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协会协会怎样处理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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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活动组织者,召集者安全问题是否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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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文转自广州自行车论坛,原作者@拯救神父。
看到这篇文章的各位车友,大家好!
前几天,在GZC论坛中神游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一个帖,是一个新车友eos发出提问帖《单车骑行活动中,车友出现意外(身亡或受伤、被抢夺等),组织者本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该帖有很多车友回帖,回答的内容五花八门,回答的也不全面,最终车友们对这个问题也没讨论出个所以然来,当然大伙心里最终还是没底:我们经常在论坛里召集车友外出骑车,对于车友出意外到底要不要负责任?关心这个问题的车友请继续往下看…
本人是从去年2010年3月买的捷安特山地车加入骑行大军队伍的。在广州这座现代化、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时尚都市里,伴随着快节奏、拥挤的交通环境,令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倍感压抑,我也不能“幸免”,拥有了自己的第一辆山地车后,我疯狂地“爱上”了这项集健身、娱乐、休闲、交友等等元素于一身的运动,之后跟随车友前辈们上大雷达、小雷达、花都王子山行、增城绿道行、东莞松山湖,也跟大队高速南昆行,期间也积极参加了譬如琶洲业余车赛、花都义拍、关心支助困难车友等义工活动~~~~
在将近一年的欢乐骑行生活里,基于本人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原因,有一个严肃的问题(如题)一直缠绕在我的脑海里:通常,我们参与的户外活动中,无一例外都会有组织者、召集者,最起码也会有一个发起人,有的在QQ群里或通过手机短信发信息,有的在论坛里、群空间里发帖,召集人会把活动主题、集合地点、时间、各类注意事项列明;在整个活动中,我们的活动召集人、组织者一般都是比较熟悉活动路线、路况、环境,且是对该类活动的组织比较有经验的人,当然,也是比较热心肠、比较会照顾人、比较有爱心的人,组织者也会在分配好工作,为控制好队伍、防止掉队,会有专人带队、专人收队,(在活动中,通常也会比较照顾女孩子和身体条件稍逊的驴友;车友们团结互助的精神一直都是最令我感动的,当然这属于话题之外了);最近搜集了一些资料,在这里和各位前辈、车友们深入探讨一下户外活动中,组织者、发起人或是召集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概括一下活动组织者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们外出骑车活动大概可以分三种方式:
第一种,个人或由志同道合者自发组成临时的团队,费用AA或某人请客;第二种方式,是个人、网站或组织,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出倡议,有意者自愿参加,采取费用AA分摊的方式;第三种方式,网站、户外俱乐部、登山协会等组织,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质的活动。
对于上面三种出游方式,第一、二种方式的组织者对车友出意外没有法律责任,(但这里有个大前提一定要注意:在意外发生时,在自己力所能及和有条件营救的情况下,组织者和其他车友产生一种临时性施救义务,不采取营救的话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是:这两种出游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自发、自愿的活动,由于参加者基本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另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的性质、危险性和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从《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来看,参加活动的车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该对自己所参加的户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和可能的危险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上,从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求一个行为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以下要件:1、有侵害的结果;2、行为人或组织者有侵权的行为;3、行为人或组织者有主观的过错;4、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在第一、二种方式的情况下,车友们是自主、自愿为核心的,组织者进行的是非经营性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责任,也就不存在过错责任,所以也不构成所谓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第三种出游方式(商业户外活动),不论组织者是个人还是网站、户外俱乐部、登山协会等组织,均应对由此而造成车友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是:
第一,既然是商业活动,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至于是否实际赢利是一个经营成果问题,而非判断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标准),组织者是经营者,就应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商业户外活动中存在一方(组织者)提供户外活动的相关服务,另一方(车友)交纳费用并享受服务的情况,按合同法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不论组织者和参加者是否签定了书面协议,事实上都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组织者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既然是合同关系,作为组织者不论是否约定,安全责任是个必然的法律义务,否则车友也不需要参加商业户外活动了。因为组织者的安全责任实际上应该属于《合同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的质量条款,(即商业户外活动组织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对该内容的完成程度要求),即使双方没有合同或合同没约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2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来看保障安全是组织者为实现商业户外活动目的所必须的义务。
