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古鑫鑫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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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冠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波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等。广东龙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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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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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邓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等。初鑫(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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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鑫(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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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鑫(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袁东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实业投资,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餐饮企业管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国泰元鑫资产梁之平:新三板业务的三点体会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梁之平
  和讯基金消息 2月5日“2015新三板业务交流高级研讨会”在北京举办。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等相关机构业务负责人与会,就新三板业务发展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研讨与交流。前海开源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付博瑞,国寿安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胡文飚,财通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向禹辰,国泰元鑫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梁之平参与了题为“公募基金新三板业务研讨”的圆桌对话。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梁之平表示,对于投资的新三板逻辑,我会重点关注两类公司,第一类是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创新型公司;第二类公司是对公司的掌舵人,要求他有非常优秀的企业家精神,这点其实也是借鉴PE的思路。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我简单谈一下我的三点体会。
  第一,从我最近的公司经营来讲,包括从行业的运行来讲,我觉得第一个感受就是现在新三板是属于最时尚的。如果你最近出来开会,你不讲三板你就落伍了。最近我参加了各种各样的研讨会,三板企业挂牌,还有我拜访了很多企业,企业给我们展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第一条就是上新三板。我觉得目前从资本市场来看,能跟它媲美时尚度的只有资产证券化,你现在出来不谈新三板就得谈资产证券化,你不谈你就OUT了,这是我的第一个体会。
  第二,新三板目前在资本大的行业里面还是非主流,最近我跟一些资深的老投行谈合作的时候,我说你们上新三板吧,他们说新三板不行,那是坏人才上的,我们这些大投行,有名气的投行或者是大的从业人员,不会把企业上三板的,那都是坏人才干的事,好人不干的事。再一个我跟企业聊,你们为什么上新三板,他说三板好,没人管,我说不叫没人管。高总讲的非常好,不要权力,不要自由裁量空间,我觉得这是好的表述。当然很多人说这个没有人管,我想干什么都行,这是很多企业的理解三板是没有人管的,想干什么都可以。还有就是我们最近跟一些银行合作的时候,三板都不是他们的标的,属于非标的东西,所以很多合作也不容易推,这些都是目前三板,从现象来看它还没有进入到主流,可能这个会再开几次可能就差不多了,能有比较大的反馈。
  第三,怎么干的问题,就是如何做。我们自己跟三板合作,目前我们评估下来主要有四个方向,是我们最近一直在做的方向或者是尝试。一是发专户,投三板企业,我们自己也发了两三个,当时想着卖不掉,没有想到客户真的买,而且还很热。现在只要说新三板的东西去发行,真的挺容易发行的,发个几千万很容易,我们都不想发大,因为你发专户投三板,这是我们现在能干的。二是帮助三板的存量股份抵押融资,因为现在大家都不认,但是很多人说我压在手上,一般买新三板的股东一压就是好一年,不像A股拿在手上可以随时卖,你买了之后三年,转板是一个故事,但是这个东西还是有市值和价格的。他觉得如果我想做融资其实领域非常大,刚才讲了三板市场也很大,这块很多人找我们,如果能找到合适的方法,这也是一条路子。三是并购,刚才大家都谈到了,我们自己也做了一些并购的案例,因为三板确实是比较方便的,它的规则比较宽松一些,没有那么多审批。它并购别人或者是别人并购他们,这是未来很活跃的一块业务。四是给我们饭吃,我们基金专户、基金子管可以做承销和做市。
  这四块业务做起来不容易,因为大家都谈到了,特别是我们自己做两三年以后也面临这样的问题,首先是投资决策的程序和研究的配套。按照传统的研究方式,不管是相对的方法或者是绝对的方法都不太合适,新三板整个研究方式都不是那么合适,你的投资换对,包括后续的东西都不是那么合适,包括产品的设计。如果产品设计没有远见,没有预留空间的话到期的话可能会产生很大的纠纷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未来和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我就简单的谈一下我的三点体会,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HF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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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从法律方面分析,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日,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于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两份合同签订后,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当事人说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理由有三。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运用及处分,其诉请应予驳回,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82‰,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连线法官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日,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期限自日至日。当天,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代人理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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