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园向公司申请补偿怎么写申请

2017年黄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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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要求,现将调整后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的《黄山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均按本标准执行,原公布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黄政秘〔号文件停止执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标准未包括补偿类型的,征地方可采用申请专项评估、与被征地方议定等方式确定相关补偿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生态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做出补充调整,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被征农用地地类的认定,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日上一年末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日    黄山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上附着物  1.水田1280元/亩,旱地及其他粮油作物1050元/亩。  2.大棚蔬菜:播种期2250元/亩,生长期3600元/亩,收获期4460/亩。大棚菜地必须是连续使用蔬菜大棚生产蔬菜半年以上的耕地。  3.其他  (1)养殖水面:鱼塘鱼苗放养不到2年,按1780元/亩补偿鱼苗费;超过2年按照1250元/亩补贴成鱼的迁移费用。从事其他特种经济类水产养殖的,种苗放养不到2年,按3570元/亩补偿种苗费;超过2年按照2450元/亩补贴成品水产的迁移费用。  (2)经济作物:种养植菊花、水生莲藕、甘蔗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耕地,可按照3900元/亩进行补偿;草莓42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补偿不与水田、旱地补偿重复使用。  (二)园地各类园地补偿标准一览表序号类型单位补偿标准1茶园元/亩34002桑园元/亩33003果园元/亩45004其他元/亩1350  1.果园鲜果类树种,种植密度不少于35株/亩,少于该数目每10棵减少25%;果园干果类树种,种植密度不少于25株/亩,少于该数目每10棵减少30%。按以上要求减少补偿费用时,若补偿标准低于同类补偿标准25%的,按照25%执行。  2.果园衰老期按照2500元/亩计算。  3.本标准主要适用成片果园地与桑园地。  4.名贵树种可申请林业部门专项评估。  5.产值较高的茶园、果园等可由征地双方在该园地年产值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补偿价格,也可采用专项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三)林地与林木一般林地林木补偿标准一览表序号类型补偿标准(元/亩)1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8002幼龄林、新造林22503薪炭林560  1.专业苗圃、名贵树种可申请专业部门作专项评估;  2.经济林中果树林参照园地中果园进行补偿,其他经济林由征地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种类胸径Φ(公分)单位补偿标准备注一般树木Φ<3元/株10①胸径计算方法:在离地面1.3米出主干(最粗干)计量;1.3米以下的树木,应以其主干1/2处丈量计算直径。②凡树干高过3米以上的,可在该补偿标准20%以内浮动。3≤Φ<6元/株206≤Φ<10元/株4010≤Φ<70,Φ每增加10公分,补偿标准增加20元元/株60-160Φ≥70元/株180果树幼苗期地径在3厘米(含)以下元/株60初果期地径在6厘米(含)以下,冠幅直径在1米(含)以上(定植三年以上)元/株160-230盛果期地径在6厘米(含)以上,冠幅直径在2米(含)以上(定植三年以上)元/株300-400衰老期区分树种元/株120-180说明:列入补偿范围的树木是指位于被征房屋房前院后(位于院外的距院墙或房屋在5米内),由被征地方种植的产权无争议的活体树木,死树或主干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与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确定办法  1.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应采用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置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执行;  3.房屋征收提供宅基地安置的,采用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以上所称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费用;  4.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征收方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1.农村道路农村道路补偿标准一览表道路类型厚度(cm)单价(元/平方米)备注混凝土路面D≤2090混凝土路面厚度超过25cm的,厚度每增加10cm,补偿标准按面积增加20%计算;其他路面厚度超过20cm的,厚度每增加10cm,补偿标准按面积增加35%计算。20<d≤25100-120普通沥青路面D≤20110碎石路面35夯土路面30  d为道路厚度。以上标准需结合道路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各类农村道路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为水泥路面20年,普通沥青路面8年,碎石与夯土路面5年。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路面道路残值率统一设为0%,碎石与夯土残值率为5%,则:  道路成新度=〔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100%。 2.人工沟渠农村人工沟渠补偿一览表单位:元/立方米类型与规格S≤0.10.1<S≤0.30.3<S≤0.50.5<S≤0.7S>0.7毛石砌体结构170190210215240砖砌体200230240245250夯土结构1733363636  S为过流面积。以上标准需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砖砌体残值率为2%,夯土结构残值率为5%,则:沟渠成新度=〔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100%。 3.其他  (1)普通塘坝、小水坝:土坝40元/立方米,浆砌石坝280元/立方米,混砼石坝400元/立方米,以上坝体类型为重力坝。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结构20元/平方米,水泥结构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3)坟墓迁移费:一墓一棺的土棺按2500元/棺,混凝土棺按3500元/棺;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600元。  (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瓦砖窑体等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可申请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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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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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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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集体茶园被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
承包的茶园如遇到征收的情况,相关部门是需要依法补偿一定的金钱给承包者的,但有些人却发现正收方给予的补偿款根本不符合相关规定,低得可怜。那么,承包集体茶园被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看看德凯征地律师团解答。承包集体茶园被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申请裁决的范围及程序等相关事项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承包集体茶园被征收补偿太低怎么办?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400-)提醒您,要是自己遇到征收补偿款不合理的情况,要能够勇敢的维权。茶园征收中人们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这个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得到答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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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人:县国土房管局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4" Year="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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