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通风前提下,空调制冷设备放在地下室通风科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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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居住在低楼层的消费者朋友都会有同一个苦恼,那就是家里面进行烹饪的时候油烟很难向外排出,更不用说地下室了。其实,从一方面来说这和地下室排烟风管是关系最大的。地下室排烟风管选择的好不好,对于我们的实际使用有着最大的影响。那么,地下室排烟风管的知名品牌有哪些呢?地下室排烟风管地下室排烟风管—天宇地下室排烟风管天宇地下室排烟风管安装主要生产安装维修,消防排烟,除尘净化,通风换气等工程设备及配套部件,管道的制作安装工程通风管道安装是专业生产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消防排风系统、环保空调系统各类管道、风阀、风口、配件。也是集设计、制造、安装、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保定天宇通风管道安装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数控共板法兰风管全自动生产线五线、等离子切割机、立式缝合机、TDF共板法兰成型机、多功能辘骨机、卡码刻痕机、电动三星辊成型机、折边机、剪板机、等板金加工设备。地下室排烟风管—鑫兰地下室排烟风管鑫兰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北二环与恒祥大街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本公司以信誉及品德著称。生产通风设备和承接通风管道制作安装,专业承接宾馆饭店厨房排烟管道 大型写字楼通风管道工程,底下停车场通风管道工程的设计,机电设备配套风管工程,消音降噪设备,环保净化设备,管道保温,地下室排烟风管,空调制冷设备(水冷设备、中央空调)等。我们有专业的施工队伍,过硬的技术服务,完善的售后服务,公司一直以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原则,赢的了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我们一直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愿我们不断的努力来创造与您更多的合作。地下室排烟风管—利华地下室排烟风管利华通风管道是专业从事镀锌板通风管道和不锈钢通风管道的制作,引进了先进的风管自动下料生产线、地下室排烟风管、剪板机、法兰成型机、压筋机、折弯机、咬口机、滚圆机、点焊机等十余台风管加工设备,从事电子、汽车、医药、轻工、商场等多个领域的管道设备的制作安装工作,利华地下室排烟风管已在各项完工和在建的项目中得到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地下室排烟风管的知名品牌就是以上这些了,大家在选购地下室排烟风管的时候可以从这几个品牌之中进行考虑。因为地下室排烟风管通常是需要使用很长时间的,所以对于产品的质量有着很高的要求,这不仅仅和材质有着很大的关系,还和产品的工艺技术相关。知名品牌的地下室排烟风管,往往更加值得我们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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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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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日起实施。其中,第5.4.12、 5.5.2、5.7.4、5.8.17、6.1.13、6.2.2、6.3.2、6.3.10、6.4.7、6.9.2、6.9.3、6.9.9、6.9.12、6.9.13、6.9.15、6.9.19、6.9.30、8.5.6、9.1.2、9.4.4(4)、9.7.12、9.11.3、10.2.12、11.2.11、11.6.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进行修订而成的。
&&&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科研成果,借鉴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并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矿井空气调节、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等。
&&&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1.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 2.将空气调节冷热源名称调整为冷源与热源,对监测与控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 3.增加了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冷热电联供、局部排风罩、防火与防爆、有害气体净化、真空吸尘、粉尘输送、喷雾抑尘、排气筒、蒸发冷却冷水机组、冷热电联供、矿井空气调节、绝热与防腐等相关规定;
&&& 4.增加了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局部送风的计算。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 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清华大学
&&&&&&&&&&&&& 同济大学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广州大学
&&&&&&&&&&&&& 重庆大学
&&&&&&&&&&&&& 东华大学
&&&&&&&&&&&&& 西安工程大学
&&&&&&&&&&&&& 湖南大学
&&& 参加单位: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
&&&&&&&&&&&&&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昆仑空调有限公司
&&&&&&&&&&&&&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
&&&&&&&&&&&&& 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任兆成 罗英 高波 邓有源 欧阳施化 戴自祝 秦学礼 袁志明 陈佩文 叶鸣 赵波 赵炬 刘强 舒春林 朱映莉 许小云 路宾 郑翔 李先庭 王福林 燕达 张崎 赵晓宇 张旭 刘东 周翔 赵加宁 董重成 刘京 姜益强 李安桂 冀兆良 李百战 李楠 沈恒根 黄翔 张国强 韩杰 钱怡松 叶方涛 胡洪明 孟辉
&&& 主要审查人:潘云刚 丁力行 李著萱 江亿 罗继杰 张家平 李娥飞 魏占和 刘文清 赵继豪 孙敏生 张小慧 李建功 周敏 宋波
1.0.1 为了工业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环境条件、能源状况,结合现行国家相关卫生、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明确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以及应执行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当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 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统称。
2.0.2 活动区 activity area
&&& 本规范中特指建筑物内人的活动区,一般指从地面、楼面或操作平台以上3m以内的空间。
2.0.3 工作地点 work site
&&& 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2.0.4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 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2.0.5 干式除尘 dry-type collection
&&& 捕集下来的粉尘或烟尘呈干态,未增加含湿量的除尘方法。
2.0.6 湿式除尘 wet separation
&&& 捕集下来的粉尘或烟尘呈泥浆状的除尘方法。
2.0.7 工艺性空调 industri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 指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为主、人员舒适为辅,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
2.0.8 舒适性空调 comfort air conditioning
&&& 为满足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设置的空调。
2.0.9 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zoning two-pipe water system
&&& 按建筑物的负荷特性将空气调节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个两管制系统。
2.0.10 二流体加湿 two fluid humidification
&&& 利用压缩空气雾化水,并利用细水雾加湿空气的技术。
2.0.11 矿井空气调节 mine air conditioning
&&&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矿井,为了防止冬季井口结冰或为了维持作业面一定的环境温度,对矿井进风进行加热的技术;以及原始岩温较高的热井或深井,为了维持作业面一定的环境温度,对矿井进行人工制冷、空调降温的技术。
3.0.1 建筑室内环境的热舒适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评价指标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值宜大于或等于&1,并宜小于或等于1,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值宜小于或等于27%。
3.0.2 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高温作业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的有关规定,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3.0.3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按设计工况选型。
3.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留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3.0.5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0.6 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防沉降措施。
3.0.7 供暖空调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或《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有关规定。
3.0.8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
&&& 1 防毒、防爆通风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
&&& 2 通风、空调及制冷设备,设备停止运行会造成所负担区域工艺系统运行异常,且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事故,危害较大时。
3.0.9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3.0.1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进行余热回收。
