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游戏的南昌市个人课题题有哪些 – 手机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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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
上海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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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游戏娱乐: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 污染南北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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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发布时间:日 05:39&&【字号:&&&&&&】
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经两年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观之,中国虽起步较晚,但在移动支付、P2P等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归纳为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二是P2P;三是众筹;四是互联网理财;五是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一个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新兴行业,野蛮生长往往在所难免。迅速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和相关规范之中,才可能规避诸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相关案例归纳之,其主要存在几大诉讼问题:第三方支付、P2P与众筹领域。支付宝的担保法义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支付为纯粹的支付,而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加入了担保概念――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以支付宝为例,对于买方来说,只有确认真正收到货物后,支付宝才把款项付给卖方。对于卖方来说,一旦发出这个货物,买方确认了,就一定会得到货款。支付宝由此提供了一种担保交易职能,使网上彼此陌生的买卖双方免除后顾之忧,促进了网上交易的发展。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牌照。2013年“双11”一天,支付宝就达到1.88亿笔交易额,总额达300多亿。2014年同一天,这一数字飙升至571亿。可以想见,第三方支付方面如此大规模的交易行为,难免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现在简要谈几个支付宝作为被告的案例。案例一:货物交错,卖方担责有一个叫“扑朔迷离”的网民,他跟叫“张三”的网民达成了一个网上协议。“扑朔迷离”要买张三的货,交易的“货物”是日元。“扑朔迷离”在网上跟张三表示派李四给打款,李四也在网上通过支付宝账户给张三打了款。于是,张三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把交易的货物――日元打给“扑朔迷离”,没打给李四。后来张三才发现,其实李四用支付宝给他打款后,在上面已经留言说“你要把货物(即日元)打入我李四的帐号”。这样一个小疏忽就导致了错误,张三把他应该发出的货物日元付错了,没付给真正的买家李四,而是付给了“扑朔迷离”。这样情况下,李四因没有收到货,就向支付宝提出退货。但张三不同意,于是起诉支付宝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支付宝公司既然提供担保职能,就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支付宝公司是提供了担保,但是这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担保法义上的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是实体担保。但是支付宝的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担保,即向卖方保证付货就一定在买方确定收货的情况下收到货款,并不保证卖方付错了货,还能收到货款。卖方把货物交错对象的责任应该自行承担。所以,这个案件,张三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当然,这个案件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实际不允许在网上买卖日元,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案例二:商户协助套现,账户可被冻结有一个人银行卡丢失了,于是向公安报案。经查证,这个银行卡在淘宝商户上刷了卡。于是,失卡人找到支付宝公司申明此事,这个商户帐号就被支付宝公司冻结了。商户的支付宝被冻结后,就向法院起诉支付宝公司,并要求解除冻结。支付宝公司要求其提供商品买卖和运输单据等,可它并无法提供。最后这家商户说,实际上跟买方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实物交易,而只是一种虚假的买卖关系,双方在网上结帐之后,商户实际上只收取了整个货款的2%作为手续费,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又汇给买方。本案中,买方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持卡人,商户帮助其进行套现,而未进行真实交易。因此,商户起诉支付宝公司要求解除冻结并不能得到支持。失卡人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支付宝赔偿后又反诉商户。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案例三:虚拟商品销售得不到法律保护支付宝公司和商户有协议,不允许利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商品买卖。