以上是商业活动组织者应承担车友意外的法律责任的理由,但也会有例外情况,即商业活动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1、参加活动的车友不服从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和要求的,或违反规定擅自行动的。2、自行携带的装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当然,组织者在出发前应当告知对参加者身体、装备、技术要求,并履行检查义务)。3、隐瞒身体情况,或明知不符合活动要求而隐瞒导致发生意外的。4、由于天气、地理环境发生变化,且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处置并无不当的。5、其他由于车友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
从上述方面来看,由于车友们所参加的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会分不同的情况,依法而公平的处理,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有序规范户外活动,使之得以正常的开展和发展。
我们来看二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第一则真实案例: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北京某业余登山队领队2000年5月组织青海玉珠峰登山中,因一名队员死亡,死亡队员的父母以业务登山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死者父母要求登山队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理由是:死者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领队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死者死亡是其在撤回营地的路途中遇暴风雪及恶劣的周边环境等不可抗力所致,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领队对死者的死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则真实案例:
广西南宁市,发帖人小梁通过网络论坛发帖召集AA游峡谷,“手手”(受害女孩的网名)报名参加了此次户外活动;日,户外活动中的一个夜晚,突如其来的山洪淹没了在帐篷里熟睡的“手手”,无情的洪水夺去了她花一样的生命。随即,“手手”的父母以发帖人小梁和其他驴友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发贴人小梁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16万元),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5万元)的责任,“手手”自己承担25%的责任。被判承担责任一方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颠覆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帖人梁某在内的12位自助游“驴友”,在被认定对本案受害人“手手”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发帖人”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大家请注意,这里的补偿,不是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法院基于人道主义、法律公平角度作出的处理方式)
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对此案分析:青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位“驴友”意外伤亡负最大的责任。
之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是基于如下理由:第一,不能认定组织者收钱就是营利。
“发帖人”小梁确实收了每人AA制的60元钱,但关键要看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组织者的劳务费。事实上,这60元仅仅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在活动结束之后是要多还少补的,非营利性质。第二,组织者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商议决定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参加户外活动既有参加前的注意义务,同样也有参与活动中的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第三,组织者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组织者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所以,让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本文属于作者拯救神父原创,希望不致让大伙失望;如有不足,请多指正;如需引用,请事先知会一声,谢谢!【图片】骑迹菌说的话:为了大家的安全,请大家遵守交通规矩,为彼此的安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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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有多起不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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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一年级, 积分 17386, 距离下一级还需 6614 积分& 热门标签: & & & &&&>>&&>>&&如何教育幼儿玩耍户外设施时,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作者:&&来源:中国幼儿教师网&&上传时间:????玩耍时要注意安全,教给孩子各种的正确玩法。????????1.滑梯,不能倒滑,告诉幼儿,倒滑滑梯时,头部先着地,这样滑下来的一切冲力就都由头部承担,再加上和地面的猛烈撞击,重则会引起脑震荡,轻则会擦破头皮引起大量出血。??&2.秋千,要保持重心稳定,并尽可能将重心后移。因为秋千在空中荡起来时,如果重心不稳就可能又甩出去的危险。家长要进行示范讲解。坐在秋千上时,双手要紧抓秋千的绳子,只要绳子不断就很安全。观看别的幼儿荡秋千时,要学会躲闪,不要被秋千撞到。 幼儿在玩秋千时,家长要在旁边密切注意幼儿的动向,以防疏忽脱手而摔伤。??3.攀爬,双手抓紧之后,脚才可移动。文章来源: ?编辑:dt关键词: 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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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简析户外运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