3.0.11 供暖、通风、空调水系统设备、管道及其部件等,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允许承压。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1.1 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工作地点应按劳动强度确定设计温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轻劳动应为18℃~21℃,中劳动应为16℃~18℃,重劳动应为14℃~16℃,极重劳动应为12℃~14℃;
&&&&&&& 2)当每名工人占用面积大于50m2,工作地点设计温度轻劳动时可降低至10℃,中劳动时可降低至7℃,重劳动时可降低至5℃。
&&& 2 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及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辅助用室的室内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浴室、更衣室不应低于25℃;
&&&&&&& 2)办公室、休息室、食堂不应低于18℃;
&&&&&&& 3)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14℃。
&&& 3 生产工艺对厂房有温、湿度有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室内设计温度。
&&& 4 采用辐射供暖时,室内设计温度值可低于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值2℃~3℃。
&&& 5 严寒、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仅要求室内防冻时,室内防冻设计温度宜为5℃。
4.1.2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厂房,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 2 公用辅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卫生要求确定。活动区的风速,冬季不宜大于0.3m/s,夏季宜采用0.2m/s~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 2 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最大温差进行设计,并不得超过表4.1.4的规定。
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1.6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不宜大于60℃。
&&& 2 在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为26℃~30℃。
&&& 3 特殊高温作业区应采取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温度不应大于28℃。
4.1.7 热辐射强度较高的作业场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 注:1 轻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劳动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 2 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对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可提高2℃,对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小于25℃的地区可降低2℃。
4.1.8 工业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4.1.9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2.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
4.2.2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4.2.3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1d的日平均温度。
4.2.4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4.2.5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4.2.6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4.2.7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4.2.8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4.2.9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4.2.10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4.2.9条采用;
&&&&&&&&&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4.2.10采用;
&&&&&&&&&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 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4.2.5条采用。
表4.2.10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4.2.11 当室内温、湿度确需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4.2.12 室外平均风速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 2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 3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4.2.13 最多风向及其频率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 2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 3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4.2.14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4.2.15 室外大气压力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 2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4.2.16 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及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 2 工业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用5℃。
4.2.17 极端最高气温应采用累年极端最高气温。
4.2.18 极端最低气温应采用累年极端最低气温。
4.2.19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平均值应采用历年极端最高气温的平均值。
4.2.20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平均值应采用历年极端最低气温的平均值。
4.2.21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应采用累年日平均温度中的最低值。
4.2.22 累年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月平均温度最高的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
4.2.23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逐时计算焓值可采用24个时刻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7h的空气焓值。
4.2.24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近30年。不足30年者,应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统计结果进行修正。
4.2.25 设计用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从本规范附录A中与建设地地理和气候条件接近的气象台站中选取。确有必要时,应自行调查室外气象参数,并应按本规范第4.2.1~4.2.24条确定的统计方法形成设计用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基本观测数据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冬夏两季室外计算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4.3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3.1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4.3.2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3.3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4.3.4 采用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E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4.3.4确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有余热可供利用或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集中供暖:
&&&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当室内温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供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5.1.5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5.1.6 除外窗、阳台门和天窗外,设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不得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值: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节和表5.1.6-1采用;
&&&&&&&&& te&&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1.6-2采用;
&&&&&&&&&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5.1.6-3采用;
&&&&&&&&&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5.1.6-4采用;
&&&&&&&&&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5.1.6-5采用;
&&&&&&&&&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5.1.6-5采用;
&&&&&&&&& k&&最小传热阻修正系数,砖石墙体取0.95,外门取0.60,其他取1。
&&& 注:tn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td为屋顶下的温度(℃),tg为工作地点温度(℃),tnp为室内平均温度(℃),△th为温度梯度(℃/m),H为房间高度(m)。