但实际上,一些商户违反了当时的协议,出售虚拟商品,比如点卡、比特币等,卖方给买方充值后,一旦买方向支付宝公司要求退货,支付宝公司同意了买方退货,那卖方就得不到货款。如果卖方起诉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卖方和支付宝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有了上述不允许卖虚拟商品的协议,卖方违反了协议规定,属于违约,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P2P“黑名单制”缺失P2P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当前,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交易快捷,加之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而不通过银行进行借贷。P2P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两大P2P公司,归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之下,我国P2P行业起步晚,但增长异常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有2000多家公司,为世界之最。但由于监管和规范不到位,截至目前有近二百家“跑路”,由此带来一系列诉讼方面的问题。纯正欧美模式的P2P,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例,其模式大致是通过居间合同,赚取居间费用,也有一些P2P公司引入了担保环节。从监管角度看,目前我国P2P行业的主要问题,首当其冲要数资金池。把资金吸收到自己的平台之下,资金有可能会被挪用,进行非法集资。还有的号称是经过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但实际上可能是一种“假托管”,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托管,资金仍有可能被动用。其次是P2P公司的担保问题。因为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为防投资人不信任P2P平台从网上抓取的债务人的相关数据,为增加投资者信心,有的P2P公司便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由其进行担保。但是,这样的担保还可能存在假担保、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P2P本身交易量不断增大,可担保公司资本金几乎不变。随着P2P体量不断增长,担保力可能不足够。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还不完备。个人信用评分相对落后,加之各家P2P公司本身也没有信息共享制度,借款人在一家P2P公司借款后消失,还可以在另一家公司继续骗贷,且能一骗再骗。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平台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才能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骗贷行为。由此可以想见,P2P法律上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刑事和民事。民事方面,涉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如果提起诉讼,正常情况下谁当原告?在我看来,对于P2P而言,应该是投资人来当原告。如果投资人、借款人和平台在网上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时向投资人归还借款,由平台把本息还给投资人,投资人直接转让债权给平台。此时平台就成为债权主体,就具有了原告主体资格。谁来当被告?一般情况下,应该债务人是被告,也就是说P2P的借款人在诉讼当中是被告。如果借款人有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后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比如借款金额是3万元,按期未归还,引起诉讼。平台从3万元中扣除1000元,作为平台管理费先拿走了,实际上借款人只拿到2.9万元,那样借款本金是不是会被认定为2.9万元?有的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其依据是利息不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就要按扣除后的金额确定为本金。平台的居间费用性质又应如何认定?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思考。另外,诉讼中还有一个利息保护的问题。一般而言,借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比如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6%,那可能法院保护的利益不超24%。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存的问题?二者可以同时保护,也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旺旺贷“跑路”事件为例。日旺旺贷跑路,后来受害人起诉了百度公司,理由是百度给P2P公司进行了V字认证,但事实上,这样的认证只是保证该公司是在工商进行注册的企业,而不能保证公司不跑路。之后,投资者和百度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百度公司认为只要能查证投资人通过百度找到这些P2P平台,就给予赔偿了。此案就此撤诉结案。但百度事后认为,自己向这些平台仅收取很有限的管理费,却承担如此之大的责任,得不偿失,便下架了一些P2P平台。此外,P2P案件还会涉及电子合同的证据保存问题,比如时间戳怎么认证?电子证据举证艰难,有的公司已经在电子证据保存方面做了技术创新,但电子证据存储目前仍然是个很大的技术问题。