合同),依《公约》,遇此情况可拒绝收货。因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采投邮主义,一经发出即生效。但笔者认为,若卖方在发货前收到通知,他可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在未得到买方认可的情况下仍执意发货,则买方有当然拒绝收货的权利;但若卖方在受到通知前或时间不许可导致买方未通知的情况下已将货物发出,则货物处于运输状态,可能存在&货物已临近买方所在地&、&货物易于迅速变换&、&卖方在货将到之地无授权领货人&等因素,此时买方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在法律上不负收货义务,又不符合《公约》所规定的保全义务范围,但我认为,还是应对这个时候的货物采取保全措施以顾及公平原则和避免资源浪费。当然,对于费用分担与承担,仍按《公约》保全一节规定处理。 第二,分批交货中的买方的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尚未收货时,依照《公约》,买方可不履行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买方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若各批货物互相依存,买方宣告任何一批货物无效,可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同样应予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两种情况,原则上买方可不履行相应的收货义务,但笔者认为应值得探讨,具体见文中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收货义务。 第三,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举例说明,若A与B订立了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货物运输过程中,B将货物转卖给了C,C又转卖给了D,依《公约》,B对A、C对B、D对C都分别负有收货义务,那此时是否应让货物先至B地,由B先行收货,再另签运输合同,转运于C,再至D?还是应在运输中及时更改运输合同,直取D地,由D进行收货或是由D去B地收取?若取前者,显然效率不高,且当货物易于变质时,所谓转卖根本无法进行;若取后者,则货物运输中与运输人达不成协议当作何处理?若最后买家D未履行收货义务,怎样处理?若D发现货物不符,又该怎样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应由买卖双方灵活采取各种做法。我们知道,转卖路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提单和保险单即可视为转卖,因此,首先应在CFR及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当然,若双方确定不需要则可协议免除,如此,确保转卖路货成为可能,再由B与C(C与D)商议确定相关运输事宜。从商业利益出发,相信双方当事人会因地制宜找到利益共同点,采取合理办法以达利益最大化,《公约》仅需对原则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防权利义务混乱。如此,收货义务表面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其实由最后被转交提单和保险单的人或最后持有二者的人履行,即由该履行而不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货物不符时的责任追究,原则上采取&严格对应&追责方法,即D追责C,C追责B,B追责A(《公约》有特殊责任分配规定及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除外)。 买方的收货义务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多变,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准确把握;规则随形势而变,相信《公约》在国际销售合同关系日趋发展下会步步完善和成熟。 【作者简介】 毛晶晶 徐庆兵,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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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哪些主要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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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有几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的方法包括: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   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两者的调和。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还。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 、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买方就丧失了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这是指卖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7条48条在交货前和交货后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而被买方认可或不认可。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末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解释,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25条。)   实际剥夺,英翻译为“实质上剥夺”,英文原文为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实质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意思,实质剥夺是指买方重大利益的剥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是:   ① 违约造成损害;   ② 损害剥夺了买方重大利益;   ③ 损害后果是卖方可以预见的,包括在订约时就可以预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③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在如下情况撤销合同:   ①卖方根本违约。   ②如果是卖方不交货,在一定合理时间内,还不交,或声明将不交。   (3)卖方已交货时。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③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4、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   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   5、要求卖方进行修补。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由卖方支付开支。   6、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1)“合理的时间”的意思。   这是针对卖方延迟交货而规定的救济方法。基本的意思有2个:   ① 如果对方到期没有交货,也不能差几天就撤销合同呀!再延长一段时间吧!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2)各国的不同做法。   如果对方到期没有交货,买方是否一定要给卖方一个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而不能立即宣告撤销合同?   ①英国的做法:   买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销合同,要看卖方违反的是什么条款。如果违反的是担保条款(Breach of Warranty)买方就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违反条件条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销合同。按照一般解释,商业买卖交易中的交货时间,属于合同的要件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应该认为违反条件,买方就可以立即撤销合同。   ②德国的做法:   卖方不能按时交货,买方应该进行“催告”。在“催告”中,给卖方一段时间,让其在此期间交货,如果再不交,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   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与德国一样。   如果延迟交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什么情况才经构成根本违约?   学者给了2个关于根本违约的例子:   案例1:为圣诞节进口火鸡,供圣诞节市场销售。交货晚了1个星期,圣诞节已过。是属于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案例2:出售普通鸡的合同卖方应该于7月至8月装运,实际装运日期迟了一个星期,这段时间,市场没有什么变化。这不属于根本违约,买方不能撤销合同。   ④如果买方给了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除非得到卖方的通知,表明卖方将不会在此期间履行义务,买方不能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当然,买方不因此失去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卖方毕竟没有按期交货。   7、卖方可以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自付费用作出补救。   (1)对补救的要求。   卖方自行补救,要符合如下要求:   (1)买方还没有按规定撤销合同。   (2)卖方应该承担补救费用。   (3)补救时,卖方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   (2)双方注意事项。   同时,卖方如果要求买方明确表示是否接受卖方履行的义务,而买方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对这一项要求回答,则卖方可以在该时间内履行义务。这时,买方不得在此期间,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救济方法。就是:   (1)卖方在准备上述履行时,应该事先通知买方。   (2)如果买方不答复,就是同意。所以,买方不得在此期间,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救济方法。比如,买方不得在此期间撤销合同。   8、卖方交付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当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买方只可以对没有交的,或不合格的货物,采取退货,、减价、要求赔偿损失等方法。不能撤销合同。   (2)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撤销合同。   9、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如果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到规定的时间在交时,还应该收。   (2)超出的部分,可以收,也可以拒收。如果收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   10、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任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有如下情形:   (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   (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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