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敢打着经适房的以他人名义买经适房胡搞吗

经济适用房对人口有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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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条件充许,家里人口不是问题,北京户口,名下无房,家庭年收入低8.8万元以下,
北京的规定应该是如果你的老婆不是北京户口,估计没法申请的。
没有要求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以前,有个地主有很多地,找了很多长工干活,地主给长工们盖了一批团结楼住着,一天,地主的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有点钱了,他们住你的房子,每月交租子,不划算,反正他们永远住下去,你干脆把房子卖给他们起个名堂叫做——公房出售!告诉他们房子永远归他们了,可以把他们这几年攒的钱收回来,地主说:不错,那租金怎么办?谋士说:照收不误,起个***名儿,叫物业费!地主很快实行了,赚了好多钱,长工们那个高兴啊!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城镇了,有钱人越来越多,没地方住,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又有钱了,咱们给他们盖新房子,起个名堂叫做旧城改造,他们把手上的钱给我们,我们拆了房子盖新的,叫他们再买回去,可以多盖一些卖给别人,地主又实行了,这次,有些长工们不高兴了,地主的家丁派上用途了,长工们打掉牙只好往肚子里咽,地主又赚了好多钱。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的房子拆了,在这个地方建别墅,拆出来的地盖好房子卖给那些有钱的大款还能赚一笔,地主说:长工们不干怎么办?谋士说:咱给他们钱多点儿,起个名堂叫货币化安置,咱再到咱们的猪圈旁边建房子,起个名堂叫经济适用房,给他们修个马车道让他们到那边买房住,地主说:他们钱不够怎么办?谋士说:从咱家的钱庄借前给他们,一年6分利,咱这钱还能生钱崽,又没风险,地主又实行了,长工们拿到钱,地主的经济适用房到现在才建了一间,长工们只好排队等房子,直到现在,还等着呢…于是,长工们开始闹事了,地主有点慌,忙问谋士怎么办?谋士说:赶紧通知长工们,房子要跌价了,别买了,租房住吧,正好把我们的猪圈租给他们,结果,这么多年后,长工们的钱全没了,还在租房住,直到永远!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o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o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o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o建设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o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o成本结构不同;o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o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1、在交易过程中: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③印花税:每件5元。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二、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三、合同及补充合同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四、交房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1、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申请家庭原有住房位于东城区、西城区的,申请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必须腾退;2、你不能与母亲申请,只能1人申请,但规定要求1人申请的,须年满30周岁;3、你朋友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4、会影响未来拆迁,如果未来拆迁是补偿安置住房面积,则不再享受,如果是货币补偿,可以正常取得。追问如果我朋友个人申请,他家的房子是私房,但是他只有户口,产权上面没有他,他应该算无房户吧,将来拆迁他父母依然可以享受补偿安置住房面积吧,和他没有关系吧,如果他个人申请面积上面是不是只有15平米享受很便宜的价格啊,一般经适房他这种情况会给多大面积呢,也不知道现在经适房多钱一平米,价格上我们自己承担的会不会很重,我们都没什么钱,也不知道天桥地区和琉璃厂一带啥时候拆迁回答现在北京市拆迁政策即有实物也有货币,实物补偿时可能会按人口数量给予补偿,如果他户口在这套住房上,未来实物补偿时理应有他一份,现在他要申请经适房,以后就不会给予他实物补偿了,但不影响货币补偿。未来经适房的面积由开发商设计决定,均按销售价格计算,目前北京市经适房销售均价最高的是5000元/平米。
常住人口是户口在当地并居住在当地的人口。你的情况不合这个条件。
是针对户口说的
好麻烦啊!一般人是申请不了的!