这也是互联网案件诉讼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民间游戏娱&#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经两年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观之,中国虽起步较晚,但在移动支付、P2P等方面,已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归纳为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二是P2P;三是众筹;四是互联网理财;五是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一个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新兴行业,野蛮生长往往在所难免。迅速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和相关规范之中,才可能规避诸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相关案例归纳之,其主要存在几大诉讼问题:第三方支付、P2P与众筹领域。支付宝的担保法义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支付为纯粹的支付,而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加入了担保概念――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以支付宝为例,对于买方来说,只有确认真正收到货物后,支付宝才把款项付给卖方。对于卖方来说,一旦发出这个货物,买方确认了,就一定会得到货款。支付宝由此提供了一种担保交易职能,使网上彼此陌生的买卖双方免除后顾之忧,促进了网上交易的发展。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了牌照。2013年“双11”一天,支付宝就达到1.88亿笔交易额,总额达300多亿。2014年同一天,这一数字飙升至571亿。可以想见,第三方支付方面如此大规模的交易行为,难免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现在简要谈几个支付宝作为被告的案例。案例一:货物交错,卖方担责有一个叫“扑朔迷离”的网民,他跟叫“张三”的网民达成了一个网上协议。“扑朔迷离”要买张三的货,交易的“货物”是日元。“扑朔迷离”在网上跟张三表示派李四给打款,李四也在网上通过支付宝账户给张三打了款。于是,张三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把交易的货物――日元打给“扑朔迷离”,没打给李四。后来张三才发现,其实李四用支付宝给他打款后,在上面已经留言说“你要把货物(即日元)打入我李四的帐号”。这样一个小疏忽就导致了错误,张三把他应该发出的货物日元付错了,没付给真正的买家李四,而是付给了“扑朔迷离”。这样情况下,李四因没有收到货,就向支付宝提出退货。但张三不同意,于是起诉支付宝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支付宝公司既然提供担保职能,就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支付宝公司是提供了担保,但是这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担保法义上的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是实体担保。但是支付宝的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担保,即向卖方保证付货就一定在买方确定收货的情况下收到货款,并不保证卖方付错了货,还能收到货款。卖方把货物交错对象的责任应该自行承担。所以,这个案件,张三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当然,这个案件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实际不允许在网上买卖日元,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案例二:商户协助套现,账户可被冻结有一个人银行卡丢失了,于是向公安报案。经查证,这个银行卡在淘宝商户上刷了卡。于是,失卡人找到支付宝公司申明此事,这个商户帐号就被支付宝公司冻结了。商户的支付宝被冻结后,就向法院起诉支付宝公司,并要求解除冻结。支付宝公司要求其提供商品买卖和运输单据等,可它并无法提供。最后这家商户说,实际上跟买方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实物交易,而只是一种虚假的买卖关系,双方在网上结帐之后,商户实际上只收取了整个货款的2%作为手续费,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又汇给买方。本案中,买方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持卡人,商户帮助其进行套现,而未进行真实交易。因此,商户起诉支付宝公司要求解除冻结并不能得到支持。失卡人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支付宝赔偿后又反诉商户。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案例三:虚拟商品销售得不到法律保护支付宝公司和商户有协议,不允许利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商品买卖。但实际上,一些商户违反了当时的协议,出售虚拟商品,比如点卡、比特币等,卖方给买方充值后,一旦买方向支付宝公司要求退货,支付宝公司同意了买方退货,那卖方就得不到货款。如果卖方起诉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卖方和支付宝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有了上述不允许卖虚拟商品的协议,卖方违反了协议规定,属于违约,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P2P“黑名单制”缺失P2P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当前,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交易快捷,加之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而不通过银行进行借贷。P2P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两大P2P公司,归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之下,我国P2P行业起步晚,但增长异常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有2000多家公司,为世界之最。但由于监管和规范不到位,截至目前有近二百家“跑路”,由此带来一系列诉讼方面的问题。