更新时间:&&&&&&&&
来源:网络&&&&&&&&
&&&&&&&&字数: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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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户外运动成为中青年一项新兴的运动方式,但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不容小视。户外运动充满了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高额的搜救费用由社会来承担是争议的焦点。要完善户外运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予积极引导户外运动产业化发展,完善户外运动有偿救援体系。
  论文关键词 户外运动 驴友 搜救
  浙江省宁海县有近一半面积是山区,“七山二地一分田”,山水美丽,PM2.5值低。这几年县政府将宁海作为一个大景区来进行整体规划建设,首创了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向大众化发展,以此吸引了本地及周边城市的驴友到宁海来休闲旅游。
  一、户外运动的安全事故不容忽视
  (一)宁海的户外运动发展迅速   户外自助旅游集休闲、旅游、探险与挑战于一体的生活方式。宁海到目前已经建立了5多公里的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根据沿途的自然风景和植被分成具有健身功能的落叶步道、砂石步道、木栈道、砾石道等。步道沿线有报警点、露营区、休息站、接待站以及垃圾处理系统等辅助设施。每个周末都会自发组织一群驴友,费用AA制,集体登山。每年5·19旅游日当地政府均有组织户外运动比赛。在2012年县人大会上,代表们提出了登山旅游的安全议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预防登山安全事故发生。   (二)户外运动是一项新兴的休闲运动方式   户外运动是一项人与自然亲密接触的新兴运动,参与性和体验性强,形式多样,回归运动的自然性,探险旅游者能得到一种不走寻常路的内心体验。   广义的户外运动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户外进行的运动,包括各项体育赛事。狭义的户外运动指的是在自然场地进行的体育运动,感受自然的运动,包括一些极限运动,如野营、攀岩、漂流、远足、探险等大众可普及的休闲娱乐方式。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的野外登山休闲运动为主。   (三)户外运动的主体   驴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俱乐部的会员,他们大都有户外运动的经验,经过相应训练,有专业人士带队;第二类是网上结识见面,在一个领队的号召下,志趣相投就一拍即合出游,领队可能是“老驴”,但没有带队资格证,自行决定出游线路,这类人群最为常见;第三类为由单位组织的自行车、登山、远足等户外运动爱好者团队,群体相对固定。   户外运动一般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领队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乘车费用由参与者AA制平均负担;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行社的旅游线路,遇到也不是常规的气象条件,带有一定的野营探险性质。   (四)户外运动事故频繁发生   29年8月台风“莫拉克”到来之际,宁波8名“驴友”网上发帖自发组织进山去感受台风,结果在鄞州区龙观乡的铜坑村遇险,一女驴友滑入溪流失踪,遗体在两个月后才被发现。2011年崂山公安分局共接到发生在崂山风景区和沿海一线的遇险求助8余起,有15余人被困风景区求救。   当前驴友都有自己的QQ群,一次户外探险从QQ群或论坛发起,不问姓名、不问职业,相伴而行,花钱少,旅途自由。除了俱乐部和登山协会的比较专业外,其他的在网上召集,素昧平生,团结协作精神自然被打折扣,加之驴友对出游路线不熟悉,缺乏专业应急能力,很容易引发事故。“老驴”胆大不怕,“新驴”无知无惧,一旦遇到意外便会陷入混乱,自救能力差,只能依靠外界救援。   (五)户外运动的风险种类   户外运动带来的风险因素可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参与者因素。驴友缺少相关户外专业知识的培训,缺乏户外运动经验,对登山中潜在的危险认识不够周全,在身体不适情况下盲目行动,过于自信,且参与者相互缺乏沟通,或者刻意隐瞒不适宜户外的疾病。   二是设备因素。设备数量有限,选用不当,安装错误,维修保养不当,或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机械故障。有些设备不适合某些特殊参与者使用,或系假冒伪劣产品。   三是环境因素。天气的骤然变化,山洪暴发,山体滑坡,野生动植物的袭击,雪崩,政治动乱,战争频发,流行性疾病等。   四是组织管理因素。无户外运动组织资格、资质,无专业领队,缺乏完备的户外运动计划和应急预案,时间、路线和地点选择不当。
  二、户外运动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外运动社团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   户外运动社团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方式多元性,且户外运动行业整体发展时间短、速度慢、市场运行不规范。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户外技能培训的更加少,领队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   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机构缺位,政府部门在驴友人身安全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的救援机构。一个及时、有效的户外运动救援系统,能够保障探险旅游活动正常进行,有很多伤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二)领队缺乏资质   领队是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关键所在,我国早在25年就开始了户外领队的资格认证工作,但目前真正拿到领队资格证的人却寥寥无几。