没有要求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以前,有个地主有很多地,找了很多长工干活,地主给长工们盖了一批团结楼住着,一天,地主的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有点钱了,他们住你的房子,每月交租子,不划算,反正他们永远住下去,你干脆把房子卖给他们起个名堂叫做——公房出售!告诉他们房子永远归他们了,可以把他们这几年攒的钱收回来,地主说:不错,那租金怎么办?谋士说:照收不误,起个***名儿,叫物业费!地主很快实行了,赚了好多钱,长工们那个高兴啊!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城镇了,有钱人越来越多,没地方住,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又有钱了,咱们给他们盖新房子,起个名堂叫做旧城改造,他们把手上的钱给我们,我们拆了房子盖新的,叫他们再买回去,可以多盖一些卖给别人,地主又实行了,这次,有些长工们不高兴了,地主的家丁派上用途了,长工们打掉牙只好往肚子里咽,地主又赚了好多钱。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的房子拆了,在这个地方建别墅,拆出来的地盖好房子卖给那些有钱的大款还能赚一笔,地主说:长工们不干怎么办?谋士说:咱给他们钱多点儿,起个名堂叫货币化安置,咱再到咱们的猪圈旁边建房子,起个名堂叫经济适用房,给他们修个马车道让他们到那边买房住,地主说:他们钱不够怎么办?谋士说:从咱家的钱庄借前给他们,一年6分利,咱这钱还能生钱崽,又没风险,地主又实行了,长工们拿到钱,地主的经济适用房到现在才建了一间,长工们只好排队等房子,直到现在,还等着呢…于是,长工们开始闹事了,地主有点慌,忙问谋士怎么办?谋士说:赶紧通知长工们,房子要跌价了,别买了,租房住吧,正好把我们的猪圈租给他们,结果,这么多年后,长工们的钱全没了,还在租房住,直到永远!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成本结构不同;??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1、在交易过程中: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③印花税:每件5元。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二、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三、合同及补充合同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四、交房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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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房价:37套经适房将被收回 申购者喊无辜遭批驳_网易新闻
37套经适房将被收回 申购者喊无辜遭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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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者:深云村6户,松坪村三期5户,桃源村三期14户,福保110项目7户,桂花苑2户,康达苑1户,星海名城1户,龙祥苑1户,共计37户。
申辩类型:另购商品房,代他人购房,公司补偿购房,亲友以买卖方式赠与住房,法院文书过户,他人借用身份证购房,父母以买卖方式赠与住房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日前向37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出《收房决定书》,原因是该局经调查发现这部分家庭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另购商品房的行为。这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被限期在30日之内搬离。
这一消息被申购者称为晴天霹雳,每一个人都提出了自己的申辩理由。有人是为了解决子女的学位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人是为了享受公司转让的福利性住房,但也有人提出的理由居然是为了“便于上下班”。
申购者大喊无辜,他们自称从未被告知不能购买商品房,其行为完全情有可原。但这些理由没有一个被住建部门接纳,因为条例的规定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令住建部门深感无奈的是,经适房的回收工作困难重重。
下发《收房决定书》只是第一步,申购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还能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两审判决之后,如何强制执行又将是一道考验。据了解,在住建部门至今决定回收的106户经适房中,目前真正成功回收的仅有26户。而这个数字据称在全国已经是居于首位。
有的购学位房方便子女求学
购买学位房的需求在被回收的群体中具有典型性,不少人将亲人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以方便子女求学。
任女士7年前申购了桃源村的一套经适房,93平方米总价50多万。三年前小孩要上学,为了获得南山外国语学校的学位,任女士父母以其名义花了一百多万在学区内买了一个破旧的工厂宿舍。“在购买之前我还特地仔细研究了合同,看了好几遍都没有注明说不能购买商品房。”任女士称,突然就被告知要回收这套经适房,他们不知道怎么办,“那间工厂宿舍根本不能住人”。
有的是代非深户籍亲友购房
另外一类是代非深户籍的亲友购房,罗女士是其中的代表。她是离异家庭,与女儿申购了一套40多平米的经适房,花了二三十万元。“我妈妈也离了婚,2012年过来深圳投靠我。”罗女士说,“因为我们的房子比较小,她就以我的名义购买了一个30平方米左右单身公寓。”接到回收的通知之后,罗女士很快便将房子卖掉,让妈妈先回老家去。
“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购买的商品房,如果现在把经适房收回去,只退还20多万元,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罗女士称,如果事先被告知不能购买商品房,她肯定不会那么傻去买一个单身公寓,“如果申诉失败,真是欲哭无泪”。
黄先生更谨慎一些,他自称曾打电话咨询过住建局,但没有获得明确的答复。他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资深员工,2011年公司撤离深圳时将名下的房产以5折价格出售给员工。“这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因此必须以员工自己的名字才能购买。”黄先生称,即便一半的价格也要60多万,他当时买不起,便找了一个外面的人拿钱购买,从中获得一些差价,买完之后也很快就过户给了对方。
据黄先生介绍,2011年公司转让房产时,有一些员工正在申请经适房,被住建局发现后驳回了申请,而他自己是早在2008年就申购了经适房,当时购买公司的房产时却没有遇到阻碍。“如果那时候我被告知不能购买公司福利房,我肯定就会好好斟酌一番”。
