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临时2017 深圳雇员改革摔伤老板该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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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个人老板做临时工作被摔伤,老板不想事后赔偿问题,请廖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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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工伤认定,再伤残认定,然后索赔,具体赔偿金额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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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及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个月双倍工资。如涉及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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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腿骨骨折,我朋友花4万多治疗,现伤者要求赔偿
雇佣合同:即 “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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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临时工与用工者在法律性质上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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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一个朋友给别人开清障车,因为强行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朋友双腿和胳膊粉碎性骨折,因为是特殊车种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朋友和车主是雇佣关系,现在朋友在医院已经花了二十多万的医药费了,后续还会有很大一笔手术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他这个医药费是应该自己自理,还是车主给拿?
除医疗费外,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均应由车主承担。如果车主不配合,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车主雇佣司机开车,出车祸,责任怎么认定,现在伤者要求赔偿5万多,雇主和司机各承担多少?
您好,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此无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讲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用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分为两种:一是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二是受雇于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雇员。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是指:雇员有雇主的指挥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产生的民事责任。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用关系意味着雇员执行任务的行为是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实施的行为,雇员实施职务行为带来的利益也归于雇主。因此,各国将这种责任称为“代理责任”,即因法律规定或特定关系对非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雇员致人损害这一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有雇员的侵权行为,这是前提。这其中有几层含义:一是须为雇员的行为。雇员受雇于法人,其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适用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原则,其受雇于个人或非法人企业,在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参照法人对雇员职务的行为处理原则;二是雇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例如:司机甲受雇主乙委托去拉货物,为争取时间甲违章超速行驶,将他人撞伤造成损害的行为即是职务行为。若雇员的侵权行为纯属个人行为,雇主则不承担责任,而是用一般侵权的规则原则;第三,雇员的行为要构成侵权。其中应当注意的是:雇员的过错并非雇主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法律如有规定,即使雇员无错,仍要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例如:公司雇甲作为产品推销员,乙接受推销购买了产品,结果产品使用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适用无过错责任,乙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其次,需有损害结果,这是构成损害事由的基本要求。雇员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事由雇主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即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须有过错。一般的,只有雇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论故意或过失的,该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雇主因此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赔偿,需对雇员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免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所以,雇员过错不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雇主的过错在于其怠于履行其注意、监督、管理、选任雇员的义务,雇主的过错采取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雇主负举证责任。所以,雇主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责任的必备条件。[3]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无规定,关于这一点,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即是指只要雇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选任、监督、雇员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为由而主张免责。第二种观点是坚持推定无过错原则。即是指只要雇唢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推定雇主存在选任、监督等方面的过错,除非雇主能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的义务,可以免责,而由受害人向雇员主张权力或自己承担后果。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一种原则主张雇主无论何种情况都没有免责事由,这样对于雇主是不公平的,而且纵容了雇员的懈怠,疏忽等作为,雇主如能证明其无过错,其权益也得到了保障。我认为在使用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雇主在证明其无过错时,使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于雇员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如果雇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采用推定过错原则,由雇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要求雇员赔偿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呢?这一问题有两种情况:若雇员对该后果有过错,雇主有权向其追偿;若雇员不存在过错,则不用承担。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有可免除责任的事由,雇主可不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或雇员自己承担。如果雇主能证明结果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或部分责任时,则雇主和受害人双方依混合过错责任原则,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依雇员的过错决定是否向其追偿。
雇佣关系的工人脚趾砸伤,伤着拒绝雇主送医开刀治疗,五个月后要求最低赔偿4万,合理吗
2013年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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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今日解答临时工上厕所摔伤单位要赔偿吗
  洗手间地面湿滑“闯祸 ”,临时工不慎被摔成九级伤残。由于单位拒绝赔偿,临时工将单位告上法院。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临时工已经年满60周岁,但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江苏常州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合计55219.64元。  临时工上班时去洗手间不慎摔倒  李某是常州新新公司(化名)的临时工,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新新公司曾为李某办理过医疗保险,李某在公司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李某在上洗手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新新公司当即派人将李某送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治,医生诊断为:左y关节软组织伤、不排除骨折,左肩关节外伤软组织伤,左臀部外伤软组织伤。  日,李某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拍片检查,X 线诊断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日,李某被家人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并行左人工全y关节置换术,期间共住院治疗19天。李某出院后,因伤未痊愈,医生建休三个月。  日,李某向常州市钟楼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李某当时已年满 60 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因此常州市钟楼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以李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由于李某本人是一位孤老,一辈子未娶妻,身边没有子女来给予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又遭拒,事情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2007年9月,李某委托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李某受伤时确已超出了工伤认定的年龄范围,决定代理年老无助的李某通过诉讼来取得赔偿。   日,代理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作了法医学评定,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因新新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的帮助下,将新新公司告上常州钟楼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97486.84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处正式职工。原告于日受伤后,仍能正常生活,并能上街、外出,如果当时原告已经骨折,是无法正常行动的。原告在事发22天后才被诊断为骨折,不能排除原告在外出活动中再次受伤,故不应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法院判决赔偿  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因被告对李某事隔二十多天后才被确诊为骨折存有怀疑,于是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所对原告的股骨颈骨折和日摔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法医学书证审查,审查意见为:李某第一次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摄片有骨折的可疑改变,但还不能明确左股骨颈骨折;常州市中医院摄片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和日受的伤有因果关系。  根据这次的鉴定结论,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 2742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42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56336元、伤残鉴定费555元等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28元,被告认为与住院伙食补助费系重复计算,故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 1500元,被告认为原告系退休职工,不存在误工损失。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 1000 元,被告认为计算标准过高,只认可855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简单搬运工作,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在从事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按照《》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加害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标准,而且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过错责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且本案中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对于原告的赔偿应当参照《》的标准予以赔偿。由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高于《》的标准,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法院予以了适当调整。常州钟楼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合计 55219.64元。  市民遇到类似困境时要用法律维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代理又代为向钟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依法从被告帐户强行划转了其应当赔付的全部款项。李某目前已经拿到了全部赔偿金和先前垫付的等相关费用,案件终于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  针对此案,表示,实践中,有一些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意外事故由于劳动关系难以取证、受害人已年届退休等原因, 往往在向“老板”索赔时面临困难 ,受害方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致贫,生活面临困境。  其实,无论是典型的工伤事故还是临时雇佣劳动中发生的事故,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受害人都有“说理”的地方,不用过于悲观,更不要轻言放弃。同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防事故的扩大和相关事实的难以查清;二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将来维权时缺乏依据。  提醒 ,广大公民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本案中的困境时,要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尽可能地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也可以寻求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责任编辑:luris
相关阅读:雇主是个人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如何索赔? 如果雇主是个人没有签合同的话,就是临时雇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不能按工伤赔偿,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只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
雇主是个人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如何索赔?
  如果雇主是个人没有签合同的话,就是临时雇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不能按工伤赔偿,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只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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