纯正欧美模式的P2P,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例,其模式大致是通过居间合同,赚取居间费用,也有一些P2P公司引入了担保环节。从监管角度看,目前我国P2P行业的主要问题,首当其冲要数资金池。把资金吸收到自己的平台之下,资金有可能会被挪用,进行非法集资。还有的号称是经过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但实际上可能是一种“假托管”,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托管,资金仍有可能被动用。其次是P2P公司的担保问题。因为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为防投资人不信任P2P平台从网上抓取的债务人的相关数据,为增加投资者信心,有的P2P公司便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由其进行担保。但是,这样的担保还可能存在假担保、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P2P本身交易量不断增大,可担保公司资本金几乎不变。随着P2P体量不断增长,担保力可能不足够。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还不完备。个人信用评分相对落后,加之各家P2P公司本身也没有信息共享制度,借款人在一家P2P公司借款后消失,还可以在另一家公司继续骗贷,且能一骗再骗。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平台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才能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骗贷行为。由此可以想见,P2P法律上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刑事和民事。民事方面,涉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如果提起诉讼,正常情况下谁当原告?在我看来,对于P2P而言,应该是投资人来当原告。如果投资人、借款人和平台在网上签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时向投资人归还借款,由平台把本息还给投资人,投资人直接转让债权给平台。此时平台就成为债权主体,就具有了原告主体资格。谁来当被告?一般情况下,应该债务人是被告,也就是说P2P的借款人在诉讼当中是被告。如果借款人有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后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比如借款金额是3万元,按期未归还,引起诉讼。平台从3万元中扣除1000元,作为平台管理费先拿走了,实际上借款人只拿到2.9万元,那样借款本金是不是会被认定为2.9万元?有的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其依据是利息不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就要按扣除后的金额确定为本金。平台的居间费用性质又应如何认定?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思考。另外,诉讼中还有一个利息保护的问题。一般而言,借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比如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6%,那可能法院保护的利益不超24%。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存的问题?二者可以同时保护,也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旺旺贷“跑路”事件为例。日旺旺贷跑路,后来受害人起诉了百度公司,理由是百度给P2P公司进行了V字认证,但事实上,这样的认证只是保证该公司是在工商进行注册的企业,而不能保证公司不跑路。之后,投资者和百度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百度公司认为只要能查证投资人通过百度找到这些P2P平台,就给予赔偿了。此案就此撤诉结案。但百度事后认为,自己向这些平台仅收取很有限的管理费,却承担如此之大的责任,得不偿失,便下架了一些P2P平台。此外,P2P案件还会涉及电子合同的证据保存问题,比如时间戳怎么认证?电子证据举证艰难,有的公司已经在电子证据保存方面做了技术创新,但电子证据存储目前仍然是个很大的技术问题。这也是互联网案件诉讼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继博客、播客等众多“网客”之后,一群被称作威客的网络新宠儿已悄然成军。威客源自英文witkey,是指凭借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在互联网上帮助别人解决问题并获得酬劳的人。常见模式为任务发布者通过威客网站发布悬赏任务并支付悬赏金,威客通过竞标、中标获得大部分悬赏金,网站提取少部分悬赏金作为佣金。现状:理念得到认可应用日渐广泛自从2005年威客模式首次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提出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威客理念和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逐渐得到认可。由于威客是一种已有知识和经验的分享,因此门槛很低,这就给网民参与到威客服务中来提供了条件。目前国内许多知名网站均设立了威客网站和栏目,“百度知道”、“雅虎知识堂”、“新浪爱问”等成为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也成为推动威客模式普及的主要力量。这类威客网站主要提供与网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和服务,尽管科技和价值含量不高,也仅仅是通过积分或者小礼品作为奖励,但由于贴近网民日常生活并确实能够解决实际困难,因而受到广泛欢迎。正如有人描述的那样:“在这样一种人帮人的网络体系架构中、在提问与回答的过程中,威客们展示了自己的才华,实现了个人价值,也拓展了个人生活圈。”随着威客模式的不断发展,威客从局限于日常生活领域向专业化、深度化方向发展,一些专业威客网站应运而生,近几年兴起的“猪八戒”、“威客网”、“威客中国”、“任务中国”、“创意网”等网站成为新威客商业模式的代表。这些网站不再局限于“十万个为什么”式的竞答,内容涉及平面设计、程序开发、广告策划等更为专业的领域,激励机制也多采用现金悬赏竞标方式。