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过户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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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房产是人们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继承人之间常为争夺房产从言语龃龉发展到打架。下面这起案例也是儿子与女儿为谁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生活当中遇到房产继承纠纷,我们该怎么去处理?详细内容请看找法网小编介绍。
  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为了争夺房产,本该亲密无间的继承人之间甚至打得头破血流。房产继承的合法处理,不仅免于争端,而且也能公平公正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找法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小编提醒: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及其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遇到房产继承纠纷时,大家应采取一种合理理性的态度去对待和解决。
A这个我建议直接到政府部门投诉效率比较高,走法律途径也可以,拿着欠条去法院起诉
A如果是他前妻个人贷款,由他前妻财产个人偿还。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双方财产偿还。
A你好,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A你们签过合同吗?怎么写的
A主要分配给妻子和孩子弟弟无份额父母适当,分配或不分
A感情破裂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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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隐瞒其他继承人出卖共有房屋安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作者:靳双权&&时间: 16:02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无权代理出卖房屋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张海与李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张敏、次子张强、次女张惠。1985年7月12日,李芳去世。1998年2月18日,张强去世。张强与孙婷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女张甜。2010年2月23日,张海去世。
  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3号公房两间,原系张海承租的公房。2007年4月13日,张海(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约定经房改办批准出售涉案平房,张海自愿购买上述住房。双方共同认可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总价款4000元。张海同意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上述房价款。2010年11月24日,恒联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涉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2013年10月12日,恒联公司(甲方)与张敏(乙方)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朝阳区13号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2间,建筑面积28平方米。在册人口户主宋译、之妻张敏、之子宋博。经评估公司评估房产价格结果为25000元。另甲方参照市场化评估方法,考虑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给予补偿款(含评估价格结果)共计1580000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2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向乙方应支付拆迁补偿款1770000元。同日,恒联公司(甲方)与张敏(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择某小区一居三套用于安置,每套补助30万元,上述各项一次性补助费共计90万元。同日,张敏向恒联公司书写具结书,称原购房人张海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已于2010年2月23日去世,现在该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原购房人的全部继承人为张敏,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其他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张敏负责与拆迁人商谈该房屋拆迁事宜,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安置补偿款,其他人无异议。若发生争议,与恒联公司无关。后,双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一次性补助费90万元尚未发放。
  另查,张敏自1998年开始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共居人为丈夫宋译和儿子宋博。
  庭审中,张惠、张甜不认可张敏出具的具结书,认为其隐瞒其他继承人,剥夺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恒联公司主张已经尽到了深深的审查义务,并提交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张海、公安局证明信证明张海与张敏之间的父女关系、户口簿证明张敏一家户籍、具结书能证明张敏是涉案房屋唯一继承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法院到涉案房屋原产权单位调查得知,张海购买了涉案房屋,成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法院审理中,经法庭询问,张惠、张甜明确表示仍然不认可张敏与恒联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主张张敏无权代表其签订上述协议。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敏隐瞒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事实将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在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
判决后,张敏与恒联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被拆迁人,要求撤销原判,恒联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进过审理后,维持了上述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确认张敏与恒联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原系张海承租的公房,后张海与房管部门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协议书》购买了涉诉房屋。经法院向房管部门调查,房管部门表示张海购买涉诉房屋后,房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海依法享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价款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故张海去世后,买卖协议项下的权利应由张海的继承人继承,即张敏、张惠、张强共同享有。张强先于张海去世,其女张甜代位继承张强应享有的继承权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敏作为张海的继承人之一,其向恒联公司出具了其作为张海唯一子女的具结书,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与恒联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且事后未能取得其他继承人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
  张惠、张甜以其为张海的继承人、对涉诉房屋享有权利为由,主张张敏与恒联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敏上诉主张涉诉房屋仍属于公房,且其系涉诉房屋的合法被拆迁人,其与恒联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恒联公司上诉以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由,主张《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亦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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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遗嘱继承房产过户-遗嘱继承纠纷案例_离婚律师网
于增华律师介绍
    
    于增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房产纠纷诉讼及非诉案件,专业办理离婚继承房产分割、分家析产、家族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先后担任多家房企和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利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诉讼领域: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对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离婚股权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离婚诉前调解、诉前取证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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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提问者:祝米雪|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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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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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私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2.父母的私有财产就算是两个兄弟也不能干涉父母的个人财产,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如母亲去世,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分无遗嘱按法律规定分配,如果你母亲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发生法定继承,首先必须先把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先均分出来,你父亲一半母亲一半,母亲的财产属于遗产,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你母亲的财产发生法定继承,你父亲,你们兄弟姐妹以及你母亲的父母(如果已经去世,则发生代位继承,即你母亲的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其位置而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继承分配.如果你母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则不发生代位继承)都有继承权,一般均分(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以参考继承法)也就是说你两个兄弟可以分别分到总参加遗产分配人数分之一的遗产,如有5个人有继承权可分别得五分之一财产,六个人享有继承权同理以此类推
.4.另外由不动产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孳息范围,你父母共同享有,你母亲去世,那么孳息的一半也应该是你父亲
仅限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
回答数:6405
| 被采纳数:4
你好,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希望可以帮到你!
回答数: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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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新房后老人的承诺是分家析产,老大分得旧房,老二、老三与父母一起共有新房。
2、老二、老三与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则上四人均分。
3、父母过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新房的二分之一)应由三个儿子平分。这样的话,老三最终应能得到:自己的1/4房产+分得的1/2*1/3=5/12房产,将近一半。
4、如果有遗嘱,父母也只能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也就是只能对一半的房产立遗嘱,超过部分无效。父母遗嘱中对一半房产的分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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