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公司强制车主买车辆商业保险计算器

租车公司对车辆投保存猫腻 别忘购买人身意外险|租车公司|车辆保险|意外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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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对车辆投保存猫腻 别忘购买人身意外险
  租车公司对车辆的投保存在诸多猫腻,一不小心就可能让你受损
  租车时,一定要睁大眼查保险
  羊城晚报记者
  清明假期快到了,不少人选择租车出游。然而,近年来随着租车出游越来越多,出事故后因为保险赔付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提醒的是,租车时除了要购买常见的人身意外险外,还要仔细查看租赁车辆的保险合同。
  租车公司保费不足额
  案例:张先生去年到海口游玩时,在当地租了一辆小车自驾,结果出了车祸将人撞成重伤,需赔付50多万元。在赔付时张先生才发现,租车公司声称投了20万元的三者险,但实际上除了法定的交强险外,商业险只投保了5万元。而张先生租车时已经支付了每天30元的高额保险费,实际上这笔费用足以承担高额保费。
  “如果租赁公司规范投保,这一现象是可以避免的。”一位大型财险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该租车公司并没有足额投保,而只是以较少的价格承诺了高额的保费。该负责人表示,其所在公司曾经对一大型租车公司旗下的车辆承保,但很快就取消了合作。“因为我们发现该公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投保收入在赔偿时入不敷出。”
  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在租车时最好了解清楚车子的保险状况,“虽然租赁公司规模大,有价格优势,但实际上投保时都是按单辆车的状况独立计算的。车主一般都有买车险的经验,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很容易估算每天投保的大概成本”。
  租车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
  案例:陈先生在异地租车时发生了事故,需赔付2650元。虽然租车公司曾承诺购买的是全险,但是定损后发现,车子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附加险,陈先生需自己承担1500元的费用,而保险公司只赔付剩下的1150元。
  “这也是一个不易被消费者发现的陷阱。”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般车主在购买商业保险时都会考虑“不计免赔”这一选项。所谓不计免赔,是作为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险这些主险后存在的一个附加险。如果不投保该险,出险时要按责任大小加扣,一般来说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
  有保险公司的事故勘察员向记者透露,一些租车公司只承保基本险种,一些附加险就让租客单独承保。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属于双重收费。
  非运营车辆可能被拒赔
  “总之,在租车时消费者要多留个心眼,最好查查车辆的投保情况,做个单独的保单检验。”该业内人士表示,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典型,但至少有部分保额进行补偿,遇到一些不靠谱的租车公司,则可能出现保险公司不认保单拒赔的情况。
  “虽然租车公司为所有的车子都购买了保险,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将非运营车辆挂靠在租车公司作为运营车辆使用。”由于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的情况相差很大,风险系数和使用状况都不一样,保费也不一样,遇到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没有如实告知车辆运行情况而拒赔,到时候引发的官司和纠纷会让消费者头疼不已。
  特别提醒
  别忘购买人身意外险
  出门自驾,千万不要忘记给车上的人进行投保,除了司机本身的人身意外险外,还要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这是商业车险中基本险的一种。此外,在异地要提前了解道路救援情况,这样,出了事故,不仅可以迅速解决问题,还可以大大减轻由此产生的各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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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挂靠的货车,你的保险真的买了吗?
众所周知,我国货车要从事营运,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而目前在大部分地区,道路资格证都无法个人办理,很多个人车主就只得将车辆挂靠到物流公司,从此就算是掉下火坑了。
货车挂靠的坑到底有多少?有车主这样形容:踏上这条路,不是掉坑,就是在掉坑的路上。从买车到卖车,每一处要用车的地方,都有挖好了坑等你。
首坑:各种费说涨就涨
要挂靠,首先服务费少不了。各个挂靠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等,从几百到几千上万的都有。一些挂靠公司往往以较低的服务费吸引车主挂靠,之后就坐地起价,服务费翻几倍。此外,挂靠公司转手之后服务费翻翻也基本成了行业潜规则。
挂靠往往与年审、二维绑定,要挂靠,就得在这里办理年审、二维。这些费用也是一天一个样。货车司机何擎帮告诉记者:“签合同的时候说是服务费500/年,二级评定费200,二级服务费100,现在涨到了服务费1000/年,二级评定费涨到了400元。”费用成倍地交,手续还得自己去跑。
二坑:说好的保险真的买了吗?
