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协议,投资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需要交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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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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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共10篇)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
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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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会计处理时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企业的出资额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会计处理时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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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人之一是立账簿人,即设立并使用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应当属于经营单位的资本金,故需缴纳印花税。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会计处理时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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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15:49:04 作者:金晓鹏 来源:中国税务报
&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发展迅猛,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类企业多以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不少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出资额动辄上亿元。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应按资金账簿项目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讨论,征纳双方看法不一致,各有各的观点。  观点一:  只征记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出资额  不少人认为,印花税应税范围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合伙人出资额不通过“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某市地税局在日回答纳税人提问中,曾答复: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缴不缴税取决于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观点二:  合伙人出资额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也有不少人认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而且会计核算上也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须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以此为代表的是某省地税局,曾在《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解读》明确予以答复。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或者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合伙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笔者认为,观点一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同样的经济事项,因为会计上处理不同,出现缴与不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不尽合理。观点二有其合理的地方,如考虑到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但是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并不以验资为要件,在会计核算上,合伙企业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或者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想解决此问题,还需要回归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立法本意。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也就是说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印花税的征收不分企业类型,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将“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税依据修改为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仅是针对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讲。因此,对于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仍然适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以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综上,笔者认为合伙企业虽然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是通用的“合伙人账户”核算的出资额具备“记载资金的账簿”性质,应当缴纳印花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的征收,不能简单地以“合伙人资本”科目作为计税依据。因为,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即“合伙人资本”科目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笔者认为,合伙人的出资额计税依据应当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中的实缴额,以后年度实缴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再进行贴花。  作者单位:天津市地税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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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目前,各地对合伙人出资是否按企业自有资本金缴纳印花税,掌握标准不一致。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个人理解,合伙人出资额不应按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
具体理由为:
1、不能将合伙人资本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另外,合伙人出资可以以劳务形式,而实收资本不能以劳务形式缴纳。
2、江苏地税关于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政策解读不应缴纳。&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3、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如下: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参考安徽地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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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转载】因业务需要,成立了8家合伙企业,共计注入资金50亿元。依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和会计核算方法的专家共识,投入的资金计入了“合伙人投资”科目中,也没有设置“资本公积”科目。依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目前,“合伙人投资”科目,不在发布的文件的”税目和税率表“中,同时,合伙企业本身也没有专用会计制度的要求。求教:如果要针对50亿元投入资金的资金账薄征税,要依据什么文件来征收? 谢谢。&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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