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需要什么手续遗赠需要哪些手续和证明

赠与房产手续只需不动产登记和双方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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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上的免税优惠,以往需提交两套证明材料,今后将会统一归并,并进一步简化。
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个税免税证明统一
我国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上的免税优惠,以往需提交两套证明材料,今后将会统一归并,并进一步简化。
在实际执行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政策过程中,由于两个税种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今后纳税人办理手续时,只需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公告还对离婚分割财产等4种情形进行了区分。
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公告中也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税务总局明确。
四类情形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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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庆节前,民政部下发通知,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传统意义上的“单身证明”被取消但除了单身证明,无房证明、满五年纳税证明等都与贷款买房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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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1:58:32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导语】:北京办理房屋继承或者遗赠过户的需要什么材料?各材料有什么相关要求?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的,通过业务系统打印;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的,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2.申请人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附表、附图的复印件。原证后无附表、附图的,可不提供。&&&&房屋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城六区央产房继承、遗赠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房屋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继承人继承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 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三)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已网签的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因继承、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等致买受人变化的,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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