除了年审、二维,挂靠公司还要求必须在此处购买保险。保险的费用就不说了,各个公司规定都不同,也是一天一个价,货车司机们都知道。关键是有些挂靠公司太黑心,收取了司机的保险费,却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并没有真的帮司机买保险。如果公司旗下有货车出事故,就马上买了保险赔付,其他没有出事司机的保险就被贪污分赃。
这还算好的,有的小挂靠公司背景不够,没法快速做出反应,有货车需要走保险时却赔付不了,那才是让人倾家荡产的节奏。还有的挂靠公司要求车主购买“内保”,不买就不办营运证。有挂靠公司员工透露,内保其实就是一个圈钱的手段。如果公司有500辆车,每年每台车1万元保费,就是500万,有些公司规模更大,收取的费用直接上千万。如果有货车出事需要走保险,就拿其他车辆交的保险费去报。
三坑:不小心老板跑路,徒惹一身腥
如果不小心遇到挂靠公司跑路,更是糟心。有老板跑路时将公司所有的车辆登记证都席卷一空,没有车辆登记证,不只货车无法年审,想卖车也没法过户。还有的挂靠公司将旗下的车辆抵押出去做投资,老板一跑路,司机也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的车辆还被反复抵押几次,确实坑人不浅。
四坑:想“赎身”没那么简单
最后,当车主感觉到很坑想脱身,或者想卖车时才发现一入挂靠深似海,不是想迁出就能迁出的。合同上一般将车主应该履行的义务写得非常仔细,但对迁出一项基本很少涉及。如果车主要迁出,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付高昂的迁出费。据卡友爆料:“安徽某地的挂靠迁出费没有两三万别想下户!”其他地方即便没有这么高,几千元也跑不了。另一种方式就是介绍别人进,进一个才能出一个。有卡友戏说,挂靠“赎身”简直比青楼还难!
此外,挂靠公司有的还以各种名目收取各种抵押金即杂费,且没有票据。车主想维权都很难找到证据。
明知有坑但又不得不跳,只能选择坑少点的那个。一般情况下,大型4S店旗下的挂靠公司相对靠谱,服务也相对规范。当然,要彻底解决挂靠问题,还需进一步开放政策,让个人办证进一步普及。
(卡车铺子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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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关于保险公司援引“商业险拒赔条款”之后,仍被判赔偿的思考 -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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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援引“商业险拒赔条款”之后,仍被判赔偿的思考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1178次&&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目前一具有较统一的认识,即&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赔付&,除此之外,其余情形下交强险均应进行赔偿,只不过赔偿之后有权对肇事车辆进行追偿。但是对于商业险拒赔的情形,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然名目众多,但因条款约定不明、格式条款提示不够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决赔偿的几率非常之大。
&情形一&& 驾驶证过有效期,商业险获赔偿
&基本案情:吴某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所有人分别为霖清公司和兴源公司,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家属现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事故发生时,杨某的驾驶证已届满,认定书载明杨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
& &车主意见: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免责应当无效。同时,对该条的理解存在不同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保险公司均不能拒赔;
保险公司意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3种情形,即: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杨某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驾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该类驾驶证在未换领新证之前不具有驾驶效力,驾驶人持此已过期驾证系无效驾驶、违法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全部拒赔、对交强险承担垫付责任后追偿。
&&& 法院认为:(一)在交强险中,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表述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和赔偿。本案杨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只是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间,但并不属于被吊销、注销驾驶证等情形,仍在可以办理换证的期间内。因此,杨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中华龙马潭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的损失。(二)在商业险中,中华龙马潭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推定其与霖清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向霖清公司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解释。从该条款的文义上来看,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包含原告所称的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中华龙马潭公司所称的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由此,本院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理解为驾驶证本身的效力期限届满,实质上与无证驾驶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不仅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亦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所持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所注明的有效期限,不能作为中华龙马潭公司拒绝赔付三原告损失的依据。综上,中华龙马潭公司的辩称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
分析:根据法院的分析意见,可以看出其出发点是基于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首先,投保人希望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理赔,从而减少损失。虽然其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但在其已换取新的驾驶证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事故损失,属于合理期待。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控制保险风险,本案驾驶人没有加大保险风险,且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如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届满,在本案情况下,实际上缩短了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与诚实信用不符,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
其实,从另一角度来解释上述关系,也说得通。即合同法解释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 情形二& 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商业险获赔偿