&&& 注:twn和te,min分别为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量低日平均温度(℃)。
&&&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5.1.6-6确定。
&&&&&&&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 3 tn为冬季室内计算温度,t1为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 注:h为肋高(m),s为肋间净距(m)。
5.1.7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 2 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可采用蒸汽作热媒,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4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热媒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5.2 热 负 荷
5.2.1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耗热量和得热量确定。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3 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4 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 5 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 6 通风耗热量;
&&& 7 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 8 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 9 热物料的散热量;
&&& 10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2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3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
&&&&&&&&&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1.6-3采用;
&&&&&&&&&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 K&&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W/(m2&℃)],按本规范公式(5.2.4)计算;
&&&&&&&&& tn&&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 twn&&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5.2.4 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K&&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W/(m2&℃)];
&&&&&&&&&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5.1.6-5采用;
&&&&&&&&& &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5.2.4-1采用;
&&&&&&&&& &&&围护结构主断面各层材料厚度(m);
&&&&&&&&& &&&围护结构主断面各层材料导热系数[W/(m&℃)];
&&&&&&&&& &&&&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5.2.4-2采用;
&&&&&&&&& Rk&&主断面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按表5.2.4-3采用;
&&&&&&&&& &&考虑热桥影响,对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5.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但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此项传热量应计入该房间热负荷。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围护结构耗热量朝向修正率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 1)北、东北、西北宜为0~10%,东、西宜为&5%,东南、西南宜为&10%~&15%,南宜为&15%~&30%;
&&&&&&&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 2 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风力附加率取值宜为5%~10%。
&&& 3 短时间开启的、无热空气幕的外门,外门附加率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其中n为建筑物的楼层数:
&&&&&&& 1)一道门宜为65%&n;
&&&&&&& 2)两道门且有一个门斗时,宜为80%&n;
&&&&&&& 3)三道门且有两个门斗时,宜为60%&n;
&&&&&&& 4)主要出入口宜为500%。
5.2.7 除楼梯间外的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可采用下列简化的计算方法:
&&& 1 本规范式(5.2.3)中tn应采用室内设计温度;
&&& 2 计算结果采用高度附加率修正。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附加率取(H&4)%,且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或燃气红外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附加率取(H&4)%,且总附加率不宜大于15%;采用其他供暖形式的房间,高度附加率取2(H&4)%,且总附加率不宜大于15%。H为房间高度。
5.2.8 间歇时间较长,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时,可间歇供暖。间歇供暖应采用能快速反应的供暖系统,并应对房间供暖热负荷进行附加,间歇附加率选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仅白天使用的房间不宜小于20%;
&&& 2 不经常使用的房间不宜小于30%。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和附录G进行计算,也可采用计算机模拟方法计算。
5.2.10 采用辐射供暖作局部供暖时,局部供暖的热负荷应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0的计算系数确定。
局部辐射供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的比值f f&0.75 0.55 0.40 0.25 &0.20
计算系数 1 0.72 0.54 0.38 0.30
5.3 散热器供暖
5.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 2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 3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 4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 5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 6 蒸汽供暖系统不应采用板型和扁管型散热器,并不应采用薄钢板加工的钢制柱型散热器;
&&& 7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采用内腔无砂型;
&&& 8 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
5.3.2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 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布置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5.3.3 散热器应明装。确实需要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应方便维修。
5.3.4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粗柱型不宜超过20片;
&&& 2 细柱型不宜超过25片;
&&& 3 长翼型不宜超过7片。
5.3.5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5.3.6 供暖系统中明装的不保温干管或支管,其散热量应计为有效供暖量。供暖管道暗装时,应采取减少无效热损失的措施。
5.3.7 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5.3.8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
5.3.9 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且散热器前后不应设置阀门。
5.4 热水辐射供暖
5.4.1 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温度,且不宜高于本规范表5.4.1的温度上限值;当由于地面平均温度低而使得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暖量小于建筑物热负荷时,应通过改善建筑热工性能减小建筑物热负荷,或同时设置其他供暖设备。
5.4.3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计算室内设备等地面覆盖物对散热量的折减。
5.4.4 供暖辐射地面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地面作为辐射地面时,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 2 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之间应设置绝热层。
&&& 3 当不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楼板结构层间应设置绝热层。
&&& 4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辐射地面时,应设置绝热层。
&&& 5 潮湿房间的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层上、预制沟槽保温板或预制轻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5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构造层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的位置、距离及宽度应会同相关专业计算确定。加热管穿过伸缩缝时,宜设置长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
5.4.6 生产厂房、仓库、生产辅助建筑物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地面承载力应满足建筑的需要,地面构造应会同土建专业共同确定。
