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案例可以作为PE投资拟上市企业吗?有相关案例吗

参与契约型PE 你的合同是一式三份吗?
来源:众筹家 作者:郑晓舒
契约型PE的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如果合同没有一式三份,没有托管资金的第三方签名、盖章的,说明没有第三方托管,资金很不安全,且操作不合规。
怎样才知道资金到底有没有被托管?最简单的方法,看看你的合同是不是一式三份。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使得私募基金不得超过50名投资人的限制,借道“契约型”基金实现突破,信托制PE以契约型基金形式获得了制度与监管层面的生存环境。数据显示,从2001年几亿美元到2015年的几百亿美元,PE/VC整体增长了100多倍,整体处于上升阶段,未来的发展值得关注。然而,如今互联网金融乱象不断,投资人资金安全问题成为很大隐患。为了防止非法集资、资金挪用等人为风险,一般在参与契约型PE时需要进行资金托管。那么怎样才知道资金到底有没有被托管?最简单的方法,看看你的合同是不是一式三份。合同一式三份契约型PE是指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于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的不成熟和曲折经历,契约型PE受到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并且法律法规对其有很多限制性规定,资金需第三方托管是其重要的规定之一。在托管的过程中,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主体协作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退出与分配;基金托管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因此,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反过来说,合同没有一式三份,没有托管资金的第三方签名、盖章的,说明没有第三方托管,资金很不安全,且操作不合规,建议不要参与。托管方是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和券商同时,资金托管方不是随便的第三方就可以担任的,必须是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和券商。有些机构与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渠道的合作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控的作用;还有的机构为了蒙蔽投资人,会到银行开一个普通的个人账户来接受款项,但实际上银行并没有帮助其进行资金托管,这笔资金还是可以被随意提取、使用,没有任何安全性。所以,合同上必须有基金托管方的盖章,且这个章是属于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和券商的才好,这样可以让托管方帮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加把锁。根据项目需要和合同划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托管方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后,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财务报告、保存纪录、后续投融资增值服务等相关职能。一般来说,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托管请求后,托管方会根据基金服务,对合同和相关基金产品进行审核。其主要针对合规性而不是风险进行审核,要求每一笔成立的基金不低于100万,低于100万的托管方会退回。之后,托管方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和项目方的要求,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合同必须写清楚划拨去向,如果是投向A标的,就不可以投向别的标的。此外,托管方还将披露和保存相关信息事项,并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若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选择靠谱的基金管理人那么,如何保证项目的资金不会被滥用、乱用呢?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众筹家记者,这个主要是投资人要选择合法合规、业绩良好、有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所谓合法合规即拥有证监会颁发的PE业务持牌资格,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持有私募牌照。因此,投资人在选择PE机构时,可以到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该PE机构是否有申请牌照和备案。基金管理人必须是已经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是契约型基金能完成备案的前提。再者,契约型PE有某种程度上的契约精神,也就是说,投资人要信任PE机构的能力,这样这个金融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而这种信任应该是基于PE机构的专业度和业绩。投资人要对PE机构甄别项目的眼光、运营项目及控制风险的能力进行考察,同时要协助监督项目方的资金使用、项目的进度等。配套制度缺失行业自律不强然而,目前PE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还不完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向不明确、合格投资人投资渠道单一、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依然存在。合同一式三份毕竟还是一个基础性的判断,依据有资金托管的合同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没有建立完全的诚信监管机制下,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明确监管细则并扩大投资和退出渠道,及加强行业机构自律等方面则显得更为重要。此外,PE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应该主动关注相关的信息、关注合法合规的做法、加强自身学习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不同风险程度的产品,以保证提供稳定的、可持续性的长线资金来应对投资期间低流通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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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啃哥张驰
  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利好PE
  10月1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很多内容。啃哥认为,尤其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
  众所周知,新三板的投资机构,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为主力。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投资新三板企业时,通用的做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该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银行或者进行资金托管,进行对外投资。基本上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都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每投资一个企业,就需要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而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在北京需要1个月,在上海需要20天左右,很费时间。通常的情况是,项目和资金都有了,托管完成,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没有设立好,导致项目无法投资。为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不事先设立几十个有限合伙企业,在要投资的时候变更一下有限合伙人,以此来提高速度。
  很多人都对契约型基金敬而远之,明明知道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资企业,但因条件、界限不好拿捏而有所顾虑。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主体,担心被审核机构要求还原出资人,造成在实践中真正使用契约型基金进行投资的私募机构非常少。而实际上一个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最多花费一周时间,本是非常便捷的工具。好的工具无法使用,原因就在于审核层面始终没有完全明确具体方式。
  此次通知则予以明确。“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不用担心被要求还原出资人的问题。
  更引申一步,啃哥认为,契约型基金投资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肯定没问题。但还有投资未挂牌已股改的公司,和投资于未挂牌未股改的公司两种情况需要再进行区分。
  对于投资未挂牌已股改的公司,因为股改后新增的融资股东,不是发起人股东,工商局只需要变更股本,新增的股份挂牌时再登记在中登就行,可以不涉及需要去工商局登记,因此基本没有问题。
  对于投资未挂牌未股改的公司,投资之后股东必须显示在股东名册中,进行登记备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型基金不是法人主体,没有公章,因此无法进行备案登记。相信目前国内大多数工商局不会认可契约型基金作为未股改公司的股东。
  所以,啃哥认为,虽然理论上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企业,但实践中,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资已挂牌企业,以及已股改未挂牌企业,但由于工商登记的问题,无法投资未股改未挂牌企业。对于未股改未挂牌企业,私募投资机构只能老老实实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费时费力的形式进行投资。
  (作者系北京新鼎荣辉资本董事长、总经理)
(责任编辑:H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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