正规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中,很少发生重大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非正规机构组织者和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活动中,这是由于组织者经验不足或忽视安全问题,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频频发生。   (三)驴友未经专业培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户外运动的危险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容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参与者必须面对一定的风险。驴友未经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选择成本低自发组织的活动。户外运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危险性很大的运动项目,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训练,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何防范风险,如何应对困难,如何在野外保护自己等方面的经验不足,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束手无策,无法救援。转贴于 看准网
  三、户外运动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安全责任是法律的空白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户外运动伤害侵权的相关法律,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号称中国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事件宣判结果,领队以及队员全部都要承担责任,一次6元的AA制活动赔偿金额高达21万元。27年北京灵山23岁夏子冻死事件,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两名网友和发帖网站对夏子的死不承担责任。这两件类似案件对当事人责任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让人无所适从。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 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我国一直用“受害人同意原则”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二)高额的搜救费用是争议的焦点   户外事故之所以比一般的安全事故更引人注意更多的是政府救援的代价过于高昂引发争议。每次驴友探险发生事故,都在网上引发救援是否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的争论。遇到较大的救援活动,不算人力和时间成本,光花费就至少上万元。崂山警方向民警配发了新购置的包括救援绳、夜间搜救灯、安全帽、破门器、灭火毯在内的救援设备,而这些设备耗资18万元。   救援费用应该由驴友来承担的声音并不在少数,但当前各地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户外运动的规章制度,处罚也缺乏依据。   (三)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   国外很多人酷爱户外运动,18世纪西方国家就有了最初的户外运动,在法律、管理等各方面都比较完备。凡是具有探险内容的旅游活动,都由专业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有非常强大的保障能力,以产业化、公司化、法律化模式运作。英国还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救援体系和机制,有海岸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山地救援和空中救援有时又是共同联系的一体。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户外运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合理成果,并结合我国户外运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推动户外运动法制化进程。
  四、降低户外运动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户外运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户外运动管理法制化、常态化才能造就户外运动的产业化。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层面来引导和规范这种新兴发展的体育产业,以利各方需求。制定关于户外运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的专门法律,确保各项活动运作和争议时有法可依,能够及时确定责任人并使受害人获得相关赔偿。   首先要明确户外运动到底归谁管,尽快明确责任认定以及快速救助的责任人。其次对户外运动社团设立准入门槛,完善户外运动社团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俱乐部成立条件、注册登记、法人资格、经营方式等。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组织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监察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技术等级制度,把户外运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迹。再次,对网上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明确户外运动或自助游活动的发起人、领队以及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意外,就明确的责任人来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二)严格户外运动社团的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制要求各户外运动的领队资格认证,杜绝无证带队探险,取缔非法领队,保证整个户外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事户外运动社团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培训力量,对从业人员建立严格的选拔、培训、考核、认证等准入制度,经国家审批和体育、工商部门注册,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明确规定户外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装备质量等,严禁无资质和资质欠缺者组织此类活动。   (三)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有偿救援体系   户外运动发展较早的欧美等国,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野外有偿救援体系。户外救援以盈利性的救援公司为主,由救援公司最近的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有买保险,费用由自己承担。   当前我国地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基本上都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户外运动社团中有一定技能的志愿者参与,现已出现公共救援、公益救援和商业救援三种结构性分类。   (四)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引导   户外运动从本质内容上属于体育运动范畴,但却又明显带有旅行社组织旅游团的商业性操作模式。政府要建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自助旅游团队的监管和联系方式,细分市场,同时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户外运动的备案和登记制度。应加大对户外运动场所进行资金投入,完善我国的户外资源信息共享:一是提高信息的精确度。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风险定期加以预报监测并进行通告,如不同月份、不同地区,哪个地段易发生洪水,易出现雷电,易形成泥石流等,特别是有一定危险系数的山峰、河流、草原等,把天气要注意是事项向社会公布,并设计出不同人群需要的自助游线路,并标出不同的安全系数等级。二是建立责任制,在每一个市、区旅游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景区要设立配套设施,负责安全问题。三是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以及时应对;四是加强检查,特别在旅游旺季时,由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   (五)完善户外运动的商业保险市场   完善保险制度,增加户外运动保险险种,减轻个人和户外运动社团的负担。当前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不仅承保意外伤害及其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而且还承保登山中的高原病和冻伤。要坚持贯彻执行“不买保险不出行”的原则。驴友也要提高保险意识、避免侥幸心理,提升保险消费观、加深对保险的认识与理解。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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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张云霞)昨天晚上,由市体育总会主办、市户外运动协会承办的第六期户外公益讲座在市社区学院举行。本期讲座邀请了中国登山协会的山地救援教师赵鹏前来授课,来自全市的近百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前来听课。
  这是赵鹏第二次来余姚,他说,他第一次来余姚是在2013年“菲特”台风的时候,他和上海的一个救援队在余姚呆了4天,主要为灾区群众分发食物、运送小孩老人等。“现在参加户外运动的人群越来越多,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事故,今天带来了中国登山协会总结的一些案例,希望能跟大家一起分享,增强大家的户外安全意识。”赵鹏说。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赵鹏老师以《户外安全事故分析与预防》为题,结合国内真实发生的一些户外安全事故案例,为到场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介绍了户外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如何预防户外安全事故发生。“除了山势陡峭、雷电、毒蛇等环境因素外,主要是装备不全面、技术不过关、准备不充足造成的。”赵鹏介绍,低海拔登山和徒步穿越是事故高发的登山户外运动项目,而迷路是造成事故的最大直接原因。
  “户外运动最重要的是掌握安全原则,什么是安全原则?俗话说‘好的计划是成功的一半’,最重要的是提前做好计划与准备,比如关注下天气、发生意外后撤回的路线、附近哪里有医院。户外运动最忌讳的事情就是新路线、新队友、新技术,什么都不熟悉,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赵鹏介绍,要保障户外安全,就要掌握户外知识、拟好活动计划、做好行前准备。
  “头灯、手电、火种、防晒用品、口哨、镜子、刀具、地图、急救包……这些东西一样都不能少,比如说,口哨和镜子,在被困时求救能派上大用场。可有的驴友就是因为户外知识的缺乏,给自己造成了困难,比如以前有个驴友穿着迷彩服在竹林里迷路了,因为衣服和竹林的颜色很相近,这给救援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赵鹏说。
  到场听讲的户外运动爱好者表示,通过讲座,他们学到了不少户外运动安全防护知识,同时也掌握了事故发生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受益匪浅。
  市民黄先生是一位资深户外运动爱好者,也是余姚山地救援队的一名队员。他是一名退伍军人,曾去西藏当过兵。“几乎所有的户外运动我都喜欢,比如登山、溯溪、攀岩。”黄先生说,自己每个月都会花三四天时间在外面“历险”,户外运动可以缓解压力、放松身心和挑战自我。“我也碰到过一些危险的事情,有一次登山的时候,因为准备不足迷路了,最后凭借自己的经验,找到了下山的路。“
  黄先生说:“这次讲座,对我帮助很大,这个老师经验很丰富,讲得十分详细又到位,这些知识以后在做户外运动的时候可以用到。”
  据悉,户外公益讲座是面向全余姚开展登山户外安全教育与宣传的大型公益活动,旨在针对目前登山户外运动以及具有户外探险性质的自助式旅游活动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倡导“安全、科学、环保”的户外活动理念,增强参与者的户外安全意识,普及户外安全常识,推动户外活动健康发展。
  根据安排,讲座每月举办一期,内容涉及户外运动基础知识、户外装备知识、户外安全知识等,有兴趣的市民可以关注“余姚新闻网”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报名。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蒋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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