5.4.7 加热管的敷设管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5.4.8 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5.4.9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5.4.10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阻力应计算确定。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装置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Pa。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置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置阀门;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5.4.11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选用管道的材质、壁厚、介质温度和使用寿命等因素确定,不宜大于0.8MPa;当工作压力超过0.8MPa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12 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4.13 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物的供暖。
5.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30℃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5.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散热量应根据其安装角度、循环水量进行修正,修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散热量修正系数应按表5.4.15取值;
&&&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达不到最小流量要求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在其标准散热量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应取0.85~0.90。
5.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天花板面积的比例按表5.4.16确定。
&&& 注: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m)。
5.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5.4.18 布置全面供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作业区辐射照度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 2 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
&&& 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的余地;
&&& 5 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5.5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5.1 无电气防爆要求的场所,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燃烧器宜设置在室外;
&&& 2 燃烧器设置在室内时,应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5.5.3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料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宜采用天然气,可采用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燃气入口压力应与燃烧器所需压力相适应。燃料应充分气化,在严寒、寒冷地区采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采取防止燃气因管道敷设环境温度低而再次液化的措施。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5.4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热负荷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室内计算温度宜低于对流供暖室内空气温度2℃~3℃。当由室内向燃烧器提供空气时,还应计算加热该空气量所需的热负荷。
5.5.5 燃气红外线辐射加热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加热器的辐射强度、安装角度由生产工艺要求及人体舒适度确定。除工艺特殊要求外,不应低于3m。
&&& 2 用于固定工作地点供暖时,宜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 3 当安装高度超过额定供热量的最大高度时,应对加热器的总输入热量进行附加修正。
5.5.6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进行全面供暖时,加热器宜沿外墙布置,且加热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5.7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按厂房0.5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空气量时,其补风应直接来自室外。
5.5.8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进气时,进风口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相关要求。
5.5.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宜通过排气管直接排至室外,其室外排气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
&&&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伸出墙面不宜小于0.3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气口高出本建筑屋面不宜小于1m,且排气口距可开启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应加装金属套管。
5.5.10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燃烧尾气直接排放在室内时,厂房上部应设置排风设施,宜采用机械排风方式。排风量应根据加热器的总输入功率和燃气种类经计算确定,宜为20m3/(h&kW)~30m3/(h&kW)。当厂房净高小于6m时,尚应满足换气次数不小于0.5次/h的要求。
5.5.11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装置。利用通风机提供燃烧所需空气或排除燃烧尾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连锁。
5.5.1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烧器安装在厂房内时,燃气系统的相关安全措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5.6 热风供暖及热空气幕
5.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供暖:
&&& 1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结合时;
&&& 2 利用循环空气供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需要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5.6.2 当采用燃气、燃油或电加热空气时,热风供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6.3 工业建筑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减小沿高度方向的温度梯度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风供暖系统或运行装置不宜少于两台。一台装置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且不得低于5℃。
&&& 2 高于10m的空间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制对流措施。
5.6.4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其散热量应留有20%~30%的裕量。
5.6.5 采用暖风机热风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厂房内部的几何形状、工艺设备布置情况及气流作用范围等因素,设计暖风机台数及位置;
&&& 2 室内空气的循环次数宜大于或等于1.5次/h;
&&& 3 热媒为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置阀门和疏水装置。
5.6.6 采用集中送热风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作区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确定,但最小平均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5m/s~15m/s;
&&& 2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35℃,并不得高于70℃。
5.6.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门宜设置热空气幕:
&&& 1 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经常开启,且不设门斗和前室时;
&&& 2 当生产工艺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空气幕合理时。
5.6.8 设置热空气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大门宽度小于3m时,宜采用单侧送风;大门宽度为3m~18m时,可采用单侧、双侧或顶部送风;大门宽度超过18m时,宜采用顶部送风。
&&& 2 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不宜高于50℃。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应高于70℃。
&&& 3 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宜大于8m/s。高大的外门,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不宜大于25m/s。
5.7 电热供暖
5.7.1 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
5.7.2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的相关规定。
5.7.3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额定电压300/500V生活设施加热和防结冰用加热电缆》GB/T 20841和《低温辐射电热膜》JG/T 286的有关安全的规定。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5.7.5 采用低温加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加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电缆布置时应避开无支腿家具占压区域,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应采取散热措施,且加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
5.7.6 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散热量的要求。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为灯具、烟感器、消防喷头、风口、音响等留出安装位置。
5.8 供暖管道