基本案情:黄某于2013年5月与某大富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实际车主某、车辆挂靠公司、投保的人保江北支公司赔偿损失。事故认定书记载该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存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已经车辆管理部门逐年年检合格,且发生交通事故时亦在检验有效期内,不属于保险条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可以拒赔的情形;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与&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所表述的内容在内涵和外延上及结果方面均存在区别,并非对同一情形所进行的不同表述,人保江北支公司不能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的内容作为其保险条款的拒赔情形而予拒赔,故本院对人保江北支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分析:关于上述争议,从技术层面上讲,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想必肯定通不过年检,但从生活常理上讲,实务操作不可能随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只有以年检的方式体现车辆的合格与否,因此经年检之后车辆出现故障今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均会予以支持。那么,如果是未进行年检而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呢?根据相关法理和法院思路,商业三者险通常也会进行赔偿,理由是:保险公司未予审查车辆年审情况而进行保险,对保险公司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情形三&&&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商业险获赔偿
&& 基本案情: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自行离开,未留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郭某将张某送至医院后逃离,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意见:其仅在购买该车的4S店刷卡缴纳了保险费,将近一个月后才收到保险公司邮寄的保险单,4S店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保险费交给其公司,公司审核通过后直接将保险单邮寄给投保人。本案中,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投保人栏的签名均非陈久琴的签字。
保险公司意见: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赔条款文字进行了加粗加下划线,并对逃逸等具体内容也作了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八)项约定,属于利宝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列为免赔范围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按照保险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利宝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所谓提示,可以是口头提示或者在提供的书面文件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提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根据双方陈述,在投保过程中,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投保人名字均非投保人陈某所签,亦无证据证明系投保人的代理人所签,而且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尚未得到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证明利宝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某进行了口头或者书面提示。由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利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分析:本案例对商业险拒赔的条文解释,争议不大,法院判决的理由在于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义务,这在实务操作中,值得保险公司反思。
综上,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实务操作弹性极大,值得反思。
附:相关案例
&&&& (2016)渝0118民初6840号;
&&&&& (2016)渝0118民初5540号;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96号;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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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交通事故 车主或车辆挂靠公司都可能为事故埋单
  出了交通事故 不开车也可能担责
  车主或车辆挂靠公司都可能为事故埋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开车的人可能因为与车辆和肇事者存在某种关系或其他原因而被“牵连”,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担责,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说法。
  案例:
  雇员惹祸雇主赔
  李某受雇于车主廖某,专为其运货。2015年3月,李某如往常一样开车为廖某运输货物,在路上与张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鉴定为10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出院后,将肇事者李某、车主廖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至鱼峰区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由于李某是廖某聘用的司机,发生事故时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侵权,其因履行职务导致侵权造成的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李某的责任由廖某承担。最终,扣除保险理赔部分,廖某被判赔偿2万余元给张某。
  法官说法:本案中,车主与肇事司机是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廖某对李某的行为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且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李某为廖某工作的过程中,因此,廖某应当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随意出借被“牵连”
  谢某与杨某是邻居,两人经常互相串门聊天。2013年9月,谢某向杨某借用刚购买的面包车搭载同村村民外出,杨某答应了。结果,谢某在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主倒地伤重致残。经交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出借给谢某的面包车未依法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谢某及杨某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1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一般说来,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即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技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挂靠也要担责任
  韦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2014年4月,韦某搭载货物行驶时,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事发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和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梁某出院后,将韦某、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至鱼峰区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运输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车辆加盟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权实际上归韦某所有,在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只享有车辆的调度权;该车的使用人也是韦某,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韦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与韦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公司应对韦某应付的赔偿款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挂靠公司已收取车辆保管费,从该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具有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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