在威客网站上,个人和企业有任何需求,只需要发布任务,公布任务期限和赏金,在网站上等活的威客就会通过竞标接下任务。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各种类型的专业威客网站400多家,威客从业人数超过百万人,且仍在以每月30%的增幅递增;付费解决问题已超过20万条,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业范围涵盖法律、管理咨询、农业、教育、程序和图形设计、科研、体育、医疗、招聘等多个领域。瓶颈:知识产权和信用体系困境虽然目前威客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十分迅猛,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让各界对威客模式“耿耿于怀”,其中最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智力产品和实物产品在形态上有较大的差异,实物产品可以观看后购买,但智力产品一旦展示后就失去了价值。但如果不让观看,购买者则会担心内容有欺诈而不敢购买。典型例子是:比如有人通过威客网站悬赏一个广告设计任务,当他在应征者中发现满意的作品时,便找人或者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发表一个与他中意的类似作品参与竞标,然后自己和自己成交,这样他只需支付威客网站20%的佣金,同时无偿地占有了他人的创作成果。此外,竞标任务者提交的作品也不乏作弊情况,经常有发布任务者在付钱后发现,买来的设计作品其实是中标人的剽窃之作。此外,支付手段不完善以及背后暗藏的商业诚信问题也是制约威客发展的一大难题。据国内一家威客网站负责人介绍,尽管目前我国威客规模已超过百万,但只有3‰的注册威客获得收入。这一方面体现了威客竞争的激烈,同时也暴露出网上支付存在诚信问题。更有甚者,有的提问者提出一个受人关注的问题,自己编制一个质量低下的答案,供大量需求者重复付费察看。如何解决这些制约威客模式发展的难题,各方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从理论上看,一个成熟的威客模式包括悬赏系统、博客系统、自助定价系统和交易系统,实际应用中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威客网站这一服务平台,因此,当务之急应从威客网站入手,重点加强威客网站对任务交易的监督和管理。较为可行的办法是逐步实现威客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网站的融合。目前传统实物电子商务类网站已形成由互联网网站、支付系统和线下物流系统等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威客网站与之相比,除了交易物品形态存在差别外,支付方式和交易手段均可参照进行。还有人提出,为保证威客网站交易商品的质量和货款支付的安全性,应该早日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些付费查阅后把作品复制到自己知识库并标价出售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盗窃行为,实施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展望:前景广阔商业模式成关键威客作为网络新来“客”,给本已五彩缤纷的互联网带来了新的变革,“威客之父”刘峰在分析威客模式对互联网产生的影响时总结了六大意义:一是解决搜索引擎无法创造性地给出答案的问题;二是体现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三是丰富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四是提高用户使用互联网的积极性;五是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六是促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更有人宣称,威客模式的诞生意味着互联网已经度过完全免费共享的时代,开始进入互联网的知识价值化时代。尽管各方看待威客模式的角度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各界对威客模式的发展均持积极态度。业界普遍认为,威客模式将成为具备较大竞争力的互联网应用新模式,不但应用领域广泛,而且潜在用户巨大,其中包括了1.1亿的互联网用户和4.2亿的移动用户。同时Web2.0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市场处于转型期,为威客崛起提供了有利时机,而威客模式提供的完善的答案、低廉的价格使其更具市场竞争力。光明的前景之下,能否真正引领互联网进入知识价值化时代,除了解决上面提到的知识产权和信用体系建设问题,能否找到适合市场的商业模式成为发展的关键。从服务对象看,目前威客商业模式的主要应用是解决中小企业的创意问题,中小企业由于刚刚起步,节约发展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花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的威客模式正好提供了这样的平台。因此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威客网站必须坚持从服务对象出发的理念,探索以中小企业为本的具体商业模式。现在常见的现金悬赏和任务招标模式由于存在资源浪费、“僧多粥少”等问题,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用户和威客的需求。目前一些威客网站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较为典型的方向是“下一代搜索引擎”――威客地图(witmap)。威客地图借用知识地图的概念,即通过互联网将人的地理位置、专业特长或兴趣、联系方式、威客空间4个最重要的属性聚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关于人的搜索引擎。在威客空间中,威客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技能形成作品进行出售,威客网站通过威客地图的衍生产品盈利,用户则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更快更好地找到需要的威客。目前包括“淘智网”、“威客巴巴”、“witkey”、“猪八戒网”等已经为威客建立了威客空间或个人工作室。随着威客模式深入人心,我们期待互联网知识价值化时代的早日到来,更期待网民“我的智慧能赚钱”时代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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