5.8.1 供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明装管道不宜采用非金属管材。
5.8.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宜分开设置:
&&&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 2 热风供暖和热空气幕系统;
&&& 3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 4 生产供热系统;
&&& 5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6 其他需要单独热计量的系统。
5.8.3 热水型热力入口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过滤器、温度计、压力表;
&&& 2 供水、回水管之间应设置循环管,循环管上应设置关断阀;
&&& 3 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8.4 高压蒸汽型热力入口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汽管道上应设置关断阀、过滤器、减压阀、安全阀、压力表,过滤器及减压阀应设置旁通;
&&& 2 凝结水管道上应设置关断阀、疏水器。单台疏水器安装时应设置旁通管,多台疏水器并联安装时宜设置旁通管。疏水器后应根据需要设置止回阀。
5.8.5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比摩阻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高压蒸汽系统(汽水同向)宜保持在100Pa/m~350Pa/m;
&&& 2 高压蒸汽系统(汽水逆向)宜保持在50Pa/m~150Pa/m;
&&& 3 低压蒸汽系统宜保持在50Pa/m~100Pa/m;
&&& 4 蒸汽凝结水余压回水宜为150Pa/m。
5.8.6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总供回水压差不宜大于50kPa。应减少热水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5.8.7 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应小于20mm。
5.8.8 室内供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水供暖系统室内供暖管道最大允许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应为2m/s;
&&&&&&& 2)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物应为3m/s。
&&& 2 低压蒸汽供暖系统最大允许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汽水同向流动时应为30m/s;
&&&&&&& 2)汽水逆向流动时应为20m/s。
&&& 3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大允许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汽水同向流动时应为80m/s;
&&&&&&& 2)汽水逆向流动时应为60m/s。
5.8.9 机械循环双管热水供暖系统应对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8.10 供暖系统计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5.8.11 蒸汽供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回水方式:
&&& 1 闭式满管回水;
&&&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 3 余压回水。
5.8.12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5.8.13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5.8.14 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5.8.15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供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均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
5.8.16 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5.8.17 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8.18 供暖管道宜有坡敷设。对于热水管、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当受条件限制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0.25m/s。
5.8.19 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构造里的管道,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5.8.20 当供暖管道确需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过处采取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的固定措施。
5.8.21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8.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暖管道应保温:
&&&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时;
&&& 2 管道敷设在地沟、技术夹层、闷顶及管道井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 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时;
&&& 4 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时;
&&& 5 人员易触碰烫伤的部位。
5.9 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节
5.9.1 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热量表。
5.9.2 热量表的设置应满足各成本核算单位分摊供暖费用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源处应设置总热量表;
&&& 2 用户端宜按成本核算单位、单体建筑或供暖系统分设热量表;
&&& 3 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5.9.3 热量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应校核在系统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确定。
&&& 2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
5.0.4 供暖热源处应设置供热调节装置,并应根据气象条件、用户需求进行调节。
5.9.5 对于需要分室自动控制室温的散热器供暖系统,选用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恒温控制阀;
&&& 2 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或三通恒温控制阀;
&&& 3 当散热器有罩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5.9.6 热力入口处设置的流量或压力调节装置应与整个供暖系统的调节目标相适应;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通风设计应在合理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应防止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6.1.2 生产工艺应按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输送粉尘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地面清洁宜采取水冲洗措施;当工艺或建筑不允许水冲洗且防尘要求严格时,宜设置真空吸尘装置。
6.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外面或坡屋内。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的工艺流程设计。
6.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夏季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6.1.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工艺散热量小于23W/m3的厂房,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取屋顶隔热措施。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通风层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
6.1.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应与毒性小的隔开;
&&& 2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的下风侧;
&&& 3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采取防止热或有害气体向相邻层扩散的措施。
6.1.8 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6.1.9 厂房内放散有害气体或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封闭和净化措施,并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0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6.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12 进行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可根据污染源变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优化气流组织。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1.14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6.1.15 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根据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
6.1.16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的房间,室内应维持负压;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维持正压。空气清洁程度要求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有门、洞相通时,应通过压力控制措施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有污染的房间。
6.1.17 控制室、电子设备机房等工艺设备有防尘、防腐蚀要求的房间,新风宜净化,净化措施应包括过滤颗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气体等。
6.1.18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自然通风