有的只是为了“便于上下班”
在住建部门所记录的申辩情况中,最离谱的是一个申辩人称,“由于其老公在龙华上班,为便于上下班,故购买该房地产”。对此,住建部门也毫不客气地要求收回所购的经适房。
“违规者不知情”说法不可接受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另行购买拥有住房,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当事人在收到收房决定起30日内应当腾空搬迁出所购经济适用房,并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迁出的,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该局还特别提醒,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前,出租、出借、转让、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等情况,均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购房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申购者所称自己并不知情的说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朱文并不认可。他指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向社会公开的法规,不知情的说法住建部门不会采纳,申购者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际上,即便申购者提起诉讼,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2011年11月,谭先生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9月,谭先生的女儿转学至深圳,为了获得罗湖区的学位,谭先生将其父亲所有的位于罗湖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日,深圳市住建局查证后做出了《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为此,谭先生将深圳市住建局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支持了住建局的决定,驳回谭先生的诉求。
另外一名另购商品房的申购者吴先生同样把住建局告上法庭。他的辩解理由是,该商品房属于其哥哥,因为哥哥准备和嫂子离婚,为了躲避财产分割,而把房产过户到吴先生名下。同样,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吴先生的诉求,认可住建局的回收处理。
下达106份决定书 只收房26套
然而,真正令住建部门深感苦恼的是,整个回收过程历时漫长,耗费精力。从2007年推出第一批经适房以来,住建局一共下达了106份回收决定书,其中只有26套已经成功回收,有26套仍然在诉讼程序之中,还有17套已经诉讼完毕,正在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就是37户刚刚下达回收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在26套回收成功的案例之中,有15套是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另购商品房的,其中有11套是属于骗购。根据今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该部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朱文指出,存在违规情况的经适房无法及时回收,意味着公共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无法满足那些更有需要的人群。据介绍,现在住建部门每半年就会定期到商品房登记系统批量查询经适房申购者名下的房产信息,一旦发现违规立即进行处理。“但我们是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朱文称,在这方面,希望法院能够加大支持力度。
违规者:经适房合同未约定 法律人士:合同和法规都要遵守
此次被决定回收经适房的申购者持有的一个共同观点是,在经适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购买商品房,只是约定了“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他们不是专业人士,也不会主动去研究保障性住房条例。在没有得到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他们希望能够得到豁免的机会。
对此,深圳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茂荣律师称,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他指出,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受到两方面义务的约束,一个是合同义务,一个是法律义务。合同的约定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保障性住房条例出台的时候政府肯定会对外公布,也会在媒体上刊登公报,政府不可能把法律法规寄送到每一个人的手里。”张茂荣说,“不知情不是理由,比如你不能说我不知道杀人是犯罪就去杀人”。
违规者:政府应当进行提醒 法律人士: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也有申购者提出,政府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里面进行提醒,让申购了经适房的人不能再购买商品房,就能规避这一问题的发生。张茂荣认为,这一观点在法律上不一定能站得住脚,但在情理上可以得到一些支持。“法律上对住建部门并没有这样的强制要求,但产权登记系统可以对申请保障房的群体进行一些身份识别,阻止他们购买商品房,以免可能存在不知情而导致违规的情形。”张茂荣说,这样做也可以大大减少行政成本,避免回收工作的繁琐程序,但这是站在便民性的角度促进政府的工作改进,不能成为当事人免责的理由。
违规者:付出代价过于惨重 法律人士: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申购者认为,一旦经适房被回收,所退回的原购房款完全无法满足他们的购房需求,他们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过于惨重。张茂荣指出,即便如此,住建局回收经适房也是依法有据的,申购者有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严重,却不得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额的成本。张茂荣认为,作为申购者应当知晓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郭锐川
作者:郭锐川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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