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三公费用包含哪些

差旅费报销在三公经费中吗_百度知道
差旅费报销在三公经费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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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符合三公经费支出范围的,可以在三公经费报销,反之,不符合的三公经费的差旅费不得报销。“三公费” 是指 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因此,根据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加上飞航企业差旅中对差旅的定义(出行商旅及公旅中产生的机票酒店旅游等费用),我们可以看出,差旅费中部分是三公费。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差旅费,出国所用到的机票、酒店等费用,以及国内接待外宾、同僚等的费用,是属于3公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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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包括个人和企业,主要是机票、酒店、会展会务以及相关的旅游等产生的费用。所以,对于不同的人、组织、机构单位,差旅费也是不一样的。如飞航企业差旅就是以企业为主的差旅服务。一般来说,三公经费是政府机构的称呼。为了说明,差旅费是否是三公经费,我们需要知道“三公费”有哪些?根据政府数据,“三公费” 是指 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所以,根据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加上飞航企业差旅中对差旅的定义(出行商旅及公旅中产生的机票酒店旅游等费用),我们可以看出,差旅费中部分是三公费。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差旅费,出国所用到的机票、酒店等费用,以及国内接待外宾、同僚等的费用,是属于3公费用的。 所以,差旅费中因公出国和因公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是三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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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在三公经费中。这都不懂吗,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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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诸城市委办公室、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8号)规定,结合舜王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舜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各科室、社区等单位。&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2、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5、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7、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在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
8、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9、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
1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14、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经中心按年度对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报销无公函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差旅费管理办法&
1、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诸城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开支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差旅,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诸城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4、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为硬席、全列软席二等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乘坐轮船为三等座,乘坐飞机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到出差目的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6、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7、省内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市住宿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一)。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8、出差人员应住单间或标准间。&
9、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10、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1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应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开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13、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1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1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取证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16、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7、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 &18、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屏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1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除住宿以外的其他费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0、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2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2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同意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舜王街道会议、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外宾接待等费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共诸城市委办公室、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8号)执行。&
纪检、党政办公室、财经中心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差旅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领导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诸城市委办公室、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8号)规定,结合舜王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舜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各科室、社区等单位。&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费”)。&
2、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5、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6、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7、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所在地负责同志不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安排陪同人数。&
8、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安排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9、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0、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
1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14、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经中心按年度对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报销无公函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差旅费管理办法&
1、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诸城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开支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差旅,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诸城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4、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为硬席、全列软席二等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乘坐轮船为三等座,乘坐飞机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到出差目的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6、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7、省内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市住宿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一)。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8、出差人员应住单间或标准间。&
9、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10、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1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同意安排应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开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13、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1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1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取证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16、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7、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 &18、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屏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1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除住宿以外的其他费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20、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2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2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同意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舜王街道会议、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外宾接待等费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共诸城市委办公室、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8号)执行。&
纪检、党政办公室、财经中心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差旅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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