6.2.1 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除工业厂房余热、余湿的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
&&& 2 厂房内放散的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 3 无组织排放将造成室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 4 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6.2.3 放散热量的厂房,其自然通风量应根据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进行计算,但应避免风压造成的不利影响。
6.2.4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厂房,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角。
6.2.5 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开关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进、排风口或窗扇,应设置机械开关或调节装置。
6.2.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6.2.7 当热源靠近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6.2.8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或屋顶通风器。多跨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 1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 2 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 3 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6.2.9 利用天窗排风的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置避风天窗:
&&& 1 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 2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时。
6.2.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应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图6.2.10-1、图6.2.10-2)应符合表6.2.10的要求。
&&& 注:当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6.2.11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为0.1m~0.3m。
6.2.12 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热加工车间,进风口与排风天窗的水平距离及高差应满足自然通风效果的要求,通风效果可应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预测。
6.2.13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采取防雨措施。
6.3 机械通风
6.3.1 设置集中供暖且设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2h的机械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6.3.3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供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
&&& 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厂房,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
&&& 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6.3.4 机械通风系统室外计算参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计算冬季通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 2 计算冬季消除余热、余湿通风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3 计算夏季消除余热通风量,或计算通风系统新风冷却量时,宜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室内最高温度限值要求较严格,可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计算消除余热通风量或新风冷却量。
&&& 4 计算夏季消除室内余湿的通风量时,宜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室内最高湿度限值要求较严格,可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和夏季空气调节室外湿球温度计算消除余湿通风量。
6.3.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 2 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应低于排风口;
&&&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 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6.3.6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设置置换通风:
&&& 1 厂房内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
&&& 2 污染空气温度高于周围环境空气温度;
&&& 3 房间高度不小于3m;
&&& 4 厂房内无强烈的扰动气流。
6.3.7 置换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置换通风风口宜落地安装。厂房内物流频繁时,置换通风风口可吊装,风口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2m。
&&& 2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应均匀。
&&& 3 置换通风口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5m/s。
6.3.8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厂房,除应设置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当车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按1次/h换气计算所得的风量;当车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6.3.9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视为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 2 当放散气体的相对密度大于0.75,视为比空气重,且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
&&& 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 4 上、下部区域的全面排风量中应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地面以上2m以下应为下部区域。
6.3.10 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 2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11 排除含有剧毒物质、难闻气味物质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6.3.12 采用燃气加热的供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6.4 事故通风
6.4.1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6.4.2 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 2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 3 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6.4.3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 2 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6.4.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6.4.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 4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4.6 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6.4.8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6.5 隔热降温
6.5.1 工作人员较长时间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当其热辐射强度大于或等于350W/m2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辐射热影响较大的工作室应隔热。
6.5.2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环境等条件,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隔热。
6.5.3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当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热水箱时,其排水温度不宜高于45℃。
6.5.4 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热环境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6.5.5 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轻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2m/s~3m/s;
&&& 2 中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3m/s~5m/s;
&&& 3 重劳动地点的风速应为4m/s~6m/s。
6.5.6 温度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1400W/m2,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劳动的工作地点可设置喷雾风扇降温。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m/s~5m/s,雾滴直径宜小于100&m。
6.5.7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
6.5.8 局部送风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也可从上向下垂直送风;
&&& 2 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的轻劳动,可采用0.6m;
&&& 3 当工作人员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
&&& 4 局部送风的计算应按本规范附录J规定的方法进行。
6.5.9 特殊高温的工作小室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应采用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6.6 局部排风罩
6.6.1 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有害气体应设置排风罩捕集。排风罩内的负压或罩口风速应根据污染物粒径大小、密度、释放动力及周围干扰气流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工程经验数据。
6.6.2 排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密闭罩的设计风量应按下列因素叠加计算:
&&& 1 物料进入诱导的空气量;
&&& 2 设备运转鼓入的空气量;
&&& 3 工艺送风量;
&&& 4 物料和机械散热空气膨胀量;
&&& 5 压实物料排挤出的空气量;
&&& 6 排出物料带走的空气量;
&&& 7 控制污染物外溢从缝隙处吸入的空气量。
6.6.3 用于除尘的密闭罩,在确定密闭罩结构、吸风口位置、吸风口平均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应防止粉尘外逸和防止排风带走大量物料。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细粉料的筛分不宜大于0.6m/s;
&&& 2 物料的粉碎不宜大于2m/s;
&&& 3 粗颗粒物料的破碎不宜大于3m/s。
6.6.4 当工艺操作不允许采用密闭罩时,可选用半密闭罩或柜式通风罩。其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通过计算确定。
6.6.5 粉尘或有害气体发散面积小且不允许设置密闭罩时,可采用外部吸气罩。外部吸气罩的排风量应根据罩口形式、控制点风速等因素经过计算确定。
6.6.6 工业槽边排风罩的排风口风速应分布均匀,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槽宽小于或等于0.7m时,宜采用单侧排风;槽宽大于0.7m且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双侧排风;
&&& 2 槽宽大于1.2m时,宜采用吹吸式排风罩;
&&& 3 圆形槽直径为500mm~1000mm时,宜采用环形排风罩。
6.6.7 当工艺产生大量诱导热气流时,排气罩宜采用热接受排气罩。热接受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于罩口处污染气流的尺寸。热接受罩的排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L&&热接受罩的排风量(m3/s);
&&&&&&&&& Lz&&罩口断面热射流量(m3/s);
&&&&&&&&& v&&扩大面积上空气的吸入速度,取0.5m/s~0.7m/s;
&&&&&&&&& F&&罩口的扩大面积(m2)。
6.6.8 高速旋转的工艺设备产生的诱导污染气流应采用接受式排气罩,排风罩的排风量可按经验公式确定。
6.6.9 排风罩的材料应根据粉尘或有害气体温度、磨琢性、腐蚀性等因素选择。在可能由静电引起火灾爆炸的环境,罩体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或采取防静电措施。
6.6.10 多台排风柜合并设计为一个排风系统时,应按同时使用的排风柜总风量确定系统风量。每台排风柜排风口宜安装调节风量用的阀门,风机宜能变频调速。
6.6.11 设有排风柜的房间应按房间风平衡设计进风通道,并应按房间热平衡设置供暖或空气调节设施。
6.7 风管设计
6.7.1 风管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执行;
&&& 2 矩形风管长、短边之比不应超过10。
6.7.2 风管材料应满足风管使用条件、施工安装条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 2 风管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3 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
&&& 4 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6.7.3 风管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风管壁厚应根据风管材质、风管断面尺寸、风管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有关最小壁厚的要求;
&&& 2 当采用焊接连接方式时,金属风管壁厚不应小于1.5mm。
6.7.4 系统漏风量应通过选择风管材料以及风管制作工艺控制。系统漏风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5%;
&&& 2 除尘系统不宜超过3%。
6.7.5 通风、除尘、空气调节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宜符合下列规定。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 1 非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5%;
&&& 2 除尘系统不宜超过10%。
6.7.6 风管设计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非除尘系统风管设计风速宜按表6.7.6采用;
&&& 2 除尘系统风管设计风速应根据气体含尘浓度、粉尘密度和粒径、气体温度、气体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以正常运转条件下管道内不发生粉尘沉降为基本原则。设计工况和通风标准工况相近时,最低风速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6.7.7 下列情况下风管应采取补偿措施:
&&& 1 输送高温烟气的金属风管,应合理布置管道以及膨胀节、柔性接头和管道支架,并应选用合适的管道托座和减小管道对支架的推力;
&&& 2 线膨胀系数较大的非金属风管直段连续长度大于20m时,应设置伸缩节。
6.7.8 当风管内可能产生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风管应设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应在风管的最低点设置排水装置。
6.7.9 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除与阀门、排风罩、设备的连接处以及经常拆装的管段可采用法兰连接外,除尘风管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
&&& 2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排风中含细矿尘、木材粉尘的风管直径不应小于80mm;
&&&&&&& 2)排风中含较粗粉尘、木屑的风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
&&&&&&& 3)排风中含粗粉尘、粗刨花的风管直径不应小于130mm。
&&& 3 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宜大于45&。水平敷设的管段不宜过长。
&&& 4 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的夹角宜采用15&~45&,90&连接时宜采取扩口导流措施。
&&& 5 应减少弯头数量,在空间允许的条件下宜加大弯头曲率半径和减小弯头角度。
&&& 6 输送含尘浓度高、粉尘磨琢性强的含尘气体时,风管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
&&& 7 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宜设置密闭清扫孔。
&&& 8 支管上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及风量测定孔,风量调节装置宜设置在垂直管道上。
&&& 9 风管支、吊架的最大跨距宜按挠度确定。室外管道挠度不宜超过跨距的1/600,室内管道的挠度不宜超过跨距的1/300。
&&& 10 当风管安装高度超过2.5m时,需要经常操作和维护的部位宜设置平台和梯子。
&&& 11 大管径除尘风管,当有人员进入风管内部操作、检修的可能时,管道内部孔洞处应安装防踏空格栅或栏杆。
6.8 设备选型与配置
6.8.1 选择空气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和空气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等的漏风量,系统允许漏风量不应超过本规范第6.7.4条的附加风量,当计算工况与设备样本标定状态相差大时,应按计算工况复核设备换热能力。
6.8.2 通风机宜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其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通风机的风量应在系统计算的总风量上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通风机的压力应在系统计算的压力损失上附加10%~15%;
&&& 2 当计算工况与风机样本标定状态相差较大时,应将风机样本标定状态下的数值换算成风机选型计算工况风量和全压;
&&& 3 风机的选用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 4 采用定转速通风机时,电机轴功率应按工况参数计算确定;采用变频通风机时,电机轴功率应按工况参数计算确定,且应在100%转速计算值上再附加15%~20%;通风机输送介质温度较高时,电动机功率应按冷态运行进行附加。
6.8.3 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其联合工况下的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通风机不宜并联安装;
&&& 2 串联安装的通风机设计风量应相同;
&&& 3 变速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时应同步调速。
6.8.4 当通风系统风量、风压调节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双速或变频调速风机。
6.8.5 为防毒而设置的排风机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6.8.6 大型通风机应预留检修场地,并宜设置吊装设施及操作平台。通风机露天布置时,其电机应采取防雨措施,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8.7 通风机进、出风口不接风管或风管较短时,风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网。风机与电机之间的传动皮带应设置防护罩。
6.8.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
&&& 1 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有较显著升高或降低时;
&&& 2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时;
&&& 3 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有结露时;
&&& 4 排出的气体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和设备时;
&&& 5 湿式除尘器可能被冻结时。
6.8.9 有振动的通风设备进、出口应设置柔性接头。通风设备进、出口风管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载不应加在通风设备上。
6.8.10 电机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离心式通风机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6.8.11 离心通风机宜设置风机入口阀。需要通过关阀降低风机启动电流时,应设置风机启动用的阀门,风机启动用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低压供电、供电条件允许且电动机功率小于或等于75kW时,可不装设仅为启动用的阀门;
&&& 2 中低压供电、电动机功率大于75kW时,宜设置启动用风机入口阀;
&&& 3 风机启动用阀门宜为电动,并应与风机电机连锁。
6.8.12 大型离心式通风机轴承箱和电机采用水冷却方式时,应采用循环水冷却方式。
6.8.13 排除含有蒸汽的空气,其通风设备应在易积液部位设置水封排液口。
6.9 防火与防爆
6.9.1 对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采取通风措施。
6.9.2 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 2 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 3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9.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9.4 对于生产、试验中散发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其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6.9.5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计算。
6.9.6 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6.9.7 根据工艺要求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为非防爆设备的封闭空间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清洁区,正压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6.9.8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爝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6.9.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6.9.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与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 2 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6.9.12 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6.9.14 用于净化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可布置在所属生产厂房或排风机房内。
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6.9.16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 2 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
6.9.17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 3 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20 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 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6 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05。
6.9.27 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1。
6.9.28 设有可燃气体操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 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然材料。
7.1 一般规定
7.1.1 废气向大气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1.2 需要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时,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7.1.3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 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7.1.4 当工艺设备扬尘点较多时,除尘系统宜分区域集中设置;每个除尘系统连接的排风点不宜过多;当不能完全通过调整管径等达到风系统水力平衡要求时,可在风阻力小的支路上设调平衡用的阀门;风阀宜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7.1.5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装设与工艺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7.1.6 干式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当确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
7.1.7 湿式除尘系统污水有条件时应直接利用,无直接利用条件时应经处理后回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
7.2 除 尘
7.2.1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 3 净化后气体或粉尘的容许排放浓度;
&&&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 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7.2.2 粉尘净化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不适合选用干式除尘或选用湿式除尘较合理的场合,可选用湿式除尘方式。
7.2.3 含尘粒径在0.1&m以上、温度在250℃以下,且含尘浓度低于50g/m3的废气的净化宜选用袋式除尘器。选用袋式除尘器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除尘器的总效率宜根据实际处理的粉尘的粒径分布及质量分布、除尘器分级效率经计算确定。
&&& 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阻力宜为1200Pa~2000Pa。
&&& 3 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应根据气体和粉尘的类型、清灰方式、滤料性能等因素确定。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1.2m/min;采用其他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0.60m/min。
&&& 4 袋式除尘器的漏风率应小于4%,且应满足除尘工艺的要求。
7.2.4 袋式除尘器清灰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确定,宜采用脉冲喷吹、反吹风清灰方式,也可采用机械振打、复合清灰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潮湿多雨地区不宜直接采用大气作为反吹风气源;
&&& 2 混入空气易引起除尘器内燃烧或爆炸时,不应采用空气作为清灰用气体;
&&& 3 分室数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类袋式除尘器宜采用离线清灰方式。
7.2.5 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能适应被处理气体,其耐温性能、抗水解性能、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蚀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选用经过表面覆膜处理的滤料。
7.2.6 旋风除尘器可作为预除尘器使用。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
7.2.7 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
7.2.8 采用静电除尘器时,粉尘比电阻值应为1&104&O&cm~4&1012&O&cm。
7.2.9 净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除尘器应符合本规范第6.9.9条~第6.9.14条的要求。
7.2.10 有结露或冻结可能时,除尘器应采取保温、伴热、室内布置等措施。
7.3 有害气体净化
7.3.1 有害气体净化应根据有害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生化法、电子束照射法和光触媒法等方法。废气净化最终产物应以回收有害物质、生成其他产品、生成无害化物质为处理目标。
7.3.2 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被吸收气体、吸收液、吸收塔形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选择经济合理的空塔气速;
&&& 2 气液之间宜逆流运行、有较大的接触面积、有一定的接触时间,并宜扰动强烈;
&&& 3 应根据有害气体吸收难易程度采用适宜的液气比,液气比宜可调节;
&&& 4 吸收塔的气体进口段应设气流分布装置,吸收塔的出口处应设置除雾装置;
&&& 5 应耐腐蚀,运行应安全可靠;
&&& 6 构造宜简单,宜便于制作和检修。
7.3.3 吸收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被吸收组分的溶解度应高,吸收速率应快,应有良好的选择性;
&&& 2 蒸汽压应低;
&&& 3 黏度应低,化学稳定性应好,腐蚀性应小,应无毒或低毒,并应难燃;
&&& 4 价格应合理,且应易于重复使用;
&&& 5 应有利于被吸收组分的回收或处理。
7.3.4 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宜采用吸附法净化,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废气吸附处理前应除去颗粒物、油雾、难脱附的气态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剂中毒的成分,并应调节气体温度、湿度、浓度和压力等满足吸附工艺操作的要求。
7.3.5 吸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按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
&&& 2 净化效率不宜小于90%。
&&& 3 吸附剂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 4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构和性能确定,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宜取0.20m/s~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毡时,宜取0.10m/s~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宜取0.70m/s~1.20m/s。
&&& 5 吸附剂和气体的接触时间宜为0.5s~2.0s。
7.3.6 吸附法净化有害气体宜选用活性炭、硅胶、活性氧化铝、分子筛等作为吸附剂。
7.3.7 吸附剂脱附可采用升温、降压、置换、吹扫和化学转化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方式结合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脱附产物宜分离并回收;
&&& 2 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脱附气的温度宜控制在120℃以下;
&&& 3 脱附气冷凝回收有机溶剂时,冷却水宜采用低温水。
7.4 设备布置
7.4.1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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